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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时间:2024-07-07 04:0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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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目 录

序言

一、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总体部署

(一)指导方针

(二)战略目标

(三)总体部署

二、人才队伍建设主要任务

(一)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

(二)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三)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三、体制机制创新

(一)改进完善人才工作管理体制

(二)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四、重大政策

(一)实施促进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的财税金融政策

(二)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政策

(三)实施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

(四)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

(五)实施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政策

(六)实施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政策

(七)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

(八)实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政策

(九)实施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

(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五、重大人才工程

(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二)青年英才开发计划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四)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

(五)文化名家工程

(六)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

(七)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九)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十)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

(十一)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

(十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人才规划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健全人才发展规划体系

(三)营造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人才工作基础性建设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人才保证,制定《人才规划纲要》。

序言

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人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人才是社会文明进步、人民富裕幸福、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推动力量。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加快人才发展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重大战略选择。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大力提高国民素质,在继续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的同时,加快形成我国人才竞争比较优势,逐步实现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才强国的转变。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提出了一系列加强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培养造就了各个领域的大批人才。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人才强国战略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战略,人才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科学人才观逐步确立,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初步发挥,人才效能明显提高,党管人才工作新格局基本形成。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人才发展的总体水平同世界先进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主要是: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匮乏,人才创新创业能力不强,人才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消除,人才资源开发投入不足,等等。

未来十几年,是我国人才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积极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人才竞争,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强国之路,科学规划,深化改革,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不断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一、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总体部署

(一)指导方针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扩大对外开放,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是: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

服务发展。把服务科学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科学发展目标确定人才队伍建设任务,根据科学发展需要制定人才政策措施,用科学发展成果检验人才工作成效。

人才优先。确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充分发挥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做到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以用为本。把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来培养人才、引进人才,积极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和实现价值提供机会和条件,使全社会创新智慧竞相迸发。

创新机制。把深化改革作为推动人才发展的根本动力,坚决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制度障碍,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

高端引领。培养造就一批善于治国理政的领导人才,一批经营管理水平高、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家,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和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专家、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一大批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一大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头人,一大批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级社会工作人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整体开发。加强人才培养,注重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培育拼搏奉献、艰苦创业、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关心人才成长,鼓励和支持人人都作贡献、人人都能成才、行行出状元。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推进城乡、区域、产业、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人才资源开发,实现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二)战略目标

到2020年,我国人才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和造就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确立国家人才竞争比较优势,进入世界人才强国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人才基础。

——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队伍规模不断壮大。人才资源总量从现在的1.14亿人增加到1.8亿人,增长58%,人才资源占人力资源总量的比重提高到16%,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人才素质大幅度提高,结构进一步优化。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每万劳动力中研发人员达到43人年,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8%。人才的分布和层次、类型、性别等结构趋于合理。

——人才竞争比较优势明显增强,竞争力不断提升。人才规模效益显著提高。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新能源、农业科技、宣传思想文化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建成一批人才高地。

——人才使用效能明显提高。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环境基本形成。人力资本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15%,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33%,人才贡献率达到35%。

专栏:国家人才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 单位 2008年 2015年 2020年

人才资源总量 万人 11385 15625 18025

每万劳动力中

研发人员 人年/万人 24.8 33 43

高技能人才占技

能劳动者比例 % 24.4 27 28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

高等教育的比例 % 9.2 15 20

人力资本投资占国内

生产总值比例 % 10.75 13 15

人才贡献率 % 18.9 32 35

注:人才贡献率数据为区间年均值,其中2008年数据为1978-2008年的平均值,2015年数据为2008-2015年的平均值,2020年数据为2008-2020年的平均值。

(三)总体部署

一是实行人才投资优先,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人才投入机制,加大对人才发展的投入,提高人才投资效益。二是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思想道德建设,突出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大幅度提升各类人才的整体素质。三是推动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善宏观调控,促进人才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四是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重视培养领军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统筹抓好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以及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各类人才,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五是改革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营造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人才制度环境。六是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与引进海外人才并举,积极利用国(境)外教育培训资源培养人才。七是加快人才工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人才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保护人才合法权益。八是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完善党管人才格局,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为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推进人才发展,要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到2015年,重点在制度建设、机制创新上有较大突破。到2020年,全面落实各项任务,确保人才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人才队伍建设主要任务

