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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

时间:2024-06-26 11:34: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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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


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



为了表彰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及个人,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
参加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地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部门(包括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集团总公司)及集体企业、单位和所有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的组织
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考核工作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分级组织所属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及个人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的方法
(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推荐。
(二)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集体和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个人由各地区、各部门分别推荐。在推荐过程中,要根据具体考核要求和基本条件,逐级组织进行,并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兼顾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清产核资)、经贸和税务部门的比例。
(三)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考核工作时间安排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验收工作同步进行。
四、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和地区、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2.单位领导重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并配备了适应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
3.制定了全面详细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并在本地区、本部门和企业、单位内进行深入动员,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
4.认真组织参加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规政策,进行业务与技术培训,及时编发工作简报、动态,做好组织推动和工作宣传;
5.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阶段的工作组织开展,符合国家总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政策落实得比较好,有新的工作方法与好的工作经验;
6.认真组织户数再清理和“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且工作成效显著;
7.认真组织中央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工作积极主动,措施得力;
8.认真编制并及时报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统计报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编制质量好;
9.建立健全了各级集体企业基础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并及时解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改进集体企业基础管理工作。
(二)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积极参加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做出突出成绩;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文件、法规及办法,精通或熟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业务工作,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且工作效果和工作成果显著;
3.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五、附 则
(一)经考核认定的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授予证书。
(二)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考核评比的本地区(部门)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地区、部门清产核资领导机构授予证书。
(三)各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存入档案,作为考核和选拔干部的参考。
(四)各地区、各部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考核细则。



1998年9月30日

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08]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局、厅、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已初步形成,担保资金逐步增加、业务能力不断增强、服务领域正在拓展、运行质量逐年提高、企业和社会效益显著提高,为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当前,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特别是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更为突出,资金供应矛盾加剧,一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倒闭,已影响到企业生产的基本稳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目前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责任出发,从保持社会稳定,保证就业稳定出发,必须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自身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分散分担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切实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担保服务力度

面对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拓展担保业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支持担保机构简化贷款担保手续,坚持便利原则,便捷企业申请,有条件的可开辟贷款担保绿色通道,尽量缩短贷款担保办理时间。要加强与银行协商,争取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方式,提高审保和放贷效率。

合理确定并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担保收费标准。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确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要降低担保收费标准,特别是对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担保机构要实行低收费,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对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加强与协作银行沟通,争取予以适当展期,或由短期贷款转为中期贷款,以实现续贷续保,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改进贷款担保服务方式,及时了解企业特别是经营困难的资金需求,积极主动寻找客户。对客户群要作市场细分,对重点和优质客户,要在担保审批、收费标准、信用额度、担保种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对暂时达不到担保要求的中小企业,要开展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培育潜在担保客户。

三、切实发挥担保机构在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上的积极作用

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主要集中于出口加工型和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类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关键时期,要引导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发挥促进作用。注重支持市场开拓功能强、有自主品牌、有专利技术的创新型企业以及产品质量好、节能环保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需求,优先为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便捷快速贷款担保服务。对中小企业调整、重组和改造项目,要加大担保支持。对就业容量大、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要积极提供一些确保生产岗位稳定的担保业务。对工艺技术落后、安全生产隐患大、产品质量差、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不能提供担保。

要引导担保机构拓展贷款担保用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情况,除积极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需求外,积极为中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当前,要配合有关部门为下岗职工安置就业和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引导担保机构规范业务,防范风险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形势,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力拓展贷款担保业务同时,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也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高度重视防范担保风险。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充足的现金流,切实防范担保风险。要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营的监控,及时跟踪贷款担保走向及变化,形成有效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适时建立对担保风险定期分析制度,发布担保市场和担保运营情况的信息。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操作行为。对从事小额贷款担保、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当前困难的担保机构形成的代偿损失,要通过财政补助、风险分担等多种措施降低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能力不受影响。通过市场信息收集和评估,定期分析行业风险、产业链风险和受保企业风险,切实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指导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行、税务、银监等部门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政策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目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小额贷款担保服务,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用好中央财政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奖励和营业税减免等政策。对信用好、管理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引导协作银行与其建立平等紧密的合作关系,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宣传,认真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坚定克服当前困难的信心,加大调研力度,对由于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影响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特别是停产亏损企业情况和下岗职工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高度关注,并及时分析,加强信息反馈,上下配合,齐心协力,为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报表》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二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范围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工作目标

