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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运用比创新更重要/王瑜

时间:2024-07-02 13:3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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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运用比创新更重要

王瑜


  我国对知识产权长期以来注重保护而忽略运用,知识产权是项财产,只有运用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对知识产权的运用是知识产权战略最为重要的一环。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的运用放到比保护更重要的位置。对知识产权的运用是自己使用或者转让、许可使用这么简单,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将运用表述为“活用”,是从企业战略运营的高度来“活用”,本文介绍几家国外大型公司“活用”模式,供企业参考借鉴。

  技术运用比创新更重要

  发明家们很是纳闷:“我的创新是非常了不起的重大发明,对现有的产品将是多么大的颠覆,为什么这么好的技术就不能推广呢?”“为什么这么好的新产品就没有市场呢?”很多企业也不禁疑问。其实单纯的新技术无论是多么的高新,并无现实价值可言,其经济价值是潜在的,只有将其商业化后才能体现出来,而且同样一项技术,由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市场运营模式,获得的收益将有很大的区别。那么我们该用什么商业模式来推广创新产品呢?我们来看看施乐公司是如何推广其静电复印机的。
  在上世纪50年代施乐公司得到了“静电复印技术”,施乐公司预示到了这种复印机极大的价值和远大的发展前景,但是该技术的市场化却有个严重的问题。当时盛行的复印技术是“光影湿法”和“热干法”,普通复印机的售价是每台300美元,施乐公司发明的这种复印机光生产成本就高达2000美元,而其配件成本与竞争对手相比又没有任何的优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静电复印机渗入市场呢?施乐公司自己也没有底,于是找到非常著名的柯达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寻求合作,但是这三家公司都认为静电复印技术没有太大的经济价值。施乐公司又找到著名的咨询公司——ADL公司进行市场分析,该公司认为这种复印机缺乏特定的用途,将在市场上没有发展前途。施乐公司并没有放弃这一技术,而是采取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克服了成本高昂的障碍。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不是传统的出售,而是向消费者提供租赁服务,每个月只需要支付95美元,如果每个月复印数量超过2000张每张再收取4美分,这是非常有诱惑力的,因为当时的复印机每天只有不到20张的复印量,90%以上的复印机每个月的复印量少于100张。当施乐的静电复印机安装到办公室,因为其复印质量高,而且使用非常方便,用户每天的复印量就超过了2000张。除了月租费,超额的复印数量也为施乐公司带来了滚滚利润,使施乐公司每年保持了40%的增长,在短短的十几年,施乐公司从一个小公司变成了年收入几十亿美元的跨国大公司,成为了世界五百强之一。
  施乐公司的成功关键在于使用了新的商业模式来推广其新技术,日本的理光和佳能公司在1976年推出小型的桌面复印机,它们的技术受到了施乐公司的嘲笑,但是日本公司新的商业模式迫使施乐公司在2001年退出了小型企业使用的复印机市场。静电复印技术的推广让我们看到即便是一个可以改变世界的高新技术,不一定会被行家们看好,一个被认为没有市场前途的技术,通过新的商业模式,使传统的复印方式被彻底颠覆。复印机技术以及市场的变迁让我们看到,企业是否能实现新技术的经济价值取决于它对商业模式的选择,而不是取决与技术本身的内在特征。一项好的技术与其说是被技术部门开发出来的,不如说是被销售部门推广出来的,从市场的角度讲,技术的推广比技术开发更为重要。

