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研究技术部长关于利用再生能源供应农村地区的太阳能示范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德国研究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研究技术部长关于利用再生能源供应农村地区的太阳能示范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1981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研究技术部长(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在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签订的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基础上,把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方面的合作扩大到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的利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研究技术部长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会谈纪要附件第五项的规定,应开始一项为偏僻地区提供能源的示范项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共同发展和试验为改善中国农村地区能源供给的系统。这些发展的系统应示范性地和接近实际地给生产队和农户展现单独或综合利用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的可能性。为此,双方共同制定能源供给方案,确定安装和实验系统。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应尽可能采用两国现有的装置和工艺。
二、与此同时将进行一些科学研究,其目的是:
(一)测定所选择的各供能单元的重要结构数据;
(二)提出改进中国现有装置和发展的建议;
(三)对所发展的系统在中国经济地制造的可能性进行考核;
(四)安装用于测量气象数据和系统部件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测量和测试装置。
第二条 本项目主要在北京附近的大兴县实施。到一九八二年将在该县建立一个约有一百户的村庄。作为示范项目,该村将配备能用于偏僻地区的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装置及为上述目的服务的技术装置。利用这些技术装置将给该村提供沼气、饮水、用水、采暖和工艺用热以及通讯的可能性,并且尽可能提供电力。
第三条
一、本项目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议定阶段;
(二)实施阶段;
(三)测试阶段。
二、议定阶段确定实施本项目的范围,该阶段的时间从一九八0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它包括:
(一)收集和分析数据(其中包括能源需求、气象数据、生物能潜力);
(二)确定:
工作范围;
任务书;
缔约双方的分工;
费用的计划;
费用的分摊;
进度计划;
(三)提出项目实施建议。
三、实施阶段的时间预定为二十四个月,主要包括:
(一)整个项目的详细规划;
(二)装置的建造;
(三)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四、装置投入运行后,约有两年的测试阶段。其目的在于:通过试验和改进使这些装置的效能、操作性能和可靠性达到最佳状态,以及交换参与项目的专家。
此外,在测试阶段之前和过程中将为装置的未来的操作人员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
在附属于项目的科学测试计划中,将测定气象数据和设计所必需的数据。此外,为了试验光热、光电、风能和沼气能方面的关键部件和经过改进的系统设计,在中国有关的科研单位安装和运行测试装置。
第四条
一、为了进行合作,缔约双方各派两名代表,建立一个联合委员会。每方可以聘请顾问参加。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联合委员会有决定权。
二、联合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日期,由双方商定。
三、缔约每一方可在第二款所指的会议外,要求召开联合委员会会议,该会议则在六十天内举行。
第五条 联合委员会负责经济地和按期地实施本项目,特别是:
一、确定合作的开始和结束;
二、批准最终任务说明书以及项目各阶段的进度计划和其它组织计划;
三、协调人员交流的具体事宜;
四、决定经费计划和费用分摊;
五、对项目执行单位之间可能出现的分歧意见进行仲裁;
六、批准中期报告,审核总结报告。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各自指定项目执行单位。
双方项目执行单位应在该项目的各个阶段密切合作。他们在每个阶段向联合委员会提交一份联合中期报告,并在工作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提交一份总结报告。中期工作报告和总结报告用中文和德文写成。
第七条
一、本项目的费用,包括人员、物资(设备、材料、仪器)和旅行费用,以及联合委员会成员费用由缔约双方共同承担。
费用的分摊根据联合委员会为中、德方分别规定的工作和供应物资的范围办理,除此以外,按下列原则:
德方承担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为实施本项目产生的费用,包括德方专家的工资、必要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业务通讯的费用、中国专家逗留费用(食、宿、适当的办公用房、交通和医疗)以及其它必要的劳务费用。
中方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实施本项目产生的费用,包括中方专家和译员的工资、必要的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业务通讯的费用、德方专家逗留费用(食、宿、适当的办公用房、交通和医疗)以及其它必要的劳务费用。
运输费用由发货国承担。到达的仪器从卸货站起,包括进口手续,由接收国负责。
二、联合委员会在个别情况下可规定其它的经费分摊办法。
第八条 各方参加单位和企业要对在项目执行期间由共同项目中产生的科技情报向第三方保密。
第九条 应用于项目的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情报的通报和利用以及在项目实行过程中对发明、专利和使用权的处理应由参加单位和企业直接商定解决办法,并注意下列原则:
