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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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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实施办法

铁道部


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实施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工业七十条》,加强车辆段以质量为中心的生产管理,加强生产责任制,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合理运用流动资金,更好地组织车辆段修车工作,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组织均衡生产,以提高修车质量,缩短修车时间,提高劳动效率,降低修车成本,全面完成车辆检修
任务,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特制定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实施办法。
第2条 实现修车作业计划,要加强生产调度工作,成立备品库,同时要设质量检查员。

第二章 作业计划
第3条 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系根据铁路局下达的生产财务计划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要求,结合各段人员、设备、工具材料等实际情况全面安排编制。编制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经过综合平衡。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生产调度的组织指挥、督促、检查作用,保证生产均衡
、有节奏地进行。
第4条 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一般分为段、车间及班组三级。
从时间上划分为月、旬(周)及日计划三种。为使计划先进可靠,必须掌握以下资料:
一、生产财务计划中所规定的数量、车种、修程及品种(包括加装改造部分);
二、各项修程检修指标与实际统计分析资料(包括技术作业过程与单项作业过程时间);
三、生产劳动组织及各项生产指标;
四、车辆技术状态(客车按车统—110)及配件修换率,材料室、备品库的原材料与配件贮备情况,修配车间修制能力等;
五、技术组织措施项目、工艺规程、先进工作方法的推行以及提高生产效率的有利因素等;
六、积存下来的检修残车情况;
七、机械设备能力及检修计划情况。
第5条 编制修车作业计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班组计划保证车间计划的完成,车间计划必须保证段计划的完成;
二、日计划必须保证旬(周)计划的完成,旬(周)计划必须保证月计划的完成;
三、必须贯彻统一计划,互相协调,紧密衔接,上一工序必须保证下一工序的要求,材料配件的供应必须满足生产车间的要求,加修车间必须保证使用单位的要求;
四、编制计划应上下结合,切合实际,保证完成日、旬(周)、月计划,并应安排好次日、次旬(周)、次月计划的准备,以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五、编制与执行修车作业计划时,必须保证完成规定的任务、质量、技术指标和车型的要求。
第6条 各级作业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车辆段月计划于上月末前3天由生产调度制定,送交段长审查批准,月末前两天逐级下达到车间、班组(辆作一);
二、生产调度根据月计划编制动态表(辆作二),月末前两天下达车间;
三、车间根据检修进度动态要求,由车间调度负责编制修车日计划表,经车间主任批准后,下达各班组执行;
四、班组长根据车间日计划与时间进度的要求,在开工前布置到班组贯彻执行。
第7条 车辆检修进度动态表的编制与掌握:
一、车辆检修进度动态表的编制由生产调度负责,根据月度任务、修车时间、工作日数按工序项目进行编排,以便于按工序掌握生产进度。
二、动态表中应标明各工序保有量。为保证检修工作均衡进展,每日应保持一定数量的在段检修车,其计算公式为:
当月计划 修 车
每日检修车辆数 出车数 ×时间(日)
(包括未入线车)=----------
当月实有工作日数
当月计划 (修车 其他工
检修车各道 出车数 × 时间-序时间)
工序保有辆数=-------------
当月实有工作日数
三、在每个工序保有量算出后,确定各班组工序
完成辆数,并制定每日出车辆数,其计算公式:
月度任务量
每日平均交车辆数=-------
月实际工作日数