2.2工作任务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检查内容

3.2检查依据

4职责分工

4.1国土资源部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工作流程

5.1工作部署

5.2工作准备

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5.4制发卫片

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7整改查处

5.8信息填报

5.9督查

5.10挂牌督办

5.11排序

5.12约谈

5.13通报

5.14验收

5.15奖惩

5.16组卷归档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附录

1.名词解释

2.地块编号方法

3.判别标准

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总则
  1.1目的
  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工作目标
  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2.2工作任务
  2.2.1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2.2.2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2.2.3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督促整改。
  2.2.4分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成因和深层次综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检查内容
  3.1.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3.1.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1.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3.2检查依据
  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职责分工
  4.1国土资源部
  4.1.1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遥感监测,部署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1.2组织开展督查、挂牌督办和验收工作。
  4.1.3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
  4.1.4立案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1.5通报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1.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1.7制定和解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
  4.2.3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4.2.5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2.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3.1核查监测图斑
  组织核查监测图斑,区分监测图斑类别,确定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的坐标,调查基本情况,拍摄实地照片,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图(局部)等。
  4.3.2审查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4.3.2.1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地块位置。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图斑位置。
  4.3.2.2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和供地审批手续。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其中应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是否依法办理。
  4.3.3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4.3.4填写相关报表
  根据土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核查和查处情况,分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图斑,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4.3.5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5工作流程
  5.1工作部署
  5.1.1国土资源部确定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2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逐级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3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订购卫片数据,统一制作和发放用于卫片执法检查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
  5.2工作准备
  5.2.1组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各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专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5.2.2装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用于判读卫片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制作卫片的绘图仪及相关耗材、外业核查的交通工具及测绘仪器等必要的工作装备。
  5.2.3经费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经费。
  5.2.4资料准备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文件、土地变更调查图件和统计台帐、用地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违法用地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矿产资源规划图件、矿区范围图件、矿山企业变更统一台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群众举报违法勘查开采的登记材料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土地利用变化图斑进行内业核查,提取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填写《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进行内业核查,结合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等基础数据和地质背景,区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延续图斑、新增图斑和关停图斑,提取疑似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图斑,填写《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5.4制发卫片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部统一提供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印制、分发卫片。
  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5.1区分地块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区分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地块范围,判定地块类别,做好相关记录。
  5.5.1.1地块类别
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区分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军用土地三类。
  5.5.1.2地块编号
  一个地块对应一个地块编号。地块编号以图斑编号为基础进行编定(编定方法详见附录二)。
  5.5.1.3坐标文件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确定图斑所涉及的每个地块的范围,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的要求制作地块坐标文件并上传电子文件。
  5.5.2地块判别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内外业核查成果,对图斑所涉及地块的类别逐一进行判别(判别标准详见附录三)。
  根据判别情况,对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实地伪变化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地伪变化”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并以机要件逐级上报。
  5.5.3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判定的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合法性审查”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4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5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前,违法批准占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类型的违法用地,已依法查处并复耕到位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6.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编号方法和坐标文件与土地监测图斑的处理方法一致。
  5.6.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区分与疑似违法图斑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提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钻探区、坑探区、槽探区、井口、硐口、采区等)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信息;在与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数据综合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初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
  5.6.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逐个进行合法性审查,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矿产资源核查”相关栏目。
  5.6.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7整改查处
  5.7.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和整改查处建议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7.2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按照管辖权限立案查处,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立案情况”相关栏目。
  5.7.3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整改查处结果,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落实情况”相关栏目。
  5.8信息填报
  5.8.1实时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检查情况和数据。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实时将《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相关信息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传实地照片和相关执法检查结果文件。
  5.8.2按行政管辖逐级报送检查情况和数据。
  5.8.2.1纸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5.8.2.2在线上报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数据。
  5.8.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土资源部的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5.9督查
  5.9.1督查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督查。
  5.9.2督查任务
  5.9.2.1了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9.2.2核查自查上报成果中图斑所涉及地块性质判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9.2.3选取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9.2.4提出整改意见。
  5.9.2.5提交督查工作报告和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材料。
  5.10挂牌督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查处到位。
  5.11排序
  综合考虑土地违法严重程度或比例变动趋势等因素进行排序。
  5.12约谈
根据土地违法严重程度,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责令整改。
  5.13通报
  5.13.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情况。
  5.13.2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5.13.3违法用地排序及约谈情况。
  5.13.4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14验收
  5.14.1验收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验收。
  5.14.2验收标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5.14.2.1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5.14.2.2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5.14.2.3应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
  5.14.2.4组织整改不力的。
  5.15奖惩
  5.15.1奖励
  5.15.1.1通报表扬。
  5.15.1.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奖励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1.3推荐表彰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先进单位。
  5.15.2惩戒
  5.15.2.1通报批评。
  5.15.2.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处罚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2.3依法实施问责。
  5.16组卷归档
  5.16.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信息填报后,应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进行组卷归档。
  5.16.1.1归档原则为一个地块一个卷宗。
  5.16.1.2归档内容包括: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卡、实地照片、相关审批文件材料、违法案件处理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5.16.2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统计汇总表及各种相关文件材料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年度进行组卷归档。
  5.16.3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对每年度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所有电子成果进行归档,并将数据导入“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6.1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6.2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卫片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简称卫片。
  2. 图斑编号
  图斑编号是对监测区域内图斑编定的序号,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定。
  3.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
  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实际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占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的比例。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包括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录二】



