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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1:4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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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5〕85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费用收缴及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26日在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上一致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对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理解
——熊某某妨害公务案评析

江苏省大丰市检察院 沈 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5日、4月18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1)大港民初字第0047号、(2011)大港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被告刘恒江、孙悦华不服上诉。2011年5月23日,盐城市中级法院以(2011)盐民终字第0903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2011年6月29日,海北公司申请大丰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强制执行。
2011年8月12日上午,大丰市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前往大丰市斗龙港闸海北公司对刘恒江、孙悦华拒不返还的鱼塘进行强制执行时,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两次在途中拦截协助法院执行的捕捞人员。当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某某驾驶苏MFC907比亚迪轿车在四卯酉闸的海堤公路上强行超越由法院、公安联合执法的车队,中间行驶着法院组织的捕捞队。在执法人员喊话、鸣警笛的情况下仍采取减速、左右打方向等方式阻挠车队。
二、分歧意见
我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批准逮捕,我院侦监科在对本案的讨论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首先捕捞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危害对象要求,故其拦截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再次,其用超车、减速、左右打方向等方式阻挠法院执行人员车队的行为,没有直接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和威胁,只是使车辆行驶受到一定的阻碍,所以该行为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且危害性较大,应予以逮捕。理由是其用超车、减速、左右打方向等方式阻挠法院执行人员车队的行为,已造成对执行人员现实的生命健康的威胁,应认定为暴力行为。且其拦截的捕捞人员为与法院执行工作密不可分的人员,其采取的拦截行为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的手段。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所谓暴力方法,是指实施殴打、冲砸、强行留置、阻挠干涉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直接实施有形的力量,或者不针对公务人员而对物品使用有形的力量,如推翻办公桌、砸碎办公用品、砸毁或掀翻警车等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并无障碍。但如本案被告人熊某某通过针对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或者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造成危险状态,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间接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能否成立妨害公务罪,理论上存在争议。
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车辆追逐法院、公安局联合执法的车队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熊某某在超越“警苏JA739”警车过程中,采取了危险的方式超车,因为“警苏JA739”警车行驶的海堤公路本身比较狭窄,在“警苏JA739”警车向左侧阻止一辆白色轿车超车时,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车辆强行从右侧超越,在超车的这一瞬间,两车夹住“警苏JA739”警车行驶,非常危险。这一事实得到“警苏JA739”警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执行法官证言的证实。在强行超越“警苏JA739”警车后,被告人熊某某在执法人员喊话、鸣警笛警示的情况下故意采取减速、左右打方向等方式阻挠拦截车队,严重妨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因此,被告人熊某某强行超车完全置法院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一危害行为对于警车及警车上的工作人员来讲就是一种危害状态,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直接实施有形的力量相比较,其危害性是相当的。因此这种以危害方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与执行职务密切相关的物行使有形力,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造成危险状态,应当认定为暴力手段。
(二)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熊某某明知法院强制执行江苏省海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刘恒江、孙悦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为了妨害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与他人一起在进入鱼塘的路口拦截、威胁捕捞人员。虽然这些人员不是法院工作人员,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却是法院组织进入鱼塘协助法院执行的捕捞人员,只要捕捞人员进不了鱼塘,法院的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因此,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仍属于妨害公务行为。
四、本案的判决情况
该案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其涉嫌妨害公务罪并对其批准逮捕。
大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020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熊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2)盐刑终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产函〔201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迅速,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各地党委、政府也纷纷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有力推动了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特别是通过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已经成为许多地方的一项重要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不良倾向,一哄而上、盲目发展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建设的文化产业园区功能定位雷同,文化含量低,浪费资源;有的地方和部门热衷于给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命名“挂牌”,而忽视其条件和内涵;有的地方以文化产业之名违规占地,搞房地产及其它产业开发;有的地方在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存在偏差;众多城市竞相上马建设动漫产业园区、基地或文化主题公园。这些势头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和调控,势必影响到文化产业的科学发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文化消费需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促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健康发展

  本通知所称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主要从事演艺、动漫、文化娱乐、游戏、文化会展、文化旅游、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创意和设计、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文化产业门类活动的园区、基地。当前,尤其要将动漫产业园区、基地和动漫主题公园、文化主题公园作为调控和监管的重点。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布局的统筹规划,坚持标准、突出特色、提高水平,促进各种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分工。要按照《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点行业,从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经济基础、市场空间、消费水平、比较优势、文化生态、资源禀赋等条件,明确本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布局、规划、定位和发展目标。

  要坚持命名和认定的标准,科学调配公共资源,严格调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发展数量,严格控制新命名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数量,坚决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一哄而上、过多过滥。坚决防止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切实际地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命名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或以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名义开展与文化产业无关的建设、经营活动。

  二、严格建设程序和条件,有效遏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盲目发展的势头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从规划、内容、投资、建设、运营等环节全方位对本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加强指导、引导。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由文化部负责认定,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认定或审核后报文化部备案。投资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须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要求,严格按照核准权限和投资规模履行政府核准手续。在核准过程中,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对申报的项目提出核准意见。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具有明确的文化内容和定位,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向上;发展目标明确,具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本辖区内是否存在已建或正在建设的同类型园区;投资和经营主体是否明确等内容。

  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要及时抄告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的要求,将对文化产业园区的审核意见告当地有关金融机构。对未通过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的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告知当地有关金融机构,请其谨慎评估申贷项目风险。各文化企业在按照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81号)申报专项资金时,涉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三、扶优扶强,发挥好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要通过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以特色文化资源优势和科学技术的结合,以龙头企业、重大项目为依托,培育壮大文化内容突出、特色鲜明、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通过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国内外影响大、文化含量高、规模效益好、管理规范、示范引导辐射作用强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园区内文化企业要重点扶持,按照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81号)和地方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帮助其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绩效奖励等资金;按照《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在投融资方面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进行重点扶持,优先将示范园区、基地内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和项目推荐给与文化部建立部行合作机制的银行机构,积极促成优质文化项目进入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大力培育、辅导并推荐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联合金融机构探索针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内文化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

  四、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管理与服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发展与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全面掌握和认真分析本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管理与服务。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城乡规划、科技、教育、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商务、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

  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规划、指导和监管工作。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已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命名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要明确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开展定期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问题突出、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要及时撤销其命名。

  要积极支持各地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综合评价体系,从文化内涵、经济实力、产业结构、人才状况、研发创新能力、集约程度、行业影响、社会贡献和管理效能等方面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发展情况的全面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