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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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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第20号》

马政秘〔2003〕35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


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1997〕6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的部署,从2003年1月1日起,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为规范市级统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一制度
当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后,均执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马鞍山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7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马政办〔2002〕40号)等相关配套政策。
原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系统统筹的行业,仍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统一标准
(一)缴费费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现行费率,均按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0%执行。
职工个人费率,按本人缴费工资的7%执行,以后按规定统一调整。
自由职业者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费率为20%。
(二)缴费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之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不低于参保人数的90%。
(三)给付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统一按省、市规定标准计发养老金。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统筹内养老金支付项目。
以后年度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范围、标准和时间按省、市规定办理。
三、统一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当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双重领导。
(一)基础工作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办事程序,统一制定相关的帐、表、卡、册,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编码,统一指导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开发、应用和人员培训等,逐步实现市、县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二)业务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县分级经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办法,按年度下达考核目标任务。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支付、清欠、扩面、基金的专款专用等情况,采取月报、季查、半年考核、全年总评的方法,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当涂县纳入市级统筹后,职工退休仍按现行规定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当涂县审批的退休事项进行检查,对不符退休政策规定的,不列入统筹支付。
(三)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周转金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专户,不得将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四)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管理。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经费由市、县社保机构分别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复核,由市、县政府批准后,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基金预算与调剂
实行市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与拨付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经办业务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核算。
实行市、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市、县分别编制养老基金收支预算,预算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的,以省、市下达的养老保险征缴、清欠、扩面等各项目标任务为依据。预算安排的基本要求是: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92%以上,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不低于参保人数的90%,养老保险历年欠费清欠率达30%以上。县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上级安排的定补资金及县级财政安排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均作为收入项目列入当年预算。
实行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考核当涂县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县级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落实情况,核实当涂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及相关情况,在当涂县完成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按规定执行年度预算及县级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缺口由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调剂补助50%。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 推广应用成果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各单位积极进行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研究,将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成果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调动我市各单位做好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成果推广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信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南宁市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奖的项目进行审定和评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涉及领域的技术专家、理论专家和经济专家等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5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选择遵循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针对性、组成合理性和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评审内容





(一)经济效益:项目应用后年均增收(节支)水平及其市场竞争力等。





(二)社会效益:项目应用在促进信息技术发展应用、提高决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业务管理效率、改变业务管理方式、体系优化及促进本行业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三)成本水平: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维护、运营、管理、升级成本。





(四)设备及系统性能:包括系统软硬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兼容性、可升级和扩充性、响应速度及系统可管理性等。





(五)先进性:项目采用的技术在当今信息技术发展进程中所达到的水平。





(六)创新性: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





(七)推广应用程度:项目推广应用的规模数量等。





(八)发展前景:项目推广前景、项目续建条件和潜能、项目是否具有升级改造的价值等。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材料齐全,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参评项目进行考核,并形成项目综合评价报告。





(三)根据项目综合评价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投票确定项目获奖等次,项目得票达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有效。





(四)评审结果将在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nanning.gov.cn) 首页公示 7天,公示无异议的,提交评审组织机构发文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1998年1月8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维护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建材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十分重视法律顾问工作,加强领导,把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企业的整体规划,一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自1998年起,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考试取得。
按人事部人发〖1997〗26号文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其专业职称评定可以按经济序列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用并经注册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使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企业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对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每年年末主动向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了解建材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登记和工作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建材局备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控股的建材大型企业应当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建材中型企业应当配备法律顾问。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第八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承担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的直接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负责。未设立企业发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负责。
第九条 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而配备法律顾问的,受聘人员原则上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对尚未取得执业资格,又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四年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经济。技术合同,参与重大经济、技术和涉外 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 、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
(六)依法保护、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七)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八)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活动;
(十一)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和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向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人员变更及工作情况。
(十三)负责将本企业重大诉讼(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报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未设立法律事务机州忡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
(五)代理企业参加诉讼时。可以依法查阅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六)法律、法规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第三章 考试与注册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自1998年起实行统考,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合格者,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实行注册登记。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各省、目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负责本地区地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建材局负责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申报及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等有关事务,按照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国家建材局、地方建材主管部门、企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法律事务机及忠于职守、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建材局对局属单位工作人员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的,注销其注册。被注销注册的,发证机关收回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企业规章制度或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材企业法律顾问根据自愿的原则,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组成建材行业或地区性法律顾问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建材局或省(市)建材主管部问指导。
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外聘法律顾问不得担任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体改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国家建材局发布的《关于建材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