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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5 15:57: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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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38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企稳回升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金融业要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继续贯彻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保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合理的资金需求,着力扩大内需、优化信贷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汽车、钢铁、电子信息、物流、纺织、装备制造、有色金属、轻工、石化、船舶等重点产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着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跟踪宏观经济走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紧密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加强信贷政策宏观指导,更多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把握好信贷投放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信贷政策指导要增强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同时,对已经出台的信贷政策要加强导向效果评估,有效疏通政策传导渠道,提高政策导向效果。

(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加强监管引导和风险提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强信贷风险和投向管理,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发挥信贷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调控要求,信贷投放要体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资产负债综合管理要更好地服务于促进经济科学发展。对于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要及时高效保证信贷资金供给。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技术标准、项目资本金缺位的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四)对产业链中辐射拉动作用强的骨干重点产业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有竞争力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鼓励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银行差异化竞争,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对基本面好、产品有市场、信用记录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的信贷需求,要按规定积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五)对地区主导性重点产业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中小企业,要综合考虑产业集群的周期性风险、组织协作网络、融资担保关系等,在科学把握贷款期限、规模和利率的同时,着力改进金融服务方式,不断提高对新兴产业集群金融支持的深度和广度。

二、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改进和加强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

(六)围绕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适当增设产品研发中心,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研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七)对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可探索开展核定货值质押融资、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等业务。推动采取在建船舶、“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模式,对信誉良好的船东和船舶企业要及时开具付款和还款保函。发展适合物流企业融资、结算特点的物流保理和联网结算等业务,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

(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促进成长型的中小电子信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发展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组成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授信、担保、保险等业务开展集成创新,有效满足重点产业中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等,满足重点产业和新兴行业中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短、频、急、小”的资金需求。

(九)积极改进和完善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方式,着力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中发展势头良好的重点骨干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创新、引进和吸收成长性好、成套性强、产业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和重大设备,推动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船舶出口买方信贷和保函等业务,为船舶出口、船舶出口企业技改研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

(十一)合理发展消费信贷,积极稳妥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和业务流程,实现资信调查、信贷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担保、违约处置的汽车消费信贷全过程法制化、规范化。支持和促进符合条件的国内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积极开展汽车融资性租赁、购车储蓄等业务,促进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的多元化。

(十二)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要积极研发适销对路的金融创新产品,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大配套金融服务和支持,促进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集成、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支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多方面拓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的融资渠道

(十三)进一步推动多层次、多元化直接融资体系建设。创新适合重点产业企业发展需要的债券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重点产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社会化的风险投资机制,支持和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发展。依托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器、孵化园区等产业集聚区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规模。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体制,为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创业板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新渠道。

(十四)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等,鼓励有条件的境内上市公司实施境外并购,进一步发挥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作用。规范发展股权质押贷款。鼓励信托公司发挥功能优势,开展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政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发行金融债券的财务公司范围,支持重点产业企业集团发展。引导商业银行进入金融租赁业,提高行业整体实力,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的积极作用。

(十五)充分发挥保险对重点产业调整振兴的风险保障作用。支持保险企业积极开发与重点产业特点相适应的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产品。创新中小企业保险产品和承保模式,促进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稳定。积极推进科技保险发展,探索建立使用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险,加强保险企业与银行的合作,促进消费增长。推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发展,支持国内信用销售。

(十六)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保险企业积极配合国家产业和外经贸政策,通过提供中长期及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信调查、发布行业及重大风险预警信息、商账追收等服务方式,在费率、限额、理赔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重点产业出口企业化解出口收汇等各类风险,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

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重点产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七)加强和改进境内外并购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善制度、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贴息、风险奖补、设立并购基金等方式,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业务。对重点产业企业在境外投资国家建设急需的能源、矿产等战略资源,开展境外资源勘探和开发,以及向境外转移过剩的生产能力和成熟技术,金融机构要做好信贷支持和外汇收支等配套金融服务。

(十八)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探索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提高并购重组效率。不断丰富并购方式,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和多种金融工具组合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健全、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规范引导证券经营机构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中介服务,并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修订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章及相关配套文件,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支持和便利。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活动透明度,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为并购重组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九)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便利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吸收更多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外汇市场产品,为重点产业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市场工具。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稳定高端产品出口份额。

(二十)加大境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金融支持。推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为重点产业中有竞争力的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提供进出口收付汇服务便利。进一步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程序和方式,便利重点产业企业出口和先进技术进口。鼓励金融机构灵活运用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缓解重点产业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支持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灵活掌握出口收结汇联网政策,进一步提高船舶企业预收款结汇额度,为船舶出口外汇核销提供便利,保证造船企业正常资金需求。满足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的外汇资金需求,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一)积极探索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加紧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分散“走出去”企业的汇率风险,提高海外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增加试点企业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并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增加出口信贷资金投放,支持国内企业承揽国外重大工程,带动船舶、冶金设备、装备制造成套设备和施工机械出口。

