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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制度的规定

时间:2024-07-13 11:38: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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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制度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制度的规定

(1999年10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价格管理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价格听证会,是指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会议形式组织社会有关方面的代表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的论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价格听证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下列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制定或者调整时,必须进行价格听证会: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听证会的具体价格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价格听证会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管理的价格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

价格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价格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第六条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以及法律、经济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

第七条制定或者调整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内的价格,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称申请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交组织价格听证会所需的下列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需要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的项目、标准和理由,申请人或者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事项;

(二)上年度及当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说明;

(三)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周边地区及省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的说明材料;

(四)本单位或者行业对成本增支因素拟采取的消化措施及消化程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九条出具初审意见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价格听证会。并在价格听证会举行之日十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一并发送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

第十条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情况;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三)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意见;

(四)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五)价格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

(二)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三)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价格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价格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价格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二)申请人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价格主管部门介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负责初步审核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鉴证机构介绍审核过程和初审意见;

(五)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和初审意见进行论证;

(六)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听证会结束后整理会议纪要,发送参加会议的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对价格听证会论证的内容意见分歧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价格听证会。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吸收价格听证会上提出的合理意见,并据此修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价格项目,应当连同价格听证会会议纪要一并报请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经人民政府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行业和品种的价格听证会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增强创业者的诚信意识,落实《关于印发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4〕5号)要求,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现印发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诚信教育大纲(试行)

  一、课程的性质和教学目的
  诚信教育是创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通过学习本课程,使
创业学员了解什么是诚信,明确在创业中为什么要讲诚信,以及怎么讲诚信,并掌握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知识。
  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使学员树立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的观念,增强诚实守信、
合法经营的意识,为企业的成功开办和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二、教学要求和内容
  (一)什么是诚信
  1.教学要求
  (1)掌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诚信是经商之道
  (2)了解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商业法律体系的构成
  (3)认识诚信对于国际交往的重要意义
  2.教学内容
  (1)诚信是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2)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精神追求
  (3)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4)诚信是经商之道
  (5)诚信是商业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
  (6)诚信是国际交往的惯例
  (二)为什么要讲诚信
  1.教学要求
  (1)明确讲诚信对于成功创业、取得贷款、正当竞争、维护客户和获得企业长远发展利益
的重要意义
  (2)了解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原理
  (3)了解政府部门对企业划分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情况
  2.教学内容
  (1)诚信是创业的根基
  (2)诚信是获得贷款的前提
  (3)诚信是合作的基础
  (4)诚信是正当竞争的守则
  (5)诚信是维护客户的必备条件
  (6)诚信的商誉给企业带来长期利益
  (7)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启动后,失信会受到惩罚
  (8)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划分信用等级并分类管理
  (三)怎样讲诚信
  1.教学要求
  (1)掌握怎样诚信处理与公共部门、银行、客户以及本企业员工的关系
  (2)学会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方法
  (3)了解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创建企业信用文化的相关知识
  2.教学内容
  (1)如何建立与公共部门的诚信关系
  (2)如何建立与银行的诚信关系
  (3)如何建立与客户的诚信关系
  (4)如何诚信处理企业内部关系
  (5)如何在讲诚信的同时保护自己
  (6)失信后如何补救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教学要求
  (1)掌握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
  (2)了解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3)了解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基本情况
  2.教学内容
  (1)什么是社会信用体系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3)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简介
  (4)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三、课时安排诚信教育课程共安排6课时,具体分配如下:
  第一部分 什么是诚信………………1课时
  第二部分 为什么要讲诚信…………2课时
  第三部分 怎样讲诚信………………2课时
  第四部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课时
  四、教学建议
  (一)在进行诚信教育时,应注重与其他创业培训课程的衔接与融合,将诚信教育与创
业过程紧密联系。
  (二)鉴于培训课时紧张,要求教师对于教材中重点和难点内容在课上统一集中讲授,
浅显易懂的内容,可鼓励学员课下个人自学。
  (三)培训形式应当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授课、专家现场咨询和案例教学相结合,也
可以组织学员收看远程培训节目。
  (四)培训要从学员的实际水平出发,采取学员易于接受的方式。培训教师可适当安排
多种形式的课堂活动,如开展针对案例的课堂讨论和辩论等,鼓励学员发表自己的见解,积
极参与教学。
  (五)要注意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的多样化,积极利用投影仪、录音机、录像机、计算
机等教学设备,进行形象直观的教学。
  五、考试与评估
  (一)考试
  本课程的考试不仅要关注学员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更要注重考查学员分析问题和解
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考试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并以主观题为主。
  客观题包括选择填空题和判断题两种形式,内容以教材中常识性的知识为主,目的在于
普及基础知识。
  主观题包括一般问答题、情景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三类,一般问答题只需要学员根据教
材内容作答;情景问答题以某个生动的实际场景为背景设定问题,主要考查学员对培训内容
的实际运用能力;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对案例作出较为深入的分析,考查学员对培训内容的
综合掌握能力。
  2.考试方式:开卷考试。
  3.考试时间:1.5小时。
  在编制试卷时,要注意考试的范围、试卷的结构,以及各类题型的搭配,并控制考试时
间。
  (二)评估
  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对培训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评估实行结果评估和过程评估相结合,并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
多种角度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9日 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条 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和发证,负责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审批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部直属单位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第七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八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审查;
  二、地方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
  三、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查。
  经各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部备案,经部复核后,发放考试通知,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上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由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初审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2.各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三、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汇总报部建设与管理司。
  四、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 监理员上岗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二条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审批、发证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2.各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流域机构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是部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域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三、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注册书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同时报送水利部备案。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单位,须重新注册。每年年检期间办理注册手续,并换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机关每年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年检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消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年检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年检时应向注册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一年内所参加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及监理内容等情况;
  2.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
  3.主要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水利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