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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6:5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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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有效控制事故总量、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总体要求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专项整治、“打非治违”活动的工作部署,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一、督查内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打非治违等情况;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安全检查及隐患查处情况;

  (三)在建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表》(见附件)开展自查自纠情况;

  (四)施工现场模架工程、起重机械、基坑工程、临时用电及安全防护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1、模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的搭设、验收、使用等安全管理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工序、现场监测等情况。

  2、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拆除等安全管理情况。

  3、基坑工程:深基坑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基坑土方开挖、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安全管理情况。

  4、临时用电:临时用电方案的编制、审查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安全管理情况。

  5、安全防护: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及现场配备使用情况;施工现场洞口临边安全防护情况。

   二、时间安排

  (一)2013年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在建工程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并组织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检查。

  (二)2013年10月至11月。在各地检查基础上,我部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通报。

  三、督查对象

  今年以来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或发生过较大事故的12个重点地区。每个地区抽查2个城市。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听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受检城市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情况汇报。

  (二)检查项目。每个受检城市随机检查不少于2个工程项目,受检项目由督查组通过突击检查、重点抽查方式确定。

  (三)问卷调查。对受检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采用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四)座谈交流。督查组结合现场检查、资料查阅等情况,与受检地区建筑安全监管人员及受检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交流,了解受检企业和项目安全检查情况。

  (五)总体反馈。每省督查完毕后,由督查组集中向受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督查情况,要求受检地区各地级市建筑安全监管负责人及受检项目相关企业人员参加。

  五、其他要求

  (一)突出检查重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重点城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督促各城市加大对辖区内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强化所有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规范检查行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表》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项进行认真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发现受检企业和在建项目仍有不符合项的,应当对责任企业、责任人员予以严肃查处。

  (三)创新检查方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不打招呼、不定路线、突击检查、重点抽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安全检查,防止安全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务求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总结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王天祥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58933920

  电子邮箱:anquanchu010@163.com

  附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表(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hurd.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附件下载: 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gczl/201309/W020130905112621.xls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也称原保险公司,是相对再保险人而言,是指直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联合体,是指为了处理单个保险人无法承担的特殊风险或者巨额保险业务,或者按照国际惯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组成、按照其章程约定共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保险人、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农业保险和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再保险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九条 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人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分别核算。

第十条 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十一条 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时,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

(二)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

第十二条 保险人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巨灾再保险,并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将巨灾风险安排方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影响再保险定价和分保条件的重要信息向再保险接受人书面告知。再保险合同成立后,再保险分出人应及时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重大赔案信息、赔款准备金等对再保险接受人的准备金建立及预期赔付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六条 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保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中国境内的专业再保险接受人,应当配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人的约定,及时寄送账单、结算再保险款项以及履行其他义务,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险费、摊回赔款、摊回手续费以及摊回费用。

保险经纪人应当将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再保险分出人。

第二十一条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人的约定,将其知道的再保险分出人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二条 应再保险分出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进行赔案的理赔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外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签订合约再保险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将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Slip)上报中国保监会;同时,在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季度与关联企业签订的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Slip)上报中国保监会。

(二)外资保险公司应当对其与每一个关联企业的再保险交易进行单独统计,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准确、足额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

对于同一笔寿险业务,在法定责任准备金下,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在评估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偿付能力报告中涉及再保险业务的内容,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按照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

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费以其总公司直接授权的额度为限。

第二十八条 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时,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上一会计年度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业务,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50%的交易情况;

(二)本会计年度合约分保中,对于4月30日之后签署的合约,应当于合约生效后一个月内上报下列资料:

1、合约名称及有效期;

2、续转或新签情况;

3、再保险合约文本复印件;其中,对人身保险公司,只需上报新增的或者有变动的再保险合约文本复印件;

4、直接分出情况:再保险接受人名称(注明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额接受人)及份额、资本金、资本公积、信用评级、签约再保险接受人所在国家或地区;

