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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78项机械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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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78项机械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04号

 

公布78项机械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78项机械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78项机械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78项机械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被 代 替
标 准 号
采标情况

1
JB/T10363-2002
农田废膜拣拾机
   
2
JB/T10364-2002
液压单向阀
   
3
JB/T10365-2002
液压电磁换向阀
   
4
JB/T10366-2002
液压调速阀
   
5
JB/T10367-2002
液压减压阀
   
6
JB/T10368-2002
液压节流阀
   
7
JB/T10369-2002
液压手动及滚轮换向阀
   
8
JB/T10370-2002
液压顺序阀
   
9
JB/T10371-2002
液压卸荷溢流阀
   
10
JB/T10372-2002
液压压力继电器
   
11
JB/T10373-2002
液压电液动换向阀和液动换向阀
   
12
JB/T10374-2002
液压溢流阀
   
13
JB/T7024-2002
300MW及以上汽轮机缸体铸钢件技术条件
JB/T7024-1993
 
14
JB/T7349-2002
混流式水轮机焊接转轮不锈钢叶片铸件
JB/T7349-1994
 
15
JB/T7350-2002
轴流式水轮机不锈钢叶片铸件
JB/T7350-1994
 
16
JB/T1265-2002
25MW~200MW汽轮机转子体和主轴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5-1993
 
17
JB/T1266-2002
25MW~200MW汽轮机轮盘及叶轮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6-1993
 
18
JB/T1267-2002
50MW~200MW汽轮发电机转子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7-1993
 
19
JB/T1268-2002
50MW~200MW汽轮发电机无磁性护环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8-1993
 
20
JB/T1269-2002
汽轮发电机磁性环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9-1993
 
21
JB/T1270-2002
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大轴锻件技术条件
JB/T1270-1993
 
22
JB/T1271-2002
交、直流电机轴锻件技术条件
JB/T1271-1993
 
23
JB/T7022-2002
工业汽轮机转子体锻件技术条件
JB/T7022-1993
 
24
JB/T7023-2002
水轮发电机镜板锻件技术条件
JB/T7023-1993
 
25
JB/T7027-2002
300MW以上汽轮机转子体锻件技术条件
JB/T7027-1993
 
26
JB/T7030-2002
300MW~600MW汽轮发电机无磁性护环锻件技术条件
JB/T7030-1993
 
27
JB/T7178-2002
300MW~600MW汽轮发电机转子锻件技术条件
JB/T7178-1993
 
28
JB/T10375-2002
焊接构件振动时效工艺参数选择及技术要求
   
29
JB/T10376-2002
碳化硅特种制品 氧化硅结合碳化硅板
   
30
JB/T10377-2002
中小型轴流潜水电泵
   
31
JB/T10378-2002
固定式消防泵
   
32
JB/T6443-2002
石油、化学和气体工业用离心压缩机
JB/T6443-1992
IDT API 617-1995

33
JB/T4113-2002
石油、化学和气体工业用整体齿轮增速组装型离心式空气压缩机
JB/T4113-1995
IDT API 672-1996

34
JB/T4253-2002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JB/T4253-1993
 
35
JB/T6430-2002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JB/T6430-1992
 
36
JB/T9099-2002
冷却塔轴流通风机
JB/T9099-1999
 
37
JB/T10379-2002
换热器热工性能和流体阻力特性通用测定方法
   
38
JB/T1035-2002
铜制空气分离设备制造技术规范
JB/T1035-1994
 
39
JB/T10380-2002
圆管带式输送机
   
40
JB/T10381-2002
