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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国家的特征/卓泽渊

时间:2024-07-06 00:4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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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国家的特征


《法学研究动态》1998年第10期
  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我国正在建设的法治国家既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也不同于社会主义非法治国家,有其独特的标志。尤其是探讨和认识我国正在建设的法治国家与我国以前和现在所不同的特征,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我国正在建设的法治国家应当以法律至上、法制完备、立法民主、立法公正、制约权力、保障权利与我国以前和现在相区别。本文不揣冒昧,谨发表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以请教于法学理论界的专家学者。
  一、法律至上:我国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 
 法律至上是法学界熟知的原则和口号,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它的误解、岐见长期困扰着我们。使我们难以名正言顺地提出和倡导法律至上的原则。现实中,也还有种种影响我们实行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律至上是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
  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就是对权力的否定。因此,有的人歌颂它,有的人否定它。其实,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从法律对权力的依赖关系上讲,法律是权力的产物,没有权力,绝无法律的产生和存在可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都说明,没有权力,就没有法律的产生包括制定或认可,也没有法律的存在和被贯彻实施。权力始终是法律得以存在的依据。在法律产生和存在的意义上,没有法律至上的问题。法律既不可能超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超越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人类进步的实际状况,也不可能逾越或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然而撇开这一意义,法律与法律社会的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就不再简单的是一个权力高于法律的问题。甚至恰恰相反,任何权力的获得和行使都应当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法律相对于权力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使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也都概莫能外。因为,除一些通过革命而建立的新政权的最初立法外,任何立法都得遵守法律的规定,即使是革命政权最初的立法,虽然不必遵守旧时代既有的法律规定,但是也还得遵守法的规律,遵照立法的原理乃至法的原理,而不能完全随心所欲。
  有的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强调法律至上就会否定党的领导。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律至上不是对党的领导的否定。首先我们必须清楚,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一直并将继续处于领导的地位。我国法律的制定,即立法,是党的领导下通过立法机关和立法程序进行的。我们的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执法机关进行的。执法机关中,有着我们完善的党的组织和大量的党的干部。法律至上是以他们对于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的无限忠诚作为前提和保障的。其次,我们党是大公无私的党,它以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利益,而社会主义法正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也是坚持了“人民意志至上”,也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一国法治的成败,关键在于其法律制度的状况以及是否能将该法律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前者往往与一国的正常制度紧密联系,而后者关键在于有无一套良好的法律实施机制,确保该法被良好施行。法律至上根本就不会动摇党的领导。尤其是在党风不正、社会风气异常的情况下,强调法律至上,无疑有助于法律的良好施行和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改善。
  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道德作用的否定。这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误解。首先,法律与道德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它们在并不完全相同的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肯定法律的作用并不等于否定道德的作用;其次,法律至上并不等于法律万能。只能由道德调整的问题也不能因法律至上而改由法律取而代之。再次,任何法律都以一定的道德准则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道德的发展,法律至上不仅不会否定道德,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和发展,所以切不可将法律至上与道德作用对立起来,以为法律至上会否定道德的意义。
  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经济决定作有的忽视或否定。法律至上与经济决定法律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首先法律是社会规范,经济并不是社会规范。其次,经济决定法律是从法律的本源上讲的。在终极的意义上法律始终是被经济所决定并为经济服务的。但是离开这一意义,法律对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来说,显然就不再是从属的。一切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也都得遵守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就可能导致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至上是在经济决定法律的基础上对法律的地位的概括和期望,它与经济决定法律并不矛盾。
