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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8:0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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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保监发〔2008〕80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赔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交强险的赔偿。

  三、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落实“交强险重大人伤案件提前赔付机制”、“交强险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规定”和“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缩短理赔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进社会和谐。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规范各公司交强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等理赔简化、创新机制。

  五、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养老基地和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养老基地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发展农村老年事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农村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基地建设,发挥集体养老优势,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社会保障,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老年人应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发挥老有所为作用,积极参与养老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养老基地管理
第五条 各级老龄组织为养老基地的主管部门。基地收益归老龄组织所有,全部用于发展老年事业。
第六条 养老基地要建立固定标牌,并签订合同书,规定基地座落、项目、品种、面积、数量和四至,乡(镇)、村盖章后分别存档。
第七条 养老基地承包或出租要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承包期限、上缴金额以及经济损失赔偿等。
第八条 各级行政部门要支持养老基地建设和管理,并给予适当投入。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养老基地建设。老龄组织要协调有关科研部门加强养老基地技术指导,科学管理,确保基地效益逐年递增。
第九条 养老基地管理要实行乡(镇)、村分级负责制,建立专人管护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养老资金主要来自乡(镇)村财政拨款、乡镇企业资助、养老基地提取、老年企业创收、单位和个人捐助、慈善基金以及其他收入。筹集的养老资金由各级老龄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村要建立健全养老资金专帐,镇、村为核算单位,组为报帐单位,专款专用,做到帐款、帐物、帐据相符。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收支手续,对资金支出,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老龄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养老资金要实行民主理财,帐目公开,并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十四条 每年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养老资金作为本金积累,以蓄取息,滚动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养老资金的检查督促工作。
乡(镇)老龄组织要联合财政所、纪检等部门,每年对养老资金帐目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六条 养老资金为老年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老年人医疗补助、困难救济、危房改造、养老保险、养老补贴;用于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和兴建农村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室(站)等。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养老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对养老基地管理得当,资金使用合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在养老基地建设和管理中弄虚作假,随意废止养老基地承包协议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养老基地经营者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低下、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要终止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
第二十条 对挪用、侵占、贪污养老资金者,要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浅谈“动真格”
广西区公安厅交管局高支一大队 李钢

会议上、文件上经常出现“动真格”三字,在“反腐倡廉”和“整治损害群众利益”二事上更是频频出现,老百姓也确实为领导及他们的机构如此高涨的决心而雀跃了一阵子——总算“动真格”了!
但仔细一观察、一想、一分析,却忽然发现事情有所出入——暗藏玄机——可恨的、可笑的。美酒喝着,佳肴吃着,领导红光满面之时却口出豪言,为响应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定,我们单位必须尽快出台一个详细而严格的方案,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腐败,尤其是要狠抓公款吃喝,必须“动真格”的。语毕,对身旁的秘书说,呆会去结帐,归入业务支出。如此画面,就算是没见过什么世面的老百姓也不会以为是杜撰吧!
“动真格”真好,党中央多次发文,要求全国整治机关作风,严打腐败行为,要贯彻执行中央的精神和部署,就应该动真格,容不得一点马虎。各机关领导及其班子很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必须执行中央和上级的命令,但同时,多年的官场经验又促使他们多了个心眼,玩了点花招,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个中精髓已被他们尽数掌握。
于是一些令人发笑的“动真格”屡屡登台,让世人总算看清了一点奥妙。据文载,某单位为“动真格”竟制订出“凡挪用公款者,必须退赔,并作出检查”,以示严格管理,且自诩为反腐倡廉的好措施。在此先不论其是否付诸执行,且先研究一下该措施的内容,挪用公款,该依法追究,达到一定数额,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岂是“退赔”和“检查”就可私了的?官场上的人谁人不知所谓“检查”实为一种“假释”,免予处分是也!由此可知其中些许伎俩。
“动真格”已经大刀阔斧地开展,但公款照样吃喝,公车照样私用,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依旧,人情案、金钱案照办,并未见有所收敛,问题出在哪里?中央的决心没错,文件精神也没错,老百姓心里明白得很——阴奉阳违,挂羊肉卖狗肉是问题之所在。一些单位没有从思想上正确的认识中央反腐倡廉政策的紧迫性,没有真正将老百姓的利益摆在首位,而是挖苦心思为自己的膨胀的私欲设置层层堡垒,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部分领导、党员干部的党性不纯,思想觉悟不高。
试想,如果“动真格”落到实处,脱去华而不实的面纱,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制定严格的制度,并贯彻执行,对贪污腐败、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国家工作人员乃至领导严惩不怠,看谁还敢把“动真格”当儿戏?谁还敢如此率性地去触摸反腐倡廉这条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