5、经纪人安排情况:经纪人名称、份额、所在国家或地区,通过经纪人分出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再保险接受人的名称(注明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额接受人)及份额、资本金、资本公积、信用评级、签约再保险接受人所在国家或地区。

(三)财产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以及本会计年度每一危险单位的最大净自留额;

(四)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本会计年度再保险安排的变动情况,主要包括再保合约的增加或减少、合约分保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额接受人的变化等。

第二十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于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上一季度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报告:

(一)上一会计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从再保险业务规模、手续费以及摊回、赔款以及摊回等分入、分出两方面表述。

(二)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各类准备金提取办法和金额。

第三十一条 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将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情况、再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保险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3000万元以上的理赔案件。

第三十二条 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报告:

(一)在每年7月31日以前,提交其总公司注册地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法律出具的有关其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意见书或者经营状况意见书;

(二)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其总公司下一年度授权的承保权限和自留保费额度;

(三)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以前,提交有关转分保业务情况的报告,包括转分保分入公司名称、业务种类、合同形式、分出保费、摊回赔款以及摊回手续费等。

第三十三条 保险联合体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业务分析报告以及与境外再保险交易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并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规定。不能适用本规定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5年10月14日发布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5〕2号)同时废止。

提高信访民警素质,推动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

李园春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通讯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生活区油城公安分局 邮编:362800)

