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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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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宁德文化强市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宁德市人民政府〔2011〕117号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宁委发〔2012〕2号《中共宁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精神,设立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化改革与发展,支持对象是市委、市政府鼓励投资的市级文化产业项目,即: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明显提升宁德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项目和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重点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二)市本级重点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三)市级培育引进文化创意人才工作经费;
  (四)市级文化产业及文化旅游精品工程;
  (五)市级重点文化产业网站建设和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如参加文博会、艺博会、茶博会、图书交易会等;

(六)市级文艺创作重点项目的扶持奖励;
  (七)市属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项目,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市场化项目等;
  (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有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对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贴额度。
  (三)奖励。主要用于对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奖励。
  (四)股权投资。主要用于政府鼓励优先发展的成长性良好,示范效应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文改办受理资助申请,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文改办主要职责: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公布项目申报通知,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组织项目的验收;向市财政局提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被市委、市政府确定作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点进行重点扶持培育的县(市、区)文化骨干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二)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于每年年初公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请资助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五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负责相关项目的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和考察的意见,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报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并会同市文改办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文改办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改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市文改办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改办组织有关人员选择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府令第108号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3〕6号)已经2013年9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9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城镇居民医保、原新农合政策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市长 艾学峰


2013年9月16日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市级统筹、分级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非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常住人口(学生除外)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其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四统一分”的管理模式,即全市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管理模式、医保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业务分级经办。
第五条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缴费确认、待遇核发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教育、农业、公安、残联、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包括市级专项经费和按参保人数人均不低于1.5元的配套经费)和信息系统网络建设运行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
(三)原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及新农合基金的历年结余;
(四)利息收入;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6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20元,按以下方式缴纳:
(一)城乡居民应以家庭(户籍)为单位参保,且须选择同一缴费档次。
(二)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按60元标准执行。
(三)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60元标准由政府全额资助。
各级财政补贴标准按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
大病保险资金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中筹集并控制在当年基金收入的5%左右,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通过提高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解决,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市级风险调剂金为当年筹资总额的3%。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其利息计算方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按上年度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所承担的补助费用上解到韶关市财政专户。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十五条 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或续保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保费按年征收,一经缴费,待遇期内不予退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只能于下一年度办理。
新生儿参保可不受时间限制。
参保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或外地医保、户籍等发生变化需及时到原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减员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以户籍为单位到就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并提供户口簿原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可支持银行代扣的银行存折原件等资料。也可直接登录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www.e12345.gov.cn)首页“网上城居医保”窗口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还可以选择以下参保缴费方法:
(一)农村居民缴费可以由村委会具体负责,统一向农户收取或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村委会将本村收缴的医保费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将存款单据和按实名制统一建立的参保登记花名册报送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二)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学校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
(三)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由各县(市、区)民政、残联于每年9月1日前审核确认后统一报送纸质及电子名单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录入。
(四)新生儿参保缴费到户籍所在医保经办机构或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办理参保缴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居民户口簿;
2、新生儿出生证、参保居民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3、新生儿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可支持代扣的本市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原件一份;
5、符合特殊人群中的新生儿参保还须提供监护人的《广东省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金存折、民政部门或残联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本市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外地居民医保的,可以不随户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但必须提供参保的缴费凭证或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可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社保卡受理窗口、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合作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办卡手续按《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2〕10号)执行。首次办卡不收取办卡工本费。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新生儿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时限为从出生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特殊病种、普通门诊医保待遇及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大病保险具体办法由韶关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下列项目须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
1、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5%;
2、使用全血、血浆、成分血的,个人先自付20%;
3、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内的部分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
4、使用医用进口材料的,个人先自付40%;
5、使用人血白蛋白时,因肝脏疾病导致重度低蛋白血症的,个人先自付50%。
第二十三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一般诊疗费项目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支付范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10元,村卫生站标准5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线以内部分,按比例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一)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未定级基层医疗机构100元,二级专科医疗机构300元,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起付标准减半。
患同种疾病在15日内二次住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只需缴交一次起付标准。
(二)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
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
医院级别

