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
财预〔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关于“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充实内容和形式,加强县(市)财政管理”和“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状况等有关条件,确定改革模式、步骤和进度,不搞“一刀切”;必须坚持科学规范、合理有序,要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保证市县既得利益,尊重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收支划分、基数划转等问题,确保改革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运行;必须坚持协调推进、共同发展,充分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增强县域发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发展能力,强化省级调控功能,推动市县共同发展。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近期首先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民族自治地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财政的扶持和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一)收支划分。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确定市、县财政各自的支出范围,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按照规范的办法,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
(二)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市级财政可通过省级财政继续对县给予转移支付。
(三)财政预决算。市、县统一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汇总市本级、所属各区及有关县预算,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资金往来。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取消市与县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各市、县金库按规定直接向省级金库报解财政库款。
(五)财政结算。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如有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各市、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等,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转贷及承诺偿还,未能按规定偿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市、县进行扣款。
三、工作要求
为确保顺利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各地要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省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调整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管理机制,将有关工作延伸到县;要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对财力薄弱县的支持力度,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目标;要规范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面清理预算外分配事项,理顺政府间预算外资金管理和分配关系;要加强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省级与市、县的财政信息化网络,提高工作效率。市级财政要继续关心和帮助县级财政发展,加强对县乡财政工作的指导。县级财政要积极、主动配合省、市级财政做好有关改革工作,增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意识,认真落实财政改革各项措施,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涉及财政利益调整,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稳妥地推进改革,细化方案,精心实施。已经全面实行改革的地区,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正在进行试点的地区,要总结经验,加快推进。尚未开展试点的地区,除民族自治地区外,要尽快制定试点方案,积极推进改革。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退税机关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做好自动核销企业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接收工作。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外汇核销业务,促进对外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0月建立了对部分优秀企业实施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管理制度。根据前一阶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列入自动核销名单企业的审批权限授予分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列入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管理的企业资格审批权限授予各分局,由分局按有关规定审查后确定列入自动核销管理的企业名单。
各分局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选取那些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核销率高、信誉好的企业,将其纳入自动核销管理,并按季将确定的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报总局备案。
二、 各分局应加强对实施自动核销的企业的事后监督管理。企业被列入自动核销名单后若出现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分局应及时撤消其自动核销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 各分局在确定列入自动核销管理的企业名单后,应向这部分企业强调按规定进行网上交单等相关业务操作的重要性,有条件的分局可以组织培训,使企业熟悉相关业务操作。
四、 各分局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实施自动核销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当地税务部门并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的核销电子数据及核销清单,确保不影响已实施自动核销管理的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顺利进行。
五、 关于自动核销管理涉及的计算机程序及参数设置问题,总局着手组织研究,适时修改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技术软件。在总局对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技术软件修改前,各分局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立足现有管理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列入自动核销管理的企业业务顺利进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