五、加强信贷结构和信贷风险预警监测,有效抑制产能过剩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十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动,加强辖区内信贷结构和信贷风险预警监测,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尤其是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产能落后、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并要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保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二十三)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国家已经明确为产能过剩的行业以及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禁止通过新发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股票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融资。

(二十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把信贷关,在积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禁止对国家已明确为严重产能过剩的产业中的企业和项目盲目发放贷款。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项目的金融支持,支持发展低碳经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低碳金融创新产品,对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按照“绿色信贷”原则加大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和完善客户环保分类识别系统,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从严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的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支持。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防控信贷风险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发展和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建立信贷结构和存贷期限错配情况按季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对重点产业金融服务状况的动态监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和联合预警机制,积极改进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拨备管理和资本充足管理,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二十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条件,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制度。及时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资金运作的风险监测、风险提示和风险防范,对于出资不实、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运用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严格限制贷款,有效提高对各种贷款特别是中长期贷款和政府背景贷款的信贷风险评估和管理能力。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当地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各中资金融机构,并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的通知

1987年5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是根据总行1986年制发的《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制订的,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试行和昆明财会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希望各行认真组织所属实施,严格按照办理,使我行会计核算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研究改进。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严密核算程序,提高核算质量,确保资金安全,特制订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计核算程序
第一节 会计核算综合程序
第一条 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收付记帐法。外汇业务核算,也可以采用借贷记帐法。核算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根据发生的会计事项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二、根据有效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或以经过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代替记帐凭证;
三、根据记帐凭证记载各种明细帐和有关登记簿;
四、根据已经记帐的记帐凭证,进行现金收付或转帐收付(包括签发回单);
五、根据记帐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
六、根据总帐、明细帐和登记簿等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
七、将经过业务处理的凭证、帐簿和报表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第二条 每日营业终了后办理结帐时,必须进行五个方面的核对:
一、各科目日结单余额与各该科目所属明细帐户余额之和必须相等;
二、各科目日结单收、付发生额的合计数,两者必须相等;
三、总帐收方科目余额之和与付方科目余额之和必须相等;
四、总帐各科目的余额与同科目的明细帐余额之和必须相等;
五、总帐“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必须相等。
第二节 收、付款处理程序
第三条 为了提高核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发生,在办理收、付款结算业务时,必须按照下列处理程序办理:
一、对单位提交的付款凭证,必须坚持按:“审核--验印--记帐--复核--付款(签发回单)”的程序办理。
二、现金收入,必须“先收款,后记帐”。即先由出纳部门收妥款项后,将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凭证转送会计部门记入收款单位帐户,以保证出纳、会计帐款一致。
三、现金付出,必须“先记帐,后付款”。即先由会计部门审查记载付款单位帐户后,将现金支票送交出纳部门付款,付款时加盖“现金付讫”章,以防止发生重付和透支。
委托其他专业银行代付现金的,同样按照上述“先记帐,后付款(背书或换开支票)”程序处理。
四、转帐业务,必须“先付后收”。即先记付方帐户,后记收方帐户。只有在付款单位帐户有足够余额支付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转帐的收入。办妥转帐业务后,应加盖“转讫”章。
五、受理收款单位交存的他行票据,必须在本行办妥收款手续后方可支用,并在存款回单上加盖带有“他行票据,收妥抵用”字样的受理票据专用章。
六、当日营业开始,有关帐户应首先支付前一天到期的定期代收凭证(如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内受理的收、付款结算业务,必须当天处理完毕。