四、车辆检修进度动态表,须按客货车分别进行编制。

第三章 作业制度
第8条 为使车间班组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计划的实现,建立正常秩序,加强责任制,各级干部除深入现场实际检查外,并应建立与健全以下制度:
一、段生产会议制度:
1、旬(周)分析会议:每旬初(或星期一)由段长主持,副段长、总工程师及有关股室、车间主任参加,重点检查分析前一旬(周)生产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安全、质量情况,布置本旬(周)重点工作;
2、月计划总结会议:每月初由段长主持,副段长、总工程师及各股室车间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总结分析上月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及安全、质量情况,布置当月计划;
3、质量分析与段验联席会议:每月末召开一次,由总工程师(或技术主任)主持,副段长,技术、修车、修配主任,驻段验收员,质量检查员和有关技术专职人员参加。分析车辆与配件检修质量情况,并听取驻段验收员对段检修质量的意见,研究进一步提高检修质量工作。会议决议
事项应书面报车辆处与驻局验收室各一份备查;
4、配件生产会议:每月不少于两次,由检修副段长或段生产调度主持,材料主任,备品库负责人,修车、修配车间生产调度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检查配件生产制作加修及现车定货供应情况。
二、车间生产会议制度:
1、日计划下达会:在开工前,由车间主任主持车间生产调度员、检查员及直接工组长参加,下达当日计划,提出当日生产关键与突破关键实现计划的措施;
2、工间会:由车间主任主持(参加人员同日计划下达会),研究分析当日检修车完成情况,并解决生产中的薄弱环节。
三、班组生产会议:
1、日计划传达会:开工前,由班组长传达日计划,并按任务适当安排工作;
2、完工会:于完工后,由班组长主持,检查分析当日计划完成情况,安全与质量情况,记录劳动竞赛评比资料。
第9条 车辆检修作业程序:
一、预检:客车应根据车统一110在入线检修前,由预检员或指定人员负责,将检修车辆进行技术状态检查,货车在入线定位前,由预检员负责核对定检修程,施行外观检查,对不良处所划上标记,确定修程范围与施修方法,并将主要故障详细填入车辆检修记录单(车统22),根
据工作量提出台位摆放意见。
二、会检:车辆开工前,由副段长或总工程师主持,修车主任、检修工程师、段生产调度、修车和修配车间生产调度(客车包括车电车间的生产调度)、质量检查员及验收员直接班组长参加,确定开工辆数,复查预检员施修标记,补充与修改车辆检修记录单。
三、计划下达。
四、分解检查:车辆分解后,由质量检查员对会检不能发现的零部件进行检查,如有需要换修者应涂打标记或标字,确定修理方法,补填检修记录单(或由班组长填写)。


五、重大配件鉴定:重大配件的报废,由总工程师(或技术主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共同鉴定,鉴定结果做成记录,交技术室保留。
六、检修车辆修竣,验收员在车辆验收记录单(车统一33)上签字后,由质量检查员填发车辆修竣通知书(车统一36)。

第四章 调度工作
第10条 计划编制和下达完毕后,只是作业计划工作的开始,更重要的是如何贯彻执行。为此,车辆段应建立以段长为领导的修车作业生产指挥系统,加强生产调度工作。
车辆段生产调度分段与车间两级调度,段生产调度在段长领导下,车间生产调度由车间主任领导,接受段生产调度的指导组织、指挥生产工作,并及时向领导汇报计划完成情况。
第11条 生产调度工作的职责是:保证按质量标准、按品种数量,均衡地完成任务。调度工作,首先是根据生产工艺规程、技术条件、按照作业计划的进度组织均衡出车,在生产过程中不间断的检查计划完成情况,有系统的按照工序进度来检查各车间班组在生产上彼此衔接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及时的预见薄弱环节,采取措施,保证按日、旬(周)、月全面均衡地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
其职责的具体内容:
一、调度负责人:
1、掌握全段生产动态分析,提前做好生产准备;
2、掌握安全质量情况及分析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组织配件生产会议;
4、按时提出有关生产总结报告;
5、根据批准的外委车辆检修计划,安排检修进度及根据入厂合同完成送车计划;
6、了解厂修车情况,对工厂修完的客车及时督促取回,处理返厂车;
7、有权采取措施向车间下达生产命令(做成记录,事后向段长汇报),保证完成生产计划。
二、段生产调度:
1、根据段检修计划,编制月度车辆检修计划和检修进度动态表,并组织编制配件生产计划;
2、掌握检修车出入线、摆放位置及检修进度;
3、掌握配件生产、主要配件加修供应工作及备品贮备情况;
4、检查督促日常检修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5、日常生产计划完成统计及技术指标情况分析并按期提报;
6、检查车间生产前准备工作及计划调整工作;
7、掌握轮对贮备情况;
8、了解主要设备检修计划。
三、车间生产调度:
1、编制车间计划;
2、生产前准备工作,检查工地、材料、工艺、图纸及工具等情况;
3、督促检查配件修制进度及供应取送情况;
4、深入班组检查工序完成日、时进度情况,认真填写作业进度,加强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
5、每日向车间主任汇报生产技术指标、计划完成情况,并按规定提出报告;
6、修配车间生产调度须掌握互换配件贮备及加修周转情况;
7、车电车间生产调度须掌握发电机、蓄电池、电扇及其他车电装置、配件的贮备、加修情况;
8、参加生产会议,分析生产情况;
9、车间主任不在时,车间生产调度有权代理主任指挥生产工作。

