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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时间:2024-06-28 10:36: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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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予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关系,依照宪法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规范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或细则等名称。政府临时性管理措施应发布的通告、公告等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调研、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实行计划性与主动性相结合,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进步。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核;
  (二)拟定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涉及重大改革措施或者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
  (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五)规范性文件的协调;
  (六)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七)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其他政府办事机构或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拟定本级政府年度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拟定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项目,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报送的制发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就制定的法律依据、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措施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计划项目进行汇总、研究,编制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并于当年1月初将拟定制发项目报分管常务副市长审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计划。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追加制发项目的经可行性论证后,报送部门必须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市长批准。

  第十一条 管理范围涉及面较广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权利与义务的,由主要执行部门起草或牵头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进行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考察论证。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规范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规范性文件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内容简单的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用词准确,文字简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方可上报。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所有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会签。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重要内容的实行前期介入,并参与考察、调研、论证全过程,所需经费由负责执行该文件的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章 审查与协调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并附带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送审稿一式3份;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性文件和资料。
  起草说明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目的、主要措施、各方面意见及协调情况等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与其他规范性文件衔接情况;
  (二)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
  (三)设定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等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技术要求;
  (四)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国家和省即将出台或修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未列入市政府年度制发计划的;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条件尚不成熟的;
  (四)有关部门或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商或协调不一致的;
  (五)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没有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的。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范的事项,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吸收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由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方式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合法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对草案的说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草案的说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草案的说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二)起草和审核的简要过程;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确定的重要措施;
  (四)重大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议规范性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说明。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列席会议。已经协调一致的意见有关部门不得重新提出异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订,形成草案修改稿,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布规范性的命令应当载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30日内,应当在《葫芦岛日报》上全文刊登,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消息。
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不得施行。

  第五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制发机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执行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政府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参照本规定对拟由市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并提出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9日市政府发布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18日印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8]1269号

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农委、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本市畜牧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524号)、《关于请组织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687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要求,结合本市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由本市组织实施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选择原则、类型和建设内容

  第三条 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共同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选址应位于六环路以外,位于新城和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并远离城乡居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应符合本市农业布局规划以及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相关要求。

  (二)养殖规模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本市相关具体标准,现阶段本市重点扶持大型标准化、规模化良种繁育体系和养殖体系建设。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期未发生过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氏杆菌病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情,项目区防疫隔离条件较好,具备新扩规模。

  (四)养殖场要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 

  第四条 项目类型和建设内容

  (一)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治理、畜禽舍改扩建、实验室改扩建、种猪性能测定、奶牛DHI测定、疫病防控设施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设施、畜禽舍改扩建、场区水电路配套工程、配套技术服务与防疫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畜禽良种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体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规定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农业部审批的项目,由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农业部审批。根据农业部的批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第七条 本市审批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要达到初步设计方案深度,其中资金估算部分要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项目申报以区县为单元,上报市农业局汇总,并由市农业局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履行审批手续,并联合市农业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总投资构成中,除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外,需地方配套的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1:0.5的比例配套,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对资金配套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专人、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改变用途。

  第十条 区县发展改革和畜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组织和实施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投资监管的各项规定,对项目组织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稽察和监管,必要时对各具体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延伸稽察;项目竣工后,与农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检查。

