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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8:0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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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安排实施特殊党费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使特殊党费在我市灾后重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提出了《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陇南市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援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安排实施特殊党费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组通字〔2008〕30号 )、中组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8]49号)、《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09]95号)、《陇南市地震灾后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发[2009]79号)、《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09]18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党费,是指中国共产党员在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中组发[2008]3号)交纳党费之外交纳的专项用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党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南市文县、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七个重灾县(区)特殊党费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殊党费的管理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特殊党费的使用范围及计划管理

第五条 特殊党费严格用于下列四个方面,即帮助七个重灾县(区)每县(区)重建一所中学、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

第六条 市上根据省上分配陇南的特殊党费资金安排方案,提出分县(区)安排方案,县(区)相关部门根据本县(区)资金控制额度,提出县(区)建议计划,市相关部门审查县(区)上报的建议计划提出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上报省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后执行。

特殊党费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执行;特殊党费帮助每县(区)重建一所中学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教育部门提出,报省教育厅批准执行;特殊党费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建议计划及实施计划由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商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省委组织部批准执行。

第七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计划下达特殊党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的特殊党费不再下达前期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前期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前期工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完成项目的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汇集审批结果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并会签党委组织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是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 特殊党费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特殊党费项目必须履行前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

特殊党费所列维修加固项目必须完成维修加固实施方案。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施工图要求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维修加固方案难度较大的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难度较小的可由三人以上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并签字负责。

第十条 特殊党费项目审批时,学校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独立审批;重建和修复受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项目可进行典型设计,打捆或列表审批;援建房屋倒损农户住房按照批准的实施计划和国家、省确定的农户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时必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也可以邀请3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咨询的结论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特殊党费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等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审批,同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特殊党费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速办理。

第四章 特殊党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特殊党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发[2009]79号)的规定及下达的特殊党费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发放给农户的建房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准和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发放特殊党费建房补助资金必须出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特殊党费援建农民住房资金发放五联单收据。

第五章 特殊党费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特殊党费项目采取分类实施,以县(区)为主的原则建设。

项目建设中除技术性较强的施工作业外,尽量使用当地农民工。

第十七条 特殊党费项目必须按照省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招标投标规定,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一并批准。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46号)、《批转市重建办关于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64号)适用于特殊党费项目。

第十八条 特殊党费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学校项目施工必须由专业监理公司监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建设可以委托专业监理公司监理,也可从乡村党组织抽调专人与县(区)建设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实施监理。

监理中应严格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质量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59号)规定。

第十九条 特殊党费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特殊党费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概算建设。项目实施中严格控制投资,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复核,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特殊党费项目建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所有资料的整理工作。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书面申请,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及工程验收所需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项目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制度。验收的具体工作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09]180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特殊党费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特殊党费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督的内容包括前期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抗震设防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特殊党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设立监督班子,明确责任人,对特殊党费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督;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编制、审批核准、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特殊党费资金的划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教育、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其管理的特殊党费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特殊党费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确保特殊党费资金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涉及特殊党费项目的县(区)和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特殊党费建设的农户住房、学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在醒目位置设置特殊党费援建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三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科教)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要求,现对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高等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要任务。为了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使他们毕业后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条战线的骨干和生力军,需要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分配在各个阶段和环节上切实加强培养教育工作。