第二章 凭证的填制和审查
第一节 凭证的种类和填制要求
第四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资金收付、明确经济责任、登记帐簿的根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银行办理各项会计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计凭证。
第五条 明细帐记帐凭证。
发生会计业务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记帐凭证。此类记帐凭证包括:收方付方记帐凭证、特种转帐收入和付出凭证、本行签发的同业往来划款凭证、核定贷款指标通知、退回贷款指标通知、划转基建拨款限额通知、联行往来划收款和付款凭证以及电划补充凭证、计算利息清单。
根据银行业务的特点,绝大部分原始凭证,经过会计处理后可用以代替记帐凭证。这类凭证包括:各种现金和非现金结算凭证、人民银行的收帐通知和支款通知、他行签发的同业往来划款凭证、基建拨款限额通知、划转基建拨款限额通知、核定基建拨款限额申请书、核定贷款指标通知、退回贷款指标通知。凡原始凭证不适宜代替记帐凭证的,应另填制记帐凭证,原始凭证作附件,并加盖“附件”戳记。
上述“基建拨款限额通知”、“划转基建拨款限额通知”和“核定基建拨款限额申请书”为复式记帐凭证,每张凭证同时记载收、付方两个科目的明细帐户。其余为单式记帐凭证,每张凭证只能记载一个科目的明细帐户。
第六条 总帐记帐凭证分为单式科目日结单和复式科目日结单。
单式科目日结单,是用以汇总同一会计科目当日的收、付总数,计算当日科目余额,据以登记总帐的记帐凭证。
复式科目日结单:是预算拨款科目的专用凭证(也可用单式科目日结单),用以汇总“核定××限额”和“××限额存款”两科目各自当日的收、付总数,计算各科目当日余额,据以登记该两科目总帐的记帐凭证。
第七条 凭证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
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帐号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和帐号、开户银行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记帐凭证的内容,除具备原始凭证的内容外,还应有转帐日期、科目名称、对方科目名称(对盖有票据交换或现金收、付讫章能辩明对方科目的可不填)、附件张数。
第八条 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和涂改。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金额数字应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在角分处写“00”,有角无分的,应在分位处写“0”。汉字大写金额的数字应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使用简化字的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简化字规定。
记帐凭证的金额只填写一笔数字时,应在小写金额数字前填写人民币符号“︻”或“︻”,可以不填合计数,但应将其下面各空行用斜线划销。填写多笔数字时,不必在每笔数字前加“︻”符合,但应在合计数前填写“︻”符号。
第九条 签发联行划款凭证,必须认真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制
一、凭证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往帐行凭证顺序号必须连贯;
二、签发行、收受行双方行名、行号、应与总行编印的《联行名册》所列一致;
三、使用的凭证种类必须正确,编写密押、联行专用章及应盖的名章齐全;
四、填写联行划款凭证的文字、金额、帐户余额字迹必须清晰、准确、划款凭证的附件必须齐全,信汇凭证第三联必须盖联行专用章。
属于跨行转划的信汇凭证,除由汇出行在第三联信汇凭证签盖业务公章外,转汇行还应加盖“联行专用章”。
五、电划款项,除了照上述要求填制联行划款凭证外,还必须按规定电文格式填写,建立发电登记簿(登记发电日期、行名、行号、金额、凭证号码及经办人姓名),经复核人员复核签章后,再按规定手续签章和送邮电局拍发电报;
六、严格控制信汇自带,信汇自带只限于个别紧急用款或当地不通电报确需自带的,必须由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在信封两头封口上加贴不宜撕改的薄纸封口,在封口处加盖业务公章,由自带人在联行划款凭证存根联上签收;
七、新设机构在总行未通报前,在向收受行签发第一笔划款时,只能用邮划,不得用电划。寄发邮划凭证时,应随附公函,说明机构成立的批准文号、分行分配的行号及详细地址。
第十条 向人民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签开的划款凭证及提出票据清算的凭证,应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填制,属于“先横后直”的跨系统转划款,应按规定填制转划款清单,属于信汇转划款,第三联由转划行盖联行专用章,属于电划托收和委托收款,应加填一份特种转帐付出凭证,加盖本行业务公章随转汇清单交转汇行。
第二节 凭证的审查
第十一条 为了履行会计监督,避免因工作失误,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对日常处理的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二条 受理开户单位提交付款凭证的审查:
一、应为本行受理的凭证;
二、凭证的经济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
三、凭证不得超过规定的有效期限或签发远期支票(凭证更改日期必须在更改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
四、单位名称、帐号必须相符;
五、印鉴应真实齐全,印章字迹必须清晰,现金支票必须折角验印;
六、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金额不得涂改;
七、使用的凭证种类必须正确,凭证内容、联数与附件应当完整、齐全;
八、单写凭证应用蓝黑墨水书写;复写凭证可用圆珠笔套以双面复写纸书写;
九、现金支票背书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名称必须相符。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凭证不能受理,但对能补正的,可以由单位补正后受理。
第十三条 受理联行之间往来凭证的审查:
一、应为本行受理的凭证;
二、收到联行邮、电划款凭证,应照第九条有关内容进行审查。电划的填制“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并经复核员复核后办理转帐,对属于信汇自带的联行划款密封信件,其封口及封口印章必须完整无损,才能受理;
三、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和拨款限额通知的财政级别、主管部门和拨、贷款种类以及累计数必须与帐面核对一致。
第十四条 受理同业之间往来凭证的审查:
一、通过票据交换提回应由我行付出款项的凭证,应视同开户单位提交付款凭证进行审查,对于不能支付的,必须在交换所规定的退票时间内办理退票;
二、通过票据交换或其他方式划入的代收款凭证,应审查是否本行开户单位,帐号、户名是否相符,各收款凭证与划款凭证是否相符;
三、受理其他专业银行委托我行转划款项凭证,应附有签盖联行专用章的转划款清单。所有转划款项的凭证,应与转划款清单逐笔勾对相符。转划款清单合计总数与划款凭证金额必须相符。
第三节 凭证的传递
第十五条 凭证传递不论内部或外部传递都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并应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要便利客户,又要符合规章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凭证的内部传递,指从受理或自行编制开始,经审核、记帐、复核等业务处理,直至装订保管为止的整个过程。在传递中必须按照综合核算程序和收、付款程序办理。除另有规定者外,各种凭证必须由银行内部自行传递。
第十七条 凭证的外部传递,指通过业务处理后应由我行发给其他银行和单位的各种凭证的传递。凡当日受理的,原则上必须当日送交邮电部门,其中属于银行之间邮寄的应使用银行专用信封,在封面填明凭证种类编号、件数并设置登记簿进行登记。对于托收凭证和各种收、支款通知,由经办行同开户单位商定,可以用邮寄方法,也可以采用留行待取方法。留行待取的,应进行登记,由单位签收。
第四节 凭证的装订和保管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应按日装订。当日凭证过多的,可以分册装订。
第十九条 凭证装订前应检查科目日结单张数、凭证张数、附件张数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必须由有关人员补齐。
凭证装订时的排列顺序:按科目编号顺序,先表内后表外;科目内凭证先收方后付方,先现金后转帐;各种拨款限额通知应排在“××限额存款”科目其他凭证的前面;原始凭证附于记帐凭证后面。
然后将所有凭证折叠整齐,另加凭证封面封底,填明有关内容,装订成册,在绳结处加贴封签,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
第二十条 凭证装订后,要在封面上按年度分别编列顺序总号,及时登记“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入库,妥善保管,经装订后的会计凭证及附件,不得取出。如果有补进凭证附件,可粘贴在有关凭证的后面,于骑缝处加盖名章,必要时加注说明。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公安、检察、法院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查阅时,应出具公函,经行长批准后方得办理,并作登记。查阅人对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但不得借走。