  将技术出售给竞争对手

  IBM公司是技术创新领域少有的常青树,从封闭式创新的年代走到了开放式创新年代。在封闭式创新年代,IBM公司推出系统360系列计算机,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以致美国的司法部向IBM公司提起了反托拉斯诉讼。但是到了1992年IBM公司业务的很多方面都面临极大的竞争压力,其创新模式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1994年IBM公司在一名外行的老总的领导下,从基础研究领域抽身而退,开始重新思考是否应当坚持内部集成化的模式,摒弃了原来为了做出产品,我们必须事必躬亲的想法,变成顾客需要什么,我们就生产什么。
  IBM公司发明了瓷阻磁头,这种磁头安装在自己的2.5英寸驱动器上,技术的先进性使得IBM公司增加了2.5英寸驱动器的市场份额。后来公司将瓷阻磁头制成外挂式元件出售给其他生产磁盘驱动器的公司,IBM公司这种做法让我们无法理解,按我们的常规思维自己投资研发的先进技术,当然是自己使用以获取高额的溢价。把技术出售给竞争对手,是对公司技术优势的浪费,并且竞争对手可以使用这个技术生产出更好的产品,从而在市场上抢占自己的份额。IBM公司认为与其将这种先进的驱动器只用于自己的电脑产品,享受市场份额所带来的利益,不如通过扩大驱动器的销售量赚取利润,这样利润会更多。IBM公司的举动被证明是十分精明和有远见的,通过公开出售该产品,IBM公司所获得的市场份额要高于其驱动器产品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如果IBM公司将先进的技术只限于自己使用的话,将使自己错过占领更大市场份额的机会。
  IBM公司将先进技术出售给竞争对手,反而扩大了市场份额,获得了更高的利润。国内企业一般选择自己使用,自己享受专利技术带来的垄断利润,认为这样才是利润的最大化。其实从简单的经济学上分析,一个专利的开发成本是固定,销售的越多其边际利益就越大,市场是如此的庞大,以致世界上任何单个企业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生产占据全部的市场,那么将技术许可给其他企业,让其他企业共同来拓展市场,自己从众多的其他企业巨大销量中获取高额的技术转让或许可费是相当不错的选择。IBM公司在2001年因为出售专利获得19亿美元,而当年在基础研究投资上只花掉了6亿美元。出售技术本身就能带来高额的利润,而出售给竞争对手反而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技术从市场获得的回报,IBM公司的做法对国内企业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营造市场生态系统

  我国很多家企业联合开发的EVD曾经被寄以厚望,技术水准也是一流,也成为了国际标准,但是为什么还是落败了呢?我们制造出了最先进的影碟机,却没有这种影碟机配套播放的光碟。就像没有米,再好的锅都没有了存在的价值一样,消费者不愿意花高价买个新鲜的摆设。一种新产品的推出考虑的不仅仅是产品本身,还要从整个产业链的高度来进行考虑,这对具有一定颠覆意义的新产品来说更为重要。
因特尔公司是世界上超一流的半导体制造商,其生产的奔腾微处理器几乎使用于我们每一台电脑上。这家创立于1968年的年轻公司在2001年年收入就高达265亿美元,在全球近百个国家拥有十万名雇员。为了保持其技术的领先,因特尔公司的创新采取了一种全新的开发式模式,而为了保持其产品的销售份额,因特尔公司则有更为高明的做法。因特尔公司认为如果更多的公司能生产与奔腾微处理器相兼容的产品,或是该产品需要更快的微处理器才能具有工作效率,那么必然会提高奔腾微处理器芯片的销售量。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因特尔公司开始积极地扩大外部投资规模,通过合作销售,技术合作和资本投资等多种方式进行,在20世纪90年代,因特尔公司投资了成百上千家公司,其投资的重点不局限于因特尔公司的供应链,还包括软件、硬件制造商在内的“市场生态系统”,这些公司的产品(视频,声频,和绘图硬件和软件)需要计算机内置更有效率的微处理器,因特尔公司惊喜地发现,这些制造商的产品都支持因特尔公司的微处理器产品,向这个生态系统投资,可以增加人们对更新更快的奔腾微处理器的使用,因此刺激了因特尔奔腾微处理器产品的销售。
  因特尔公司的发展途径对开放式创新模式下垂直管理形式的风险和优点提供了另一种不同的思考方式,公司没有把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产品的制作垂直整合到一起,相反地,通过向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投资,因特尔公司以更低的成本为它的核心产品获得了财务杠杆效应,于是因特尔模式的触角可以延伸到价值链的最顶端和最底端,并贯穿整个生态系统,但是因特尔公司实际提供的产品仍然高度集中在微处理器和其他半导体芯片上。