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
   
41
JB/T10382-2002
电气设备机械门锁通用技术条件
   
42
JB/T10383-2002
铆钉电触头技术条件
   
43
JB/T7098-2002
铜铬电触头技术条件
JB/T7098-1993
 
44
JB/T7131-2002
热双金属横向弯曲试验方法
JB/T7131-1993
Mod ASTM

B478-85

45
JB/T7900-2002
高电阻电热合金电阻随温度变化试验方法
JB/T7900-1995
Mod ASTM

B70-90

46
JB/T4376-2002
水泵用小功率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4376-1986
 
47
JB/T9545-2002
变压器冷却风扇用三相异步电动技术条件
   
48
JB/T10384-2002
中小型水轮机通流部件铸钢件
   
49
JB/T5273-2002
Y-H系列(IP44)船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355)
JB/T5273-1991
 
50
JB/T5800-2002
Y-H系列(IP23)船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160-315)
JB/T5800-1991
 
51
JB/T6317-2002
船用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JB/T6317-1993
 
52
JB/T10385-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手动复位压力式热切断器
   
53
JB/T10386-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电子膨胀阀
   
54
JB/T10387-2002
符合FF协议的智能电动执行机构通用技术条件
   
55
JB/T10388-2002
带总线通信功能的智能测控节点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56
JB/T10389-2002
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可靠性评审
   
57
JB/T10390-2002
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可靠性设计方法
   
58
JB/T5467.1-2002
机电式交流有功和无功电能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JB/T5467-1997
 
59
JB/T5467.2-2002
机电式交流有功和无功电能表 第2部分:长寿命电能表的特殊要求
JB/T5467-1997
 
60
JB/T5465.2-2002
电能表用零部件 磁力轴承组件
JB/T5465.2-1991

JB/T5465.3-1991
 
61
JB/T50070-2002
电能表可靠性要求及考核方法
JB/T50070-1995
 
62
JB/T7235-2002
四轮农用运输车 试验方法
JB/T7235-1994
 
63
JB/T7237-2002
三轮农用运输车 试验方法
JB/T7237-1994
 
64
JB/T5178-2002
轮式拖拉机静液压转向系统 技术条件
JB/T5178-1991
 
65
JB/T5183-2002
轮式拖拉机静液压转向系统 试验方法
JB/T5183-1991
 
66
JB/T10391-2002
Y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
   
67
JB/T10392-2002
透平发电机定子铁心、机座模态试验分析和振动测量方法及评定
   
68
JB/T6204-2002
高压交流电机定子线圈及绕组绝缘耐电压试验规范
JB/T6204--1992
 
69
JB/T1619-2002
锅壳锅炉本体制造技术条件
JB/T1618-1992、JB/T1619-1993
 
70
JB/T1625-2002
工业锅炉焊接管孔
JB/T1625-1993
 
71
JB/T1626-2002
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B/T1626-1992
 
72
JB/T7985-2002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
JB/T7985-1995
 
73
JB/T8129-2002
工业锅炉旋风除尘器技术条件
JB/T8129-1995
 
74
JB/T10393-2002
电加热锅炉技术条件
   
75
JB/T10394.1-2002
涂装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1部分:钣金件
   
76
JB/T10394.2-2002
涂装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焊接件
   
77
JB/T10394.3-2002
涂装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3部分:涂层
   
78
JB/T10394.4-2002
涂装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4部分:安装


构建政府调解平台 化解重大社会纠纷
——我国政府调解制度初探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余世亮


