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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6:1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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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监察部


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局(室):
  最近,一些省市要求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解除问题予以明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照《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规定的期限予以解除。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改正错误,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特殊贡献,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以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五、监察机关直接批准做出的行政处分,由批准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直接做出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解除行政处分时,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须征求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同意。
  七、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应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八、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由人事部门按照任免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九、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直接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向上级监察机关备案的,解除行政处分时,也应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人事部
监察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政发〔2004〕3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四日



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促进2004年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7个方面38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11项)。

  1.开发城镇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

  2.城镇新就业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

  5.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

  6.劳动力市场建设年度达标率,其中:网络建设年度达标率;

  7.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

  8.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

  9.创业成功项目数量;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11.劳务输出人数。

  (二)培训鉴定方面(5项)。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

  13.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维权培训、技能培训人数;

  14.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

  15.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

  16.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

  (三)养老保险方面(8项)。

  17.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

  (1)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8.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9.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20.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21.省级统筹、集体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22.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23.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建库率;

  24.做实个人帐户资金到位率。

  (四)失业保险方面(3项)。

  25.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6.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27.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五)医疗保险方面(3项)。

  2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9.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

  3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六)工伤保险方面(2项)。

  31.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32.工伤保险缴费率。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6项)。

  33.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3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35.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36.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3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38.“阳光超市”试点达标率。

  三、责任期限

  自2004年1月1日始,到2004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办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听情况、查资料、实地考核等形式进行。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对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对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综合考评,并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一)城镇开发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查阅就业岗位开发报表,查阅空岗报告单,实地抽查核实岗位开发情况。考查全年开发就业岗位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数量,岗位分布情况是否清楚。

  (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查阅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用人或就业登录手续,实地抽查人员安置去向。考核城镇新就业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就业去向是否明确,底数是否清楚。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查阅季度年度统计报表,核实就业人员名单及就业去向,考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的要求。

  (四)城镇登记失业率。查阅失业人员统计报表,核对失业人员登记名册。考查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否实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控制指标。

  (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查阅统计报表,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实地抽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去向。考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六)劳动力市场建设达标率。查阅资料,财政拨款单,实地考查劳动力市场建设标准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七)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人员、场地、设备的落实情况,考核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是否达到目标责任制要求。

  (八)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查阅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贯彻记录,实地抽查落实情况。考核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九)创业成功项目数量。查阅注册手续资料、报表、劳动合同台帐。实地考查项目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标准。

  (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查阅统计报表、财务帐目、拨款凭证。考核县(区)财政是否根据市财政最低预算建议数,将2004年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最低保障资金纳入当年预算,并按计划全额拨付到位。

  (十一)劳务输出人数。查阅劳务输出统计报表、人员名册,核对去向。考查劳务输出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输出去向、人员分布是否清楚。

  (十二)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查阅培训统计表、培训人员名册、考试成绩单。考查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要求。

  (十三)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维权培训、技能培训人数。查阅培训统计表、培训人员名册、考试成绩单。考查劳务输出人员维权培训、技能培训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要求。

  (十四)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查阅统计报表、核定就业人员名单及就业去向。考查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及比率。 

  (十五)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查阅创业人员培训统计表、人员名册,核实创业人员名单及创业项目,实地抽查创业情况。考查下岗失业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及比率。

  (十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查阅职业技能鉴定呈报表。考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十七)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参保人员名册、缴费凭证。考查是否完成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参保人数及比率。

  (十八)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缴费凭证。考核是否完成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数额。

  (十九)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缴费凭证。考核是否完成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集体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数额。

  (二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查阅发放计划、统计报表、发放明细表,实地抽查。考查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二十一)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查阅相关报表、资料,深入中省直企业抽查。考核符合低保条件的中省直企业生活困难人员是否按照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全部纳入低保。

  (二十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查阅拨付计划、统计报表、财务帐目,核对拨款凭证。考核县(区)财政是否按照目标责任状的规定,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养老保险补助金按季度及时足额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建库率。实地考查信息化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及应用、人员配备情况。考查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标准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二十四)做实个人帐户资金到位率。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财务帐目。考核做实个人帐户资金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二十五)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缴费申报单。考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二十六)失业保险费征缴额。查阅财务报表、缴费凭证。考核失业保险费征缴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数额。

