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7]72号
1997-02-0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中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停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新版软件未能按时到位,一些需要开具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尚未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为此,一些地区税务部门要求继续保留代开的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7年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继续为纳税人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原防伪税控系统的代开软件,待新的代开软件研制完成后再予更换。因此,发票左上角的密码仍为60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不含字母。
三、对纳税人购货取得由税务机关在1997年1月1日后用原代开软件开具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予抵扣税款。停止代开的地区,应将上述精神及时通知到基层税务部门,避免发生对原软件代开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
武汉市求职登记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求职登记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者求职登记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根据《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应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劳动者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求职,按人才市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市城镇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应持《劳动手册》和有关证件,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劳动手册》的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外来劳动者进入本市城区求职,应持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凭《外来人员就业证》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第五条 境外人员进入本市劳动力市场求职,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第六条 择业求职的劳动者,应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培训;选择国家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下列在岗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应经原工作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一)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
(二)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三)担任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研项目技术负责人到其他单位求职的;
(四)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束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劳动者择业求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劳动就业方面的真实情况,并应如实向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本人的年龄、学历、资历等情况。
第九条 劳动者重新就业后,不得泄漏原工作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并及时与原工作单位办妥有关手续。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给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者因求职登记发生争议的,可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