  毕业生思想教育,是高等学校培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搞好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重要保证,而且是进一步提高毕业生政治思想素质的重要一环。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政治上、思想上是否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能否服从国家需要和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毕业生的素质和精神面貌如何、是否受社会的欢迎,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不仅关系到教育的成败和学校的声誉,而且直接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各有关领导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深刻认识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总结经验,切实解决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高等学校实行了毕业生分配办法的改革,取得了较好效果。与此相应,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也有所改进和加强。教育的内容不断丰富,教育的形式有所创新,思想教育与解决毕业生实际问题的结合更加紧密。一些学校在分配工作任务比较重、难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始终坚决抓好毕业生思想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许多专、兼职政工干部和教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广大毕业生经过毕业教育,政治思想觉悟有了显著提高,绝大多数愉快地服从了国家分配,并涌现出一批志在四方、献身四化的先进典型。有的学校已初步形成了以服从分配为荣的良好风气。但是,还必须看到,各地和各校工作开展的水平还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做好毕业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抓得不力。有的学校不是从提高毕业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四有”人才的高度来抓这项工作,而仅仅满足于把毕业少送出学校了事。特别是对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十分薄弱,有的甚至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从整个工作来看,许多高等学校对新时期毕业生思想上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研究不够,教育的针对性不强,各方面的配合也不够好。各地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总结几年来的工作;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找出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工作水平提高一步,以适应形势和改革的要求。

  (三)分析研究新时期毕业生思想特点,更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在新的历史时期,毕业生思想情况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主流是好的,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改革和开放的社会环境,使大学生眼界开阔,学习勤奋,振兴中华的愿望更强烈,有利于激发他们投身改革,建功立业,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热情。但由于受国内外各种思潮的影响,他们中有些人对理想、人生、事业的追求往往又呈现出两重性。有的有为社会做贡献的愿望,但又不愿从艰苦的、扎扎实实的工作做起;有的想尽快成才,但又过分强调个人志趣,在选择工作志愿时往往忽视国家需要。

  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利于对毕业生进行形势任务和政策教育,激励他们为国家强盛、人民富裕而贡献力量。但由于受社会上一部分人“一切向钱看”、“事事讲实惠”等思想的影响,助长了一些毕业生在选择工作志愿时不考虑事业前途,只追求福利待遇,留恋大城市,不愿到艰苦的地方去的思想。

  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社会各方面对大学毕业生的迫切需求,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风气的初步形成,给搞好毕业生分配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给毕业生施展才干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毕业生不能正确估计自己,个别毕业生甚至产生了“待价而沽”的错误思想。

  分配办法的改革“供需见面”的实行,有利于把分配工作做得更细,把毕业生分配使用得更好,进一步做到学以致用,充分发挥毕业生的业务专长。但由干部分毕业生对分配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做法缺乏全面了解和正确的认识,出现了一些片面或错误的理解,如有的认为改革就是不要计划分配,可以随意自找工作单位等等;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还将会出现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这一方面给我们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提供了很多有利的条件,同时也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各地主管毕业生教育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注意研究、探讨新时期的毕业生思想情况和特点,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和利用有利条件,因势利导,解决新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创造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四)明确毕业生思想教育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根据培养“四有”人才总的目标和毕业分配的要求,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关心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出发,在大学几年培养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教育毕业生认清形势,明确责任,树立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坚定的事业心,自觉地按照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愉快地服从组织分配;帮助毕业生做好艰苦创业、献身四化的思想准备,使他们走上工作岗位以后能够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要以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为核心,着重对毕业生进行形势任务教育、理想纪律教育、分配方针政策教育和走向社会的预备教育。

  通过形势任务和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生认清改革和开放的大好形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光辉前景,明确自己肩负的历史重任,启发他们不忘党和国家的抚育培养,不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化强烈的爱国之情为报效祖国的实际行动,立志把自己所学的知识无私地贡献给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通过理想纪律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远大的志向和抱负,并把它引导到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上来,帮助毕业生树立革命的人生观,树立崇高的事业心;启发毕业生深刻认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道理,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需要与个人志愿的关系,抵制和反对各种错误思想的影响,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积极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通过分配方针政策的教育,要向毕业生宣传分配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做法,讲明分配方针、政策制订的客观依据,讲清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使毕业生深刻认识到分配办法的改革和分配方针原则的制订体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结合,符合毕业生的根本利益,调动其内在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顾全大局,自觉地服从分配计划的安排。