  风险投资助技术推向市场

  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体现在基础科研上,笔者认识一个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外国人,他说中国在基础研究能力很强,并且成果非常的不错,为什么我们的企业又为什么没有高新产品推向市场呢?是什么造成了科研机构的先进技术不能转化,而企业对高新技术渴求而得不到的尴尬呢?尽管我们政府在积极组建技术交易市场,搭建技术供应方与需求方的桥梁,仍然不能很好解决技术成果的转化问题?个中原因比较复杂,从基础研究成果到新产品还有一段距离,期间隐藏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因此企业对待这样的技术抱有相当的谨慎。贝尔实验室是世界上顶尖的行业研究机构,朗讯公司继承了贝尔实验室的大部分设施,朗讯公司对基础科研技术的技术转化对我们有非常大的启示作用。
  为了充分挖掘出贝尔实验室的研究潜力和更好地利用实验室的研究实力,朗讯公司设立新风险投资企业集团,其使命就是充分利用朗讯科技公司的技术,创造新的风险企业,更为迅速地将技术创新推向市场。新风险企业集团经理定期和朗讯公司的研究人员召开非正式会议,讨论各种新创新和新项目,一旦一项新技术或新发现被提名,公司内部的业务部门对该技术具有优先挑选权,如果业务部门无法接管这些技术的商业开发任务,那么新风险企业集团就负责将该技术推向市场。新风险企业集团将为该技术设计一种商业模式,一旦成功后要么回归到朗讯公司内部,要么成为一家独立的公司,被当做营利机构卖给其他企业或者公开上市。朗讯公司通过建立了一个类似内部风险投资机构,把私人风险投资公司所具有的激励机制、风险承担机制和快速决策机制与贝尔实验室雄厚的技术资源和企业文化结合起来。通过一个风险投资机构对基础研究技术进行孵化,待成熟以后再收购,这样避免了新技术所面临风险,又解决了企业对基础研究技术的渴求。
  1996年贝尔实验室的研究员发明了一项技术,能把模拟信号转变成为数字信号。但是公司业务部门却不看好这项技术,新风险企业集团开始对这项新技术进行商业化开发并组建了工作小组,对其进行商业化运作。后来朗讯公司对数字视频公司进行内部收购,使得朗讯公司在数字网络视频市场的进入提前了很多。新风险企业集团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加快了整个创新体系的运作速度,在这个技术飞速变化的新时代,老的创新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公司的需要了,为了能够战胜对手,必须要具备更快的反应速度。
  知识产权的运用要因势利导,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新技术需要采取不同的运用策略。施乐公司创新的销售模式,IBM公司通过培养竞争对手来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而因特尔公司更为高明的是营造了一个市场生态系统,自己稳坐在食物链的最高端,享受最高的利润。朗讯公司则是通过内部风险投资的形式来运用推广其高新技术,每个公司都有独到之处,都让我们看到了成功的闪光点,值得我们去借鉴,去学习。笔者希望此文能为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模式提供一些借鉴,探索出自己的运用模式,通过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并从中获取更高的利润。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中小学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宣发〔2007〕21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中小学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森林火灾是当今世界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之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林业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当前,我国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为深入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在林区中小学印发森林防火科普知识读物”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森林防火意识,我局决定,自2007年11月起,开展面向全国中小学生的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全国中小学中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的重要意义。我国99%以上的森林火灾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群众森林防火意识直接关系预防森林火灾的成效。青少年是预防森林火灾的生力军,只有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才能立足长远打牢森林防火工作的基础。各地一定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面向中小学生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的重要意义,把向青少年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基础工程,不断促进青少年对森林防火的认识、关注和参与,通过共同努力,开创森林防火工作新局面。
二、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各地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有针对性地面向青少年宣传森林火灾的危害和森林防火的重要性。通过印发中小学生森林防火知识读物、发放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普及森林防火、扑火基本知识,使青少年了解相关知识,掌握各种技能。通过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竞赛,举办森林防火知识讲座,举行主题班会、队会等活动,增强森林防火知识普及的吸引力、感染力。要通过宣传典型火灾案例,寓理于事,让广大学生增强感性认识,受到教育启发,进一步提高安全用火、安全避火的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森林防火知识普及活动取得实效。在中小学开展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森林防火指挥部把组织开展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作为推动现代林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机制,精心组织,确保实效。要充分发挥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等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把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普及活动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结合起来,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同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结合起来,努力使森林防火知识普及活动走进每一所学校、教育每一个学生。
为配合森林防火知识普及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2007年森林防火宣传方案,我局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编印了《森林防火知识问答》,内容包括预防和扑救火灾知识、森林防火法律规定、典型案例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森林防火指挥部广泛运用好这本读物,通过送书进校园、进教室、进课堂等多种形式开展中小学生森林防火知识普及。如需订购,请与国家林业局宣传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梁成喜 杨玉芳
联系电话:(010)84238927 84239223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1997年1月23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和雇用或者留宿暂住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适用本办法。
  在行政区域居留的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农牧团场来本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公民。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县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内跨区交叉居住的;
  (二)现役军人和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工作人员;
  (三)受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异地参加会议、培训或者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公务活动的;
  (四)县(市、区)以上的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暂住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暂住人口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及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户口登记、暂住证发证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暂住人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负责制。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可视暂住人口居住情况,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暂住人口登记站或者其他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以下简称申报登记)。其中年满十六周岁、拟定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八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寄养、寄读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不收取暂住费。


