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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4-07-11 09:5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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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8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48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300号)收悉。对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的性质认定问题,你们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

(2002年7月12日 建办法函[2002]300号)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

最近我们收到四川省自贡市刘正友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他们要求撤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我们已经依法受理。在审查中我们认真研究了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答复函(附后),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意见妥否,请指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工业电机线圈工劳动定额制定》等24项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 铁道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工业电机线圈工劳动定额制定》等24项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铁路局,铁道
部部属各总公司:
由铁道部组织制定的《铁路工业电机线圈工劳动定额制定》等23项推荐性系列行业标准,修订的《铁路工业铆工劳动定额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其名称和代号是:
一、《铁路工业电机线圈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15-2000
二、《铁路工业冲压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16-2000
三、《铁路工业电机绝缘制品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17-2000
四、《铁路工业电机换向器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18-2000
五、《铁路工业电机嵌线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19-2000
六、《铁路工业电机钳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20-2000
七、《铁路工业电机浸漆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21-2000
八、《铁路工业制齿工劳动定额制定第一部分:铣齿劳动定额制定》LD/T71.22-2000
九、《铁路工业制齿工劳动定额制定第二部分:插齿劳动定额制定》LD/T71.23-2000
十、《铁路工业制齿工劳动定额制定第三部分:滚齿劳动定额制定》LD/T71.24-2000
十一、《铁路工业制齿工劳动定额制定第四部分:磨齿劳动定额制定》LD/T71.25-2000
十二、《铁路工业制齿工劳动定额制定第五部分:刨齿劳动定额制定》LD/T71.26-2000
十三、《铁路工业拉床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27-2000
十四、《铁路工业插床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28-2000
十五、《铁路工业立式车床加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29-2000
十六、《铁路工业配件钳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30-2000
十七、《铁路工业管道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31-2000
十八、《铁路工业机车电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32-2000
十九、《铁路工业铆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33-2000
二十、《铁路工业气焊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34-2000
二十一、《铁路工业电镀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35-2000
二十二、《铁路工业精密铸造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36-2000
二十三、《铁路工业弹簧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37-2000
二十四、《铁路工业缝纫工劳动定额制定》LD/T71.38-2000
该系列行业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1年1月1日,其出版发行工作由铁道部负责。



2000年7月1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四日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 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计算方法和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地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相关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跨市、县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各地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凡未附具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发 放

第六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市或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 市或县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用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金库,并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第八条 各地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四章 结算和监管

第九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第十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经结算有结余的,市或县财政部门应自原缴款单位申请返还征地补偿准备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补偿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足的,由该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得混用。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