  我国实行法律至上,问题远远不仅限于认识方面。实际的障碍甚至更难克服。事实上,与法律至上冲突的,还有社会生活中的权力至上,金钱至上,等等。
  总之,在我国目前,法律至上问题上还有种种严重误解和现实障碍,消除这些误解和障碍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也就是消除这些误解和克服这些障碍的过程。未来的法治国家必然是法律至上的国家。
  二、立法民主:我国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
  立法民主是民主的主要内容。在法治国家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历史发展已经清楚地说明,现代的法治国家要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全面法治化。而所有这些都是以立法的民主作为首要条件的。立法的民主为法治国家奠定制度基础,它是法治状态的制度框架或理论格局。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说法治国家的立法是立法者们对一国法治状况的预想的制度化,是一幅幅具有国家权威性的法治蓝图。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无非是各尽其能地将其现实化而已。民主的立法被良好地实现了,这样的国家才可能是法治国家。民主的立法无法实现,法治国家就成为泡影;如果没有民主的立法,法治国家就毫无希望与可能。
  立法民主中最首要的是立法的目的民主,其次是立法的内容民主,再次是立法的程序民主。立法目的民主与否,直接关系着立法的民主与否。一个为专制、集权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是绝无民主可言的。无论这个法律的名称、形式多么民主,其结果必然是反民主的。其内容在有时也会表现得民主甚至很民主,但它往往都是在一方面赋予民主,在另一方面否定民主;在此处确认民主,在彼处否定民主。在总则中赋予民主,在分则中剥夺民主;在字面上确认民主,在行动中否定民主。仅有的些许"民主"实际上是不民主。有了目的的民主,立法的民主才可能成为现实。立法内容的民主是立法民主的核心内容。立法民主在根本上还是就其内容而言的。立法内容的民主是在民主的立法目的的指导之下的。没有内容的民主,立法的民主就会成为空谈。同时立法内容的民主是以立法程序的民主来保障的,没有立法程序的民主就没有立法内容的民主。立法程序的民主似乎并无多大的意义。其实不然,因为就权力的倾向来看,任何权力要完全、自觉地以民主为依归,是不可能的。立法程序的民主实际上是立法民主的条件和保障。
  如何实现立法民主?首先,立法机关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应当是民主产生的。为此我们应当不断尽可能地扩大直选的范围,使人民代表的选举更多地体现人民的意愿,由人民在更大的范围上自主地选择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其次,立法机关的成员应具有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他们不应是简单的英雄模范,他们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参政能力。否则,即使他们是英雄模范,可以给予他们很高的荣誉和奖赏,但也不能由其担任人民代表,因为他们由于水平和能力的限制也难以完成人民代表的使命。再次,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应当是民主的。这里的民主应是“多数人决定”的意思。其过程应能让其成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民主的结果是通过民主的过程作出的,必要时,可以扩大范围在立法机关的主持之下,在立法机关之外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立法的内容应是民主的。它是立法民主的核心内容,前面三个方面的民主在一定意义上都是为立法内容的民主服务的。为了确保立法民主,我们还要设定一套良好的立法校正程序,使错误的法律有得以校正的可能。
  立法民主一直是法治国家的立法实践。民主的进步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立法民主的发展如同整个民主一样,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未来的法治发展就是要不断扩大立法民主,发展立法民主,为法治国家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并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而被长期坚持。
  三、法治完备:我国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  法律制度的完备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和重要表征之一。在中国,法制完备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是因为,中国是一个长期实行成文法并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有着重视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注意到中国的这一历史传统,把法律制度建设摆到应有的位置。其次是因为,中国是一个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有着从上与崇上的文化传统。而法律制度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尤其是从近代以来,逐步成为了“上”意(并不一定违反民意,有时也与民意一致)的表现,因此从上与崇上的心态,对于强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着重法制建设,在整个法治国家的建设中的地位不容低估。再次是因为,法律制度具有确定性、明确性的特点,便于人们掌握与运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防止法治国家建设中因误解而发生偏差,有利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有效进行。最后是因为,法律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没有法律制度就不可能谈及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乃至更多的方面。法制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方面与重要内容。
  法制完备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凡是法律制度所应调整的,均应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凡是由法律制度调整的,均应有恰当的法律制度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当相互衔接,并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的途径;法制有一个调节机制,能作出适应客观需要的相应反映,能进行有效的自我修正。
  法制完备本身就是一个过程,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一直欠帐太多。法制的基本建设尚未完成,体制改革、对外开庭和市场经济中的许多法律问题又大量产生。通过一定的立法积累,解决了许多问题。但往往是旧的问题尚未能彻底解决新的问题又已产生。因此,法制不完备的问题还很严重,很多问题还于法无据。无法可依还是法制建设的一大问题。建设法治国家,法制完备应当是最基本而最首要的方面。