第三章 帐簿的登记和保管
第一节 帐务组织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帐务组织包括明细分类核算和总分类核算两个系统。明细分类核算按帐户核算;总分类核算按会计科目核算。
第二十三条 明细分类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明细帐根据收、付方记帐凭证记载。收方凭证反映资金来源增加或资金运用减少,记入帐户的收方,付方凭证反映资金来源减少或资金运用增加,记入帐户的付方。
二、明细分户帐。分户帐是明细分类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按单位或具体核算对象立帐,根据记帐凭证连续记载,并在摘要栏注明简明事由。明细分户帐帐号的编列,要冠以规定的科目代号;
三、登记簿。登记簿是按照业务需要设置的备查记录,也是用以控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有关实物的重要帐簿,以及登记拨款限额,发出托收、定期代收款项等的辅助帐簿,必须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准确记载。
第二十四条 总分类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科目日结单。科目日结单根据同一会计科目的记帐凭证,分别收方、付方各自加计填入有关栏,凭以登记总帐的记帐凭证;
二、总帐。总帐是总分类核算同明细分类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分户帐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综合记录,也是编制资金平衡表的重要依据。按会计科目设置帐户,根据科目日结单记载。
第二节 记帐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处要及时处理会计业务,做到随时记帐,当场复核,按日结帐。各种明细帐和登记簿要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根据计帐凭证逐笔序时记载,总帐要根据科目日结单逐日记载,没有记帐凭证或非本户记载凭证不得记帐。记帐要求如下:
一、帐页上首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帐页一经启用,不得抽换;
二、帐目记载准确,摘要内容简明,字迹整洁,金额正确,防止串记、漏记、错记、重记和积压。发生错帐要及时按规定方法更正,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三、各种对外帐户应用复写帐页,套以双面复写纸用圆珠笔记载,单写帐页可用蓝黑墨水以钢笔记载。在记帐时,要即时结计余额。计息帐户还要及时结出计息日期和积数(使用余额表的除外);
四、支付款项不得超过存款余额,贷款指标和拨款限额;
五、记载帐簿时,文字和数字应靠横格底线书写,约占全格二分之一,文字一行写不完时,另起一行继续书写,数字记在最后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帐簿要连续记载,不要留空格。如记帐发生空格、空页时,应在摘要栏用红线从右上角至左下角划销。帐簿上的“收或付”栏,余额在收方的填“收”字,余额在付方的填“付”字,余额结平的填“平”字,并在余额栏的“元”位上划“一○一”符号;
六、帐页记满结转次页时,应将帐页上首各项内容记入新帐页;帐内各栏数字,按各种帐户记载业务的要求,记入新帐页的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承前页”字样;
七、月份结束,总帐必须办理月结,按各科目的收、付方发生额,分别进行合计记入各该帐目最后一笔帐目的次行有关栏,并在摘要栏加盖“本月合计”戳记,同时在合记金额下划一道红线;
八、年度终了帐务整理期结束后,应办理年结,将总帐各科目十二个月的收、付发生额合计数连同按规定需要在整理期中调整的收、付发生额分别进行总计,记入12月份合计数(或最后一笔帐目)的次行有关栏并在摘要栏加盖“本年合计”戳记,同时在本年合计金额下划一道红线。
为了便于年终总计,也可以在每月的“本月合计”次行增结“本月止累计”,逐月结出当月止收、付发生额累计数。
第三节 帐目的核对
第二十六条 帐目的核对,是防止帐务差错,保证核算正确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严肃认真办理。
一、对开户单位帐户,平时在帐页记满时,应随时将复写副本帐页寄开户单位对帐。收、付业务较少,记不满页的,应按季(办法自定)与开户单位核对帐目。发现不符应及时查对,在查明原因后,由错帐一方进行更正。对于单位帐务长期错乱,与银行帐务不符,而又不进行认真核对的,可采取必要措施,限期纠正。
二、为做好决算准备,各种对外帐户应将截至10月底的帐目向开户单位签发对帐单和取回对帐回单。12月底的对帐方法与10月底对帐方法同。但预算拨款和“拨改贷”帐户必须双方签证,具体签证方法按年终决算规定办理。
三、人民银行往来存款户帐目应根据人民银行送来的副本帐页及时逐笔勾对;同业往来帐目按双方商定方法进行对帐;年终余额必须相等,由其他专业银行代付现金采取加签背书的,必须与代付行将当天代付现金的笔数和金额核对相符后,才种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除平时进行必要的抽查外,每月必须进行帐实核对相符。房屋、车辆、器具以及库存物资应于六月底和年度决算前帐实核对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联行往来帐目采取随时核对和定期对帐签证,具体方法见“会计核算处理手续”规定。