  各不同科类院校还应根据本校、本专业特点,对毕业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走向社会的预备教育。通过教育,使毕业生更加热爱自己所学的专业,同时使他们既要对未来的工作充满信心,又要看到自己的不足,从而正确认识自己,正确认识社会,勇敢地走向生活,虚心学习,积极进取,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五)改进教育方法,讲求教育效果。

  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毕业生思想情况,切实掌握毕业生思想脉搏,使每一项教育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要注意采取毕业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各种有吸引力、有说服力和感召力的教育活动。近几年来各地和学校组织历届毕业生中先进分子作报告,组织应届毕业生赴边疆考察,召开志在四方座谈会、先进代表表彰”会,请英模作报告,请校友回校座谈,请用人部门到学校宣传等教育活动,都受到了毕业生的欢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抓典型树榜样的方法,效果更好。各地和学校应注意总结这方面经验,进一步摸索更好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毕业生思想教育还应与其它有关教育和管理紧密结合。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与毕业生思想实际结合起来,把形势政策教育与毕业生服从国家需要教育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的教育与学生自我教育结合起来,把深入细致的毕业生思想教育与严格的行政管理、组织纪律结合起来。要认真做好毕业生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毕业生思想教育要做到有计划的安排,立足抓早抓紧抓好。要全面了解每个毕业生的德、智、体和家庭情况以及对毕业分配的想法和态度,区分不同层次,掌握重点和难点,把工作做深做细。调配工作开始后还要认真抓好集中教育。

  毕业教育要有一定的气氛。要充分发挥校内广播、校刊等宣传工具的作用。新闻单位和高等学校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进一步搞好宜传报道工作,从学校到社会形成一个鼓励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的舆论。

  (六)加强领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科教)部门要及早做出安排和部署,动员各种宣传力量,积极配合毕业教育,造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教育和调配部门,要担负起指导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的责任,在布置检查分配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要按照团的全国代表会议精神,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各种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很好地动员党、政、工、团及广大教师、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各方面的力量来做这项工作,做到组织落实,工作落实,真正抓出成效。要重视发挥教师的积极作用,要求他们同时担负起思想、业务两方面的指导责任,教育、指导毕业生很好地按照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要很好发挥党团员和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要进一步做好家长工作,要求他们很好教育和支持自己的子女服从国家分配。毕业生家长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各用人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

  认真抓好分配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是搞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分配工作的重要保证,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端正党风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坚持分配原则,执行分配政策,严肃分配纪律。有关领导和参与分配工作的干部要以身作则,秉公办事,作出表率。对不顾党纪政纪干扰分配工作,搞不正之风的,要坚决查处。

 


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2000年7月1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已经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0日

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
  (2000年7月1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预算行为,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监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
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 经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下列材料:
  (一)科目列到类、主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二)各部门预算收支汇总表;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支出表;
  (五)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与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三)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四)是否收支平衡、结构合理;
  (五)为实现预算平衡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六)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预算安排是否恰当。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可依法组织有关预算的视察、调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初审结束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为人代会提供审查依据。
  第十条 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询问。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 经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预算草案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准后,应及时向各部门、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重大支出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编报预算,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在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
向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动用超收收入较多时,市人民政府应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落实市人代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和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
  (二)对部门、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及全年财力平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及重点资金收支等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综合财力平衡的情况。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预算调整:
  (一)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原批准的平衡预算预计出现赤字的;
  (二)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的3%(含3%)的。
预算调整方案应于当年9月至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市本级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附有关资料:
  (一)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二)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三)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市本级预算调整情况,同时将初步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作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不同支出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等资金的调
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项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十五日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二)决算草案;
  (三)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本级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的收支总额以及平衡情况;
  (二)决算数字是否准确、编报内容是否完整、反映情况是否真实、收入支出是否合法;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提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审计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审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提
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纠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审查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决算中有关问题有权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民政府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并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听取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决算的决定。
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