  农业部门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建设方案的审查、技术业务指导和项目验收等直接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市级有关部门的稽察、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期限来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规范化建设,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有关规定。确保基本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监理由市农业局组织公开招标,监理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的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列支。项目批复有明确要求的根据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所承担的项目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决不留隐患。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业局组成检查组对工程进展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和建设单位联合进行初验,并将相关初验材料报送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管实施方案(试行)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管实施方案(试行)
2005.06.24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管实施方案(试行)》属“十大体系”之社会保障体系配套文件,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赣州市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策法规等“十大体系”实施意见》(赣市发[2004]13号)精神,特制定五项社会保险费合并统一征管(简称“五保合一”)的实施方案。
一、实行“五保合一”征缴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的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现有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各项资源,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以统一申报、统一征收、统一服务、统一数据为核心,努力创新征收管理体制,为广大参保对象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优质服务,推动我市社会保险事业与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
   基本原则。通过实施社会保险费“五保合一”征缴,按照“分步、稳妥、有序、高效”的要求,实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协调发展;实现征收社会保险费、信息数据管理、待遇支付审核的规范管理;按现行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建帐、分别管理、自求平衡;实施“五保合一”征缴后,根据现阶段的实际,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参保,逐步实现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
   “五保合一”征缴的目的。一是有利于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二是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险经办成本;四是有利于社会保险信息资源共享;五是有利于提高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
二、“五保合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制的建立
   根据现有的条件,分两步建立“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制。
   (一)现阶段利用现有计算机网络系统办理征缴业务。
   1、将就业局负责的失业保险费征缴职能、医疗保险处(局)负责的医疗保险费征缴职能以及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归口社会保险征管局,分别按各险种现行的软件运行系统办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业务,实现在同一场所进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的集中征缴。
   2、实现各险种在同一场所集中办理征缴业务后,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统一到社会保险征管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各级社会保险征管局负责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发放和年度审核工作。
   3、在“五保合一”征缴的应用软件尚未开发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通过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的方式,统一参加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和相应的费率,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各险种的参保人数。
   (二)以“金保工程”建设规范“五保合一”征缴机制。
   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要求,积极做好启动“金保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
   1、在各险种现行的应用软件和系统基础上,由市政府通过招(邀)标的方式选择应用软件开发商,进一步开发五项社会保险费合并征收的应用软件,实现“五项保险一票征收,同城同库分别结算”的目标。
   2、加紧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将尚在执行的文件进行整理和规范,为“金保工程”应用软件开发的需求做好准备。
   3、按照“金保工程”的要求,尽快设立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加快建设全市劳动保障系统信息数据计算机管理中心机房和“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大厅。
三、规范“五保合一”征缴费的分账、结算管理
   社会保险费实行“五保合一”征缴,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进入财政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按各险种的实际征收额进行分账和结算管理。
   (一)“五保合一”征缴保险费的分账管理。
   1、按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分账核算的原则,社会保险征管机构足额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统一进入财政专户,分别按险种记账。
   2、对用人单位征缴到帐的社会保险费不足计划数额的,由社会保险征管局按单位预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待用人单位预缴社会保险费累积数额能够按月记账时,再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分别记账。
   (二)“五保合一”征缴保险费的结算管理。
   1、统一征缴的社会保险费上缴财政专户后,社会保险各经办机构仍维持现行的除征缴以外的业务运行模式:失业保险的支付管理仍由就业局负责;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支付管理由医疗保险处(局)负责;养老保险的支付管理由社会保险征管局负责。分别按现行各自的业务应用软件和系统操作程序办理支付业务。
   2、社会保险征管机构应将当期征缴在收入户的社会保险费及时上缴财政设立对应各险种的专户。按照分账核算的原则,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各险种出现的收支缺口,由上级补助资金或在同一险种的结余中自行调剂解决,按规定应有财政兜底的,由统筹地政府负责。
四、促进“五保合一”征缴工作的保障措施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五保合一”征缴工作机制的实施,推动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全市劳动保障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加强社会保险征管机构建设。将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征缴职能,从有关经办机构划至市社会保险征管局,市社会保险征管局负责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及养老待遇支付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2、设立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建设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资源和系统的整合,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与省、部相连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对设备资源、技术资源和劳动保障各类信息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规划、标准,将信息中心建设成为支撑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开展的数据平台、应用平台和信息安全平台,为劳动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的各项应用提供统一的信息化保障。
   3、实现全市劳动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全市劳动保障系统所属的部门、机构和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和网络建设,逐步过渡到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集中管理。
   4、加快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促进作用,在全市建立一支快速反应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依据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推进社会保险征管工作,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5、努力提高社会保险经办队伍素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征管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掌握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先进省、市的经验,改善征缴工作人文环境,调整征缴工作方式,完善征缴服务功能,提高征管服务质量。
   6、落实促进“五保合一”征缴的激励机制。继续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奖励措施,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工作经费,确保“五保合一”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建立各级政府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责任制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奖励方案,及时核拨征缴经办机构的激励经费。
   7、确保“五保合一”征缴工作的平稳过渡。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保障各项社会保险数据的安全,及时解决建立“五保合一”征缴机制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确保“五保合一”征缴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