六、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帐务核对情况,核对中发现的错帐,应督促及时处理,对有疑点的应及时查清,必要时还应组织力量进行彻底追查。
第二十七条 帐簿记录错误,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更正。当日发生的错帐,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数字上边,并由记帐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复核员在红线右端盖章证明。凡冲正隔日错帐的,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冲正凭证,办理冲正,在摘要栏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和“补记冲正×年×月×日帐”字样,会计凭证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方可办理冲帐。
发现上年度预算拨款和“拨改贷”帐户属于银行借款时,为使双方帐目一致,便于签证和决算,在办理冲正时,并应调整上年旧帐。
更正计息帐户错帐时,必须同时补记应加、应减积数。
第四节 帐簿的装订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在建立新帐和办妥决算之后,对上年旧帐应及时进行装订保管。
一、帐簿按年整理装订。平时记满的帐页和结清户帐页应由经办人员按会计科目,依照帐户页次顺序排列放入箱柜加锁妥善保管,不得散失。
二、总帐、明细帐和登记簿应分别装订。装订时,按资金平衡表科目、帐号和页次顺序排列,整理整齐,编列总页次,填写“帐户目录”附在帐页最前面,另加封面和封底装订成册,在绳结处加封,并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明细帐和登记簿的装订,应视帐页多少确定各自装订册数。帐页过多时,可以按科目归类,也可以单一科目装订。
三、帐簿装订后,应按册编号,并在封面和脊背处标明年度、帐簿名称等内容,在登记“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后归档保管。并比照第二十一条会计凭证不得外借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经逐笔勾对的人民银行往来副本帐页,同业往来对帐单以及其他各帐户的对帐回单应分别单独装订,随帐簿归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一节 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各级行处必须严肃认真进行编报。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由总行统一规定,各级行、处应严格按规定要求编报,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特殊需要增加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从严审定。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会计报表必须以有关帐簿的实际数字为编制依据,不许匡计、估计,不得任意调整,不准弄虚作假。
三、会计报表必须指定专人编制、审查和汇总,以利综合加工,分析研究,提高编报质量,发挥数据应有作用。
四、各种会计报表规定的报告期不得提前或错后,保证编报时期、口径一致。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编报的具体要求是:
一、数字必须准确、真实、准确反映资金活动情况,是编报的基本要求,各种报表必须根据帐面有关数据填报,切实做到情况真实,数字准确,并要求帐表一致,表表相符,前后期衔接,小计之和与合计相等;
二、内容必须完整。会计报表具有一整套完整的指标体系,必须根据编报要求,对各种报表种类、份数及其具体内容,如实填报完整、齐全,不得遗漏或缺少;
三、编报必须及时。会计报表有严格的时间要求,目的在于步调一致,有利上级行及时汇总掌握情况指导工作,因此必须按照规定时间编制、审查、汇总、报送,旬、月报规定报送日如遇节假日不顺延;
四、情况必须说清。会计报表除了提供有关数字资料外,对前后期有特殊变动情况的,还必须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以利上级行掌握情况,综合分析研究;
五、签章必须齐全。
第二节 报表的装订和保管
第三十一条 会计报表,平时应由经办人员妥善保管,不得散失、泄密,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整理装订保管:
一、报表装订前,必须检查完整无缺,盖章齐全;
二、基层行对各种报表应按年度、分别不同种类,依照月份、季度顺序整理装订成册;管辖行对各种报表应视实际情况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连同基层行报送的同期报表,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装订时均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并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三、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均应单独装订保管;
四、报表装订后,应按册编号,并在封面标明年度、月份及报表名称,登记“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后归档保管。