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档
90%
75%
50%

二档
90%
80%
60%


(三)参保居民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符合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一)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1、在医疗机构对休克、昏迷、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气胸、血气胸、内外大量出血、心脏骤停、急性心衰、急性肾衰、急性中毒等进行的急症抢救治疗;
2、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
3、尿毒症的透析治疗;
4、器官、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的检查;
5、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治疗;
6、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的治疗;
7、乳腺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治疗;
9、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残疾人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感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康复项目;
10、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含躁狂症、抑郁症)、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
(二)支付比例:
1、透析治疗需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和一次性国产材料的,免个人先自付部分;
2、透析治疗需使用人血白蛋白的,个人先自付30%;
3、其他项目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终生只自付首次起付标准。
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参保患者门诊使用激素类药物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在本市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符合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高血压病(Ⅱ期);
2、冠心病;
3、慢性心功能不全;
4、肝硬化(失代偿期);
5、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7、类风湿关节炎;
8、糖尿病;
9、帕金森病;
10、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肺结核;
13、癫痫。
(二)支付比例:符合上述门诊特殊病种有关的费用按照一级医疗机构55%、二级医疗机构40%、三级医疗机构35%的报销比例支付。
符合上述门诊特殊病种的年度限额为2万元,并累计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婚检机构发生的婚检费用,按120元/人的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列支。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为一次住院,只扣减一次起付线,按出院所属年度的医疗待遇标准结算,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所属年度的医疗待遇标准分别结算。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属于以下情形的,先由个人自付5%,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一)已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居民,在异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
(三)异地急诊、抢救的;
(四)异地求学的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五)在本市就读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除上述情形外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先由个人自付25%,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一条 县(市)参保居民在韶关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无正当理由要求前往的,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就业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一缴费年度内同时参加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能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待遇,只能在两者中任选一个险种报销。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缴费一年的8万元,连续缴费两年的12万元,连续缴费三年的16万元,连续缴费四年及四年以上的2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原城镇居民医保、原新农合连续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后重新参保的,按新参保居民享受待遇。
第三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除急诊、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六)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七)国家、省、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 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章 医保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提供社会保障卡就诊(办卡期间可使用临时社会保障卡或参保凭证)。临时社会保障卡可到社会保险保经办机构办理。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的计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并公布的医疗机构为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医疗保险服务范围、费用结算方式、费用的支付标准以及费用审核和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并与医保经办机构信息平台联网。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协议提供医疗服务,严格把握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优质服务。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患者资料,按照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将医疗费用明细表录入信息系统。在使用自费药、自费项目等时,应事先告知患者,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
第四十一条 实行分级诊疗转院制度。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经转出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并经转出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或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然后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对于急、危重病例可视病情先行转诊转院,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上述手续。
第四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居民结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后,属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医保与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相衔接。
第四十三条 参保居民凭本市定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疾病诊断书到户籍、本市学校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申请,经审批后方能享受待遇,审批三年有效。
第四十四条 对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参保居民,按长期异地就医管理,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填写《韶关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定点医院登记表》,规范异地就医信息记录。
第四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作返回结算:
(一)经核准,参保居民确因急诊或抢救,在非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在参保前所发生的住院费用;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保居民符合返回结算条件的,应当自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住院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的原件;门诊急诊病历、医院住院病历、特殊检查报告等的复印件。所有材料须盖医院公章;
(三)转市外就诊的需提供转院的特殊情况审批表;
(四)异地求学的需提供学校证明;
(五)本人银行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公示制度,各居(村)委会须每月公示辖区内参保居民就医报账情况,尤其对大额费用等进行重点公示,保证参保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公示制度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以基金预算管理下总额控制为基础,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按服务单元、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另行研究制订。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预结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财政、经办机构和银行的收缴对账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同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办机构对基金的收支、管理的专项报告,组织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监督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督促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有责任共同维护统筹基金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
第五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建立周转金制度,财政部门按上年度基金月均支付额的标准,给予经办机构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医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五十三条 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时,出现赤字的县(市、区)政府按赤字5%的比例承担。
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出现赤字的县(市、区)政府按赤字比例共同承担40%;剩余的60%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历年结余和风险调剂金承担,仍不足以解决时,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投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参保居民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以及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城乡居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履行医疗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等医疗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招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公开招标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活动,随机抽取15个参保单位和居(村)委会代表参与评标,财政、纪检监察等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代表全程参与监督。实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模式引入市场机制。
第六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作状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缺口的,由地方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城镇居民医保、原新农合政策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关于发布《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等


关于发布《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中国科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联合制定了《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中国科协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



