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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7 10:5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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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等


教高[2006]4号


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促进煤炭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教育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就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培养各级各类煤矿专业人才,促进煤炭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为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适应煤炭工业当前和长远发展的需求,以煤矿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煤矿专业人才引进使用的有效机制,使煤矿拥有的专业人才数量基本满足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

  二、适应煤矿专业人才需求,逐步扩大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扩大与煤矿安全紧密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原煤炭行业本科院校要树立为煤炭工业发展服务的观念,适度扩大煤矿主体专业的招生规模;煤炭职业院校要积极扩大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和矿井通风与安全等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本科相关专业的管理要按照国管专业的要求严格管理,专业的撤消与招生计划的调整须经教育部批准。

  (四)建立“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依托若干所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选择办学实力强、与煤炭企业联系紧密的专业点,通过重点支持,将其建设成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发挥基地依托高校的辐射、带动作用,为煤矿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有关高校的煤炭专业人才培养提供示范和支持。

  (五)加快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教育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煤炭教育协会,在煤炭职业院校中选择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和矿井通风与安全等煤矿最紧缺人才专业,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组织煤炭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院校教师,开发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和教材,并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增设安全课程,加快培养煤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六)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方式。对报考“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和承担“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院校煤矿相关专业的考生,可实行提前批次录取。继续探索和完善“对口单招”的政策。鼓励学校与煤炭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按照工学结合的模式定向招生,实行“订单式”培养。对在校学生愿意学习煤炭专业的,也可按“订单式”培养模式进行转专业培养。

  (七)提高煤矿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有关院校要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增强煤矿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有条件的本科院校要在安全工程、采矿工程等专业增设安全管理专业方向,在工学和管理学门类的有关专业中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教学内容,培养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专业人才。煤炭职业院校要根据煤炭行业工作岗位(群)的需求,积极与煤炭企业进行合作,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强、留得住、用得上的技能型人才。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力度,增加学生到煤炭企业实习的时间,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加大投入,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提供经费支持

  (八)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财政经费投入,逐步提高煤矿相关专业的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国家在制订艰苦专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时,将煤矿相关专业奖学金纳入其中统筹考虑。

  (九)设立煤矿相关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积极吸纳企业和社会资金,设立煤矿相关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和 承担“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院校的专业建设。

  (十)鼓励煤炭企业提供经费支持。鼓励煤炭企业在有关院校设立煤矿相关专业学生定向奖学金或助学金。煤炭企业应积极帮助到本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偿还助学金贷款和利息。

  四、完善政策,营造环境,吸引和稳定煤矿专业人才

  (十一)国家制定煤矿专业人才配备标准。严格煤矿生产准入制度,并逐步提高人才配备标准。激励企业提高对专业人才的待遇,增强煤炭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十二)煤炭企业要积极为学生实习提供条件。对确定毕业后到煤炭企业工作的学生,不收取实习费用,实行带薪实习。加强校企合作,企业要选派有经验的现场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和参与学校教学活动。

  (十三)煤炭企业要大力吸引和稳定人才。要遵循人才市场规律,提高煤矿专业人才的工资水平,改善住房等福利条件。对新到煤炭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可采取给予一定数量安家费、规定最低工资水平等特殊优惠措施。对于条件艰苦和特别重要的岗位,应给予岗位津贴或特别补助,也可实行特殊的工资政策。要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和使用机制,为煤矿专业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教育、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经济、煤炭管理)和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我国能源建设和生产安全的大局出发,加大对培养煤矿专业人才的院校政策和经费支持,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创造良好条件。教育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沟通人才供需信息,总结推广人才培养与使用经验。有关各方要通力协作,共同把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做好,为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做出努力。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鉴定),并提交交工验收委员会(组)进行审议和确认。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质监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对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正)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