摘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本文运用警察公共关系理论,紧密结合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具体实际,对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问题进行了论述。进而指出,提高从事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信访民警的自身素质与办信办文质量,对于塑造警察组织形象,实现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目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警察组织 公共关系 信访工作 队伍建设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与WTO运行规则的逐步接轨,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能继续增多,人民警察组织建设和执法领域也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将会通过信访渠道不断反映出来。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成为影响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和警察组织正常运行、干扰党政领导和各级警察组织领导的突出问题。因此,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一项事关警察组织形象建设,事关警察组织职能目标实现,事关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全局的重要工作。笔者在基层警察组织曾经常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问题的处理,在泉州市公安局机关工作期间更是具体从事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对于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形象建设的一些问题颇有体会。
一、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1、从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定位上看。
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县级以上警察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警察组织处理的问题。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各级警察组织密切联系群众,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也是警察组织依靠群众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优化警察组织形象,促进警察组织目标实现的重要方面。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好坏,是一个警察组织运行状况、执法水平、队伍素质、民警作风和治安情况的综合反映。可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它不但与警察公共关系具有客体要素的相一致性,其工作的对象即公众包括社会组织、群体和个人。而且具有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是警察组织以公众为对象,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塑造组织形象为目标,以传播沟通为手段,以警察组织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双向均衡为原则,以依法办事、诚实守信为基本信条与公众联系沟通,促进良性互动,谋求公众理解支持的活动。
2、从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职能上看。
首先,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体察民情民意的“寒暑表”,具有采集信息、监测环境的职能。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从诸多方面采集了公众对警察组织形象、警察组织行为、警察个体行为评价反映和态度意见等信息,及时监测了影响警察组织目标实现的公众情况和各种社会环境的变化;其次,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发挥政策的“调节器”,具有协调咨询、参与决策的职能。加强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是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警察组织的信访部门在行使直接调查处理信访问题,向下级机关交办信访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向有关业务单位转办、督办和要求协办信访问题,纠正下级机关对信访问题不恰当的处理等四项职权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沟通协调的过程;第三,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发扬民主的重要“窗口”,是警察组织联系其他社会组织、公众的桥梁,具有传播职能和形象塑造职能。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这种窗口和桥梁作用,把警察组织与社会公众紧密联系起来,体现在警察公共关系中,就是一种通过传播沟通影响公众的活动。它在广泛收集公众对警察组织评价等各种信息的同时,也把警察组织的各方面有关信息传播给相关公众,使公众更好地了解警察组织,实现了相互沟通、释疑解惑、彼此了解。第四,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具有危机管理职能。产生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分析主要是警察组织或警察成员素质低下,执法执纪不公,越权行政,有的甚至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些问题极易造成警察公共关系的危机,破坏警察组织形象建设,有的甚至直接导致警察公共关系危机事件。如果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任其发展,势必造成警民关系恶化,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后果。因此,警察组织的信访部门在协调、组织、参与此类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也是对警察公共关系危机的管理。它不仅可以有效地监测、预防警察公共关系危机的发生,而且当这种危机发生时也可以为组织领导果断应对处理危机作好参谋。
3、从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二者之间的关系看。
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信访问题能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直接反映了警察组织对社会公众的责任问题,直接反映了警察组织的运行效率和执法能力,直接反映了警察组织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态度问题。一般而言,一个地方警察组织信访问题的多寡和信访工作成效的好坏,也体现了警察组织形象建设水平。一方面,警察组织如果善于倾听公众的呼声,体察百姓疾苦,多方施策,妥善处理好各种信访问题,必然会赢得社会公众的拥护支持,必将有力地促进了警察组织形象建设。另一方面,警察组织坚持从自身做起,真正从公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警察组织形象和民警形象塑造,大力提高各项警务活动运行效率,积极化解和消除各种不安定隐患,更好地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警民关系密切了,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必然会减少。既或是有公众反映了这样那样的信访问题,也能够通过相互间的沟通了解,很快地加于妥善解决,实现警察组织与社会组织、公众关系新的和谐。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这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表明:着力解决警察组织信访问题,有利于警察组织形象建设;加强了警察组织的形象建设,又有利于警察组织信访问题的解决,减少和遏制警察组织信访问题的产生。
