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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01:3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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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津政发〔1987〕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管辖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门驻津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乡镇企业和街道、学校、机关团体经办的生产单位,各经济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对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对劳动保护法规、规定及本办法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经济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计划委员会
负责将改善劳动条件列入生产建设发展计划。制定的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审批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的投资计划,须同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治尘毒危害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引进技术、设备时,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在设
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等环节同步进行。
第五条 经济委员会
组织推动工业系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组织生产、考核经济效益、确定重大经济决策,均须具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和要求。规划、整顿企业布局,确定企业产品发展方向,必须遵守劳动保护法规。每年均应按规定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拨出专款,解决生产中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
督促、检查工业企业编制、落实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批、验收革新、挖潜、改造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审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科研成果,须同时审查其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确认对人身安全、健康无危害,才准予投产和推广。
第六条 交通委员会
组织推动邮电、通讯、水、陆、空运系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组织运输生产,考核经济效益,编制交通事业发展规划,审批、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革新、挖潜、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技术、设备,必须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督促、检查各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年度措施计划
的制定、实施及经费落实。
第七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
组织推动城建系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工程施工和考核经济效益,须具有保障安全施工的内容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年度措施计划的制定、实施及经费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引进技术、设备及其竣工验收,必须审查建筑物、构筑物,
总图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责令设计、施工部门及时改正,否则不予批准施工或移交投产。
其他委、办以及区、县的经济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比照本章内容执行。

第三章 市局及所属公司的安全职责
第八条 局长(含局级公司经理)及局属公司经理
(一)对本系统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支持分管劳动保护工作的副职开展工作。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做好所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例会(一般局每季、局属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听取副职、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改进措施,做出决定。决定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载。检查决定执行情况。
(三)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确定具有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四)审定本系统重点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五)负责在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时,按规定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等环节同步进行。
(六)发生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须组织查清原因,依照有关规定和职权,对责任者及时处理。做好责任者和职工群众的教育工作,制定改进措施。
第九条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含局级公司副经理)及局属公司副经理
(一)协助局长或经理管理本系统劳动保护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干部学习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系统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的要求。
(三)协助局长或经理做好召开安全例会的准备。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实施。
(四)主持制定、推动贯彻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重点改善劳动条件年度计划,审批基层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落实。
(五)组织各种专业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消除隐患。主持现场研究重大隐患的改进措施。
(六)发生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要亲临现场,根据国家规定,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局长(含局级公司副经理)及局属公司副经理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督促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落实安全职责。
(三)主持分管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分管部门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工厂(含企业公司、工区等生产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厂长
(一)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支持分管劳动保护工作的副厂长开展工作。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厂长做好所分管范围的劳动保护工作。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例会(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改进措施,做出决定,决定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载。检查决定执行情况。
(三)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确定具有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四)审定、颁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贯彻实施。
(五)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如本单位无力解决的,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
(六)凡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时,均须按规定负责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等环节同步进行。
(七)组织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八)对实现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决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厂长
(一)协助厂长管理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干部学习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厂长做好召开安全例会的准备。对例会决定的事项,具体组织贯彻落实。
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必须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安全操作检查。对重大隐患,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应有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六)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七)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多人事故(三人和三人以上)应察看现场,在按国家规定上报的同时,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厂长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督促所管辖部门的负责人落实安全职责。