(一)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

发展目标: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以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为重点,努力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注重培养一线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建设宏大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到2020年,研发人员总量达到380万人年,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总量达到4万人左右。

主要举措: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学校教育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相衔接的开放式培养体系。探索并推行创新型教育方式方法,突出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加强实践培养,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建设一批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基地。加强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形成科研人才和科研辅助人才衔接有序、梯次配备的合理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明确、评价科学、创新引导的科技管理制度,健全有利于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评价、使用、激励措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制定加强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意见。改进完善院士制度,注重院士称号精神激励作用,规范院士学术兼职。加大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组织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推进“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人才项目。注重复合型人才培养,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观念,加大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和资助力度。加强产学研合作,重视企业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养,推动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发展创新文化,倡导追求真理、勇攀高峰、宽容失败、团结协作的创新精神,营造科学民主、学术自由、严谨求实、开放包容的创新氛围。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体系,从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

(二)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发展目标:适应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加大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开发力度。到2020年,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金融财会、国际商务、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等经济重点领域培养开发急需紧缺专门人才500多万人;在教育、政法、宣传思想文化、医药卫生、防灾减灾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培养开发急需紧缺专门人才800多万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各类专业人才数量充足,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人才结构趋于合理。

主要举措:加强产业、行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围绕重点领域发展,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调整优化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加大急需研发人才和紧缺技术、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大规模开展重点领域专门人才知识更新培训。建设一批工程创新训练基地,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工程师认证认可制度,提高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化、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规划,制定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向重点产业集聚的倾斜政策。继续实施“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艺等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特别是中青年理论家。依托重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大力培养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医药卫生人才培养。支持重点领域科学家参加国际科研计划、学术交流。完善重点领域科研骨干人才分配激励办法。建立重点领域相关部门人才开发协调机制。

(三)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1.党政人才队伍

发展目标: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核心,以中高级领导干部为重点,造就一批善于治国理政的领导人才,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勇于创新、勤政廉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善于推动科学发展的高素质党政人才队伍。到2020年,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干部占党政干部队伍的85%,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结构更加合理,总量从严控制。

主要举措:适应科学发展要求和干部成长规律,开展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干部自学。实施党政人才素质能力提升工程,构建理论教育、知识教育、党性教育和实践锻炼“四位一体”的干部培养教育体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改革方针,树立坚定信念、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加大竞争性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力度,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提高干部工作科学化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人才。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培养选拔和教育培训工作。实施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党政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及其能力素质评价标准,加强工作业绩考核。完善党政人才分类管理制度。加大领导干部跨地区跨部门交流力度,推进党政机关重要岗位干部定期交流、轮岗。健全权力约束制衡机制,加强干部管理监督。

2.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发展目标: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以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国际竞争力为核心,以战略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和一支高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到2015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量达到3500万人。到2020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量达到4200万人,培养造就100名左右能够引领中国企业跻身世界500强的战略企业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际化人才总量达到4万人左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竞争性方式选聘比例达到50%。

主要举措:依托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其他培训机构,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提高战略管理和跨文化经营管理能力。采取组织选拔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方式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健全企业经营管理者聘任制、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契约化管理。完善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年度薪酬管理制度、协议工资制度和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制度。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库。培养和引进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和企业发展急需的战略规划、资本运作、科技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专门人才。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和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

3.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发展目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打造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到2015年,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6800万人。到2020年,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7500万人,占从业人员的10%左右,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为10∶40∶50。

主要举措:进一步扩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养规模,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构建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一步实施并完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组织实施青年英才开发计划、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文化名家工程、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加大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法律、咨询、会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开发力度,重视传统服务业各类技术人才的培养。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制定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引导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才向企业、社会组织和基层一线有序流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合理分布。统筹推进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强化激励,科学管理。改进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等激励办法。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生活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注重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

4.高技能人才队伍

发展目标: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形成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到2015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400万人。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900万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达到1000万人左右。