  四、司法公正:我国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司法历来都以公正作为自己的理想。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公正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司法就是要公正地解决一定社会矛盾及其相应的法律冲突。它是国家这一公共权力因冲突着的各方无法自主地解决纠纷,而为其设定的由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冲突着的双方都存在着利益的差异或分歧。如果依其任何一方单方面的意愿裁决,都可能导致裁决的不公正。如果裁决不公正,首先就不可能平息纠纷,甚至可能使矛盾更加激烈,司法的目的就不可能得以实现,也就违反了司法应有的本质。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群众的最基本保证。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它的直接来源是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赋予;它的最终来源则是民众权力的让渡。司法权力最终来自人民,一是从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意义上讲的,二是从司法机关官员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意义上讲的,司法机关的设立在历史缘起上,是人民愿意将其所涉及的纠纷交其裁决的共同意愿,当然包含着大多数民众对其的信赖。司法机关的继续存在,也离不开人民的继续信赖和支持。司法机关能够始终赢得群众,获得人民支持的根本,就有一个是否有着司法公正的问题。可以说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赢得人民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所在。再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给司法工作提出了大幅度提高裁决效率的要求。而司法公正即能简省诉讼程序,许多案件都可以通过一审终结,较快地解决纠纷,否则就必然会导致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发生,既不利于司法机关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更不利于人民群众日益加快频率的社会生活。其二,司法公正是一个随着时代不断发展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在不同时代或不同历史时期都会有所差异,因此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也应有一个随历史发展而进步的问题。现代中国正处于伟大的变革年代,除旧布新成为时代的进行曲,只有随着时代进步的司法公正,才可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公正,是很难把握的。因为公正有一个令人头疼的二律背反。一方面,“公正”应当是多数人的共同认识,否则,就不叫公正。另一方面“公正”又在每一个人那里有不完全相同的认识,难以得到公认。但公正也不是不可着摸。实际上,司法公正一直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检验。一是司法是否合于法的公正规定;二是司法是否合于民众的公正要求。  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首要方面。公正之“正”不是“私正”,只有少数人或者个别人所认为的“正”绝非“公正”之配音。立法应能体现社会民众的意愿,反映绝大多数人的意志,甚至应能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多数人的意志也就包含了多数人的公正观念和公正要求。在这个前提成立的情况下,司法公正首先所强调的就是“司法合法”。在这里“合法”即合于多数人在法律上所表现和要求的公正。这种“正”具有“公”的规定性,“公”应当是司法“正”的客观尺度。当然如果“法”本身就不是“民意”(在这里或称“公意”)的体现,司法公正以“司法合法”作为目标又另当别论了。
  符合民众要求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这里“正”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甚至也有一定的社会普遍性。即司法要能获得公众的认可,使大众信服。司法如果不具有这种力量,其社会影响是很难如愿以偿的。当然这里的“众”有一个“量”的问题;众人之“正”有一个正确与否的问题。什么是社会的普遍公正观念,是很难把握的,但它又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一旦违反了它,违反者就会遭致社会的反对或否定。司法也同样如此。司法的公正不论其在法律上的状况如何,如果它遭到人们观念上的反对或否定,那么它在实施上就难以如愿以偿。这种违反社会公正观念的司法不论其在理论上或法律上是否正确都会受到社会的抵触和反对。极端时,人们甚至会故意地挑衅法律,以示自己对自己所认定的公正的一种忠诚和维护。  合法公正与合民公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其原因一是法律确定的公正有问题,或许是这种法律公正在其制定时就不公正,或许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本公正的法律已经变得不公正了。二是社会民众的公正认识出了问题。把不公正当作了公正,把公正当作了不公正。在第一种情况发生时,我们就应修正法律。这种修正包括着对法律进行修改,以便以后的类似情况能得到真正的公正;也包括着为法律不公正的特例设定特别的个案修正程序,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公正裁决的发生。在第二种情况发生时,我们首先得看民众的数量,这种民众如果占绝大多数,那么,就说明我们的法律还未能反映民众的现时意愿,立法的民主就可能有问题。就应检省立法,并通过民主和法治的途径修正法律;如果这种民众并不占绝大多数,那么法律并不会迁就少数人的歧见,但是,这也就有一个教育少数人的问题。
  司法不公,是非法治国家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国历史和现实中所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司法不公不但未能克服,甚至表现得更加严重。这是法治国家决不能允许的。法治国家建设必须确保司法公正。 
 五、制约权力:我国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权力的根据并不在权力本身。权力的根据在于民众对权力的赋予以及民众对权国行使的认可。所谓选举、推举,不过是权国获得的过程而已。站在民众的角度,权力是一种赋予,站在权力获得者的角度,权国就是一种获得。赋予与获得是权力产生过程的两个方面。由于权力赋予与获得的过程不可能让所有的人都参与,甚至绝大多数人都无法直接参与,因此,怎么保证权力的赋予与获得是正当的,就成为了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于是就有一个对权力赋予与获得过程的监督问题。如果权力赋予与权力获得的过程没有严格的程序保证,就无法保障这一过程是正当的,就无法保障权力赋予者和获得者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并未违反公众的意愿,甚至一定是公众意志的反映。法律正是人民监督权力赋予、获得的工具,而且是最重要的工具。权力能够在人民的依法监督之下依法赋予、获得,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法治。权力一旦摆脱法律的羁绊,权力的赋予与获得就会演变为非法。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让渡与公共认可作为前提的。如果能够如此,我们即说该权力的获得与行使是正当的,否则该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就有问题,该权力的任何行使都无法具有合理性。制约权力,在逻辑上主要的应当是制约权力的行使。然而仅仅依靠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也就很难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于是制约权力的获得也就进一步为人们所重视。制约权力也就不仅是指对权力行使的制约,而且包括对权力获得的制约。
