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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18 19:1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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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实现我国政府在联大艾滋病防治特别会议上所作的承诺,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卫生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2、《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免费范围为艾滋病咨询和初筛试剂,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ELISA) 和快速凝集法(PA)试验试剂及相关咨询。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人群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第四条 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困难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中央政府支付,其他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咨询室建立、试剂管理、培训和宣传等其它艾滋病咨询检测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安排。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免费检测工作与监测、咨询、医疗救治及关怀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省、市(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技术支持和对地方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并向卫生部报告各地报送的咨询检测信息。

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计划,收集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对下级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省、市(地)、县(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等机构可承担免费咨询检测工作。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须具备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初筛实验室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卫疾控发[1997]第28号)组织专家评定认可。

第九条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实施规范的实验室操作程序和提供保密性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 所有参与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咨询、检测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严格按照自愿咨询检测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公布本地免费咨询检测机构地点及其咨询电话和联系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检测的意识。

第十二条 对于自愿接受检测的人员,咨询员要在检测前后为他们提供检测、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做好咨询和检测服务的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人员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两次筛查结果阳性的人员,在告知疑似阳性结果的同时,咨询员应建议其做进一步的确认检测。地方人民政府对本人难以负担的确认检测费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方法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艾滋

病检测工作规范》(同上)执行。

第十五条 省、市(地)、县(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按要求填写咨询、检测和试剂管理的各种记录表格和档案,并按季报送上一级疾病控制机构。



第五章 检测试剂的采购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省、市(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情况及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开展的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可能接受检测的人数,以确定所需两种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数量,制订出本地区的年度试剂分配使用计划,并逐级审核上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县(区)级试剂使用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试剂使用计划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通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地区所需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采取由卫生部和财政部组织统一招标、省级卫生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的运作方式进行采购。其他地区所需试剂由省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的试剂由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管理,及时供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等机构。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 卫生部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自愿咨询检测开展检查。中国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督导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省、市(地)、县(区)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辖区咨询检测工作进行督导与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3]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做好我市的政务信息工作,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建立并健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办公室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联系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息机构的协调、指导。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在编制范围内确定。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法律和计算机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府或者部门的办公室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应当给从事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充分提供了解、获取信息的条件。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乃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或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政务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应当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的内部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等;
    (四)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
    (五)对本级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借鉴价值的国内外重要信息;
    (六)本地区、本部门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和社情民意;
    (七)上级政府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八)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二十二条 重视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信息的报送。
  紧急重大情况必须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省委办〔1999〕52号)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并做好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后果及对事件的处理情况的续报。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信息传输网络,严格执行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存储和管理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办公室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展两岸海运直航,加快安全、便捷、绿色、高效的两岸运输体系建设,促进两岸经济贸易合作发展和人员交往,现发布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的政策措施如下:
一、积极促进两岸邮轮运输经济发展,培育和发展两岸资本的邮轮公司。现阶段,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企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可试行包租外籍邮轮多航次从事两岸运输。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外籍邮轮在国际航线上可直接挂靠两岸港口,但不得作为两岸间旅客运输。
二、在华北至台湾航线上,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干线班轮可捎带两岸中转货,每航次装载量不得超过400TEU;经特别许可两岸资本的方便旗干线班轮可捎带两岸自有中转货,每航次装载量不得超过400TEU。
三、简化港区内相关拖架与车辆运营程序,推动两岸机动车辆通过客滚航线上岸、甩挂运输等实现互通行驶。
四、依托两岸高速客滚船和陆海联运,构建两岸小型货物快捷运输通道。
五、推进两岸互设验船机构或办事处,开展船舶营运检验和建造检验。
六、强化海上搜救合作,举行2013年两岸海上搜救学术研讨会及2014年海峡两岸海上联合搜救演练。
七、福建至金、马、澎地区海上运输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增开平潭对台客货滚装运输航线,推动开展船舶保税登记试点。
九、在厦门开展国际船舶保税登记等现代航运服务业的政策创新试点,加强两岸船员培训考试机制和条件建设。
十、支持开通厦金水域的刘五店航道,进一步提高厦门港服务两岸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十一、在厦门港开展两岸交通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试点,促进相关运输信息和口岸信息与交通电子口岸连接,逐步实现两岸港航和物流信息交换和共享。

  

交通运输部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