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有效控制财政供养规模,遏制行政管理费用快速增长,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激活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实现由政府“花钱养人”向政府“拿钱办事”转变。根据国家、自治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或设施,不再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直接提供服务,而是由政府出资,通过政府招标采购,聘用相当资质的社会单位来完成的公益服务或单位服务。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一般应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达到一定规模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以及公益项目如文艺活动、剧目、展览、展示等内容。另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环卫、园林管理等服务项目也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需求与财力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公共和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结合本级财力状况和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项目和标准。且支出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薪酬水平等相适应。
(二)人员供养与购买服务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供养人员规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的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逐步削减财政供养人数,既要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又要节约财政开支。
(三)公开透明与合法合规的原则。所有的操作与运行,包括招标采购、资质审查和用人用工等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严禁暗箱操作和违规运行。
(四)强化监管与效能优先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政府购买、资质准入、质量保证、效率优先、节约成本、服务优良、采购招标、绩效考核、责任明确、单位使用、相关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程序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为单位提出、主管部门初审和申报、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政府采购、合同鉴证、单位使用七个程序。
(一)单位提出申请。购买服务单位根据职能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和公共设施服务的实际情况,按照提供服务项目的标准、数量、质量及资金需求等,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购买服务申请。
(二)主管部门初审和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提出的购买服务申请项目,组织相关人员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并形成正式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上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申报情况,商市委组织部、编办、市人社局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
(四)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购买服务项目和资金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市编办及人社局备案。
(五)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按照主管部门和单位申报的购买服务标准和要求,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
(六)合同鉴证。中标服务机构与购买服务单位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服务合同,并实行合同鉴证,依法保障和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同时,要将合同复印件报市财政局、编办和人社局备案。
(七)单位使用。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权益人,负责对服务提供机构的合同管理和绩效评价、合同履行监管,负责服务项目或资金到位的支付保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将所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购买服务单位、服务项目名称、标准、数量及中标金额进行分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购买服务单位的考评结果,由单位提出申请,根据服务项目性质分批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到中标服务机构。
第四章 定制合约
第八条 签订合同分两步实施,一是试用期合同,期限为三个月,试用期间由购买服务单位对中标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质量进行综合考评。二是正式合同。待综合考评后,根据考评结果,签订正式合同。如合同期满后,继续提供服务,则不再签订试用期合同。一次性的短期服务项目除外。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以服务项目时间长短或服务期限确定。一般以一个服务期为一个合同期。对主要以物业管理和服务等长期需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以年为限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一般以一年或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为一个合同期。
第十条 单位或中标服务机构因改革及其他原因发生撤销、合并及调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均按《合同法》依法解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同时,购买服务单位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市财政局、编办及人社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发生其他意外事故,要按合同约定处理解决。要分清责任,原则上购买服务单位只负责绩效考评、履行合同等职责,不承担其他不可预见支出。
第五章 职责分工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由市相关部门办理服务合同鉴证;由市编办负责供养人员编制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购买服务项目,申请招标采购有资质的社会单位或公开招聘有资格的自然人,并根据《合同法》签订统一规范的服务合同,进行合同鉴证。单位必须履行资格准入、合同管理、绩效考评、综合考核等相关责任,对服务机构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监督责任,要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管理和监督,并负责购买服务的标准、费用和数量的审核拟定,要坚持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控制数量,并予以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和使用所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合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可依照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盐城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盐城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化,城市新改扩建项目配套绿地)、其他绿地及各类规划绿地。
第三条市园林管理局为市城乡建设局管理的事业机构,是市区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下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组织修编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负责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管理、城市绿化行政许可管理、市本级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开展绿化达标创建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等。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辖各区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明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承办城市园林绿化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市辖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督查辖区内的居住区、单位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协助调查绿化违法事件。
第五条市区各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六条市区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筹协调市及市辖各区、各建设主体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和指标要求。市辖各区及各建设主体应当在近期建设计划实施的上一年度拟定、汇总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项目,并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市辖各区及市各建设主体应当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制订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需变更的,应当按近期建设计划明确的指标要求调整,并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节城市绿线
第十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管理控制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绿线的控制和管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变更城市绿线,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的绿线控制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各类新、改、扩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绿地指标时,按江苏省和盐城市相关规划标准要求,确定项目配套的绿地率指标和其他相关绿化要求,并征询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项目建设时序进度,限期迁出。
第三节绿色图章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和新、改、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其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施工设计图须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
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所有绿化工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市本级及市辖各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主次干道绿化,须经各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签署合格意见,加盖“绿化审批专用章”。不合格的,签署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当按原程序报审。
第十七条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有“绿化审批专用章”的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否则不予办理。
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须提供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有“绿化审批专用章”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绿地四址和范围、绿地率指标、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风格、园林植物配置、园林植物多样性和适生性、投资概算等。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的一致性、园林植物清单(包括品种、规格、数量)、施工设计说明、园林小品(风格、形状、体量、色彩等)、工程预算。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建筑结构、消防等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九条各类含有绿化的综合用地折算绿化用地面积的计算标准,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订。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相关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复印件一份。
(四)建设用地范围红线图复印件一份。
(五)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说明一份。
(六)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蓝图二份(注明绿化指标: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植物品种),含光盘一份(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绿地)。
(七)设计单位园林绿化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是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申请表。
(二)经审查通过的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
(三)施工图设计说明。
(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蓝图二份(注明苗木清单:园林植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五)绿化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审。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在绿化竣工图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后,按原报审程序办理。
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经审查同意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图。
(三)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二份(注明竣工绿化指标: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标明植物清单:植物品种、规格、数量)。含光盘一份(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绿地)。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资料共享。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对已验收的园林绿化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破坏和擅自占用绿地的行为,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节建设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将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列入整体工程总概算,实行专款专用。园林绿化工程的投资应当与主体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和国有单位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安排工程施工,保证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
分期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必须制定同期建设方案。
第三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含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开工前必须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施工期、成活率养护期和缺陷责任养护期三个阶段。成活率养护为竣工初验后一年内的养护管理,缺陷责任养护为根据合同约定对经过成活率养护期后的绿地上的苗木养护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期(包括成活率养护期和缺陷责任养护期),一般为两年,大树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凡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率低于国家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补绿工作目标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拆违还绿、见缝插绿、硬地补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成区内闲置土地,应当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园林绿化。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一节养护
第三十四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规定的养护内容和江苏省及本市有关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养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根据《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及时发布不同养护等级的绿化养护定额价。
第三十五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划定市区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负责制订市区绿化养护检查、考核、评比办法标准。
第三十六条市辖各区应当实行园林绿化管养分离,市场化运作,合理确定养护经费,优选养护队伍。
第三十七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应急管理机制,对园林植物防汛抗台、防寒越冬、病虫测报、重大活动保障提出科学的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二节保护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绿地及树木不论所有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植、砍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根据有关法规,市辖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工作和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市园林、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绿化执法、处理绿化违法事件时,应当相互通报。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资质管理
第四十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全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对相应资质的企业业绩、信用等实行跟踪管理,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监理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活动。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监理以及现有绿地的养护与监理规范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十二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培育绿化工程相关的市场体系,规范园林绿化的花木生产、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养护管理、公园服务等行为的市场监管。外省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参加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保护等工作,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各区和各居住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组织园林绿化考核,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具体考核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据考核结果定期表彰一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办法和名额分别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每年开展绿化达标创建活动并组织考核验收,对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予以授牌,对授牌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养护不到位或达标复查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绿化年度考核结果和绿化达标创建验收结果,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和达标创建的环境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与以往制定的城市绿化规范性文件如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市区主城规划区以外的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辖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