第五章 利息计算
第一节 利息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利息是银行财务收支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单位、群众和银行的经济利益及银行信誉。因此,必须根据下列规定准确计算。
一、各种计息的存、贷款,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和专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除国家规定允许实行浮动利率外,其余存款、贷款利率不得自行变更,也不得随意减免利息。
二、凡规定利率调整后,需要分段计息的,必须按每段的时期和利率分别计算,然后加总。
三、逾期和挪用贷款,应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加收罚息。
四、存、贷款计息的起止日期,按实际存款和贷款的天数计算。即存款自存入之日起至支取日的前一日止;贷款自放出之日起至归还日的前一日。计首不计尾。但按季、按年计息时,应将结息日当天计算在内,下季、下年从结息日的次日起算。
五、逾期和挪用贷款时间的计算:
(一)逾期贷款应按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未还清或不能按分笔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到期之日起计算。凡合同归还贷款日期只规定某月止的,应按到期月份最后一天起算;
(二)挪用贷款,其挪用部分应从挪用之日起,计至归还日的前一日止。
六、利率使用的符号:日利率简写为"日/万";月利率为"月/‰";年利率为"年/%"。
七、存、贷款的结息时间
一般存、贷款利息,按月利率计息的按季结计。计以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为结息日(3、6、9、12月的20日)。按年利率计息的,每年结计一次,结息日除建行基建贷款定为9月20日外,其余一律定为12月30日。
结息日结出的利息,经复核后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转帐。
定期存款利息,采用对年对月计算,到期还本付息。到期未取,其到期以后的利息和未到期提前支取的利息,均按有关定期存款办法办理。
计息存款结清帐户或借款单位还清贷款时,应即结清利息(结清帐户或还款当日不算入计息日数之内)。
八、联行之间帐户转移,除“拨改贷”和建行基建贷款的挂帐利息外,其余存、贷款,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
九、豁免贷款,经批准豁免前已计收的利息,以及贷款逾期后,经批准延期的,其已经计收和加收的逾期利息均不得退还。
第二节 计息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三条 计息积数可以用“计息余额表”结计,也可以在帐页上结计,但不论采用哪一种结计方式,都应逐日复核准确。
第三十四条 采用“计息余额表”结计积数的,必须逐日登记各帐户的余额(包括同科目各计息帐户余额和不计息帐户余额)合计与总帐有关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第三十五条 采用帐页上结计积数的,应根据“计首不计尾”的方法及时、准确结记计息帐户余额变动前的日数和积数。结息前应作全面复查并进行合计日数的验对。
第三十六条 结付利息转帐前,应将计息清单按各种不同利率分类加计总积数和总付利息额进行总验算。其中如有逾期贷款加收利息的,应单独分类验算。对于调整利率分段计息的亦应分段验算。