二、信访民警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塑造形象,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影响公众,推动工作。
如果说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警察组织形象的“窗口”,那么,信访民警就是警察组织的形象大使。拥有一批素质优良的信访民警,是展示警察组织良好形象,顺利开展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的前提条件。信访民警要通过自身在政治、思想、道德、情感、法律、学识等方面的修养,塑造形象,以自已特有的人格魅力,去影响信访公众,推动信访工作。
1、信访民警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对信访公众具有影响力。
信访民警的道德情操包括政治道德、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信访民警的政治道德决定其在从事信访工作的政治立场、行为态度和价值取向。信访民警要养成良好的政治道德情操,坚定理想信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地遵守长期为公众恪守的道德规范,做一个有德行的人,待人情真意诚,处事光明磊落。认真履行警察组织对社会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按照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要求规范自己。通过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加强自我修养,锻造自己的人格精神,以良好的形象去影响信访公众,使信访公众对你有一种发自内心的敬重感和信任感,愿意与你交谈沟通,进而自觉地配合你解决信访问题。
2、信访民警要有深刻的情感世界,对信访公众具有亲和力。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一些警察组织的信访问题往往伤害了信访公众的感情。因此,信访民警必须有着美好的、健康的、高尚的情感,才能唤起信访公众相应的情感。要从各个渠道,培养发展、丰富自己的情感。深入信访公众,贴近信访公众,解决信访公众最盼、最急、最怨的信访问题。自觉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牢固树立宗旨观念,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在接待信访公众、与信访公众相处时要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切忌冷冰冰的,不痛不痒,没有一丝的人情味。要向任长霞学习,接待信访公众不仅要态度热情友善,以礼相待,注意倾听、认真记录。而且要细心观察,关心信访公众的冷暖疾苦,多说一些安慰的话,多做一些感人的事。从为信访公众准备的一袋药、一餐饭和在信访公众伤口上关切的抚摸,体现出她内心深处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展示出一个可亲、可爱、可敬、可信的人民警察良好形象。以自己充派的情感染公众,打动公众,对信访公众具有亲和力。
3、信访民警要有娴熟的业务知识,对信访公众具有感召力。
人民警察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业务性强。要准确地把握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所在,就要求信访民警必须具有娴熟的接访、办信、督查、调研的业务知识。倘若一个信访民警业务知识、法律知识贫乏肤浅,在与信访公众交流沟通时不知所云、不知所然。回答问题说不到点子上,只能泛泛而谈,空洞无物,甚至有悖于常识与法律规定,就难以说服信访公众。不仅不能息访息诉,有时反而会引起信访公众的反感、愤怒,反而会添乱,加剧矛盾。因此,信访民警只有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善于观察问题的研究问题,从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入手,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在为信访公众释疑解惑,做化解矛盾纠纷的思想教育工作时,说的每一句话,做的每一件事都合乎情理、合乎事理、合乎法理,对公众具有感召力。让公众信服你。
4、信访民警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对偏激的言行具有承受力。
信访公众之所以上访,相当一部份是觉得自己受到了伤害,有冤情、有委屈。因而在反映问题或接受调查时情绪易于激动,缺少理智,习惯于用形象和感觉来判断事物。有的甚至容易把一些心中的压抑和愤恨渲泄出来,产生一些偏激的言行。尤其是有些缠诉缠访公众,不愿接受信访部门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固执偏见。对此,信访民警一定要有心理承受力,要善于忍耐,制怒慎行。坚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晓之以法,动之以情,讲明政策,说明利害。既或是对那些无理取闹、借机发难、诬告损害警察组织或警察成员声誉的言行攻击,也应冷静对待,根据事件的规模、程度、发展趋势,采取相应对策。切不可性情暴燥,图一时之快,鲁莽冲动。因言行不慎授人以柄,激化矛盾与信访公众产生隔阂,把自己也卷了进去,产生新的信访问题。
5、信访民警要有自如的协调能力,对信访工作具有推动力。
公众信访往往涉及几级警察组织,涉及警察组织各部门、各警种,有的还涉及与外地、外部门的问题。对于这些信访问题,信访民警要在警察组织党委、行政班子的领导下,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抓住信访问题的主要矛盾方面,积极协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善于协调不同警种、不同部门的关系,争取警察组织内部之间的相互协作,形成各负其责,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善于协调警察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社区的关系,争取与他们达成共识,形成内外沟通、齐抓共管的环境氛围;要善于协调警察组织、民警个人与信访公众个人的关系,争取获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增进了解、化解矛盾。总之,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如地运用协调手段,调动各警种、各部门的力量,依靠其他社会组织公众的力量,借助信访公众本身可以转化为我所用的力量,形成解决信访问题的合力,推动信访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提高办信办文质量,为实现人民警察信访工作目标和警察组织形象建设服务。
人民警察信访工作中的接信接访、汇总呈报、交办督办、调查分析、答复反馈的每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有严格的要求。信访民警的办信办文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警察组织信访工作的能力水平,体现了信访部门组织和信访民警的执法形象、服务形象、社会形象,影响了社会公众对警察组织形象的总体评价。因此,信访民警要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办信办文质量,使信访部门真正成为上级领导了解掌握民情动态的重要阵地,成为警察组织向社会公众展现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