第五章 备品库
第12条 备品库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满足修车用料需要。方法可采取成套发料或送料上车,以及办理段制品和修车所用配件的加修、请领、修旧利废、回收旧废料等手续。其供应关系如下:
一、备品贮备供应(表略)。
二、互换备品(表略)。
第13条 备品库应按备品贮备定量,实行新旧料兼管,建立同一品种规格的配件新旧收支卡片及材料调拨手续,本着先旧后新的原则发料,减少新料消耗,降低修车成本。
第14条 备品贮备范围及贮备量:供应范围原则上为钉栓与配件(其他材料仍由材料室供应),为保证生产需要备品库必须有足够的贮备量。应根据任务数的大小,查定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定额,并作为全段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一部分,不得有帐外料,并以占用资金多少和是否
有帐外料来考核备品库的工作。
第15条 备品库工作制度:
一、成套发料制度:按照每辆车提出的用料计划成套发料,根据段修车特点,可施行一次补发料,并要送料上车,克服班组自己跑料、找料现象,以提高修车效率;
二、收发料质量检查制:备品库对进入的材料配件、段制品须有验收合格单,加修配件须有检验标记,外购配件必须检查质量,不得收入不合格配件;
三、备品清点盘存制度:管库员对备品库保管的材料配件,必须作到料卡相符,材料卡片收发登记清、领料票转帐清,达到“日清”“月结”“季盘点”的要求;
四、资金运用分析与备品余缺显示制度:根据备品流动资金定额与各项备品贮备量,每月定期分析,加速资金周转,防止有超过资金定额与库存定量不足情况。发现备品余缺时,要以标示牌显示,及时调整补充。
第16条 互换配件及主要配件储备情况表(辆作三)的掌握方法:备品库定期核对互换配件和修配车间加修情况,填写互换配件及主要配件储备情况表,以掌握互换配件及主要配件供应情况。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17条 预检员主要职责:
1、进行入线定位前检修车的外观检查,并将不良修换处所划上标记;
2、填写车辆检修记录单;
3、参加会检,负责向修车主任及有关人员介绍入线车情况和重点故障;
4、提前对当月施修客车进行预检。
第18条 质量检查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客货车厂、段修规程、有关细则和命令、指示检查车辆与配件的加修质量;
二、监督各项作业过程、工艺规程与有关技术要求的正确执行;
三、对车辆与配件加修质量经常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并按期提出质量分析报告;
四、经常进行车辆与配件加修过程中的中间检查,有权拒绝不合格车辆出线及不合格的配件装用;
五、施行修竣车的全面检查,核对车辆技术履历簿(车统—4);
六、负责审查入段材料配件的证明文件;
七、进行车辆分解后的技术状态检查,确定施修方法,补填车辆检修记录单。
第19条 车辆检验程序如下:
一、部件竣工后,由班组长检查,于消除不良处所后,在车辆检修记录单上签字,向质量检查员交工;
二、部分及全车竣工后,质量检查员检查完了,认为合格后,于车辆验收记录单内签字,向驻段验收员办理交验(检修副段长或车间主任交验时除外);
三、验收员验收合格后,在验收记录单上签字,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车统—36,办理落成出段手续;
四、经验收员检查出的不良处所,各班组长或修车主任立即组织人力予以消除,并经验收员复查签认后,方可交付运用;
五、检修副段长每周不少于两次,车间主任要每天了解交车情况,每周不少于两日亲自办理交验工作。(附件略)