  权力获得与权力行使,总是少数人的事情。权力的获得是在少数人中进行的,权力行使,更不可能由每一个人来完成。它必须由公众依靠一定的程序认可的人代为进行,那么这些由公众认可而行使管理社会权力的人,其行为是否是以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如何保证他们记过为公众的利益而工作,这就使对权力获得者的监督或制约显得心不可少。权力往往都是由拥有权力的个人行使的。独立存在的每一个个体都是有自己独立思维和相对利益的,权力拥有者在总体上都有一种背离集体或公众的倾向。对他们的制约就成为了必要的。在制约机制中,最有效的制约手段当然中法律制度。这是由两个主要因素决定的。一是任何权力的行使一般地都是以法律制度作为根据的,并以法律制度作为权力行使的荡式与轨迹;二是在制约权力的规范中惟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并具有公认公知的特点。
  能否用法律制度有效而科学地制约权力,是一个社会管理状况的评价标准之一,也是一个社会制度优越程度的标志。在人类的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社会主义社会理应是最好的社会制度,其对权力赋予和权力行使的制约理应成为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典范。在我国这个具有长期专制和集权历史与惯性的国度,强调对权力的制约强调权力的依法行使就具有特别的意义。制约权力在世界各国的法治化历程中的意义,已经为历史发展所证明,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征程中,仍是我们所不可忽略,而必须予以特别关注并为之努力的重要方面。
  在我国历史和现实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权力高于一切,权力无所不能,权力难以制约。在我国权力制约上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权力过度集中而未能很好分权,权力监督有法律规定而极度不完善,权力监督有一定途径但受体制局限,权力监督有一定效果但未切实进行。未来的法治国家应当是对权力实行良邓法律监督的国家。
  六、保障权利:我国法治国家的法律价值 
 权利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准则。如何对待权利,是不同类别法律的重要区别。在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权利总是被法律所强调和保护;在专制与集权的国家,权利总是被践踏和抛弃。
  权利的制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义务;二是权力。保障权利,也应当从这两个方面入手。
  从义务角度看,保障权利要求首重权利,以权利的实现带动义务的履行。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律规范的两大要素。在权利与义务之间,作何种价值选择,是任何法律时代都存在的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有着一种错误的认识,似乎二者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学者们的认识也只有一种才是正确的。即只有权利义务一致的理论和口号才是唯一正确的。实际上这是十分偏狭的。从不同的侧面认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其结论自然就有所不同。在价值意义上,我们所应提倡的是权利先导。因为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是相等的。在理论上似乎强调义务或者权利,都是一样的,都能达到二者实现的目的。然而,强调义务和强调权利的实际后果是不同的,因为每个人都有关心自我的本能。权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具有比义务更大的号召力。因此从保障权利出发带动义务的履行,比从义务出发保障权利更加有效。首重权利的意义远非仅限于此,它还有利于社会权利的扩大和良性发展。相对于权利的义务,一是指为满足权利所需要的义务,它是由与权利人相对的义务人承担的;二是指权利人得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即权利人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义务,它是由权利人承担的。第二类义务,即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实际上也是义务人的权利或者权利人的义务。但这两种义务都是为权利而存在的,离开权利地强调义务,就可能显得十分狭隘。  从权力角度看,保障权利要求制约权力。这里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这里的权利主要是指民众个人或群体的权利。权力与权利有着重大的区别。首先,在终极度意义上,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力不是权利的基础。其次,权利要由权力予以保护,权利本身往往难以自保,而权力本身却有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第三,权利本身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对其保护要依赖权力,而权力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就决定了权力易于膨胀,而权利难以自保。权利与权力之间,权利易于受到权力的侵犯。为了保障权利,法律就必须制约权力。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状况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民主程度。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权力的制约,严格规范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实际上也就是保障民主,在任何法治国家,民主总是法治的内核和精神。离开民主就没有法治,所以法治就必然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为权利提供保障。