1.坚持办信办文的实效性原则。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实效性原则,首先要求信访民警在接受信访公众来访来信时要及时地登记、归类,根据公众所反映个案的具体情况,及时地呈报给领导批示交办或直接转办、交办给有关部门。对于不属于警察组织管理的问题,也应按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所限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决不能压着不转、不办。其次,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警察公共关系危机事件的问题和苗头,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反馈、早控制。切不可瞒报、迟报、不报,贻误时机,造成危害。第三,信访部门在组织对有关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时,必须讲究方法,注重效率,不能久拖不办,久拖不决。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应当在调查研究之后及时形成,切不可只作调查不作报告。第四,对于信访问题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应在《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限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说明。要强化督办手段,确立督办权威,提高督办落实的质量。对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警察组织关注、批示交办、督办的信访件,则应按照所要求的时限及时地呈报反馈或处理答复。
2.坚持办信办文的针对性原则。一方面,公安信访部门要针对不同时期事关稳定大局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或者上级要求关注的具体问题,在信访阵地上实施监测预警,为领导提供具有针对性、综合性、前瞻性的信息。另一方面要针对一个时期的警务工作中心,围绕警察组织顺利实现职能目标的全局,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在信访渠道上的公众对有关警务运作效能、警察组织形象建设等各种评价态度、建议意见的信息,为领导及时调整警务方式、实施警察公共关系战略、形象塑造战略提供参考。此外,坚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针对性原则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警察组织信访调查必须针对公众信访反映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展开,在其基础上的信访反馈也必须针对具体个案中信访公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具体要求,逐项逐条地回答反馈,而不是查非所疑,答非所问,夸夸其谈,不着边际地把一些无关的事实情况塞进反馈内容之中。
3.坚持办信办文的客观性原则。真实客观地对信访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真实客观地将调查结果提供给领导和相关部门作出决策;真实客观地将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告知信访公众,是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诚信公安,塑造警察组织形象,发展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要求。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客观性原则,要求信访民警在办信办文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对信访个案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以及信访个案诸当事人(包括部门)的行为、作用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研究,将其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使上级领导能够据此发现信访问题的症结所在,发现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察觉信访公众进行信访活动的真实动机,为正确采取应因对策提供依据。而不是脱离实际,“盲人摸象”,满足于一知半解,凭主观臆断或夹杂着个人的感情因素,不负责任地敷衍了事,应付过关。此外,信访部门对警察组织所面临的信访工作形势,特别是重点信访问题以及透过信访工作形势所反映的整个警务运行效率、警察组织形象建设、警察公共关系的形势也应真实客观地综合报告给领导和有关部门。不能在初访重访、群体访、异常访和息访息诉的有关数字上玩文字游戏,报喜不报忧。
4.坚持办信办文的合法性原则。由于警察组织享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警察组织、警察成员所开展的活动大多与执法活动有关,由此反映出来的信访问题也大多与法律法规有关。诸如,有的反映警察组织、警察成员不作为,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滥用法律手段,侵犯公民权利等等;有的反映信访公众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信访个案其他相关公众组织或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要求警察组织予以受理立案,开展调查侦查,予以依法处理等等。警察组织针对这些问题所开展的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信办文。不论是受案调查,还是作出处理决定,都必须依法进行。即使是那些由于信访公众的思想认识问题,确属无理缠访缠诉的,也应依法予以答复,做好工作。此外,坚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合法性原则,还要注意历史地辩证地看待信访问题。许多信访问题存在的时间跨度长,有着历史的原因。在调查处理时应该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追溯效力的规定和当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条文套用在过去发生的个案上;或者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从本地、本部门的文件规定中寻找依据,而全然不顾这些规定是否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机械地盲从于领导的批示,按照领导者意图行事,而没有认真分析领导的意见是否与法律相违背。
5.坚持办信办文的严肃性原则。“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警察信访工作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政策性强。有些警察组织信访问题涉及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处理稍有不妥,不仅会损害了警察组织形象,影响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而且还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对社会稳定构成现实威胁。因此,信访民警要坚持原则,对一些事关法律和政策的问题,不能仅从个人的判断和好恶出发,把感想当政策地随便开口,造成新的被动。对于那些无中生有、无理取闹,甚至恶人先告状的信访公众,应当态度鲜明、措词严厉地予以训诫教育。对于个别别有用心,借机发难,甚至诬告、损毁警察组织、警察成员形象的不法分子要洞烛其奸,刚正果断,予以彻底地揭露,并予以依法惩处,以维护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人民警察信访工作办信办文的严肃性原则还体现在各级警察组织信访部门、信访民警信访办文的态度和文风上。信访办文不是吟诗作赋,不是绘画绣花,不能文过饰非,华而不实。要严肃纪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慎重、严谨、务实、认认真真地办信办文,让信访公众从警察组织的办信办文中切身看到警察组织和信访民警脚踏实地、真心为民的工作作风,看到警察组织和信访民警的良好形象,看到警察组织和信访民警认真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实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