(三)主持所分管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所分管部门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多人事故(三人和三人以上)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车间主任(包括相当车间一级的工段长、队长和配有工人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一)对做好本车间劳动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支持分管劳动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开展工作。
(二)应按劳动保护法规的要求决定作业场所的布置,保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灵敏、有效,操作地点保持整洁。
(三)主持编制和落实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对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厂长提出报告。例会议定的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载。
(五)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操作教育。
(六)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多人事故(三人和三人以上),应立即报告厂长,并负责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参加事故调查,对轻伤事故,负责查清原因和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分管生产工作的车间副主任
(一)协助车间主任管理车间劳动保护工作,领导车间安技员开展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报请厂长审定颁发,负责贯彻实施。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对新工人、调换工种工人、伤愈复工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凡特种作业,应指派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的职工上岗独立操作。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指挥生产,及时纠正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对屡教不改者,令其停止操作,并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参加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鉴定和设备大、中修验收,对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隐患,在未消除之前,坚持不投产运行。
(四)主持每月一次的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和现场环境安全检查,负责经常巡视检查危险因素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查出的问题要逐项登记和改进。对车间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在向厂长报告的同时,负责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班(组)长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要求,模范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领导小组安全员开展工作。
(二)每日班前应结合当天生产任务,向工人进行安全交底。班后应检查、总结当天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同下一班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做好班中巡回检查,对设备隐患,负责组织及时消除,属于班(组)不能解决的,须立即报告车间主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挥生产。对职工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纠正。巡回检查和纠正违章应有文字记载。


(四)组织全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工人遵章守纪。安全活动应有文字记载。负责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岗位教育,在一定期限内,应指定专人指导其操作。
(五)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对轻伤事故要做好详细记录,及时组织工人分析原因,研究防范措施,对复工的伤愈职工应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第五章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局、公司和基层单位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按分工和权限分别对解决本系统、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负责,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学习、执行劳动保护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负责编制的生产发展规划,主持制定的工艺、技术规章制度,审查新
建、改建、扩建的工程方案和自制机械设备、大型工具的技术设计,负责审定、推广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引进技术、设备,都必须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

第六章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部门
(一)协助领导贯彻劳动保护法规、标准,检查执行情况。
(二)汇总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财务部门按规定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
(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应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四)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签发安全作业合格证。
(六)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报告伤亡事故,管理事故档案。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八)参加提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改造等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九)对防护用品(用具)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第十九条 生产计划部门
(一)组织生产调度人员学习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日常生产调度要有安全内容。
(二)在召开生产调度会以及组织经济活动分析等项工作中,应同时研究安全生产的情况。
(三)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实施、检查生产计划时,应同时实施、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技术科研部门
(一)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
(二)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设计工程项目并负责编写安全和劳动卫生专篇,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时,负责提出保证人身安全、健康的有效技术措施。在试制、投产前,应向生产
单位提供安全操作资料。
(三)承担劳动保护科研任务,提供安全技术信息、资料和设计,审查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从技术因素提出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设备动力部门
(一)负责电气、起重、焊接、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检验,保证设备和安全附件处于良好状态。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有效。凡安装、改装、修理、搬迁机器设备竣工时,安全防护装置要同时做到完整有效方可移交运行。
(三)凡新投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必须有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健康的设施。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四)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备制造和安装。列入固定资产的,应按固定设备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部门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本单位施工的,应负责在施工前按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应向职工进行安全交底。属于由外单位承包的,应负责向承包单位提出安全施工的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
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劳动保护费用。并单设科目,专项管理,按规定监督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劳动工资和教育部门
(一)通知安技部门教育进厂新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分配上岗。
(二)组织进厂新职工进行体格检查,不得将有禁忌症的工人分配到所禁忌的岗位工作。
(三)组织技术、业务培训,负责安排劳动保护课程。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销部门
(一)负责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二)负责物资储存、车辆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部门