  (二十七)失业保险金发放率。查阅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发放明细表,实地抽查。考查失业保险金发放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二十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参保人员名册。考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二十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参保人员名册。考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三十)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率。查阅征缴计划、统计报表、财务帐目、缴费凭证。考核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收缴比率。

  (三十一)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查阅统计报表、参保人员名册。考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人数。

  (三十二)工伤保险缴费率。查阅征缴计划、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缴费凭证。考核工伤保险缴费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收缴比率。

  (三十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查阅统计报表、人员名册,实地抽查。考核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应保尽保比率。

  (三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查阅发放计划、统计报表、发放明细表、实地抽查。考查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三十五)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查阅相关报表、资料,深入中省直企业抽查。考核符合低保条件的中省直企业生活困难人员是否按照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全部纳入低保。

  (三十六)县(区)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查阅统计报表、财务帐目,核对拨款凭证。考核县(区)财政是否根据市财政最低预算建议数,将2004年的低保资金纳入当年预算,并按计划全额拨付到位。

  (三十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实地考查信息化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及应用情况。考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情况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中确定的比率。

  (三十八)“阳光超市”试点达标率。查阅资料,实地考查“阳光超市”试点达标情况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的要求。

  五、奖惩办法

  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按照奖惩分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市政府组织成立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重大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戴春雨担任,成员有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王治芳、监察局局长夏恩民、财政局局长邹双林、民政局局长张宝华、社会保险公司经理高庆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杨相库兼任。 



  附件: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解释





附件:



松原市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

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解释



  一、开发城镇就业岗位数量:指报告期内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开发出的城镇就业岗位数量;岗位利用率: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与开发就业岗位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新增就业人数 

  岗位利用率=─────────×100%

        开发就业岗位数

  二、城镇新就业人数:指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失业、下岗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指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四、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报告期内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和实有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城镇登记失业率= ───────────────×100%

          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城镇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指当年解除劳动关系实现



再就业人数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解除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人数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 ──────────────×100%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总数



  六、劳动力市场建设年度达标率:指劳动力市场场所建设、信息网建设和机制建设达到省要求的标准(具体内容见各地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目标任务书);其中,网络建设年度达标率: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达到省要求的标准(具体内容见各地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目标任务书)。

  七、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指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规范化建设达到省规定的目标,具体为:名称规范,标识醒目;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利用计算机开展各项服务并对各项资源实行动态管理;有专职工作人员,至少有1人参加全国统考,取得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解决,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初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成本县(区)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各项基本任务;内部管理制度和主要业务工作流程上墙,并能坚持执行;各项基础工作完整,基础表、卡、账、册健全。

  八、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指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享受有关减免税费政策;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符合享受扶持政策规定的各类企业,全部享受减免税收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被公益性岗位吸纳的“4050”人员,全部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再就业资金,按财政预算和实际工作进度按时到位;就业服务补贴,按实际培训和职业介绍人数,及时足额到位;新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到位额、放贷额、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人数达到计划目标。

  九、创业成功项目数量:指当年新办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较稳定、单位就业人员一般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项目个数:

  (一)市级创业成功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

  (二)县(区)级创业成功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

  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指各地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最低到位金额(不含新增的再就业资金)。

  十一、劳务输出人数:指报告期末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乡(镇)以外地区就业和城镇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市、县(区)以外地区就业的人数。

  十二、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

  十三、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维权培训人数:指劳务输出人员输出前简单的维护权益培训;  技能培训人数:指一门专业技术培训。

  十四、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人数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培训后就业人数 

  培训后就业率= ───────×100%  

          参加培训人数

  十五、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的人数;创业成功率:指创业培训后就业人数与参加创业培训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创业培训后就业人数 

  创业成功率= ────────×100%  

         参加创业培训人数

  十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

  十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包括已参保但不能正常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实际缴纳养老保险人数与报告期末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际缴费人数  

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 ──────×100%

              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具体指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其他企业、其他人员的参保人数。