主要举措: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一批示范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在职业教育中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和学生生活补助制度。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促进技能人才评价多元化。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完善国家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5.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发展目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提高科技素质、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核心,以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为重点,着力打造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数量充足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到2015年,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到1300万人。到2020年,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到1800万人,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2年,每个行政村主要特色产业至少有1-2名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带头人。

主要举措: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充分发挥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络、各类农民教育培训项目、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整合现有培训项目,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和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鼓励和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牵头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加快培养农业产业化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和农村经纪人。积极扶持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兴业,在创业培训、项目审批、信贷发放、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制度。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的表彰激励和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地位。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发展急需的农业技术人员、教师、医生等方面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城乡人才对口扶持,推进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社会工作者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人才下乡支农等工作。

6.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发展目标: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人才培养和岗位开发为基础,以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到2015年,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200万人。到2020年,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300万人。

主要举措:建立不同学历层次教育协调配套、专业培训和知识普及有机结合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社会工作学科专业体系建设。建设一批社会工作培训基地。加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制定社会工作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职业化管理。加快制定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政策措施。推进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公益类社会组织建设,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机制。制定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意见。

三、体制机制创新

(一)改进完善人才工作管理体制

1.完善党管人才的领导体制

目标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切实履行好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职责,用事业凝聚人才,用实践造就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提高党管人才工作水平。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团结人才、用好人才、服务人才。

主要任务:制定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的意见。健全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和督促落实机制,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党委、政府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中人才工作专项考核的权重。建立各级党委常委会听取人才工作专项报告制度。完善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实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发挥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用,强化各职能部门人才工作职责,充分调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形成人才工作整体合力。

2.改进人才管理方式

目标要求: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管理体制。改进宏观调控,推动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转变。健全人才市场体系,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遵循放开搞活、分类指导和科学规范的原则,深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扩大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

主要任务:按照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完善人才管理运行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人才管理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人才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和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的人才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人事制度。鼓励地方和行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与国际人才管理体系接轨的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3.加强人才工作法制建设

目标要求:坚持用法制保障人才,推进人才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制环境。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涵盖国家人才安全保障、人才权益保护、人才市场管理和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各个环节的人才法律法规。

主要任务:研究制定人才开发促进法和终身学习、工资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管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保护人才和用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1.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目标要求:坚持以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完善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注重在实践中发现、培养、造就人才,构建人人能够成才、人人得到发展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充分发挥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突出培养创新型人才,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统筹规划继续教育,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

主要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开发全过程,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道德水平。建立人才培养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动态调控机制,优化教育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建立高等学校拔尖学生重点培养制度,实行特殊人才特殊培养。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多元招生录取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社会参与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机制。完善发展职业教育的保障机制,改革职业教育模式。完善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分类制定在职人员定期培训办法,倡导干中学。构建网络化、开放式、自主性终身教育体系,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发展各类专业化培训机构。支持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军队人才培养体系。

2.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目标要求: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论文倾向,对人才不求全责备,注重靠实践和贡献评价人才。改进人才评价方式,拓宽人才评价渠道。把评价人才和发现人才结合起来,坚持在实践和群众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

主要任务:健全科学的职业分类体系,建立各类人才能力素质标准。建立以岗位绩效考核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分行业制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完善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准入,依法严格管理;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办法,提高社会化程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办法,落实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中的自主权。完善以任期目标为依据、工作业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办法。探索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办法。健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建立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实施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发现、识别人才的机制。健全举才荐才的社会化机制。

3.人才选拔任用机制

目标要求:改革各类人才选拔使用方式,科学合理使用人才,促进人岗相适、用当其时、人尽其才,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制度,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制度。

主要任务: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探索公推公选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建立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组织选拔、市场配置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派出制和选举制。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委任、聘任、选任等任用方式。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合同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和国家重大项目负责人全球招聘制度。

4.人才流动配置机制

目标要求: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市场服务功能,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建立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提供服务、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流动配置机制。健全人才市场供求、价格、竞争机制,进一步促进人才供求主体到位。大力发展人才服务业。加强政府对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和监督,推动产业、区域人才协调发展,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