  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特制订《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

  一、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节能减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资源相对不足,许多资源的人均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我国的资源利用效率较低,污染排放较严重,单位产值能耗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市场规模扩大的发展阶段,经济增长对能源需求和消费仍保持持续上升的趋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为此,我国必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走清洁发展、节约发展的道路,节约能源,降低能耗,减少排放,缓解能源紧张,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缓解人口资源矛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应对全球环境变化,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事关中华民族振兴与发展的长远利益。

  (二)全民参与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根本要求。

  节能减排是一项惠及全民的事业,也是一项需要全民共同参与的事业。我国是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动员全民参与节能减排,从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用等方面入手,从生活点滴做起,将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多重效益。根据对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用等六大类36项全民节能减排行为潜力测算,全国年节能可达7700万吨标准煤,可用来创造GDP约6400亿元,减少大量的二氧化硫和COD排放,相应减少约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

  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涉及生产、生活、建设、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关系各行各业、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切身利益,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社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三)科学技术是实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支撑。

  我国仍处于工业高速增长阶段,资源利用率低、能耗高、污染重。我国企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水平仍然较低,已有的技术成果没有得到有效地推广和应用。因此,必须开展高效节能与污染控制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的研发,大力推广、普及和应用节能减排科技成果,为转变生产方式,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供技术保障。

  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社会上过度消费、铺张浪费的不良社会风气有蔓延的趋势;不爱惜资源、不爱护环境等不良现象依然存在,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有待提高。因此,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引领和支撑,宣传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和方法,推广应用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提高全民的节能减排意识和能力,转变不合理的消费模式,提倡崇尚节约、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社会风气。

  二、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紧紧围绕“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每天做起,从周边做起”这一主题,按照“政府引导,全民参与;科技支撑,普惠于民;分类指导,综合示范;创新机制,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实施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

  1、政府引导,全民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将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列为政府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社会公众是行动的参与主体,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方位参与到节能减排行动中去。

  2、科技支撑,普惠于民。

  要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的关键技术瓶颈和城镇、农村节能减排的重点技术问题,开展节能减排高新技术、适用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面向全社会普及节能减排科技知识,推广应用节能减排科技成果和方法,提高全民节能减排的科学素质和能力,让科学技术惠及普通民众。

  3、分类指导,综合示范。

  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对象的特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城市社区、村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节能减排科技综合示范工程,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其区域辐射和示范作用,把各类科技综合试点作为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的落脚点。

  4、创新机制,务求实效。

  要以提高全民的节能减排意识和能力为重点,创新推动机制,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样、切实可行的方法,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行动目标

  到2010年末,全民的节能减排意识和科学素质显著提高;企业生产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成效,能耗和污染排放明显降低,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行业节能减排技术能力得到增强;社会公众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更加科学文明;节能减排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依靠科学技术,全民参与节能减排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具体目标如下:

  1、发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围绕衣、食、住、行、用等全民节能减排潜力量化指标,切实将节能减排的要求落实到社会公众日常的生活、消费行为中去。

  2、以高能耗、重污染企业的节能减排为重点,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减排潜力大、应用面广的关键技术,建设一批节能减排科技试点企业和产业化示范基地。

  3、建设培育一批城市社区、村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

  4、建设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基地;建立节能减排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与成果转化体系。

  5、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政策研究,进一步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研究制订科学、可行的全民节能减排成效评估指标和方法。

  三、行动内容

  (一)制订发布全民节能减排潜力量化指标。

  发布反映社会公众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36项全民节能减排潜力量化指标,开发、推广和普及基于互联网的全民节能减排计算软件,提高社会公众的节能减排意识和能力,发掘公民节能减排的潜力和积极性。

  (二)开展全民节能减排宣传。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民节能减排科技宣传工作,将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要求,转变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1、开展全民节能减排媒体宣传,联合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视角、多层次地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传各地节能减  排的先进典型,及时反映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2、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区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减排常识宣传,开展以节能减排为主题的科技宣传周和宣传日活动,推广节能减排先进做法和经验,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不良现象,树立崇尚节约环保、反对污染浪费的社会风气。

  (三)全民节能减排科技教育与普及。

通过开展多样化的科普与教育工作,全面提升我国公民节能减排的科学素质和能力。

  1、广泛动员青少年参与节能减排科技行动。在中小学校内开设节能减排课外科普课程,开展“节能减排小专家”科技进校园活动,提高青少年的节能减排科技意识,让中小学生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从课堂传播到千家万户。

