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要求进一步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所规定退税政策的企业适用范围,同时由于该公司改制上市对内部企业进行了调整,以及新设立了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要求对财税[2003]46号附件2“海上石油开采企业”的企业名单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3]46号文件第一条: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中所述“国内生产企业”是指: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财税[2003]46号附件2所列“海上石油开采企业”之间的销售,也同样享受此项政策。
二、调整财税[2003]46号附件2“海上石油开采企业”的名单
(一)调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项下的企业名单
1、取消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船舶有限公司、中海华东能源公司;
2、原名单中的“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3、补充增加: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渤海石油实业公司、渤海石油采油公司、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公司。
(二)在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名单项下增列: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优尼科东海有限公司、cact作业者集团、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崖城作业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质监〔2008〕25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力度,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的;
(二)未取得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的;或者取得许可的单位,在开展上述活动前未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三)未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或者超范围保养的;
(四)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从事气体充装的;或者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充装过期未检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的;
(五)使用单位使用未经许可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六)使用单位未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擅自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2000元;
(二)举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0元;举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进行告知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500元;
(三)举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0元;
(四)举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无证充装气体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举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充装过期未检或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奖励金额为200元;
(五)举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500元;
(六)举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300元;
(七)举报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为1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未立案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奖金发放单;立案查处的,由稽查机构制作奖金发放单,经审批后,由局财务机构发放。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我市扶贫助学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2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佛府〔2005〕92号)的精神,现将《关于我市扶贫助学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迳向市扶贫助学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人:吴小灵,联系电话:83205001)。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我市扶贫助学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设立前已开展面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扶贫助学活动的市属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活动项目、资助对象、资助金额、接受捐赠等情况向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报告,纳入统一管理。
二、社会捐助资金可直接纳入市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统一使用,也可根据捐助单位或个人的意向使用。
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金按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渠道发放,纳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统一管理。
四、各区除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提出的要求外,可根据本区财政能力状况,制定其它扶贫助学措施。
五、非本市户籍的贫困学生,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