第六章 复核和内部稽核
第一节 复核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处会计部门必须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复核人员,负责对全部记帐凭证、帐簿和报表进行认真复核。
一、凭证的复核应做到:
1.凭证的记帐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是否吻合,否则,应查明帐务处理有无拖拉、积压或其他问题;
2.根据凭证的经济内容,所确定的会计分录必须正确,同一会计事项收、付方金额必须相等;
3.用以代替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记帐凭证的要素;
4.按照结算办法规定由银行填制的凭证,其种类、金额以及赔偿金等有关各栏,必须正确齐全;
5.签发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必须符合规定的签发要求,签发行编号应当顺序连贯,有关内容填写齐全,往来余额与帐面相符,编列密押正确;
6.提出同业往来票据清算的凭证应及时、正确、不得拖拉、积压;
7.拨款限额通知和贷款指标通知的财政级别、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拨、贷款种类必须正确划清,累计数应当相符;
8.科目日结单和所附的明细帐记帐凭证两者科目一致。昨日余额、本日发生额、今日余额各栏计算核对相符,应附的附件齐全;
9.印鉴是否相符;
10.其他方面有无同规章制度不符事项。
二、帐簿的复核应做到:
1.核对开立帐户、使用帐页是否符合规定,帐页上首各栏记录是否正确、齐全,帐内承前各栏的记载,同前一页相应各栏有关数字是否相符;
2.记帐凭证所列单位名称、帐号和金额,与帐户记载是否相符,结记余额是否准确;
3.记帐必须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登记,不得超前或错后,以免影响计息。计息帐户的“日数”和“积数”必须核对相符;
4.复核总帐应以“科目日结单”为依据,在对准科目的基础上,以“科目日结单”的收、付总数与帐面记载发生额进行核对相符,并据以验算帐面余额,最后以帐面余额与“科目日结单”余额进行核对相符;
5.其他方面有无同规章制度不符事项。
三、报表的复核应做到:
1.基层行复核报表,应以有关帐簿为依据,汇总行复核报表,应以基层行上报的报表为依据;
2.为了确保报表数字准确,所有报表数字必须全面核打。“资金平衡表”各科目“期初余额”应与上期报表的“期末余额”一致。“期初余额”加减“本期发生额”应等于“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的收、付方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资金来源方发生额的收付差额与资金运用方发生额的收付差额两者必须相等;
3.表与表、表与项目电报之间有关数字必须核对相符。同一报表指标,本期与上期数字应当衔接,前后期比较突增突减原因清楚,必要时应加说明;
4.经过复核,保证应报报表的种类、内容、份数以及表外科目和补充资料齐全、准确、不得缺漏。
第二节 内部稽核
第三十八条 建立稽核制度,实行内部会计监督。各级行处必须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对本行前一天会计业务的收、付凭证及其登记的帐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的复查,借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确保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七章 印章和密押的使用与保管
第一节 印章和密押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 处理会计业务,编制会计报表以及签发各种凭证,应按下列规定签盖有关印章:
一、记帐凭证、帐簿及其装订后的封面,应由有关人员在签章处签盖名章。属于提取现金、预提利润留成、预拨所属经费、冲正错帐、调整帐目、出纳长、短款的凭证,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签章;
二、向人民银行支取款项和同业间划拨款项均应签盖“会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名章(必须与预留印鉴相符);
三、签发拨款限额通知、计算利息清单、收、付款通知和帐务联系书等应签盖“业务用公章”;
四、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及其有关的查询、复查等应签盖“结算专用”章;五、办理现金收、付,应在已收、付现金的凭证上签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
六、签发联行往来邮寄划款凭证、信汇凭证(第三联)、联行转划款清单、银行承兑汇票和联行对帐单等应签盖“联行转用章”,联行往来帐目的查询、查复等一律使用业务印章;
七、各种会计报表,应按规定签盖有关人员名章,资金平衡表还应加盖机关行政公章。
第四十条 密押只使用于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签发邮寄、电划划收款凭证,都必须按规定的方法编制密押。签发划付款凭证(不采用电划方式)一律不编密押。
第二节 印章、密押的保管
第四十一条 业务印章和密押是办理收、付款项的有效依据,各级行、处必须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未启用的印章和备用密码表由会计主管人员保管,已启用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种业务印章(联行专用章除外)应按照业务分工,指定人员保管使用。启用时,应在“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预留印模,登记启用日期。停止使用时,除在登记簿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外,并应切角毁损后交有关部门保管。
二、联行专用章和密押以及空白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指从保管库领出未用的凭证),必须分人保管和使用,不得集中一人统管。
(一)联行专用章,原则上由会计负责人保管和用印,地(市)以上的管辖行可以由会计负责人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保管和用印。
(二)联行密押(包括密押编制方法和密码表),由会计负责人指定一名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保管,并确定编押和核押人员,负责处理联行编押工作。保管人员可以兼管编押或核押。
(三)只设三名会计人员的行处(包括会计负责人),由于人员少,达不到上述管理要求的,也要做到分人管理,由会计负责人管理联行专用印章,保管密押人员负责编押,复核(包括兼职复核)核押,空白联行划款凭证由编押人保管签开。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的营业部门,在每天上、下午停止营业时,各种印章必须放入库内(或保险柜)保管,严防遗失和被盗用。