调解制度是调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相关权益等纠纷的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由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①法院调解,就是指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②
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所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③根据行政主体中行政机关的分类,笔者将行政调解相应的分为两类:各级人民政府主持的调解和政府职能部门等组织主持的调解。前者称为政府调解,后者称为部门调解。现在所谓的行政调解,绝大多数属于部门调解,政府调解工作开展极少。然而,社会发展又迫切需要比政府各职能部门更具综合性和权威性的各级人民政府介入社会纠纷的调处,鉴于目前政府调解实践经验较少,学界也缺乏系统研究,笔者在此作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调解的哲学基础与法理分析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特殊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及其各个侧面,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其矛盾各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面对实际,具体地分析具体事物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这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难发现,人民内部矛盾所引起的社会纠纷,总的来讲,都是因为纠纷当事人就相关权益发生了争执。但就具体情况而言,由于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争执发生的原因不同,争执所涉及的事实的复杂程度不同,争执所涉及的性质不同等原因,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纠纷。而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也因纠纷解决主体的不同,解决纠纷的程度不同,纠纷解决的结果所反映的意志不同,而形成不同类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作为反映社会问题的各类纠纷,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就需要有针对其特点的,能与解决纠纷核心问题相适应的解决方式的存在。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对一些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社会纠纷,有关部门又难以解决的,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纠纷当事人以国家法律、政策为依据,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劝解和说服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平息纠纷。
二、政府调解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一)社会需要政府介入调解工作
现阶段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存在,而每一矛盾又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越来越成为一个有机的矛盾体系。由于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社会纠纷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多样性、相关性,我们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必须突出方法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予以根本解决。鉴于此,通常意义上的以某一行政职能部门或某几个行政职能部门牵头解决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纠纷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作为具有纠纷处理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政府则可整合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综合手段把纠纷处理好、解决好。套用一常用语,就是调处社会纠纷也需要“综合治理”。
一般而言,解决纠纷的目的在于消除双方的争议,使有关的法律权利或义务确定下来。诉讼的高成本和程序的相对复杂性,对目前广大人民群众选择非诉讼的、高权威的政府调解来解决纠纷又具有实质性的影响,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政府介入纠纷的解决方式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有如下特点:(1)解决纠纷的组织者是代表国家的人民政府,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使纠纷各方对主持调解方表示信服;(2)纠纷的解决过程既有严肃性又有自律性,人民政府调解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这样做既体现了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处理纠纷的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又体现了当事人相对平和的互谅互让精神;(3)纠纷的解决既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又充分体现了“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和现代意义的自治原则。总之,在社会转型期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纠纷,迫切需要我们的调解机制具有综合性、权威性,形势呼唤“综合治理型”的政府调解介入社会纠纷的处理。
(二)政府调解具有法律依据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归纳起来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总之,政府的职能属性决定了它只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履行行政职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其中有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等。虽然该法条没有明确指明各级人民政府具有社会纠纷调解权,但我们却能从各级人民政府法定的管理权、保障权等权力中自然推出,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中行使调解权符合立法本意。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也在发生着变化,随着政府职能发生转变,行使职能的方式必将发生变化。比如,目前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政府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重点已从严打整治转变到抓综合治理,除采取刚性的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大量采用柔性的行政指导和行政调解,最大化地发挥行政效能。
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7条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也就是说,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案件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处理的,各级人民政府有权调解。
另外,《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都规定,土地、草原和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现实中,人民政府收到该类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④
三、我国政府调解制度的构建
(一)调解工作机构及运行机制
笔者认为,确立政府调解制度不必增设新的工作机构。政府调解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简称法制办)承担。这是因为法制办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的行政法律事务,参与政府的调解工作是份内之事。调解工作人员主要由法制办工作人员内部调剂,或按照精干效能原则予以另行配备,必要时可临时聘请公职律师参与。
有人可能会提出,法制办是否能胜任政府调解工作?笔者认为,法制办作为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政府调解工作是其职责,因此,法制办对政府调解工作不能推卸只能做好。就目前法制办现状,要做好政府调解工作,关键是要提高行政协调能力。行政协调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协调,是行政主体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目标,而引导行政组织、行政部门、行政人员之间建立良好的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关系,以实现共同目的的管理行为。⑤要做好行政协调工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除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外,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计较个人得失,只有这样才有向心力,才能在各级政府的授权下整合各部门解决纠纷的力量,做好政府调解工作。作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政府调解工作中要克尽厥职,防止各自为政,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官僚作风。在此有必要强调,政府调解的纠纷事项若涉及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制办并做好以下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配合调解工作;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和依据;政府调解需要相关部门作出某方面的行政处理或补救措施,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要遵守政府确认的调解协议。俗语说得好,“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法制办一定能做好政府调解工作。
(二)调解程序
公正是调解工作的灵魂,没有公正就没有政府调解的权威性;效率是调解工作的命脉,没有效率就没有设置政府调解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政府调解应遵循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为此,调解程序应着重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调解纠纷范围。首先,政府调解属于行政调解的范畴,不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内的纠纷,不是政府调解的范围;其次,法律明确规定由政府各职能部门与授权组织处理的,一般不属于政府调解范围;第三,法律明确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项,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政府调解范围;第四,纠纷涉及若干部门或跨区域,需要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可以由政府调解;第五,属于当地有重大影响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纠纷,可以由政府调解。
2、引入听证程序。既然政府调解的纠纷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那么在调解中就应讲究一定的程序,没有科学规范的程序,就不可能有公正与合法的调解结果。笔者认为,引入简便易行的听证程序很有必要。另外,当事人有权利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
3、确立调解与裁决分离制度。政府调解的纠纷事项,一般都属于行政裁决的范畴,如果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那么对纠纷事项进行行政裁决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为了使纠纷的裁决客观公正,原调解人员应予回避,这是因为,第一,调解与裁决分离,能避免调解人员明示或暗示当事人,如果拒绝调解,裁判结果也只能如此;第二,避免行政裁决人员先入为主。
(三)调解协议的执行与救济制度
纠纷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政府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纠纷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与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处理。调解协议对行政部门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也应予尊重。如果纠纷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组织调解的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
① 司法部基层工作司编,《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讲话》,法律出版社1989年10月版,第35页
② 据《司法部副部长鲁坚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在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上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说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只能是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转引自司法部基层工作司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讲话》,法律出版社1989年10月版,第159页
③ 杨解君、肖泽晟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62页
④ 参见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82页
⑤ 何明、万浩波著,《权力的运作》,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62页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54号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监管工作,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今年3月我司下发了《关于开展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6-7月各督查组分别赴有关省、自治区进行非煤矿山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督查。8月4-5日,我司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现将该汇报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