地块编号方法

  一个监测图斑为一个地块的,以图斑编号为地块编号。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既有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又有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的,先分割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在图斑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分割前图斑编号为5,分割成两个地块,则地块编号分别为5-1、5-2。
  一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涉及多个用地单位的,按不同用地单位的界线范围对地块进行分割,在分割前的地块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
  相邻多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为一个地块的,将这些相邻的地块进行合并,以相邻地块编号中最小的作为合并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为10、11、12,则合并后地块编号为“10”,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以逗号分隔,填入“图斑编号”栏目。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的,按多宗计算地块宗数;多个图斑实为一个地块的,按一宗计算。


【附录三】


判别标准
  
  1. 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别
  监测时段内土地实际用途由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判定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监测时段起始时的土地实际用途和地类面积以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因监测时段起始前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变更了土地利用现状图的,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
  在监测时段内为实施建设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2. 实地伪变化的判别
  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状况也未发生改变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3.军用土地的判别
  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判定为军用土地。
  4.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判定
  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因用地主体不明确而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公路用地、公园与绿地、河流水面等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批准使用时限内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5.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用地类型分为违法批地和违法占地。违法批地分为违法批准占用、违法供地;违法占地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而擅自批准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占用。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供地的,判定为违法供地。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者未申报用地报批手续,或用地申请材料虽已申报但由于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等原因,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未予受理,即擅自占用土地的,判定为未报即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申请材料已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但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或虽已批准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批准文件,即开始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边报边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判定为未供即用。
  6.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型分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违法勘查分为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等;违法开采分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地下越界除外)、以采代探、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擅自改变开采矿种等;违法转让,分为违法转让探矿权、违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审批,分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越权审批探矿权、越权审批采矿权、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等。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判定为无证勘查。
  矿业权人超越批准勘查的区块范围进行的勘查活动,判定为越界勘查。
  未按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对象,擅自勘查其他工作对象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探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判定为以采代探。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及未经批准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无证开采。
  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活动,判定为越界开采(不包括地下越界)。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方式。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擅自开采其他矿种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矿种。
  违反探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探矿权。
  违反采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采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勘查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探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采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探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采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

【附录四】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2.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3.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4.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5.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6.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7.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8.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9.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10.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11.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
12.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3.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卫片规范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0年2月20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