第八章 会计机构、人员和会计档案交接规定
第一节 机构、人员变更的交接
第四十三条 机构合并或撤消,结束行必须将同业往来帐款清算结平。存入人民银行的存款应签开付款凭证划转接收行。
对各种帐务、财产、重要单证、文件资料、会计档案以及未了的悬帐、悬案,必须由交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上级行派员监交。
结束行的联行专用章、联行密押编制方法和密码表,应交回分行,其余各种业务印章,在保管登记簿上注明撤销日期,并切角处理后,交有关接收部门保管。
第四十四条 会计人员离职,应将经营帐务和全部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重要单证、文件资料、印鉴、密押,以及未了业务事项,办理移交手续。会计主管人员离职,由行长或指定人员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离职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新任人员接收后,发现属于前任人员业务处理不当和原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中存在问题,仍由前任人员负责。
第二节 会计档案的移交限期
第四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银行财会部门对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下同)应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要求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当年的全部会计档案,在次年会计决算工作结束后,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第四十六条 财会部门办理移交时,应按归档要求,对所移交的全部会计档案编造清册一式两份送档案部门,档案部门复查后在一份清册上签章,退财会部门留存备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行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均为机密资料,各级行处必须妥善保管。每天上、下午停止营业时,全部凭证、帐簿、报表必须入柜加锁。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各级行处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违反本规则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营口市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3]27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使企业职工患病和因工负伤医疗有所保障,调整企业间医疗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所有全民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含国有私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含离、退休(职人员)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因工负重伤(含旧病复发)而形成的各种疾病和各种职业病、癌症、国家规定的烈性传染病、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及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五百元以上的其它疾病。
社会保险坚持加强管理、保证医疗、社会统筹、分散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本着“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筹集。具体标准是: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月按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3%缴纳;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按市上年月平均离、退休费总额的25%缴纳(盖州、大石桥市和老边、鲅鱼圈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提取比例),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个人,每人每月缴纳一元。
企业缴纳的医疗社会保险基金从原医疗费用开支渠道列支,于每月十五日前由银行代为扣缴,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在职工工资和离、退费中逐月扣缴。
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得利息转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要按时缴纳,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转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公司可按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总额的1%提取管理服务费。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免征税、费(金)。
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由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按比例负担。
职工因工负重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医疗费由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按100%支付;职工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和国家规定的烈属传染病的,其医疗费由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95%,职工个人负担5%。
职工患有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五百元以上的其它疾病,其医疗费由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90%,职工个人负担10%。
因病需做器官移植的,其费用由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80%,职工个人(含离、退休(职)人员)负担20%。
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确需使用X线电子计算机体断层摄影(即CT)、发射计算机断层仪(即ECT)、磁共振成象(即MKI)、震波碎石等现代化高新仪器的检查、治疗、手术的、需经定点医院主治医师书面建议和该院医政科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紧急处理除外)。新时期检查治疗的,个人负担20%,其中检查结果为阳性指征者,个人负担10%,确诊为癌症患者,其检查费100%由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离休人员,个人不负担医疗费。其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以外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按政策规定给予足额补差。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仍由企业直接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未在定点医院治疗的医疗费或自购药品的费用;
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的费用(因抢救危重病人必须使用自费药品的除外);
经医院诊定应出院而拒不出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出国期间在国外治疗的医疗费;
因酗酒、打架斗殴、吸毒嫖娼、畏罪自杀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
私自涂改药费收据的医疗费。
第十九条 职工因负担医疗费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企业按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局)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社会保险公司负责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等业务工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监督。
企业职工患病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和转院审批制度。企业职工患病的,必须到定点医院治疗,如须转院治疗的,要按规定的转院程序到定点医院办理(个别疑难重症如再需转院,须经该院出据证明报市社会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转院)。
各企业要在经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定点医院中,根据职工工作地点和家庭住址,就近选定一至二家医院做为职工本人的医疗定点医院。
职工患病医疗实行医疗卡就医制度。企业职工患病就医时,医疗费先由企业垫付,凭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社会保险公司核发的“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拨会审批表”,经社会保险公司按“企业职工参加医疗社会保险统筹名单”审核后输拨会手续。
社会保险公司要与企业和定点医院密切合作,签定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门诊、入院、出院、转院、处方、投药、检验等五一节的管理,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建立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定点医院的资格审查标准来确定企业职工医疗定点医院,并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兼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监督员”对定点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严守各有关规定。
社会保险公司要根据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病种医疗的日平均费用和人均住院日,对定点医院实行监督和目标管理,对完成目标好的医院给予奖励;对完不成目标而发生医疗费超支的费用,按双方合同规定处理。
定点医院违反合同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坚持不改的,社会保险公司或企业有权提出意见,经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撤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附则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