主要任务:在建立统一规范、更加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基础上,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注重发挥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作用。进一步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制定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基础性作用的政策措施。推进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使之有利于引进人才。加快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完善劳动合同、人事争议仲裁、人才竞业避止等制度,维护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区域人才交流合作机制,加快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区域人才开发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布局,引导各类人才合理分布。

5.人才激励保障机制

目标要求:完善分配、激励、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和维护人才合法权益的激励保障机制。完善各类人才薪酬制度,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逐步建立秩序规范、激发活力、注重公平、监管有力的工资制度。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完善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国家、社会和单位相结合的人才保障体系。

主要任务:统筹协调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稳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产权激励制度,制定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健全国有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推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重点向创新创业人才倾斜。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在企业退休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重点倾斜。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探索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建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调整规范各类人才奖项设置。研究制定人才补充保险办法,支持用人单位为各类人才建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扩大对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的社会保障覆盖面。

四、重大政策

(一)实施促进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的财税金融政策

各级政府优先保证对人才发展的投入,确保国家教育、科技支出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逐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的要素投入结构,较大幅度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比重,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保障人才发展重大项目的实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应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人才培训。适当调整财政税收政策,提高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的提取比例。通过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用人单位、个人投资人才资源开发。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引导中西部地区加大人才投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人才开发项目。

(二)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政策

建立政府指导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通过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合作教育、共同实施重大项目等方式,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人才双向交流制度,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渠道,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实行“人才+项目”的培养模式,依托国家重大人才计划以及重大科研、工程、产业攻关、国际科技合作等项目,重视发挥企业作用,在实践中集聚和培养创新人才。对企业等用人单位接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等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三)实施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

对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采取政府购买岗位、报考公职人员优先录用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中小企业就业。逐步提高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基层招录公务员的比例。制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创业就业扶持办法。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实施公职人员到基层服务和锻炼的派遣和轮调办法。完善科技特派员到农村和企业服务的政策措施。实施东部带西部、城市带农村的人才对口支持政策,引导人才向西部和农村流动。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工作。加强和改进干部援藏援疆、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和少数民族地区小学“双语”教师特殊培养等工作,为西部地区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

(四)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

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业贷款等业务的规范发展,完善支持人才创业的金融政策。完善知识产权、技术等作为资本参股的措施。加大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力度,扶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加强创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服务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继续加大对创业孵化器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创建创业服务网络,探索多种组织形式,为人才创业提供服务。制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激励保障办法。

(五)实施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政策

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建立符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同特点的职业发展途径,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在创新实践中成就事业并享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全面推行职员制度。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扩大科研机构用人自主权和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健全科研机构内部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各项制度。建立以学术和创新绩效为主导的资源配置和学术发展模式。改进科技评价和奖励方式,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办法,克服考核过于频繁、过度量化的倾向。加大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投入力度,建立以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对高水平创新团队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健全科研院所分配激励机制,注重向科研关键岗位和优秀拔尖人才倾斜。改善青年科技人才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优先解决住房问题。

(六)实施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政策

完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和挂职锻炼制度,打破人才身份、单位、部门和所有制限制,营造开放的用人环境。扩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任职范围。拓宽党政人才来源渠道,完善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选拔人才制度。完善党政机关人才向企事业单位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七)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

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制定完善出入境和长期居留、税收、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参加院士评选和政府奖励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特聘专家制度。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提供创业资助和融资服务。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平台。完善外国人永久居留权制度,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度,探索实行技术移民,制定国外智力资源供给、发现评价、市场准入、使用激励、绩效评估、引智成果共享等办法。扩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规模。开发国(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完善出国(境)培训管理制度和措施。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海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推动我国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积极支持和推荐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国际、地区间互认。发展国际人才市场,培育一批国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制定维护国家重要人才安全的政策措施。

(八)实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政策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所有制组织中的人才,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开发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意见。政府在人才培养、吸引、评价、使用等方面的各项政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平等享受。政府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项目、信息等公共资源,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平等开放。政府开展人才宣传、表彰、奖励等方面活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平等参与。

(九)实施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

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全国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健全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企业用工登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满足人才多样化需求。创新政府提供人才公共服务的方式,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为各类人才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加强对人才公共服务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大力开发公共服务产品。