(一)按照防护用品发放规定,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
(二)负责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
(三)负责炊事机械、生活用锅炉和取暖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良好状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局、公司和驻津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精神,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市革命委员会1980年发布的《天津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1987年2月11日

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劳动部门直属科研机构: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的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落实,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于1995年11月底前连同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情况、问题和建议,报送劳动部科学技术办公室。

附: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1.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年5月颁布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是指导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之后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对贯彻《决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
义。《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要求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把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一点也为劳动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均取得了一定进展,成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能力,在促进劳动事业发展和推动劳动制度的各项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时期的劳动工作对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抓好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重点领域的规划、发展为依托,以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
为基础,以加大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的投入和加强领导为保障,加速劳动领域的科技进步;与此同时,要把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劳动部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为做好上述工作,推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和整个劳动事业的进一
步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
4.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列为近期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使“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深入人心,成为推动劳动战线科技进步的巨大动力。通过舆论导向,特别是劳动部门新闻媒介的宣传引导,强化劳动工作者的科
技意识,形成宣传科学技术、学习科学技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人人尊重科学、运用科学的新局面。
5.加强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从战略全局上组织、协调好科技工作,实现与劳动事业的有机结合。在《劳动事业发展2010年长远规划和第九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优先发展科技、教育,贯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方针;抓紧制定《劳动领域科学
技术发展规划》、《安全生产发展纲要》、《职业技能开发纲要》等规划文件。
6.正确认识、妥善处理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中的几个重要关系,增强科学研究的科学性、超前性和实用性。
(1)劳动领域科学研究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的,要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紧密结合,搞好两类科学的研究,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提高劳动管理水平、促进劳动事业的发展。
(2)今后一个时期内,在兼顾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以应用研究为重点。
(3)劳动部应对地方劳动部门的科技工作进行指导和必要的支持,充分发挥地方具有的科技工作与实际工作结合密切的优势,加强合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研究力量,大力发展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
(4)劳动行政部门要支持并积极采用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要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劳动行政部门应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提出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重大的施政研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科研机构联合进行。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劳动事业的有机结合
7.科技体制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有助于科技进步的新型科技体制。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技管理方式、管理体制,充分利用现有劳动科研力量与劳动工作服务。这种新型的科技体制要面向经济、面向企业、面向生产、面向市场,有利于科技与劳动工
作的实际相结合。劳动科学的研究要为领导决策、制定政策与法规和监察管理服务;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要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管理和安全生产服务。鼓励科研院所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进行作业环境的治理与劳动防护用品的开发,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
、产业化,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8.要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机构重复设置、专业人员力量分散、成果推广应用率低、人才使用不尽合理的现状,以及国民经济高速发展而劳动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相对滞后的现象,给劳动科研院所注入新的活力,实现科技与改革、发展相互促进,科技与经济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有
机结合。
9.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分别不同性质,通过结构调整、人才分流,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建立起新的运行机制。对研究领域相近、职责任务类似的科技机构进行优化组合,实行政事分离、责权明确的组织管理制度。其中,为领导决策和
制定政策法规提供理论依据的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及重大科技攻关等研究工作以国家投入为主,同时,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增强科研工作的活力对直接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科技成果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并进入市场的技术开发性研究,要面向市场,走自我发
展的道路。检测检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应面向市场,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10.大力促进我国劳动保护产业的发展,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为职工安全健康和企业安全生产服务。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争取对生产劳动保护仪器、设备和用品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即在税收、投资、贷款等方面适当倾斜,培育并扶持劳动保护产业的壮大与发展,使之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形成一定竞争能力。
11.按照劳动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重点研究领域的规划,在科研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成果转让等活动,创造、组织并形成市场,实现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结合的运行机制。
12.劳动科研院所要直接为劳动工作和劳动制度各项改革服务。其首要任务是适时、有效地为制定劳动政策、计划服务。各项劳动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应尽可能有足够的科研成果作为后盾,将劳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交科研院所作为重点科研课题,使研究成
