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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18:1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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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1]2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备制造监理单位

  第三章 设备制造监理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设备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所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人员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依法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岗位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必须在所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格等级承担监理业务,不得分包和转让监理业务。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行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备制造监理单位

  第六条 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的标准:

  一、甲级资格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雄厚。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本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不多于3人。

  3.具有四年以上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担过一个以上大型设备或两个以上中型设备项目的制造监理工作。

  4.能运用现代化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任务。能系统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

  5.监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承揽设备制造监理项目时,应有相应的本专业监理人员。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二、乙级资格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本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不多于1人。

  3.承担过一个以上中型设备或两个以上小型设备的制造监理工作。

  4.能运用选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设备制造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应用计算机辅助完成设备制造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5.监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承揽设备制造监理项目时,应有相应的本专业监理人员。

  6.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

  甲级资格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理;乙级资格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理。

  第七条 大、中、小型设备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金属结构:按《国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标准执行。

  二、起重设备、施工设备按单机价格:造价20万元以上为大型,5万元至20万元(含)为中型,5万元(含)以下为小型。

  三、清淤及灌排设备、发电及电气设备: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SDJ12-78、SDJ217-87)执行。

  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范围按下列专业划分,监理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情况申请其中一个专业或数个专业。

  一、金属结构。

  二、起重设备。

  三、清淤及灌排设备。

  四、水利水电施工设备。

  五、发电及电气设备。

  申请每一个专业应具备的本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甲级资格单位不少于8人,乙级资格单位不少于4人。

  第九条 申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应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申请表》,同时还必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能反映本单位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在本单位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六、单位的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其他附件。

  第十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的资格每年年检一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基本合格的要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降级或取消其监理单位资格。

  第十一条 凡年检时被核定降级或取消其监理单位资格的,由证书发放单位负责收缴原资格证书。降级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业务手册》,作为年检和考核业绩的依据。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监理单位可以在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要求,向证书发放单位提出换发新证申请。

  第三章 设备制造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两年以上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经验或从事过水利工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经过水利部举办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二、地方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初审。

  三、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初审通过的材料,经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考核合格后,由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中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程序:

  符合第十六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由所在注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二、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初审。

  三、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初审通过的材料,由部综合事业局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合格者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监理员上岗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监理员岗位程序:

  一、符合第十八条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上报。

  二、审批、发证单位:

  1.各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流域机构审查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位证书》。

  2.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审查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证书》。

  3.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部综合事业局审查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单位,须重新注册。

  第二十一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三、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二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拟注册的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水利部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书》,水利部收到注册书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向申请者核发《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每两年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年检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销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年检时个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两年内所参加监理的水利项目规模及监理内容等情况。

  二、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

  三、主要工作业绩。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须向水利部交回其《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

  第二十五条 调离原注册监理单位时,需交回《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持证者可在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要求,向证书发放单位提出换发新证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申请专业范围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水利工程设备制造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水利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和监造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停止使用原车险统颁条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停止使用原车险统颁条款的通知
(保监发〔2003〕13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
  车险管理制度改革以来,车险市场运行基本正常,实现了新旧管理制度平稳过渡的改革目标。但部分保险公司同时使用两套车险条款,即公司自行开发的车险新条款和以公司名义报批的原统颁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稳定。经研究,决定各公司使用的原车险统颁条款限期退出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03年4月1日前停止使用原车险统颁条款(包括统颁费率简单打折产品)。
  二、各公司应做好新产品的人员培训与计算机系统对接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市场消费。
  三、各保监办应进一步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坚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车险改革稳步推进。


        二OO三年二月八日



关于印发《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推进农民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素质,为实现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智力支持,我部制定了《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2004年3月15日前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

  开展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素质,是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培训工作,把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作为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民培训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现就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民培训工作的思路和任务

  ⒈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规划》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⒉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要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为目标,以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为重点,完成13个粮食主产省区农民科技培训10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50万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亿人次、建设1000个农民科技书屋等任务。

  二、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科技培训

  ⒊组织实施《2003-2010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规划》,积极推进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加大绿色证书培训、青年农民科技培训、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和农业远程培训等工程的实施力度。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农业科技、推广、教育培训资源,大规模、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把先进实用技术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起来,把对广大农民培训与骨干农民培训结合起来,增强农民科技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全面推进农民科技培训工作。

  ⒋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动员和组织高中等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和推广培训机构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经常性的农民科技培训,送科技下乡;要充分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系统的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科技培训;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龙头企业和专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就近、就地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教育培训手段和通过巡回课堂、农业科技110、科技大集、科技“大篷车”等形式,开展面广量大的实用技术培训,把科技送到千家万户,切实将1亿人次的农民培训任务落到实处。

  ⒌2004年农业部着重抓好13个粮食主产省区的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4大作物50个主导品种和10项主推技术的培训。在粮食主产省区选择100个粮食生产大县,每县选1万个粮食生产大户,按照“一张培训卡、一张明白纸、一本技术手册、一张光盘”的培训模式(简称“四个一培训模式”),结合农时季节对农民开展培训,为每户培训1个明白人,使100万户农民直接受益。培训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管、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机构承办、任务落实到人”的运作机制,承担任务的有关省区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4大作物生产技术培训计划,并落实到乡、村、户,确保培训任务完成。

  ⒍2004年农业部重点在粮食主产区和革命老区再建1000个农民科技书屋,为每个书屋赠送一批科技书刊和光盘。各地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民科技书屋建设,并加强对农民科技书屋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书屋的作用,积极探索科技下乡和农民培训的长效机制。

  三、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村小康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结合实际制定规划,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⒏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委启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阳光工程”)。计划今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50万人。主要通过订单、定点、定向的形式,对用工量较大的餐饮、保健、建筑、制造、家政服务等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粮食主产省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特别是对已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并取得一定经验、有输出能力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

  ⒐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性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手段和印发资料、现场培训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地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广大农民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

  四、加强领导和监管,切实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

  ⒑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对农民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统筹协调,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实行农科教结合,形成科教兴农的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把任务落到实处。

  ⒒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体制。要研究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机制,保证培训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民身上。鼓励和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民培训工作,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智力投入保障机制。

  ⒓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督导与检查,杜绝和纠正各种强制农民参加收费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错误做法。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调动和激发广大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农业部今年第四季度将组织对农民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对项目管理好的省份,在今后安排年度计划时适当倾斜;对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的省份,将给予通报批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检查和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