  十八、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实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预缴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九、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和个人实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预缴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十、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指报告期内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实际发放养老金与报告期内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应发放养老金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 

  养老金发放率= ────────×100% 

          养老金应发放金额

  二十一、省级统筹、集体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指报告期末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数与报告期末省级统筹、集体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数 

  社会化管理率= ───────────────×100%  

            企业退休人员总数

  二十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度实际到位金额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度应到位金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际到位金额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到位率= ────────────────×100%  

               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到位金额

  二十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建库率:指报告期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实际建立数据库人数与报告期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已参保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参保人员实际建立数据库人数 

  参保人员建库率= ──────────────×100%        

              已参保人数

  二十四、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到位率:指实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和弥补做实个人帐户后缺口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十五、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实际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

  二十六、失业保险费征缴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包括补缴欠费金额。

二十七、失业保险金发放率:指报告期内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金额与报告期内失业保险金应发放金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金额 

  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100% 

          失业保险金应发放金额

  二十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数。

  二十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指具有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下岗失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中心委托存档人员、辞职人员。

  三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指报告期末实际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应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际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100%

             应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十一、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三十二、工伤保险缴费率:指报告期末实际收缴工伤保险费与应收缴工伤保险费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际收缴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费率= ─────────×100%  

           应收缴工伤保险费

  三十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指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与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 

  应保尽保率= ──────────────×100%  

          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

  三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指低保金按月实际发放金额与低保金按月应发金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低保金按月实际发放金额 

  低保金发放率= ───────────×100%     

          低保金按月应发金额

  三十五、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指中省直企业低保对象人数与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中省直企业低保对象人数  

  中省直企业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100% 

                  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数

  三十六、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指当年市县财政按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所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到位金额。

  三十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指实现低保工作微机管理、网络传输的县(区)数与县(区)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实现低保工作微机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网络传输的县(区)数= ─────────────────────×100%   

   信息化建设达标率县(区)总数

  三十八、“阳光超市”覆盖率占县(区)总数比率:指已设立“阳光超市”的县(区)数与县(区)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阳光超市”覆盖率  已设立“阳光超市”的县(区)数

           = ──────────────×100%

   占县(区)总数比率        县(区)总数

  

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订、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县 (市)公共租赁住房协调、督促等相关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市房管局负责揭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后续管理工作,县(市)住房保障工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实施和后续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国土、规划、民政、财政、监察、物价、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行、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数量和房源需求状况,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并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县(市)住房保障年度责任制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情况,并定期开展督查和考核。



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在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

(四)通过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出租出售收入;

(六)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七)社会捐赠;

(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筹集

1、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和收购;

2、按5%比例在商品住房开发以及“三旧”改造中的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4、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

5、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6、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二)产业基地配套

结合产业园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筹集

1、企业、村集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利用受让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2、社会捐赠。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供应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资金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有偿使用方式供应。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县(市、区)政府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经营,也可以在明确政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由社会企业参与建设管理。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每宗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及装修标准、建成后移交、回购或出租所涉及的租赁管理、租金标准等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30~60平方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新就业职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且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2、个人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6、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揭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2、个人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提出。其他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参照当地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 配 租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业主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配租,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对象分类配租,配租方案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根据配租方案,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评分、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80%的比例分类确定。具体由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符合配租条件的有房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租金优惠的承租面积应扣除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坐落、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保证金额度及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运营管理机构报告并退出。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审。经年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承租规定的,必须退出。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社会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和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实施考核,严格对社会投资主体的股份转让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行为的审批管理和监管,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有序运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同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运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建设全市一体化的住房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纳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房源、租赁、监督管理制度,人口、户籍、计生服务的综合协作管理制度。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供求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平台,加强租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服务和管理。公安、计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等应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共同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群体的人口、治安、计生等服务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租赁资格: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承租人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所在单位进行纪律处分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暂时无法退出的,经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3~6个月的过渡期,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承租人在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合同约定的高于同区域同类住房租赁市场价格标准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对其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存档。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所在单位进行纪律处分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审核、租赁、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人才公寓,解决本企业或周边企业的引进人才等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

第三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二О一六年一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