果在劳动工作的实践中得到检验,真正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要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科研成果的利用率,做到有的放矢。
13.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应从运行机制上体现超前意识,加强预测工作,搞好预先研究,克服遇到问题临时应付的被动局面。如对就业与失业、工资收入分配、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战略问题,应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早出成果。
统筹规划、改进方法,做好重点领域的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
14.密切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统筹规划,做好重点领域的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过渡时期中,有很多重大政策、措施问题,需要深入开展研究工作。一方面,要统筹规划,提出比较系统的设计,明确各个课题的位置
;另一方面,应抓住急需解决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攻关,尽早突破。
15.“九五”期间至2010年,我国劳动科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主要有:
(1)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方面,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尚处于发育初期的状况,研究劳动力市场运行的规律,提出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使之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对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综合
配套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
(2)在就业方面,针对我国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的状况,研究劳动就业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提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调整就业结构、完善就业服务、实现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等重大
问题;研究如何扩大就业、控制失业率的有效措施,保证社会稳定。
(3)在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监察方面,针对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现状和私营、三资企业劳资纠纷增多等问题,研究实行集体谈判制度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条件、步骤以及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监察的法律、政策、制度和组织机构框架;开展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有效预测和实
施相关措施的研究,建立劳动关系运行状态的预警和调控体系,保持对劳动关系运行状态的经常性监控。
(4)在社会收入分配与企业工资制度方面,以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的学说为指导,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理论;针对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研究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关系和社会收入分配的调控方式;研究实施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
同中,工资增长与调控问题。在保障职工生活方面,进一步研究、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及工资支付制度。
(5)在社会保险方面,进一步开展对我国养老保险模式的设计研究,注意总结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寻求并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管理体制、管理手段;预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需求、缴费水平、待遇水平,对
各种相关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深入研究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问题,寻求医疗保险最优化操作方案。研究失业保险与就业工作、工伤保险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结合方式。研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和机制。加快对社会保险立法的定性、定量
分析,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制。
(6)在职业技能开发方面,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力数量过剩、质量上结构性短缺的现状,研究职业技能开发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研究建立科学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体系、推行国家职业证书制度的战略和措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方向、如何在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
培训制度,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方法和政策,在新形势下推动职业技能竞赛的方法和政策。
(7)在劳动保护政策方面,加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体制的研究;研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保护水平;进一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立法、检测检验社会化服务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等方面的政策、策略研究。还应注意三资企业
、私人企业、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不良状况的对策研究。
(8)在劳动管理方面,要结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研究企业劳动组织、劳动定额、劳动定员问题,针对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探索适合现代化企业的劳动管理模式、方法,寻找不断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新途径。
(9)在劳动法制方面,开展对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研究工作,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设计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最终形成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同时,加强劳动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与劳动司法的研究。
(10)在宏观调控方面,探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领域宏观调控体系,重点研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领域宏观调控的对象、手段、方法和劳动事业的综合、平衡、协调发展,为社会稳定、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16.“九五”期间至2010年,我国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的重点领域主要有:
(1)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方面,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的研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体系,研究逐步使我国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同国际标准接轨的策略。
(2)安全工程技术方面,针对重大火灾、爆炸、瓦斯、毒物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危险源,研究并应用危险源辨识、评价与分析技术,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的预防、控制系统和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开展对起重机械、电梯、索道的安全检测和评定,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
设备的无损检测、延寿安全技术方面的研究,开发新型预警技术装置和检测技术设备。运用现代仿真技术,对各类重大事故进行模拟分析,逐步建立控制重大事故(包括评估、预测、管理和预防措施等内容)的科学决策系统。加强对最常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研究有效的预防措施。另外
,还要积极开展对新材料、新型工艺装置、新产品的安全卫生评估工作。
(3)劳动卫生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识别、评价与控制的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建立职业危害评估和预防措施最优化设计的决策支持系统。重点研制针对尘肺,铅、苯、汞、农药等职业中毒,职业肿瘤,噪声聋和高温中暑等职业病的实用预防技术。加强工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的检测、治理技术的研究,进一步开展呼吸性粉尘监测及各类职业危害分级与分级管理的新技术推广工作。逐步开展与工作有关疾病的研究。
(4)个体防护方面,要应用材料科学、计算机仿真辅助设计以及人机工效学原理,研制新一代特种劳动保护用具,提高个体防护水平。
(5)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安全性评估及消防措施的研究;重要公共设施安全剩余寿命的研究;生命线工程技术的研究以及城市区域技术灾害易灾性的研究。此外,还有事故损失的综合评估方法、建立安全专家系统、大型公共场所事故应急计划、家庭事故系列应急
装备等方面的研究。