  2、编写《全民节能减排手册》、《全民节能减排技巧汇编》等科普材料,组织专家队伍,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推广国内外生活节能减排小窍门和实用方法,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和村镇开展节能减排活动。

  3、选择节能减排先进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典型,作为节能减排科技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四)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

  加强对适合我国国情的节能降耗技术、控污减排关键技术、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为全民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1、围绕节能降耗,组织实施工业余热余能梯级利用技术、建筑节能技术、节能新材料开发利用、照明节能技术、循环经济共性技术等研发项目,攻克一批节能降耗关键和共性技术,为节能降耗提供技术支撑。

  2、围绕控污减排,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加工清洁工艺与深度综合利用技术、重点耗水行业节水减污技术、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与无害化技术、工业废气控制与资源化回收利用、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技术项目,攻克一批减排治污共性和关键技术,为控污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3、围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新能源开发,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生物柴油、乙醇等环保替代能源开发应用等技术研发项目,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研发和应用示范,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节能减排适用技术成果的集成、推广和应用。

针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和城镇、农村的节能减排的技术需求,推广普及节能减排适用技术、设备和产品。

  1、对国内外节能减排适用技术成果,特别是对已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取得的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进行汇总与筛选,建立“全民节能减排适用技术成果库”。

  2、开展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普及。针对机关、单位、社区、家庭对节能减排适用技术的需求,推广普及适用技术、知识和窍门。面向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推广、应用清洁生产、高效能源利用、污染控制等适用技术。

  3、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推广普及鼓励政策的研究,为技术推广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建设技术推广网络平台,大力开辟节能减排技术成果信息化服务的新途径。

  (六)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节能减排专家队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产业发展,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1、按照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区、农村居民节能减排的需求和特点,在政府引导下建设节能减排公共技术服务队伍,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指导,为农村居民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援助;开通节能减排技术专家咨询热线,为社会公众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促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扶植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培育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市场,为企业、单位和社区节能减排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的专业化技术服务。

  3、结合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的实施,加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建立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基地和产业化示范基地,为节能减排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撑服务。

  (七)节能减排综合科技示范工程

  依托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星火密集区等各类科技示范平台,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综合科技示范工程。选择其中的典型试点作为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加强节能减排技术在奥运会场馆、设施中的应用与示范。

  1、社区节能减排综合科技示范。开展节能型社区、废物最小排放型社区科技示范,集成、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产品,推广和应用节能减排设备;开展社区节能减排科技普及和宣传活动,将节能减排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习惯中。

  2、企业节能减排综合科技示范。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为重点,开展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示范,包括产品生态设计、高耗能高污染工艺及设备改造、地方支柱性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示范等。

  3、村镇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开展村镇太阳能、沼气等新能源应用示范,节能建筑技术示范,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垃圾堆肥技术应用示范等节能减排科技示范。

  4、节能型机关综合科技示范。鼓励各机关和单位推广应用节能减排适用技术和设备,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

  (八)节能减排综合成效评估与社会监督。

  要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的作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通过全民的参与、公众的监督来促进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的实现。

  1、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节能减排成效评估办法,科学客观地开展节能减排成效评估考核工作。

  2、建立有效的节能减排公众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开设畅通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渠道,便于民众反映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相关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

  加强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的组织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部省联动,全面深入地推动行动的实施。要将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落实具体措施和任务,分工配合,协同推进。各地要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实施方案,配套支持条件,确保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支持投入力度。

  将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的有关工作纳入各类科技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社会资金,增加投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加大对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相关技术研发工作的投入;积极利用金融及资本市场,将科技风险投资引入节能减排领域;积极鼓励国内社会各界为节能减排公益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强节能减排科技政策、法规的研究工作。

  加强对全民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措施和推进机制的研究;加强政策研究成果的转化,为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提供指导,进一步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技术转化的政策环境。

  (四)充分发挥各类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

  通过政府引导,鼓励各类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节能减排培训、宣传,为社会公众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开展节能减排社会监督,为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志愿者等活动。

  (五)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国际交流合作。

  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建立多边、双边等形式的节能减排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成熟的做法和经验,积极组织实施相关国际合作项目,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