(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制定职务发明人流动中的利益共享办法。建立非职务发明评价体系,加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支持和管理。制定国家支持个人和中小企业发明创造的资助办法,鼓励创造知识财产。加强专利技术运用转化平台建设。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措施。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执法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信用制度。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市场和文化氛围,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国际合作交流。

五、重大人才工程

(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为积极应对国际科技竞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眼于培养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在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科研领域设立100个科学家工作室;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每年重点支持和培养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着眼于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每年重点扶持1000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依托一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若干重点领域创新团队;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依托,建设300个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二)青年英才开发计划

着眼于人才基础性培养和战略性开发,提升我国未来人才竞争力,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重点学科领域,每年重点培养扶持一批青年拔尖人才;在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基础学科建设一批国家青年英才培养基地,按照严入口、小规模、重特色、高水平的原则,每年选拔一批拔尖大学生进行专门培养;为培养造就未来国家所需的高素质、专业化管理人才,每年从应届高中、大学毕业生中筛选若干优秀人才送到国外一流大学深造,进行定向跟踪培养。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着眼于提高我国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到2020年,培养一批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经营能力的企业家;培养1万名精通战略规划、资本运作、人力资源管理、财会、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四)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教育人才队伍,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每年重点培养和支持2万名各类学校教育教学骨干、“双师型”教师、学术带头人和校长,在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培养造就一批教育家、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

(五)文化名家工程

为更好地推动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着眼于培养造就一批造诣高深、成就突出、影响广泛的宣传思想文化领域杰出人才,每年重点扶持、资助一批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名家承担重大课题、重点项目、重要演出,开展创作研究、展演交流、出版专著等活动。到2020年,由国家资助的宣传思想文化领域文化名家达到2000名。

(六)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

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全民健康需要,加大对卫生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到2020年,培养造就一批医学杰出骨干人才,给予科研专项经费支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支持培养5万名住院医师;加强以全科医师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培训30万名全科医师,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七)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重点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在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分层次、有计划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其中,中央层面实施“千人计划”,建设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用5-10年时间引进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围绕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每年培训10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到2020年,累计培训1000万名左右。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

(九)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

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强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到2020年,在全国建成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120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养100万名高级技师。

(十)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加大对现代农业的人才支持力度。到2020年,选拔一批农业科研杰出人才,给予科研专项经费支持;支持1万名有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开展技术交流、学习研修、观摩展示等活动;选拔3万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和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10万名生产能手和农村经纪人等优秀生产经营人才,给予重点扶持。

(十一)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

为促进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在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每年引导10万名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社会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工作或提供服务。每年重点扶持培养1万名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急需紧缺人才。

(十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

着眼于解决基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才匮乏问题,培养锻炼后备人才,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就业。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用5年时间,先期选派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到2020年,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目标。统筹各类大学生到基层服务创业计划。通过政府购买工作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服务、就业和自主创业。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人才规划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人才规划纲要》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方案和重大工程实施办法。建立《人才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考核机制,加强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人才发展规划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以《人才规划纲要》为指导,根据实际,编制地区、行业系统以及重点领域的人才发展规划,形成全国人才发展规划体系。

(三)营造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的良好社会环境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人才工作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方针政策,宣传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和《人才规划纲要》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宣传《人才规划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人才工作基础性建设