  在我国以前和现实中,权利很难有良好的法律保障。权利除了受到权力和义务的侵犯之外,还受制度不健全、金钱作用和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影响。我国目前所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是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制约因素。而司法腐败的各种现象几乎都与制度欠缺、金钱作用和人际关系密切关联。未来的法治国家应当在司法廉正上狠下功夫,确保司法工作者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只有这样,权利才可以得到足够的法律保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24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同意,望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目标考核。

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县(市)、石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策六条 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省定统一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 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中水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低保证》每季度核准一次)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除全额补交污水处理费外,还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实行水费、污水处理费收费一票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实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收费一票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必须及时足额征收。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费额、责任和监管措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县(市)、石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依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1.5%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用事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指定银行专户储存,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资金当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公用事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七条 鼓励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对生产使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按污水处理费标准的50%计收污水处理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中水。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者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公用事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公用事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扣减拨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一条 公用事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有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印刷技术术语基本术语》等九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印刷技术术语基本术语》等九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1988年11月2日,新闻出版署

由原国家出版局提出,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和上海印刷技术研究所组织起草的《印刷技术术语基本术语》等九项国家标准,业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为国家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发布公告》中发布。该标准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希遵照执行。
附:印刷技术术语基本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文字排版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图像制版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凸版印刷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平版印刷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凹版印刷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孔版印刷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特种印刷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印后加工术语
印 刷 技 术 术 语 UDC 655.3
:001.4
基 本 术 语 GB 9851.1-88
Terms for printing technology
-Basic term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年9月20日批准,1989年5月1日实施)
----------------------------------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行业及与之有关专业编制标准、出版、教
学、科研及供国内外技术业务交往使用。
2 印刷 Printing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技术。
2.1 印刷品 Printed matter
使用印刷技术生产的各种产品的总称。
3 印刷工业 printing industry
运用印刷技术制作传播信息和美化生活产品的生产部门。
3.1 书刊印刷 book and periodical printing
以书籍、期刊等为主要产品的印刷。
3.2 报纸印刷 newspaper printing
以报纸等信息媒介为产品的印刷。
3.3 包装印刷 package printing
以各种包装材料为主要产品的印刷。
3.4 证券印刷 security printing
以纸币、债券、股票等为印刷对象,具备防伪措施的印刷。
4 印刷科学 printing science
印刷范畴内规律性的知识体系。
5 印刷技术 printing technique
通过制版、印刷、印后加工批量复制文字、图像的方法。
