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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5-20 12:4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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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我驻加拿大使领馆对非法在加拿大居住的我国公民姚开华寄给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文书不予办理公证,如何确认其诉讼文书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外交部领事司的意见认为,因私出境后,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为离婚而要求我使领馆办理诉讼文书公证的,由于其诉讼文书是在国内使用,与其非法居留地不发生关系,也不涉及我与该国关系,可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据此,你院可告知姚开华按照上述精神办理公证手续。


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审批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审批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7/05/13

国土批(1997)55号

江苏省国土管理局: 你局转来的无锡市国土管理局《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审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颁布并于1987年1月1日施行后,全国土地、城乡地政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除土地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具有管地、批地的职能。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要服从《土地管理法》关于城乡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规定,更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城镇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方可进行住宅建设。否则,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即“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关于加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经费保障与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经费保障与管理的通知


财教﹝2013﹞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级文物等相关部门积极行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2013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对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通知》和国务院会议精神,加强经费保障与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以下简称“普查”)是建国60多年来首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普查,是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点基础工作,已列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通过普查,可以加强文物系统的国有资产登记监管,建立覆盖全国的文物保护体系。同时,能够全面掌握我国国有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引导文化遗产资源和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普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以对国家和民族、对历史和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统筹协调,加强可移动文物普查经费保障

各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中“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的要求,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切实保障普查经费,重点支持普查组织动员和人员培训、国有单位文物调查、信息采集和数据审核处理等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本地普查经费的落实。要将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尚未安排普查经费的省市要尽快落实经费,并将经费安排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文物部门将对各地经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对经费保障水平好、安排速度快,普查工作任务完成优质高效的省市,中央财政将在安排文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三、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这次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单位多、延续时间长,各地财政、文物部门要合理安排预算,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规范资金支出渠道和开支范围,把资金管好用好,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在普查工作中,应充分利用现有成果和条件,在已有文物数据中心的统一平台上完成各项技术工作。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在确保普查任务完成的同时,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同时,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文物普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强普查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