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无照经营)的问题日益突出。无照经营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朱容基总理关于“打击无照经营,从源头上遏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发生”的重要指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于去年在全国开展了治理整顿无照经营的专项行动。据统计,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清理取缔无照经营的专项行动。据统计,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清理取缔无照经营100多万户,无照经营活动蔓延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由于社会、经济等多种原因以及无照经营隐蔽性大、流动性强,歇反复、难管理的特点,今年以来,无照经营活动又开始回潮,有的行业中无照经营活动又呈蔓延趋势。在一些地方,因无照经营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损失。为了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成果,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八月上旬开始利用三个月的时间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缔无照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此次清理取缔工作。要坚决打击无照经营,遏制住无照经营回潮和反弹的势头,使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活动明显减少,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适应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二、取缔无照经营的范围
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未经批准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已经有关部门审批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无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承借、购买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无照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要做到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对以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应分别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不以上述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分别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清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此外,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主要是:(1)配合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国家明令禁止或者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小炼油、小造纸、小水泥、小化肥等违法经营活动;(2)配合卫生、医药部门查处和取缔涉及从事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制售伪劣食品、伪劣药品和伪劣医疗器械
二OO二年七月十九日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浙建设〔2006〕24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决定》(市委〔2009〕3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示范、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绿色(低碳)建筑示范等项目(统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
二、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指导和管理,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具体负责各项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协调和配合。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采用列入部、省节能技术公告的成套技术与产品,并根据工程实际满足下列应用要求:
(一)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1.采用新型节能墙体、围护结构体系、节能门窗以及在建筑遮阳、屋面和楼梯间等方面使用节能技术与产品;
2.采用建筑空调、建筑照明系统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3.采用适合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用能系统使用的先进技术与产品。
(二)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示范项目。
采用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先进技术与产品。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采用太阳能光热和光电、地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中的至少一项。
(四)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
采用“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绿色(低碳)建筑技术。
四、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条件
(一)新建、扩建的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二)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专篇应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具有经济可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应用创新点。
(三)工程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且经市新型墙材办备案。
(四)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装置。
五、申报资料
(一)示范项目申报书;
(二)施工图审查文件和节能专篇(含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建筑节能施工方案);
(三)主要应用技术和产品的相关资料;
(四)新墙材的相关证明。
六、申报立项程序
(一)申报和初审。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后15日内,向市建筑节能办提出申请,市建筑节能办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评审。
(二)立项公布。评审通过的工程,列入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由市建筑节能办予以公布。
七、项目监管
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建筑节能办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在工程主体结顶和脚手架拆除前,由市建筑节能办会同市质安监总站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工程中相关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情况。
八、项目验收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市建筑节能办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九、验收评估资料
(一)验收评估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三)示范工程节能实施总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节能工程实施总结(含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内容);
2.建筑节能工程变更情况说明;
3.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报告;
4.节能效果分析与性能评价及经济效益分析;
5.第三方建筑节能检测报告。
十、市建筑节能办对通过验收评估并已完成工程竣工备案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予以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示范工程颁发“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并在《杭州日报》上公布。
十一、创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是杭州市建设工程评优的基本条件之一。申报国家、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在市级项目中择优推荐。
十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后,一年内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进行施工的项目(经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
(二)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未申请示范工程节能验收评估的项目;
(三)实施后未达到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
十三、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3元/平方米的奖励;对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4元/平方米的奖励;对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6元/平方米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各等级示范工程称号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四、本办法由市建筑节能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