5.1 印刷适性 printability
承印物、印刷油墨以及其他材料与印刷条件相匹配适合于
印刷作业的总性能。
5.2 印刷压力 printing pressure
在印刷过程中压印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力。
5.3 压印线 nip
“圆压平”和“圆压圆”印刷机的压印体在互相作用的瞬间产
生的接触带。
6 印刷工艺 printing technology
实现印刷的各种规范、程序和操作方法。
6.1 直接印刷 direct printing
印版上图文部分的油墨直接转移到承印物表面的印刷方式。
6.2 间接印刷 indirect printing
印版上图文部分的油墨,经中间载体的传递,转移到承印物
表面的印刷方式。
6.3 单张印刷 sheet-fed printing
以单张纸或其他单张材料为承印物进行印刷。
6.4 卷筒印刷 web-fed printing
以卷筒纸或其他卷筒材料为承印物进行印刷。
6.5 单色印刷 single-color printing
一个印刷过程中,只在承印物上印刷一种墨色。
6.6 多色印刷 multi-color printing
一个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印刷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墨色。
7 制版 plate making
依照原稿复制成印版的工艺过程。
7.1 原稿 original
制版所依据的实物或载体上的图文信息。
7.2 拼版 make-up
将文字、图表等依照设计要求拼组成版。
7.3 打样 proofing
从拼组的图文信息复制出校样。
8 印刷故障 printing trouble
在印刷过程中影响生产正常进行或造成印刷品质量缺陷的现
象之总称。
8.1 套印不准 out of register
在印刷过程中,印迹的规矩误差。
8.2 重影 ghosting
在印刷品上同一色网点,线条或文字出现的双重轮廓。
8.3 背面粘脏 set-off
印在承印物上的印刷油墨,粘在另一印张的背面,造成蹭脏。
8.4 透印 print through
印在纸张上的图文由背面可见。
9 印刷机械 printing machinery
用于生产印刷品的机器、设备的总称。
9.1 印版滚筒 plate cylinder
印刷机上圆柱形的印版或其支承体。
9.2 压印滚筒 impression cylinder
印刷机上圆柱形的压印体。
9.3 橡皮布滚筒 blanket cylinder
间接印刷中将印版图文的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转印滚筒,
其表面包裹橡皮布。
10 印刷材料 printing material
印刷生产中使用的承印物与其他材料的总称。
10.1 承印物 printing stock
能接受油墨或吸附色料并呈现图文的各种物质。
10.2 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的成像物质:一般由色料、
连结料、填充料与助剂组成,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粘性。
10.3 印刷图文载体 printing image carrier
为了印刷、复制图像和(或)文字所用的,含有将油墨转移至
承印物上所需之全部信息的载体。
10.4 印版 printing plate
用于传递油墨至承印物上的印刷图文载体。通常划分为凸
版、凹版、平版和孔版四类。
10.5 复制版 duplicate plate
按照原有印版复制成的第二块或若干块同样印版。
10.6 包衬 cylinder-packing
印刷机压印体上或印版下的包覆物。
11 无压印刷 non-impact printing
不借助压力施印的各种印刷方式。
12 印后加工 post-press finishing
使印刷产品获得所要求的形状和使用性能的生产工序,例如
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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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和上海印刷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德琛、汤仲杰。
印 刷 技 术 术 语 UDC 655.3
:001.4
文 字 排 版 术 语 GB 9851.2-88
Terms for printing technology
-Terms for composition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年9月20日批准,1989年5月1日实施)
------------------------------------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行业及与之有关专业编制标准、出版、教
学、科研及供国内外技术业务交往使用。
2 文字排版 text composition
将文字原稿依照设计要求组成规定版式的工艺。
2.1 印刷字体 printing type face
供排版印刷用的规范化文字形体。
2.2 横排 horizontal setting of types
字符横向顺序排列成行的排版格式。
2.3 竖排 vertical setting of types
字符由上而下竖向排列成行的排版格式。
2.4 行空 line space
字行之间的距离。
2.5 版面 type area
印刷成品幅面中图文和空白部分的总和。
2.6 版心 type page
印版或印刷成品幅面中规定的印刷面积。
2.7 版口 margins
版心边沿至成品边沿的空白区域。
2.8 天头 head margin
版心上边沿至成品边沿的空白区域。
2.9 地脚 foot margin
版心下边沿至成品边沿的区域。
2.10 校对 proof-reading
依照原稿及设计要求在校样上检查、标注排版差错。
2.11 改版 form correcting
依照校样的标注改正版面差错。
3 活字排版 type composition
用活字及排版材料组排成印版。
3.1 活字 printing type
用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方柱体顶端有反向凸字的单个
排版用字。
3.2 铅空 space
依照活字规格用铅合金铸成的排版填空材料。
3.3 点制 point system
以点为计量活字尺寸的制式。
分欧洲大陆点制(1点约为0.376mm)和英美点制(1点约为
0.351 46mm),我国使用后一种点制。
3.4 字号 type size
区分活字大小的称谓。
3.5 字模 type matrix
用铜或其他金属制成有凹型字符的铸字模型。
3.6 铸字 type casting
用铸字机通过字模将铅合金制成活字。
3.7 拣字 typesetting
依照原稿和设计要求将活字排成毛条(规定行长的半成品)。
3.8 装版 page make-up
依照原稿及设计要求,将汉字、外文、公式、表格、插图、专名
线等组排成一定规格的活字版。
4 铸字排版 hot-metal typesetting
在铸排机上连续完成铸字和排版的工艺。
4.1 铸排机 hot-metal typesetting machine
能连续完成铸字和排版的机器。
4.2 整行铸排 line composing and casting
依照原稿将字模排满一行,再浇铸成字条的排版工艺。
4.3 单字铸排 individual type composing and casting
依照原稿选模,铸成单字并排成毛条的排版工艺。
5 打字排版 typewriter composition
用打字机通过色带将文字打在载体上组成版面。
6 手动照相排版 manual phototypesetting
用手工操纵在字模版上选字,使字符通过光学系统在感光材料
上曝光而组成版面。
6.1 字模版 matrix grid
用照相方法将字符制作在透明材料上,供照排成像的模版。