一、项目执行所必需的情报资料应无偿提供,只有在征得情报提供方同意后才能把资料提供给不参加本项目的第三方。
二、在项目执行中产生的发明、专利和使用权,参加项目单位和企业可在各自国家中不可撤销地、无限制地、无偿地使用。如用于第三国,则受益的一方应根据另一方在发明上的权益给对方以补偿。
这种解决办法须事先征得联合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条 缔约双方对所交换的情报、物资和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在发展的装置试验成功后,商议按本议定书精神继续合作的事宜。
在利用共同发展的技术将项目成果付诸实施时,如果以合资经营或其它形式与外国企业合作,只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企业能提供现代化技术和有竞争力的报价,国家科委或有关单位应优先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企业合作。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互相协助办理签证、海关和税务手续,尤其要协助办理进行合作所需要的材料、系统和设备的进出口,以及根据议定书派出人员的个人和家庭用品的进出口手续。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在完成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须的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之后,应以照会书面通知对方。本议定书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期满时,如未予终止,届时将每次自动延长两年。任何一方都可在十二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宣布终止本议定书。
如本议定书失效,在必要的时间和范围内,其条款继续适用,以保证到本议定书有效期终止时尚未完成的研究计划的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九日在波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结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代表 研究技术部长代表
赵 东 宛 豪恩席尔特
(签字) (签字)
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1981年7月13日,铁道部
铁路战备事业费是用于组织各项战备活动的费用。为了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现将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
1、编制和修改应急战备措施:包括文件整理费和绘图仪器购置费。
2、制定和修改重点目标抢修方案:包括外业调查、勘测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文件整理费和绘图仪器补充购置费。
3、战备演练:包括工程费,材料设备购置费,设备租用费,机具加工费,设备器材借用整修运输费,伙食补助费,房租费。
4、战备科研试验:包括工程费,材料设备购置费,机具加工费,设备租用费,设备器材借用整修运输费。
5、战备专职人员和骨干培训:包括房租费、教职工补助费,购置模型、挂图、教具费,公杂费,印发资料费,教学参观交通费。
6、召开战备专业会议:包括房租费,交通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
7、购置、印发战备图书资料和战备技术档案卡片等费用。
不得购买国家统一规定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商品,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买控购商品时,先经部批准后再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报批手续,未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违章套购。
二、使用原则
1、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坚持勤俭节约,勤俭战备的精神,防止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保证重点,严格审批手续,使有限的钱发挥更充分的作用。
2、该项费用作为专用基金使用,单独列帐,不得挪做它用,当年度节余的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要编报预算,经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3、在制定重点目标保障方案中,如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共同完成某一项任务时,各单位分别按所承担的任务量和规定的费用内容,提报费用申请计划。属铁道兵承担的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铁道兵负责解决。
4、较大规模的科研试验和战备演练,如:深水高桥抢修科研试验,轮渡简易码头试验,综合性的桥梁抢修通车演练等,要事先提出试验方案、演练方案和概算,经部批准后再报战备事业费申请计划。
5、为了节约资金,凡科研试验项目和战备演练内容,能结合使用战备储备器材的,可按“450”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动用审批手续办理借用,用后由使用部门整修配套及时返还。
6、组织战备演练,要尽量结合平时运输生产建设进行,这样既有利于平时,又加强了战备,所发生的费用分别由平时正常科目(如:运营、大修、更新改造、工业生产和基建等费用)支出,其超出正常开支范围的,列入战备事业费。
7、由于工作需要,用战备事业费所购置的设备、器材,凡属固定资产的应按统一规定纳入有关业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对低值易耗品也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三、使用程序
1、各单位根据战备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结合工作的需要,于每年十一月末由局、院提出下年度的战备事业费申请计划和单项预算报表报部,经部批复后再具体安排。
2、各单位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把上年度战备事业费使用的情况报部,同时对照部批准的预算内容,填写完成情况报表,连同年终结存战备事业费的金额一并报部。
四、各单位对战备事业费的使用情况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