17.在上述各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采用先进的研究手段和方法。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都应开发利用现代仿真模拟实验技术、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和统计分析技术,并学会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解决劳动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加强
比较研究方法的应用,即对国内的纵向(历史)与横向(不同地区)比较,以及同国际上的比较,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同类问题的环境、发展、演变过程进行分析对比,寻找解决现实问题的最佳途径。此外,还要注意各种软科学方法的研究利用。在安全科学技术方面,提倡利
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并研究解决利用“三新”给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和安全生产带来的新问题。
18.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的各重点领域的研究中,应注意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配合。要研究宏观经济对就业、工资的影响以及就业、工资问题对宏观经济的作用;研究社会保险问题要同研究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紧密配合,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发展趋
势时要注意对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的分析;等等。
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推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的学科建设
19.必须改变劳动领域科技水平落后、科技人才短缺的现状,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选拔和培养一批进入世界或国家科技前沿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这是我国劳动科技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对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工作,培养一批劳动领域里
的高级专家和学术、技术权威,扩大劳动科技专家在国内外的影响。选拔跨世纪学术与技术带头人要形成制度,制定系统的培养计划,充分发挥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大胆启用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使之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材。要设立青年科学研究基金和青年科技奖励基金,鼓励青年施
展才能、脱颖而出。
20.培养人才要引进竞争与激励机制。科研项目招标、科技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要通过公开竞争进行,优胜劣汰,形成公平竞争、协同合作、合理流动、人尽其才的科技人才管理制度,保持一支精干的科技队伍。利用各种奖惩办法和鼓励措施,如完善“劳动部科学技术进
步奖”的评审制度等,激励科技人员勇于进取,多出成果、快出成果。
21.在科技人员中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拼搏奉献精神、求实创新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树立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肃认真的科学作风,为科技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22.加强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各学科的基础理论、学术与技术体系、专业设置和组织体系的研究,逐渐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科体系,壮大相应的学科组织。努力发展壮大劳动经济学、劳动法学、劳动管理学、劳动社会学、劳动统计学和劳动心理学等学科,力争在“九五”期间使劳
动科学成为国家一级学科并建成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在安全科学技术现有学科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壮大安全工程学、劳动卫生学、安全设备学、产品安全学、安全管理学、安全经济学等分支学科的队伍,并加强安全文化和社会安全等新学科的发展工作。
23.在有关大专院校中应设置相应的专业,有利于科技人才的培养教育;在有关的科研院所中应组建相应的专业研究机构,加强上述科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和学科组织建设,争取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各学科中尽快实现三级学位教育。
开发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
24.开发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是贯彻《决定》中关于“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精神的重要措施,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证。劳动部门对提高劳动者素质负有重要责任,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
系,适应科技进步的需要,培养和提高劳动者适应现代科技水平的能力。
25.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和劳动就业的紧密衔接,形成按劳动力市场需求决定劳动力资源开发的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根据产业结构的变化,科技的发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内部对劳动力数量、质量、结构方面的需求预测和分析,加强职
业指导,以此引导职业技能开发有序开展,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发挥人力资源的最佳效益。
26.以现代科技发展水平为重要依据,制定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新工艺、新技术要给予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新出现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使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基础更加科学化。
27.通过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帮助和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在本世纪末使多数技工学校拥有比较先进的培训设备。采用科学的培训方法,开发系统全面的、反映最新科技成果的培训教材。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力争使我国的职业技能培训能力逐年递增。
28.企业是职业技能开发的主体,提高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是推进企业科技进步的主要措施。要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和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把职业技能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企业职工培训要和高新技术应用紧密结合,
企业在科技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产品创优的项目资金中应保证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加强在岗工人的提高培训,缓解技术工人结构性短缺的矛盾;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通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革新等活动,
激励和引导职工参加培训。
29.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职业技能网络,加强考评人员的培训和提高,使鉴定技术紧密跟踪科技发展。一些技术要求较高、涉及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工种(职业)要实行准入控制,职工再就业及上岗前须取得培训、鉴定的职业
资格证书。
30.要在各类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中广泛开展科普教育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科技意识和创新意识。将科普工作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结合起来,在开展就业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贯穿科技知识的普及,提高劳动者自我开发能力,使劳动者在现
代化生产中各得其所,发挥更大的创造能力,将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强大人力资源。
31.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弘扬和倡导安全文化,把劳动者的生活、生存和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引导为对安全文化的认识,大力宣传安全观、安全思维、安全意识,传播科学的消灾避险方法和技能,提高全民族、全社会的安全文化意识和素质,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减少意外伤害
事故。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劳动领域科学技术的高水平发展
32.积极研究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制订国际合作交流计划。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国际合作项目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学术研讨活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及时予以解决。要加强对国际劳工公约以及我国加入国际
公约方面的研究。对于国际上关注的项目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资助或贷款,改善资金投入不足以及设备手段相对落后的局面。
33.安全科学技术方面,要及时掌握国际上的技术发展现状,对差距比较大、需求迫切而我国目前尚无力进行研究开发的技术,要及时果断地引进和积极消化,做到早引进、早受益。学习、借鉴国际劳工标准,充分利用国外新技术,为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和安全生产服务,大幅度