  2005年8月4-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全国15个省(区、市)的安全监管部门共21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7个督查组汇报了所检查的14个省(区、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许可证发证进展情况,同时,大家交流了各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和做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监管一司刘成江司长就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做了重要讲话。通过这次会议,大家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工作重点,坚定了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信心。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并就有关工作达成共识。

  一、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三年多的努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安全生产总体形势趋好,伤亡事故得到初步遏制,并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从总体上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好转,特别是近几年每年均有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矿产资源整顿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开展等工作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突出重点,重点整治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二、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进度。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当前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进度。对于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应对。要坚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不动摇,树立不怕困难和勇于解决问题的决心,坚决纠正和克服颁证工作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不严格等行为。

  三、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精神,积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由于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行业管理严重弱化和大量非公有制小企业进入,导致相关行业的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总体滑坡;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几个行业的生产发展较快,生产与安全的矛盾日显突出。为有效防范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各地应充分借鉴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方面的经验,认真研究对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对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首先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敢于执法和善于执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二要增加监管队伍力量。应积极的向地方政府反映,当前监管力量偏弱,与目前面对的监管对象不匹配的情况,争取尽可能多的人员配备。三要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为安全监管人员创造培训、学习机会和条件,使他们拥有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国家政策、法规、熟悉生产工艺、了解企业情况,具备综合协调能力,使安全监管工作事半而功倍。同时监管工作要充分依靠专家力量,要尽快建立起技术支撑体系。

  六、国家总局组织对重点地区的专项督查,既解决了国家总局人手不足的问题,又为各地提供了交流学习的机会。通过督查,国家总局进一步了解重点地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并能够帮助被查省(区)查找问题。这项工作今后将不断改进和完善。

  各地应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和借鉴好经验、好做法,改进自身不足,提高认识,规范行为,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为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我们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