1979年9月26日

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经2005年4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等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含副职)问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首长问责,是指行政机关首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或者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过问并予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应当严格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问责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者影响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公共事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有效处理,或者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1、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决策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3、违法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引发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四)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上级政策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机关行政效能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及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泄密、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

4、违法干预行政,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5、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6、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者纵容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者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诫勉;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当年工作目标奖金;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七)停职反省;

(八)劝其引咎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或者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机关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均有权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举报、投诉。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法制、督察、监察部门组成的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举报、投诉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机构统一集中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问责举报、投诉材料后及时送办审查确认,办事机构应当于材料收到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投诉材料予以审查确认,并提出处理建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由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因问责案件疑难复杂,审查期限确需延长的,报请本级政府首长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5日。

问责案件审查确认涉及经济、泄密等情形的,审计、保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办事机构要求的期限(不列入办事机构审查确认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受理机构收到的问责举报、投诉材料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受理范围的,应当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移送有权受理的人民政府。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属于其受理范围的问责举报、投诉材料不予受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直接由市人民政府受理。

第十条 被调查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挽回不良影响。

监察部门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并告之其对调查事实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一条 问责案件审查确认工作完成后,办事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者情节轻微的,应当向政府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政府对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十二条 政府首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受理机构应当将调查结论和政府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

政府首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应责成办事机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

被调查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可在讨论会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由受理机构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政府首长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办事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报告。

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中止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首长根据复核或者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十六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问责决定有错误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作出决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市人民政府对问责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前款的调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均应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受到纪检机关警告、严重警告或监察机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政府仍可决定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确认报告发生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诫勉,指作出问责决定的政府首长对被问责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进行批评、教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尤其是行政首长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管理中,行政首长的权力和责任脱节是出现官僚主义、不依法行政、盲目决策等突出问题的重要原因。实践中,由于缺乏对行政首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手段,行政首长需要承担的履行职责不力或施政不佳等领导责任,往往因超出现行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之外而无法追究。问责制作为一种不同于党纪、政纪处理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具有不同于党纪、政纪处理的警戒、制裁作用和威慑力,有利于促进行政首长转变执政理念,增强行政首长的责任感,使从严治政真正落到实处。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新形势下本市“做表率、走前列”和打造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制定《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3、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二)制定过程: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贯彻落实《纲要》,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建立本市的行政首长问责、行政决策听证等相关制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的合理做法,市政府法制办于2004年10月起草出《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分别印发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多次召开论证会,根据大家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形成送审稿。经送市政府各位领导审阅后,市政府法制办对《办法》的送审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草案,已经2005年4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制定宗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处于关键地位。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制定《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保证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不断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的软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贵阳提供制度保障。

(二)关于问责范围



问责范围是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核心。问责范围的界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问责制度能否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办法》从政府依法享有的决策、执行、监督三项基本权力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的内在联系,结合行政权力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第五条中列举了问责的情形。



(三)关于问责程序



严谨、合法的问责程序,是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障。《办法》在第七条至第十六条中规定了问责启动、审查确认、处理决定及申诉复查等程序制度。

即:一是根据有关信息来源,发现有关行政首长可能有应应问责情形的,有关承办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二是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45日内完成,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上报政府首长。三是政府首长接到报告后,召开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四是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问责的政府提出书面申诉。



(四)关于问责方式及其与行政处分的关系



在问责方式方面,根据行政问责的内部监督性质和行政首长所负责任的情况,《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劝其引咎辞职、停职反省等八种问责方式。

问责与行政处分都属于追究责任的方式,两者并行不悖,可以同时使用。对有关行政首长问责后,需要继续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用问责代替有关处分;对已经受到行政处分而未被问责的有关行政首长,仍可以依照《办法》予以问责。




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关于“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都应当依法征税的原则,特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本规定缴纳农业税。
二、下列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税范围: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
(二)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的收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三、对农林特产按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过去对农林特产比照或参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征税,负担过轻的,应当改变过来。各种农林特产收入的核定计算方法及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四、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在此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林特产产品的获利情况,在不低于粮田实际负担水平的原则下,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15%。在制订税率时
,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行协商,使相同产品的税率在地区之间大体一致。
五、对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征税暂时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