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月20日 证监基金字[2003]13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设立、基金法规调整以及涉及行业发展的特定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参考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程序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机构投资者、基金研究机构等方面产生。
第四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基金法规,具备基金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基金从业经历或海外从业经历;
(二)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第五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六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一)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 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 2次无故不出席或连续3次不能出席工作会议的;
(四) 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五) 违反审核工作纪律的;
(六) 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阅申请人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并重点就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建设、人员操守以及基金的品种设计、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营销方案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
(二) 对基金法规的调整以及涉及行业发展的特定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 以个人身份参加申请人的现场评审,出席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三) 必要时建议中国证监会安排现场评审和调研。
第九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认真审阅相关文件,按时参加现场评审和出席工作会议,客观、公正、专业地发表咨询意见;
(二) 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三) 不得以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四) 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五) 不得透露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讨论内容、咨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
(一) 委员或其亲属担任申请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候选人的;
(二) 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前款第 (一) 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第十一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负责安排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会议、组织现场评审、送达有关申报材料、起草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以评审会的形式开展工作,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担任召集人或指派召集人。
第十四条 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和现场评审;
(二) 组织起草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现场评审的最低人数为7人,由会内委员和会外委员组成,参加现场评审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确定。
第十六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取集中讨论的方式。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与会委员,委员应在集中讨论前阅读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派代表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八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应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对咨询工作进行总结,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在必要时将形成的原则性咨询意见以规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关于印发《红河州公开考录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办公室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河州公开考录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委、政府,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将《红河州公开考录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9日
红河州公开考录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考录公务员面试工作,构建公平、正义的公务员考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红河州各级党政机关考录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 公务员考录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全州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面试工作。同时,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录机关的委托,负责省级垂直管理部门考录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招录机关,在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公务员考录面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面试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的思维能力、判断能力以及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测评要素一般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具体测评要素及权重由省或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面试测评方法采用结构化面谈、无领导小组讨论以及其它情境模拟方式,也可根据职位特殊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不断推进面试测评方法的改革和创新,提高面试测评的科学性、有效性。具体面试测评方法由省或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面试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抽调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并进行业务培训;
(四)组织实施面试;
(五)公布面试成绩。
第四章 面试考场
第九条 面试考点设置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便于封闭管理的场所。根据需要设立考务办公室、面试室、候考室、候分室、医务室,加强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十条 面试考点实行封闭管理,在一定范围内设置警戒线,凭证出入。
第十一条 面试考场内设考官席、考生席、监督席、计分席。必要时,可在面试考场内设立旁听席或新闻记者现场监督席。
第十二条 面试考场内设置视频摄像系统,全程记录面试过程。
第五章 面试考官
第十三条 面试考官由取得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考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由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从全州考官库中随机抽调,根据面试考官组的多少,适当安排备用轮空考官。
第十四条 面试考官组人数一般为5至9名,设主考官一名,考官若干名。主考官须具有三级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组必须于当场次面试前,在人大、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的监督下,采用公开随机抽签的方式组成。
第十六条 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所有招录机关不以任何形式、方式指定各面试场次的主考官和考官;不针对特定考场组织特定考官抽签。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职责:
(一)考官职责
1、执行面试程序,正确理解和掌握面试试题的含义及测评标准;
2、综合评价考生的各项能力,独立、客观、公正评分。
(二)主考官职责
除履行考官的职责外,还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维护面试考场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面试氛围;
2、主持面试,向考生宣读导语和题本(也可委托其他考官代为宣读),掌控面试进度;
3、面试后,负责在《面试评分汇总表》上签名确认。
第六章 面试程序
第十八条 随机抽取面试题本。当场次面试之前,由监督员或者工作人员随机抽取面试题本并带入面试考场,当着第1组考生的面拆封。
第十九条 随机抽签决定面试考官组。第一轮抽签确定主考官,第二轮抽签确定考官,并在《面试考官抽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之后,由监督员列队带入面试考场。
第二十条 随机抽取面试考场号和考生出场序号。考生按面试通知进入指定区域,由考生代表抽取面试考场号。之后进入候考室抽取面试出场序号,并在《考生面试考场及出场序号抽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第七章 面试纪律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监督员、计分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遵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度。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与考生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务回避;同时,考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若抽签在同一考场,必须主动提出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二十三条 面试期间,由监督员负责本考场考官及工作人员通讯工具的监管;由工作人员负责候考室、候分室考生通讯工具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面试工作中,应认真受理各类举报和投诉,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督机关、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质询,并按职责及时妥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面试工作的所有人员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认定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录面试,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录机关委托承办的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考录面试,依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法院、检察院系统考录公务员的面试工作,原则上按此规程办理,具体规程根据每年省委组织部、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的有关要求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