  第九条 根据申报人的暂住场所、暂住原因和暂住时间的不同,分别按下列规定申报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属于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暂住人口,由暂住人或者被居住户户主携带户口簿和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其中暂住在居民家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不办理暂住证,不收取暂住费。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由户口协管员或者单位指派专人登记造册后,统一携带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
  (三)区外成建制或者有组织流动就业的暂住人口到劳动部门办理流动就业证后,由其组织者到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零散性的暂住人口,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如需就业,凭暂住证到劳动部门办理流动就业证。
  (四)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短期回来暂住在亲友家中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在七十小时内)持回乡证、护照或者居留证等有效证件申报登记,不办理暂住证。
  (五)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住宿登记。其中设在宾馆、旅店内的外地常驻机构中暂住人口,或者包房暂住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证,收取暂住费。
  (六)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凭监狱、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不办理暂住证。
  (七)区内成建制作业单位的职工,由单位指派专人登记造册,到暂住施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不办理暂住证,不收取暂住费。


  第十条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农牧团场,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暂住证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流动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凡雇佣留宿暂住人口的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履行和落实下列治安防范责任:
  (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二)宣传和贯彻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检查督促本单位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四)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五)及时调处矛盾和纠纷,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暂住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
  (七)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违法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进入边境管理区探亲、访友和从事其他活动的暂住人口,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区通告和居住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实行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外来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未取得此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来暂住人口出租房屋。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准备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防火、防盗及其他治安管理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
  (一)无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
  (三)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传染性疾病的;
  (四)三年内因参与或者包庇、纵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曾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并屡教不改的;
  (五)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第十七条 租赁房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私房出租,出租人须持居民身份证和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并交纳暂住费,同时由出租人同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公房出租,出租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和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到公房出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出租单位同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房屋;属于危险、违章和当地政府限令拆迁的房屋,不准出租。
  (四)出租房屋变更承租人或者变更用途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或者未办理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严禁无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非眷属成年男女合租一套住宅;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出租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包庇犯罪和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九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应当根据暂住人的申请注明效期,一次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暂住证期满后暂住人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新证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动员遣送工作。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公安机关收容管理为主,民政部门协助;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的工作,以民政部门为主,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十一条 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备注等。
  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第二十二条 暂住人口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收缴或者注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和收缴。


  第二十三条 暂住人口暂住证遗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报告并补领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应当及时注销暂住登记,缴销暂住证。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的,其亲友、房主或者单位户口协管人员负责注销暂住户口,缴销暂住证,并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其户口。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发证和治安管理;
  (二)组织、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打击流窜犯罪活动;
  (四)依法保障暂住人口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五)定期统计核查暂住人口,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暂住人口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按照规定申报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主管机关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五)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二十七条 对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暂住人口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人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 出租人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证》,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当地房产部门终止其租赁行为,并可处以其房屋月租金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或者出租给不按规定申报登记 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的,处以警告或者房屋月租金二倍以下的罚款。由于上述行为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藏身、窝赃等便利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通知房产部门终止其租赁行为,并可处以其房屋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不制止、不报告,或者由于出租房屋不符合有关消防和治安管理规定,而造成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当地房产部门责令出租人停止租房,并处以其房屋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单位,公安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向其有行政处分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处分建议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暂住人,公安机关根据情节需要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可注销或者收缴其暂住证。


  第三十二条 管理暂住人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暂住人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刁难暂住人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收取或者使用暂住人口管理费的;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暂住证式样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监制。领取暂住证应当交纳有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收费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前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租赁房屋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