地提高我国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34.建立稳定长久的国际合作人员培训交流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中青年科技人员出国学习,互派访问学者、出国考察以及开展合作研究,造就一批掌握国际先进科学技术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5.积极组织人员出国讲学,介绍我国劳动事业发展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宣传我国现已取得的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努力推动技术和产品出口,实现同等规模的科学技术双向交流。
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顺利开展
36.加强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
(1)劳动部党组每隔半年专门研究一次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并对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2)加强科技工作的综合管理,扩大劳动部现有科技管理部门的力量。
(3)将科技工作列入劳动部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4)充分发挥劳动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作用,适时召开科技会议,对劳动科学和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和问题进行研讨。
(5)充分发挥中国劳动科学研究院、部各研究所及中心、天津师院、劳动学会、劳保学会等各单位的优势和作用,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重要的学术和技术指导作用。
(6)各级劳动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措施,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37.稳定劳动科技队伍,制定倾斜政策,充分调动现有人才的积极性,使科技人员有课题、有任务、有深造的机会和发挥才能的工作条件。积极、合理地解决他们的住房、职称等实际问题,努力争取解决安全工程师单列评审条件等实际问题,使科技人员能安心和献身劳动科学和安全
科学技术事业。
38.多方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力度,强化经费管理。
(1)开辟渠道,增加劳动科技经费投入。除争取经常性费用的不断增加外,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通过申报国家级重点科技项目,争取增加国家补助经费;二是有计划地组织国家贷款的科技开发项目;三是筹集建立劳动科研储备金,在技术开发方面实行科研经费有偿使用办
法,把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形成科研与开发的良性循环;四是多方争取社会各方面及国际上对劳动科技给予经费支持。此外,劳动安全卫生科技工作要与工伤保险相结合,以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
(2)加强对各项科技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的管理办法,保证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等真正用于科技发展事业。
(3)加强对经费使用和效益的阶段性评估、总结工作,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的评估方法。根据已立项目经费利用的优劣情况,增加或减少、停止项目经费。
39.在充分挖掘部属研究院所、中心技术优势和设备潜力的基础上,围绕重点科研领域,进一步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建立一流的技术条件,为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条件。
40.进一步加强现代化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和延伸主结构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子系统(如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安全卫生和特种设备、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等)的信息系统网络,建立大型数据库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宏观经济数学
模型,促进劳动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要加强对国内外信息的收集、分析、加工和利用,使之服务于劳动科技工作和整个劳动事业。
41.充分发挥企业、事业单位,学会、学术团体和高等院校的作用,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劳动科技工作的支持。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中的重大课题,要集中全国最优秀的力量组织联合攻关,以形成高水平的队伍完成高水平的成果,保障劳动科技工作顺利发展。



1995年9月19日

西藏自治区卷烟防伪喷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


  《西藏自治区卷烟防伪喷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卷烟防伪喷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卷烟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卷烟防伪喷码是指在卷烟(件、条、包)的外包装上喷印有藏、汉文及数字的标识。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卷烟(国产卷烟、进口卷烟、雪茄烟)都应当标有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注的卷烟防伪喷码标识。
  第四条 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卷烟防伪喷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卷烟防伪喷码,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卷烟防伪喷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卷烟防伪喷码工作。
  第六条 卷烟防伪喷码标识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并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案。
  第七条 卷烟防伪喷码所需经费,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向销售卷烟的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向销售卷烟的企业和个人收取费用的,企业和个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举报。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通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公布的防伪查询电话对卷烟的真伪进行查询。
  消费者有权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有防伪喷码标识的卷烟进行真伪鉴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销售的卷烟必须标有防伪喷码标识。
  禁止非法印制、销售、使用卷烟防伪喷码标识。
  第十条 单位和公民有权对未经烟草专卖许可或者未经防伪喷码的卷烟销售、运输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协助查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负责对其保密。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假冒防伪喷码标识的卷烟或者跨地区销售的卷烟提供运输、仓储服务。
  第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所销售的卷烟不得超越卷烟防伪喷码标识所标明的销售地区。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有权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卷烟和其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登记保存。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文明执法;
  (二)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检查证;
  (三)实施登记保存时,应当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登记保存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登记保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应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其卷烟或者涉嫌的非法财物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保存后,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者自公告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登记保存的卷烟连同涉案物资予以没收。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卷烟防伪喷码标识的卷烟,应交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摆放、出售未标有卷烟防伪喷码标识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卷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非法印制、销售卷烟防伪喷码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印制、销售的卷烟防伪喷码标识和违法所得及用于印制、销售卷烟防伪喷码标识的工具、设备和其他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使用卷烟防伪喷码标识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为假冒卷烟防伪喷码标识的卷烟或者跨地区销售卷烟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或者超越专卖地域范围销售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