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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5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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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拟定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帮助贫困农牧民解决生产资金困难问题,扶持发展农牧业生产、提高生活水平,实现脱贫致富,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扶贫贴息贷款优惠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贴息贷款坚持“贴息到户、集中管理、到期收回”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成立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扶贫开发工作的州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州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扶贫办,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四条 州扶贫办负责组织做好贫困户核准、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工作;州财政局负责组织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通过监测、分析、调研等手段,加强对开展扶贫贴息贷款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各经办银行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条 贷款对象:
㈠ 列入扶贫开发规划,具有劳动生产能力的贫困户及列入本办法中“联保扶贫贴息贷款”的优质经营户;
㈡ 自治区扶贫开发龙头企业;
㈢ 投资少、见效快、覆盖广、效益高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能还贷的扶贫项目;
㈣ 自治区、自治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中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
第六条 贷款基本条件:
㈠ 贷款贫困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㈡ 以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严格执行担保和项目资本金制度,参加了相应的财产保险;
㈢ 贷款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经办行开立基本账户;
㈣ 接受经办银行机构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扶贫贴息贷款分为单户扶贫贴息贷款、联保扶贫贴息贷款和龙头企业项目扶贫贴息贷款三种类型。
㈠ 单户扶贫贴息贷款是指贫困户以自主经营方式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的扶贫贴息贷款;
㈡ 联保扶贫贷款是指贫困户所在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实力的经营户为带动当地贫困户脱贫致富,与当地贫困户通过联保方式取得的贷款,“五户联保”中优质经营户不超过2户,贫困户不得少于3户;
㈢ 龙头企业项目扶贫贴息贷款是指由自治区已批准的扶贫龙头企业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牵头的贷款,对所在地的农牧户和贫困户具有带动辐射作用。同时,能吸纳贫困户子女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具有帮助贫困户增加收入和脱贫的能力。
第八条 扶贫贴息贷款额度和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企业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
第九条 借款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㈠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扶贫办和经办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㈡ 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㈢ 保证所贷款项按规定用途使用;
㈣ 不得将贷款转给他人使用;
㈤ 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当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采取保全措施;
㈥ 必须在贷款银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将贷款存入该账户,办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十条 办理扶贫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㈠ 由当地扶贫办、经办银行和财政局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各自工作职责,保证扶贫贴息贷款办理过程中和发放贷款后的信息交流通畅,确保扶贫贴息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㈡ 受理借款申请。贫困户或借款单位向当地扶贫办提出借款申请,由当地扶贫办经过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统一送达经办银行;
㈢ 经办银行接到经当地扶贫办初审借款申请后,对所报贷款项目按贷款审批权限组织项目评估;
㈣ 对经过评估的项目,按照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决策,并履行审批手续;
㈤ 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扶贫贴息贷款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
㈥ 经办银行对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名单及借款信息及时上报当地扶贫办;
㈦ 经办银行在贷款业务发生后,建立专项台账系统,在台账系统内设立专门“扶贫贴息贷款”标示,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占用形态、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内容;
㈧ 贷款发放以后,对借款人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贷款使用效益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及时纠正处理;
㈨ 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可按照新约定的期限收回贷款;
㈩ 领导小组成员要定期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扶贫贷款运用状况,研究改善贷款管理和提高贷款经济效益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要严格按照信贷管理办法进行贷款的审核、发放和贷后监督检查,督促贷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有关部门和担保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银行工作,确保贷款准确投放和回收。经办银行扶贫贴息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二条 扶贫贴息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小额信用户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在贴息期内,到期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和扶贫贴息企业按年利率3%的标准分别予以贴息。
第十四条“五户联保”中的带动户与贫困户同享贴息政策。项目贷款中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带动的贫困户对贴息资金实行3:7分享。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二)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四)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第十条 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企[2008]2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08年度全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全面掌握2008年全国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以及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的基础上,我们修改制定了《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填报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烟草企业、供销合作社、电力企业和石油石化企业等。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8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五、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各地区对其他非公经济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可参考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审核数据、分别汇总上报。

  六、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集团母公司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同时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外币折算》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规定,《2008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户填报和录入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其他外币折合成人民币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2008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

  (二)华润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4家驻港澳地区中央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套报表要求填报2008年度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三)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四)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一)《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上报财政部的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前。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地区所属企业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企业司一份;中央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中央管理企业在向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上报报表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内容包括:1.2008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4.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书面总结。

  (三)中央各部门报送内容包括:1.2008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汇总(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四)中央管理企业上报内容包括:1.2008年度合并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具体要求见附件6)、会计报表附注(具体要求见附件5)、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合并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上报财政部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计算机数据以“元”为金额单位。

  (七)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的具体工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八、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为确保数据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来完成决算数据的层层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九、财政部将于2009年4月组织全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并将组织不定期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检查,对各地方 、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决算工作质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予以通报。

  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附件:1.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http://qys.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19574307096854.xls

     2.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http://qys.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19593384638504.doc

     3.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
http://qys.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19574307270157.xls

     4.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http://qys.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19593386961949.doc

     5.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http://qys.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19593387876684.doc

     6.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http://qys.mof.gov.cn/qiy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19593388052525.doc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