深入开展人才理论研究,积极探索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加强人才学科和研究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人才资源统计和定期发布制度。推进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人才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加强人才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才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才发展规划,由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
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
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
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
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
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
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
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
批准。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第八条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年限为: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
;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第六期九年以上。
  士官分期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
、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第九条士官担任除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
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
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
、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
  第十二条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
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
三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
核。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
、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第十八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
据。
  第十九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
为上等兵军衔;
  (二)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
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三)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
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
为四级士官军衔;
  (四)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
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
为六级士官军衔。
  第二十条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期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提升
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
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
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
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
或者病休的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士兵在受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应当按期晋
升。
  第二十五条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
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第二十七条士兵军衔评定、授予的程序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
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
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
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
并派专人遣送回原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工资由基础工资、军衔等级工资、军龄工资组
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第三十二条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经军事院校培训并担任基层
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四条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
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
应当准予落户。
  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
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第三十七条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
费。
  第三十八条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
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
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
五天;
  (二)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
二十天;
  (三)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
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第四十条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
即结束探亲和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
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
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四十四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
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乱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同当地有
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
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八条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十年的中级士官、
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
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高级士官作退
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
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士兵退出现役后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工龄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
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
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水利部/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利用管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现有工程设施,发挥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展水电、养鱼、植树、农副业、畜牧业、运输业、机械修造加工和旅游业等综合经营,广开生产门路,增加收入,努力做到经费自给
有余。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财政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合理使用资金,注意经济效果;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充分发挥财会工作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生产服务单位,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要求增收节支,以收抵支,逐步减少国家财政补贴,尽快做到经费自给有余。财务包干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定额上交,超收留用”。适用于收入较多,经费自给有余的单位。
2.“收入不交,差额不补,自求平衡,以丰补歉”。适用于经费自给自足的单位。
3.“定收定支,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自给”。适用于新建和经费暂时不能自给的单位。
以上三种形式,具体到一个单位实行哪一种形式以及定额上交和定额补贴的标准,由水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除按原来规定应交财政部门的收入外,上交给主管部门的收入,由水利部门商同财政部门调剂使用,原则上工程单位由那一级管理,就在那一级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的各项生产服务事业,应在统一领导、统一经营、统一计算盈亏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的内部经济核算,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充实财务会计人员,以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要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财会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权。从政治上、工作
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
要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显著成绩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财会人员履行职权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财务会计人员要力求稳定,不要随意调动。确需调动,要事先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或上级机关同意。财会人员调动工作,应按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
第七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上报的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应进行认真的审核、汇总。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农业银行。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年度生产、事业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表(水计1表)、主要产品成本计划表(水计2表)、财务包干结余分配计划表(水计3表)、专用基金计划表(水计4表);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核
定定额上交、定额补贴和考核计划以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应同时抄送开户的农业银行,据以监督资金的使用。
在编制财务计划时,各项指标应本着积极可靠的原则,使广大职工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和超额完成。
第九条 为保证年度财务计划的实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编制季度财务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查分析,发动群众讨论,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及设备工具等,凡单位价值在二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一律列为固定资产。主要生产工具虽未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数量较多,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用途一般划分为七类:
1.房屋:指车间、仓库、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等房屋。
2.建筑物:指水利工程的主体和配套工程、电站、渠道、堤坝、涵闸、桥梁、公路等各种建筑物。
3.生产设备:指生产经营用的发电、排灌、加工等机械设备。
4.运输设备:指汽车、拖拉机、船只、胶轮车、平板车等运输设备。
5.工具和仪器:指生产工具、器具及工作仪表、仪器等。
6.经济林木:指成片的果、桑、茶及其他各种经济林木。
7.其他:指不属于以上范围内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凡生产经营用的房屋、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仪器等固定资产,均应提取固定资产基本折旧。提取折旧的办法,一般可以按单项固定资产折旧率计提,也可以按分类折旧率或按全部应提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计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
定。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大坝、堤防、闸坝和渠系等建筑物、桥梁、公路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如水费标准中包括水工建筑物折旧的,应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初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计算,当月增加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连续停用一个月以上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当月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应照提折旧。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主要留给单位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水利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集中一部分,在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之间调剂使用,集中的比例不得超过30%。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过去未提取折旧的,如提取折旧后,收不抵支需要增加补贴的,经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少提折旧或暂不提折旧。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和定期清查盘点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和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应实行有偿调拨,调拨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作单位的“更新改造资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必须由单位领导,技术、财会人员和工人代表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确实不能修复的,应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清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报废损失,必须详细说明原因,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
能转帐或冲销。属于个人失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追究经济责任,根据具体情况,严肃处理。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周转金(流动资金性质)应根据生产情况确定最低需要额。周转金由原来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流动资金,上级拨入的扶持综合经营的周转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用于周转的资金解决。周转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不得挪作基本建设
支出。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现金开支的范围,一般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医药费、办公费、旅差费和不足转帐的小额零星款项。应由银行结算的各种款项,不得使用现金。
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一律由出纳人员办理,严禁会计兼管现金。现金的收支业务应根据会计人员审核签证的收付凭证办理,序时逐笔记帐,当日结出余额,并与实存现金核对相符。不准私自挪用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充现金,不准帐外保留现金,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的库存现金应及
时存入银行。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事宜。经常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不得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存款的收入和支出,应序时逐笔登记入帐,定期与开户银行的对帐单逐笔核对。
第二十条 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应随时清理结算;各种借入款项,应按规定到期归还;供销业务,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遵守结算纪律,接受银行监督,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不要相互占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物资采购,应根据生产计划和事业任务,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任意采购计划外物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二条 加强物资管理,建立和健全物资的收、发、领、退制度。物资进出库,必须填制“入库”和“出库”凭证,并及时做好记帐工作,正确反映收、发和结存情况,不准采用“以购(收)作耗”和“以结存倒推消耗”等作法,避免物资丢失,杜绝贪污盗窃现象的发生。
在用低值易耗品,应设置“财产登记备查簿”加以管理,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物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年度终了时,必须对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积压物资,要积极进行处理;对盘盈、盘亏和变质毁损物资,要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处理。