6.2 级数制 type size system for manual
phototypesetting
手动照排使用的文字大小和排版计算的计量单位。1级为
0.25mm。
7 自动照相排版 automatic phototypesetting
将字符信息通过媒介输入照排主机,在计算机控制下排出文字
版面的排版工艺。
7.1 字模版式计算机排版 computerized matrix gri
id photot-ypesetting
将字符及排版信息打成穿孔纸带,由计算机控制在字模版上
选字,使字符图像通过光学系统在感光材料上成像而排成版
面。
7.2 阴极射线管式计算机排版 computerized CRT phot
otyp-esetting
将字符及排版信息通过输入终端记录在磁盘或其他载体上,
再由计算机控制将字符信息在阴极射线管(CRT)屏幕上成
像,并记录在感光材料上组成版面。
7.3 激光式计算机排版 computerized laser photo
typesetting
用计算机控制,以激光作光源,按照排版指令使字符逐行扫
描记录在感光材料上组成版面。
7.4 输入校改终端 characters input and
correction terminal
电子照排系统中供字符输入及校改的装置。
7.5 微机排版终端 microcomputer phototypeset
ting terminal
自动照排系统中供字符及排版指令输入、显示、校改,并可通
过行印机或激光打印机输出印页的装置。
7.6 计算机照相排版系统 computerized phototypes
etting system
由字符及排版指令输入装置、校改装置、校样输出装置、控制
装置及照排主机等组成的成套排版设备。
7.7 汉字编码 encoding of Chinese characters
以汉字字形或读音为基础,用数码及拉丁字母组合代表每一
个汉字,供计算机排版及汉字信息处理的文字代码。
7.8 计算机排版软件 phototypesetting software
供计算机排版使用的文字代码、排版规格、排版程序、操作指
令以及上述内容载体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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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和上海印刷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树宝、汤仲杰。
印 刷 技 术 术 语 UDC 655.3
:001.4
图 像 制 版 术 语 GB 9851.3-88
Terms for printing technology
-Terms for image reproduction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年9月20日批准,1989年5月1日实施)
-------------------------------------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行业及与之有关专业编制标准、出版、教
学、科研及供国内外技术业务交往使用。
2 图像原稿 picture original
复制技术中被复制的照片、底片、画稿、印刷品等的总称。
2.1 反射原稿 reflection copy
以不透明材料为图文信息载体的原稿。
2.2 透射原稿 transparent copy
以透明材料为图文信息载体的原稿。
2.3 连续调原稿 continuous tone copy
色调值呈连续渐变的原稿。
2.4 线条原稿 line copy
由黑白或彩色线条组成图文的原稿。
2.5 彩色正片原稿 color transparency
以透明材料为图文信息载体的彩色阳片原稿。
2.6 彩色负片原稿 color negative
以透明材料为图文信息载体的彩色(多为补色)阴片原稿。
3 实物原稿 object original
复制技术中以实物作为复制对象的总称。
4 复制 reproduction
用手工、照相、电子或印刷方法仿制原稿的工艺过程的总称。
4.1 基本色 basic color
进行色混合的各个单色。
4.2 原色 primary colors
可混合生成所有其他色的三基色。加色混合:红、绿、蓝光;
减色混合:青、品红、黄色。
4.3 补色 complementary color
加色混合后成白光或灰光的两个互补色光;减色混合后成黑
色或灰色的两个互补色料。
4.4 加色法 additive process
按红、绿、蓝三原色光的加色混合原理生成新色光的方法。
4.5 减色法 subtractive process
按黄、品红、青三原色料(如颜料、油墨)减色混合原理成色的
方法。
4.6 青色 cyan
蓝、绿色光相加色。彩色印刷基本色之一。
4.7 品红色 magenta
蓝、红色光相加色。彩色印刷基本色之一。
4.8 黄色 yellov
红、绿色光相加色。彩色印刷基本色之一。
4.9 分色 color separation
把彩色原稿分解成各单色版的过程。
4.10 照相分色 photographic color separation
用照相方法,通过滤色镜将彩色原稿分解成各单色版的过
程。
4.11 制版照相机 process camera
照相制版用设备。有卧式、立式、吊式及特殊机型等。
4.12 电子分色 electronic scanning
用电子扫描方式将彩色原稿分解成各单色版的过程。
4.13 电子分色机 electronic color scanner
用电子扫描分色方式将彩色原稿分解成各单色版的设备。
4.14 图像分解 picture breakdown
把原稿连续调图像分割成无数极小的、在正常视距内不为
人眼所分辨的像素的图像复制工艺。
4.15 分色片 color separation film
通过分色把彩色原稿分解成单色(基本色)线条、连续调或
网点阴图、阳图底片。
4.16 加网 screening
复制技术中,通过网屏把连续调原稿或分色片分解成可印
刷的像素(网点、网穴)的过程。
4.17 电子加网 electronic screening
在电子分色机上通过网点发生器对原稿进行加网的过程。
用激光束进行电子加网时亦称激光加网。
4.18 去网 descreening
把网点图像恢复成连续调图像的过程。
4.19 网屏 screen
把连续调图像分解成可印刷复制的像素(网点、网穴)的加
网工具。
4.20 网点 halftone dot, screen dot
组成网点图像的像素,通过面积和(或)墨量变化再现原稿
浓淡效果。
4.21 像素 picture element
构成图像的基本单元。通过图像分解,由这种图像单元与
空白的对比再现连续调效果。
4.22 连续调 continuous tone
色调值呈连续渐变的画面阶调。
4.23 网目调 halftone, screen tone
用网点大小表现的画面阶调。
4.24 网点阳图 halftone positive
用网点大小表现画面图像浓淡的阳图底片。
4.25 网点阴图 halftone negative
用网点大小表现画面图像浓淡的阴图底片。
4.26 校色 color correction
彩色图像复制中,使印刷的色还原更接近原稿的分色片修
正工艺。
4.27 修版 retouching
对分色片进行修整,以弥补缺陷、改善色调还原以及对局部
图像进行加工的工艺。
4.28 蒙版 masking
照相制版中,用蒙片修正画面色彩和阶调以及遮盖某些局
部的工艺。
4.29 蒙片 mask
照相制版中,用以修正画面色彩、阶调,或遮盖某些局部的
模版,用感光胶片或不透明的切割膜制成。
4.30 密度(光学密度) density(optical density)
物体吸收光线的特性量度,即入射光量与反射光量或透射
光量之比,用透射率或反射率倒数的十进对数表示。
4.31 色密度 color density
彩色画面的密度,用透射率或反射率倒数的十进对数表示。
4.32 反差 contrast
原稿和复制品中最亮和最暗部位的密度差。
4.33 层次 gradation
图像上从最亮到最暗部分的密度等级。
4.34 阶调 tone
图像信息还原中,一个亮度均匀的面积的光学表现。
4.35 阶调值 tone value
