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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8 00:5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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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

1987年8月6日,国务院

一、技术出口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创汇的渠道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技术出口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的地位将日趋重要。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50号文关于技术出口需要在外汇留成、税收、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技术出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途径(不包括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下的科技交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进行的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的许可、技术服务,以及含有上述三项内容中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关键设备出口及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
三、外汇留成和使用方法按下列办法分别执行:
(一)软件出口,其外汇收入的35%上交国家,65%留成。在上述65%的留成中,70%给技术出口单位,15%给出口经营公司,15%按隶属关系给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
(二)上述软件出口所得的留成外汇,专门用于进口技术开发所需的少量仪器设备、国际技术市场开发、申请国外专利保护和执行合同的有关活动。所带动出口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备品备件及生产原材料的外汇收入分别按机电产品和生产原材料出口的外汇留成和使用办法执行。
(三)出口的技术,经有关部门审定确属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其外汇收入的分配方法,按本条(一)款规定的技术出口单位应得外汇额度上交国家,发明创造者个人仅得人民币。如发明创造者本人因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和执行合同等有关工作需要外汇时,在其上交额度内,可凭据有关部门的证明向中国银行提出申请,由中国银行按私人批汇优先予以解决。
四、软件出口带动硬件(含机电产品、零部件、备品备件及生产原材料)出口,硬件部分的换汇成本和人民币补贴按同类产品出口办理。
五、国营企事业单位出口软件所得收入,从1987年7月1日起至1989年6月30日止的两年内暂免所得税,出口硬件所得收入的税收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出口软件或硬件所得收入的税收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随技术出口带出的机电产品、按规定享受国家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专项贴息贷款和卖方信贷。
七、对于软件出口还动机电产品、零部件、备品备件及生产原材料出口、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均应给予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对外签约情况,将技术出口项目所需的机电产品按供货计划落实到各有关生产企业,对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配套件按国发〔1985〕128号文规定的优先保证原则执行。
技术出口所带硬件出口,凡涉及国家其他规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八、本暂行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下达之日起执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9月11日,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豫劳监察〔1996〕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克扣劳动者工资,又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劳动者作出补偿或赔偿。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管理违法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管理违法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105号

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市各有关部门:
《徐州市城市管理违法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 徐州市城市管理违法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追究违法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城市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违法行使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负责行政许可(包括批准、核准、审批、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许可。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违法设立许可项目、增设许可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四)依法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而未告知的;
(五)未按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结果、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四)依法必须作出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违反规定只作出罚款决定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拒不服从、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有配合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职责而不配合或消极配合的;
(二)在接到相关部门抄告查处违法行为而未查处的;
(三)接到投诉、举报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而不查处的。
第七条 执法活动中出现错案,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错案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给予错案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八条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退还非法收取的 费用;对收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收费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
第九条 行政机关向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根据其违法获取的利益大小和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受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导致行政赔偿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先承担赔偿义务,再对受委托单位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管执法监督 ,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市级有关部门发现违法失职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应当向市、区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在接到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有关机关的处理建议后,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各区级监察机关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必要时,依法直接查处区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