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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6:2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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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给汽车生产企业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同时,鉴于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的复杂性和对检测设备的较高要求,并考虑到地方质检机构的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根据《产品质量法》关于“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的原则精神,特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汽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由总局组织实施。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若发现汽车整车质量问题突出,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对汽车整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但事先必须报请总局批准,以避免对汽车整车的重复抽查。具体检查工作需委托有整车检验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将发现的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有关情况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由省局统一考虑和组织安排汽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组织对汽车整车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均可组织对汽车配件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2001年6月18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重大变更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重大变更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7〕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总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2006年第2号公告规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后应及时报告。但从最近我局检查的情况看,部分发生变更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没有报告,给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安全带来隐患。为严格制度,规范管理,现就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重大变更事项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报告重大变更事项。当企业以下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的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按国家粮食局2006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格式和内容将变化情况报告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制性质、企业联系方式;

(二)资格仓房油罐灭失;

(三)代储资格要求必备的设备、设施及检化验仪器损坏或已不符合资格条件;

(四)粮油管理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数量已不符合资格条件;

(五)企业周边环境及交通条件已不符合资格条件;

(六)企业发生违反国家粮食政策的现象或发生安全生产、安全储粮责任事故。

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重大变更事项报告要求。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后,应认真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详细描述相关事项变更前后的情况,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请各省级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督促已经发生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重大变更事项但尚未报告的企业,于2007年7月20日前填报变更事项、变更结果以及相关材料,同时要对企业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对变更后是否符合代储资格要求提出意见,经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于2007年8月31日前报送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三、加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管理。请各省级粮食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包括代储企业重大变更事项管理在内的各项代储资格企业管理工作,确保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质量。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96号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所得税缴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债券”(以下简称“97国电债”)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因持有“97国电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债券发行人即国家电力公司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统一负责代扣代缴,并在北京办理入库手续。


200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