阶调的量度。在印刷技术中通常用透射和反射的程度、密
度表示。
4.36 网点覆盖面积 dot cover area
在一个被分解成像素和非像素的图面中,像素面积的总和。
4.37 网点覆盖率 dot area coverage
网点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通常用百分数表示。
4.38 底色去除 under color removal(UCR)
在四色复制中,用三原色还原灰色和黑色时,降低三原色比
例,相应增加黑色比例的工艺。
4.39 底色增益 under color addition(UCA)
增加深暗调处的基本色量,提高图像密度的一种工艺。
4.40 曝光 exposure
用光照射感光涂层,以获得一种潜在或可见图像的过程。
4.41 显影 development
用还原剂把软片或印版上经曝光形成的潜像显现出来的过
程。
4.42 定影 fixing
用化学药品去除感光涂层中未曝光或未还原的物质,如囱
化银,使图文固定的过程。
4.43 拷贝 copy
复制技术中,用底片与感光材料接触曝光,复制图文的过
程。泛指对原物的模仿和复制。
4.44 电子整页拼版 electronic page make-up
依据事先制定的版式,用电子方法把文字和图像信息组成
整页版面的过程。
4.45 电子图像处理系统 electronic image process
ing system
依据事先制定的版式,用电子方法处理图像和文字信息,并
组成整页版面输出的综合系统。
4.46 晒版 printing down
用接触曝光的方法把阴图或阳图底片的信息转移到印版或
其他感光材料上的过程。
4.47 预打样 prepress proofing
在修版和打样前,用模拟印刷油墨色相的基本色(色粉、色
膜等),或用电子方法在屏幕上依据分色片制作彩色样,用
以预先检验分色片质量的方法。
4.48 色彩还原 color rendition
原稿色彩和复制品色彩之间色调再现的关系。
4.49 色谱 color atlas
用标准青、品红、黄、黑油墨,按不同网点百分比叠印成各种
色彩的色块的总和。
4.50 色标 color patch
用实地和(或)网目调色块表示的基本色及其混合色的标
准;制版印刷时也可作为各分色版的标记。
4.51 测控条 control strip
由网点、实地、线条等测标组成的软片条,用以判断和控制
拷版、晒版、打样和印刷时的信息转移。
4.52 透射度 transmission
物体的透光度。物体透射的辐射功率除以入射到物体上的
总辐射功率,亦称透射比(等于不透明度的倒数)。
4.53 不透明度 opacity
物体的阻光度。不透明度用入射的辐射功率与通过的辐射
功率之比来表示(等于透明度的倒数)。
4.54 龟纹 moire
由于各色版所用网点角度安排不当等原因,印刷图像出现
不应有的花纹。
4.55 涂布 coating
在工件,如版材上涂覆涂料的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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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和上海印刷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国强。
印 刷 技 术 术 语 UDC 655.3
:001.4
凸 版 印 刷 术 语 GB 9851.4-88
Terms for printing technology
-Terms for typographiy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年9月20日批准,1989年5月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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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行业及与之有关专业编制标准、出版、教学、
科研及供国内外技术业务交往使用。
2 凸版印刷 relief printing
用凸版施印的一种印刷方式。
2.1 间接凸印 letterset
经中间载体将凸印版上图文部分的油墨转移到承印物表面
的印刷方式。
2.2 不干胶标签印刷 pressure-sensitive label
printing
用选定的方法印刷标签并在其背面涂以薄层不干胶,制成具
有自粘性标签的方法;或在专用设备和自粘纸上完成印刷标
签的过程。
2.3 柔性版印刷 flexography
使用柔性版、通过网纹传墨辊传递油墨施印的方法。
3 凸版 relief printing plate
图文部分明显高于空白部分的印版。
3.1 活字版 type form
用活字排成的凸版。
3.2 纸型 paper matrix
通过将薄、厚型纸或专用纸型材附着在活字版或凸图版上
施加压力而制成的供浇铸铅版用的模版。
3.3 铅版 stereotype
用纸型浇铸的铅合金复制版。
3.4 薄铅版 thin stereotype
厚度在2mm左右的铅合金复制版。
3.5 电镀铅版 electroplated stereotype
在铅版表面电镀一高耐印力金属层的凸版。
3.6 铜版 copper etching
以铜板为材料,用腐蚀或雕刻方法制成的凸版。
3.7 锌版 zinc etching
以锌版为材料,用腐蚀或雕刻方法制成的凸版。
3.8 无粉腐蚀法 powderless etching
通过专用的设备和腐蚀液,使凸印锌版或铜版一次腐蚀而成
的制版方法。
3.9 线条腐蚀 line etching
对使用各种粗细、形状的线和实地面积表现图文的凸印锌版
或铜版,进行腐蚀制版的方法。
3.10 网点腐蚀 halftone etching
对使用网点表现图文的凸印锌版或铜版进行腐蚀制版的方
法。
3.11 塑料版 plastic duplicate plate
用塑料板压制或塑料颗粒注铸成的复制版。
3.12 感光性树脂凸版 photopolymer relief plate
以感光性树脂为材料,通过曝光、冲洗而制成的光聚合型凸
版。分固体型和液体固化型两大类。
3.13 预涂感光凸版 presensitizedrelief plate
预先在经过表面处理的金属或涤纶版基本涂布好感光液,
供晒凸版的版材。
3.14 橡皮凸版 rubber plate
经模板压制或雕刻等方法制成的合成橡胶凸版。
3.15 柔性版 flexographic plate
诸如橡皮凸版、感光性树脂版等弹性固体制成的凸版的总
称。
4 凸版印刷机 letterpress machine
使用凸版完成印刷过程的机器。
4.1 书版印刷机 book printing press
主要供印刷图书、杂志等的机器。
4.2 报版印刷机 newspaper printing press
供报纸印刷用的卷筒纸印刷机。
4.3 平压平型印刷机 platen press
压印机构和装版机构均呈平面形的印刷机。
4.4 圆压平型印刷机 flat-bed cylinder press
压印机构呈圆筒形、装版机构呈平面形的印刷机。
4.5 圆压圆型印刷机 rotary letterpress machine
压印机构和装版机构均呈圆筒形的印刷机,按其承印材料的
形式分为单张和卷筒两大类。
4.6 柔性版印刷机 flexographic press
使用柔性版、通过网纹传墨辊传递油墨完成印刷过程的机
器。
4.7 网纹传墨辊 anilox roller
柔性版印刷用的传墨辊,其表面制有凹下的网状槽线,供印
刷时控制油墨传送量。
5 凸印上版 letterpress makeready
将印版按一定规格、顺序装置到印刷机上,并通过垫版等操作
使之达到印刷质量要求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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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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