第五章 生产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费、电费的征收,应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争取财政、银行、粮食等部门密切配合与支持,做好收取水费、电费的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户签订经济合同,明确供用双方的经济责任。
用水用电单位应按合同规定交纳水费、电费,不得拒交或无故拖欠。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的农副产品和工业产品,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计价。对外提供劳务要按照当地国营单位价格合理收费。

第六章 生产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正确计算生产成本。对主要作业项目如:供水、供电、水产,必须单独核算成本,其他作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单独核算成本或综合核算成本。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项目核算成本,认真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凡属当期负担的生产费用不得跨期分摊,凡属生产成本以外的开支不得挤入生产成本,能分清某个单项作业的费用不得列为共同费用。各个单项作业之间相互
提供水、电、劳务、产品,均应进行内部结算。
第二十八条 加强生产费用的管理,是搞好成本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搞好班组(单车、单机)核算的基础上,加强成本管理,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材料消耗,加速资金周转,做到“支出按计划,消耗有定额,成本有核算”,促
进生产,节约开支,降低成本,以保证生产和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

第七章 财务包干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包干结余,要坚持大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部分用于建立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分配原则,要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具体分配比例,由水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在全面完成“安全”、“效益”、“净收益”三个主要指标的前提下,方可按核定的比例在留用的财务包干结余中提取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未全面完成三个主要指标的,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核减其提取比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不予
提取。
完成安全指标,主要指工程安全运用,设备安全运行,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效益指标应按当年计划效益考核。
第三十一条 自给自足和定额补贴单位,在增收节支中增加的盈利或降低计划亏损,应视同“净收益”指标的完成,可以适当提取一部分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列作财务包干结余分配。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形成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一般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专用基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要节约使用,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更新改造资金由按照规定比例留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有偿调出或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组成。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新产品试制、劳动保护安全措施、零星土建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第三十四条 生产发展基金是从财务包干结余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发展综合经营、工程养护和以丰补歉的储备资金。也可以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的周转金。
第三十五条 福利基金包括按照标准从管理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从留用的财务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基金和实行公费医疗拨入的职工医药费。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兴办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文化设施、改善职工生活条件等开支。职工福利费的开支标准,
仍应按一般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职工奖励基金是从留用的财务包干结余中提取的用于奖励的资金。
发放职工奖金,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鼓励先进的原则,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行记分计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凡按规定可以享受奖金的,应与正式职工同样计发奖金。
第三十七条 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使用和分配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章 事业费专款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费专款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拨入不列入财务包干的专项拨款,如特大防汛费、临时发生的工程修复费等,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拨款规定的项目和范围开支,并应按照水利事业费管理要求编报预决算。水利事业费的会计核算,由水利主管部
门规定按《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或并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兴建管理的水库、灌区、堤防、闸坝、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一年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查。
附:财务计划表格式(略)




198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