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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电厅《关于贵州省实施〈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0:4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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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电厅《关于贵州省实施〈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电厅《关于贵州省实施〈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电厅制定的《贵州省实施〈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实施《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他水法规的贯彻实施,强化依法治水、管水,规范水政监察,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政监察是水行政执法的总称,包括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监察、河道监察、水域和水工程监察、水文和防汛设施监察、水土保持监督。
第三条 省、州、市、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各级水利管理单位可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水政水资源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综合执法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要求,建立水政监察执法队伍,配备专职水政监察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具体行使水政监察权。
水政监察队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同级水政水资源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指导。
水政监察队伍的组织形式:省设水政监察总队;地(州、市)设水政监察支队;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设水政监察大队。
第六条 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水土资源、水域、河道、水工程、水文和防汛设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四)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
(五)依法承办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具体工作;
(六)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七)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水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熟悉水法规,并经考核合格;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制服、佩带水政监察的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在实施监察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
(四)依法制止不法行为,并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置措施;
(五)依法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行政裁定、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管理制度,定期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水政监察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专用执法装备,提供必要的执法基础设施,实行水政监察人员出勤执法补助制度和人身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水政监察工作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不足部份可在水利事业费及其他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侵犯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水政监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现将《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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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工作 ,更好地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吉林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我市农业税收代征员工作的具体程序、办法、要求做出的规定,代征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条 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是指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分局及其所属的税务所。农业税收代征员是指受征收机关委托,代为行使农业税收征收权力的人员。代征员的具体工作是按照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负责征收工作,并且协助征收机关按减免政策调查、落实农业税收减免具体事宜。
第四条 代征员实行聘用制。聘用的代征员由市、县(市)地税部门考核合格,发给代征证书后,方可履行职责。
第五条 征收机关应与代征员签订委托代征农业税收协议书,明确规定代征人、代征责任及代征人权利。征收机关依据代征员的工作量和完成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务费并且对代征员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及时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代征人员必须依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农业税收代征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征收机关检举代征员违反农业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征收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税款征收
第九条 代征员应在征收机关委托征收的权限内,按照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代征税款。
第十条 代征员要按照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规定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收减免工作。
第十一条 代征员要协助征收机关向纳税人下达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做好农业税收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的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 代征员必须在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时间之内完成税款征收任务。
第十三条 代征员要定期向征收机关领取和缴销完税证。
第十四条 代征员在征收税款时,必须同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不准先开完税证后收款,更不准收款后填开其他票据和白条子。
第十五条 代征员应在当日将征收的税款连同完税证向当地征收机关报解,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解的,要向征收机关及时汇报,并由专人、专柜保管农业税款,确保税款安全,否则视同挪用农业税款。
第十六条 代征员应在12月30日前,将未完税情况上报征收机关。
第十七条 代征员代收农业税时,严禁强迫农民以贷款、抬款等方式缴纳农业税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其应纳税款确有能力缴纳,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对征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代征员需填写执法农业税申请书,及时上报征收机关,由征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及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法律责任系指代征员违反代征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工作中违反政策、法规的代征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机关取消其代征员资格,扣发全部代征劳务费。
(一)不认真履行代征员义务的。
(二)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和减免范围的。
(三)不按征收机关规定及时报解税款的。
(四)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收税不送达完税凭证的。
(五)因其它情况和原因,无法履行代征员义务或不适合从事代征员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代征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造成税款损失的,要取消责任人代征农业税资格,由乡(镇)政府对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征员有截留、挪用农业税款的,除对责任人扣发代征劳务费外,同时取消其代收农业税资格。情节及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代征员强迫农民以贷款、抬款等方式缴纳农业税,加重农民负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征员疏于管理,造成农业税纳税票据丢失的,除对责任人做出罚款外,并扣发全部代征劳务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律师是法律挑错的主力军

杨涛


   8月9日,宁波市一律师通过邮政特快向国务院寄去一份建议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行政许可法》是否抵触进行审查。这是自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第一次有人建议国务院对部门规章与《行政许可法》规定是否抵触进行审查。(《现代金报》8月10日)
笔者注意到,由律师发起的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质疑乃至于通过正当程序要求对它们进行合宪、合法性审查的事件发生了很多起。今年3月23日,在上海一中院进行的庭审上,代理澳籍华人方德成涉嫌非法经营国际IP电话案的陈有西律师以质疑最高院司法解释效力为辩护意见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引起各界一片哗然。律师无可质疑地成为了我们这个时代对法律进行挑错的主力军。
在我们向法治社会迈进的今天,法制的不健全不仅表现为一些应该制定的法律没有制定,还表现为一些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在的不合法、不合理,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法律的规定违背宪法的精神,这跟我们在制定法律时立法程序的不健全、不到位,缺乏听取民意以及部门立法有极大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看到许多律师并不局限于所办的个案的成败,不着眼于自身利益否在个案中得以实现,勇于担当对法律进行挑错的重任,让法律真正普惠于民众,推进法治化进程,值得称道。事实上,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律的草案大多要征求律师们的意见,并且许多律师本身就是立法机关的议员,他们直接就参与了对法律的制定。而我们国家的律师由于条件所限,更多是以参与诉讼和担当对法律的挑错来推进法治化进程。
律师成为了对法律进行挑错的主力军,这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分不开。律师们长期从事的法律工作,与一般公民相比,他们对于各类法律烂熟于心,更了解法律那里不公平、那里有漏洞,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更懂得和更愿意运用法律的程序来纠正法律本身出现的偏差;与法官、检察官及政府官员相比,他们更少受体制的束缚,更少因循守旧的职业惯性,而更富有挑战性,因而,他们敢于也愿意对法律进行质疑。
律师成为了对法律进行挑错的主力军,也与律师行使的是公民权利有关。法官、检察官及政府官员都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官员,他们有着国家作为后盾,并且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是尽可能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便利,他们也就更少对法律进行质疑的诉求。而律师不同,他们在刑事、民事诉讼中,虽然享有比普通公民更多的权利,但其行使的权利本质上仍是公民的权利,是一种经法律许可的特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有的公权力不可同日而语,不具有公权力的强制性。因而,律师的工作在实践中经常受到掣肘,使他们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着强烈的要求纠错的诉求。宁波市这位律师此次要求对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进行审查,就是因为该《办法》规定,其他人无权查阅土地历史资料而公安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以除外。
   律师成为了对法律进行挑错的主力军,还在于他们的强烈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公民权利的使命所然。律师的天职就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就不仅包括要维护他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包括了不公正、不合理的法律的规定侵害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因为有时,不公正、不合理的法律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比他人违反公正的法律给当事人带来的侵害更甚。律师当然有责任代表当事人、公民对法律进行挑错。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人类要不断地文明进步,就需要有公民、团体或某个群体对这个社会不合理、不公正的法律和制度不断地进行挑错,促使法律和制度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自我纠错,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如树木需要啄木鸟不断地消灭害虫一样,没有人敢于挑错的社会,就是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而我们的律师正是具备了上述的优势,应当敢于并且当之无愧承担了这个历史重任,不仅如此,我们更希望我们的公民都行动起来支持律师们挑起这一重任,让越来越多的律师加入到对法律进行挑错的行列当中去!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