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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17:0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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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6日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复印、打印(以下简称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第五条修改为“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复印设备,除承担相互间协作业务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对外经营复印业务。不得印制本办法第四条三至五项所列之印件。”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6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
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
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8月2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
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复印业的管理,保障复印业的合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防止利用复印业传播不健康读物,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复印、打印(以下简称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条 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健全的安全制度、废次复印件销毁和保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复印件样品;
  (二)建立健全承印登记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承接业务。承印单位委印印件时,应详细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委印件名称、印刷份数;承印个人印件时,应登记委印人姓名、住址、委印件名称和印制份数;
  (三)未经委印者同意,不得留存、仿制印件;
  (四)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保守机密,不准非法交易印件;发现委印人有利用印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疑现象,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条 禁止承印下列印件:
  (一)国家机关各种密级的文件、文稿、图纸和内部资料、刊物;
  (二)未公开发表的领导人的讲话稿和领导人讲话的记录;
  (三)货币、有价票证和国家计划供应的票证;
  (四)内容反动、淫秽和封建迷信的读物、图片及其他违禁品;
  (五)其他禁止翻印的票据、证券、材料。
  第五条 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复印设备,除承担相互间协作业务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对外经营复印业务。不得印制本办法第四条三至五项所列之印件。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复印业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市经贸委《2002年度南通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办发〔2002〕7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2002年度南通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2年度南通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月17日

2002年度南通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大工业经济的组织力度,激发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及广大企业加快发展的工作热情,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在苏中快速率先崛起"的目标,经研究,决定2002年对工业经济运行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开展全市工业企业综合实力50强评定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2002年度南通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范围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指标包括三项重点指标、两项附加指标、一项否决指标。


  1.三项重点指标为:(1)工业增加值;(2)销售收入;(3)实现利润。


  2.两项附加指标为:(1)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净增个数;(2)地方财政扶持当前生产的投入(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担保资金本金、工业先进奖励资金等)。


  3.一项否决指标为:安全生产。


  (二)考核对象


  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工业的领导,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发局)主要负责人;市工业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评分办法


  1.三项重点指标考核实行"三挂钩":一是与计划目标相挂钩;二是与全市总体发展水平相挂钩;三是与增长贡献份额相挂钩。设置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工业增加值指标占40分,与计划目标挂钩10分,与全市总体水平挂钩30分;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指标各占30分,与计划目标挂钩10分,与全市总体水平挂钩20分。计划目标挂钩考核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分,全市总体挂钩考核按与全市增幅比例计分;加减分以基本分为限。销售收入和实现利润增量设特别加分,销售收入在超过全市平均增幅之上的增量部分,每增加1亿元,加3分;实现利润在超过全市平均增幅之上的增量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3分。


  2.两项附加指标考核采用附加分。每净增1个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加3分;根据当年地方财政扶持当前生产的投入额度排序确定加分,最高加分为10分。


  (四)奖励办法


  1.根据考核得分,经市政府审定,确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一等奖奖励每个考核对象10000元,二等奖奖励每个考核对象8000元,三等奖奖励每个考核对象5000元。


  2.凡本年度所属工业企业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取消获奖资格。


  二、全市工业企业综合实力50强评定办法


  (一)评定范围:


  全市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工业企业。


  (二)评定指标及方法:


  评定指标包括企业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和两项资金占比水平;根据企业当期三项指标实绩排名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销售收入指标权重占50%,利润指标权重占30%,两项资金占比权重占20%。亏损企业取消评定资格。


  (三)表彰奖励:


  1.重点企业综合实力排名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季度排名前50名企业在《南通日报》或市经贸委《经贸动态》上予以公布;对全年排名前50名企业由市政府授?quot;南通市工业企业综合实力50强"铜牌,同时给予企业经营者1万元的奖励。


  2.企业当年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取消获奖资格。


  三、其他事项


  1.考核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名单,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了指导和推进三网融合第一阶段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10年7月20日向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尽快建立健全试点地区三网融合组织协调机构。试点地区省、市党委政府要组织宣传、电信、广电、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成立省级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级协调小组),负责当地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省级协调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承担与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络任务。
  二、组织制定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各省级协调小组尽快组织制定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包括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制定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方案;电信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等广电业务的实施方案;有线电视网络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和国内IP电话业务的实施方案;试点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监管平台的建设方案;当地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划措施,包括试点地区三网融合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和组织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地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应于2010年8月16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报至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安全评估小组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三、组织做好双向进入业务许可申报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经审查通过以后,相关试点企业和单位应自接到审查通过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电、电信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报材料。国有电信企业集团公司申请从事广电业务,由广电总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同意集团公司授权试点地区的子公司经营相应的业务。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比照增值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申请经营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和审批,同意总公司授权试点地区的子公司经营相应的业务。
  四、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试点地区电信、广电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安全监管,维护行业管理秩序,督促试点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责任,保障试点业务的协调有序开展。
  五、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试点地区党委、政府要抓紧研究出台扶持本地区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所涉及的扶持政策,推动网络建设和业务应用的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将电信传输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升级改造纳入本地区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使老百姓充分享受三网融合带来的益处;加强舆论引导,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