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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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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保障消费者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五小”单位卫生的长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定》(国法〔2004〕23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7〕157号)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及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年终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
  一、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细化、阶段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领导组织
  市政府成立“五小”单位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五小”单位考核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定期向市政府汇报“五小”单位考核情况。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及评价结果的汇总和上报,建立“五小”单位达标认证台帐。
  考核小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负责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
  组 长:南国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前民市卫生局副局长
      牛晓辉市纪检委常委
  成 员:张贤云市工商局副局长
      马新民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年超市文化局副局长
      王茂营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分顺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继红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王增裕市市场发展中心调研员
      张之毅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李玉翠卫滨区副区长
      毛贻亮红旗区副区长
      周龙喜牧野区副区长
      杨爱香凤泉区副区长
      赵文良开发区党委委员
      石凤印新乡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办公室主任:李前民市卫生局副局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张景增市卫生监督所书记
         元小林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
         闫建明市卫生局监督科科长
  成    员:张 营市卫生监督检验所副所长
         郑云庭市卫生监督检验所副所长
         王子安市工商管理局主任科员
         李 强市质监局副主任科员
         陈新市文化局稽查大队中队长
         宋照岐市市场发展中心副科长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常设机构,以上成员为常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三、考核对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县、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市场发展中心为考核对象。
  四、考核内容
  (一)被考核单位所管“五小”卫生达标落实情况实施考核。
  (二)各区卫生监督所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运行机制落实情况。
  五、“五小”单位责任界定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界定责任单位:对新开办和无证经营的单位,面积大于下述标准的,责任单位为市卫生局;面积小于下述标准的,责任单位为区政府。餐饮业:7002m、美容美发:802m、旅店:15002m、浴池:10002m、歌舞厅:5002m。
  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五小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明的办理工作,负责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二)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五小单位营业执照的办理工作,负责对流通领域的集贸市场、小副食店、熟食类商店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包括食品加工小作坊、豆腐坊、蛋糕房等),
  (四)文化部门:负责对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和网吧的监督管理。
  (五)市场发展中心:负责所管理市场的划行归市,室内外卫生、监管商户依法经营。
  六、考核办法
  (一)每年对被考核单位“五小”卫生达标情况考核不少于10次,并根据具体情况随机抽查考核。考核“五小”单位户数由考核办公室确定,年底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综合实施目标考核。每次考核总分为10分。
  (二)实行加减分制度
  1.各区卫生监督所机构、人员、经费落实者每次每项加3分,每次每有一项不落实者扣3分,三项均不落实的当次考核以零分计。
  2.按照考核内容及时间,依据《新乡市“五小”单位目标考核细则》,对各区(开发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所管“五小”单位进行考核,并分别排名,每次“五小”单位得分排名位居第一和第二者,分别加1分和0.5分;位居第三者,不加减分;位居第四者,减0.5分,位居未位者每次减去1分。出现并列名次者,按所并列名次者总分和单位数平均分配。
  3.各被考核单位被市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经查证落实,一次扣1分。
  4.各被考核区、市直有关部门管辖的“五小”单位卫生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行政告诫一次扣0.5分,黄牌警告一次扣1分,通报批评一次扣1.5分;出现较大过错造成不良影响,其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追究的,一次扣3分。
  5.每发现一家无证经营单位扣0.5分;每发现一家未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五小单位扣0.5分,未上报且不达标者扣1分。
  6.各被考核单位被市领导检查中指出问题的,一次扣2分。被省专家检查发现的,一次扣3分。在国家技术评估、考核鉴定等环节出现重大问题或过错,导致恶劣影响甚至造成国家检查未通过的,其考核按年度政府目标考核不合格处理,得分以零分计,并按效能检查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7.各被考核单位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通报表扬一次加2分,其管理中好的做法被全市推广,一次加3分;全省推广一次加5分。
  七、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目标落实好的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年度目标落实差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八、本办法由“五小”单位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新乡市“五小”单位目标考核细则
     2.卫生、文化、工商、质监、市场发展中心职责界定


  附件:新政办(2008)140号附件.doc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告施行。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规范执行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依法申请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当事人、有关单位和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其财产转移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的,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有权对应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有关银行、信用社和其他储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实提供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并积极协助办理。不得推诿、拖延,也不得违反法律搞自行规定而拒绝履行,或者串通当事人隐匿、转移资金。人民法院已依法
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冻结的,任何单位不得重复冻结或者擅自解除冻结。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有关单位应依照法定的义务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亦不得擅自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
执行中需要办理户口、粮油关系分立、迁移,以及交通、通讯工具产权的过户和房产产权或者房产、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
有关单位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费用。
五、凡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六、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或者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执行秩序的,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无故推拖、拒绝执行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应将被拘留人交其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看管。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八、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必须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强化执行措施,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应当着装,并出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佩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必须依法使用执行措施,做到文明执行,禁止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违法使用执行措施或者执行错误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九、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依法办事。对在执行中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不办等渎职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人民法院之间应依法相互配合协助,认真办理委托、协助执行案件。对拒绝接受委托、协助或者妨碍执行的,应追究有关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应自觉维护法制权威和统一,坚决克服、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十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督促、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工作。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即行终止。






1996年11月22日

杭州市规划局印发《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规划局印发《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杭规发〔2005〕15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有效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规划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待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后正式实施,望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认真学习,做好组织实施的准备工作。


  杭州市规划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特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萧山、余杭)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住宅(包括各类公寓、排屋、别墅等)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
  1、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跃层式住宅、别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4、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5、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门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四、解释权: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五、生效时间:规则自下发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规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