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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出国(境)展览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4 17:43: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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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出国(境)展览的管理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关于出国(境)展览的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5日,机械部

根据国家科委、外经贸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出国(境)展览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展览会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出展的宗旨和目的。 参加和组织出国(境)展览会要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方针,以专业展览会为,为宣传我机械行业科技成果、 展示我机械产品技术水平、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产品出口、 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服务,为引进国(境)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外交工作需要服务。
二、出展计划的报批程序
(1)各有出展权单位申请赴欧洲各国、美国、加拿大、古巴、澳大利亚、日本、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阿联酋、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朝鲜和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举办展出规模在1000 平方米以下的出国经贸展览会计划,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核后, 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归口协调, 并由其送请外经贸部审批;申请赴港澳台地区举办展出规模在1000 平方米以下的经贸展览会计划,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核后, 送请外经贸部审批, 各工贸公司赴上述国家和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举办展出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出国经贸展览会计划, 在征得部展览办公室认可后,可自行审批, 同时抄中国贸促会备核(其他有出展权单位需报部展览办公室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各有出展权单位举办展出规模超过1000平方米的出国、赴港澳台经贸展览会计划, 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核后,送中国贸促会归口协调,并由其送请外经贸部审核后, 由外经贸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2)各有出展权单位举办展出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出国、赴港澳台科技展览会计划,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核后, 送请国家科委审批;展出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出国、 赴港澳台科技展览会计划,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核后, 先送请国家科委、外交部会签,再报请国务院审批。
(3)各有出展权单位在每年2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出展计划送部展览办公室,由其预审、协调并汇总后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批,并于3月底以前分送中国贸促会(或外经贸部)或国家科委。 出展计划中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①办展的目的(理由);②展览会的名称(中外文)、地点、 规模、展期、展出内容、展团人数、在外停留时间; ③主办单位与境内外协办单位的名称,如参加国际科技展览会,要说明展览会的性质、水平、 有无政治问题;④其他单位,包括有关部委、各省(区、 市)和兄弟单位是否在同期或近期内举办相同内容的展览会;⑤我驻外使、 领馆或广东省委八办、十五办意见,⑥办展可行性方案(包括:基本情况, 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展览规模和效果的估计,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 展品的留购问题和境外市场的情况,办好展览会的措施,筹展工作进度安排等)。
(4)凡参与部外系统单位立项并要派人出国(境)的出展项目,各参加单位必须预先向部展览办公室申报,以纳入部年度出展计划, 经批准后方可承接有关工作。
(5)出国(境)举办展览会计划未经批准前,各有出展权单位不得对外承诺或变相组团赴境外办展。
(6)各办展单位对业经批准或备核认可的出展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变更某一出展项目, 须及时报告部展览办公室,由其重新进行协调, 并送请中国贸促会(或外经贸部)或国家科委认可,另外,办展单位在变更获得认可后应及时通知我驻外有关使、领馆。
三、严格控制出展人数和在外时间。 办展单位派出的参展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一般9平方米标准摊位不得超过2人)。所派人员要精干, 品德好,懂技术,熟悉外贸业务,并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 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在外停留期限。一般布展时间不超过一周,撤展时间约3天,除有关人员参与布展和撤展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增加在外停留时间。 出展团组不得绕道它国或港澳地区变相旅游。
四、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和外汇使用规定。 办展单位收取出展费用要合理,切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要做到节约开支,帐目公开,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 出国(境)科技展览会涉及到技术保密问题,其展品的保密审查要按国家科委有关规定办理。 办展单位可将相关材料报送部保密办公室,由其会同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提出审查意见。
六、认真做好展览总结。 各办展单位要对出国(境)展览会的效果及组织管理工作等进行认真总结,并在展览会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书面材料报送部展览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
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 部展览办公室将视情况报请主管部领导核准后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作出临时停止或取消其举办出展资格的决定。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并由部展览办公室负责解释。




牡丹江市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监察对象勤政、廉政,尽职尽责地工作,使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各级监察部门(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及其效果实施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应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勤政廉政,提高效率,增加经济效益,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通过开展交通监察,保证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路线的贯彻落实,更好地为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专业部门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内容

第五条 对行政机关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民主科学决策,服从宏观指导;是否尽职尽责,勤政高效,保证中心任务和管理目标的实现;是否热情为基层服务,做好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规划(计划)及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是否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目标;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产资金,是否坚持优质低耗,努力降低成本,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第七条 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合理,经营目标是否实现,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 对科技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是否合理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转让及项目引进;是否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尽快出成果、出效益。
第九条 对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了有关方面的政策、法律,选拔任用干部是否贯彻了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是否严格履行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劳动管理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教育和培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对产品质量管理活动和服务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产品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认真履行合同的有关要求,用户是否满意。
第十一条 对设备、物资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设备、物资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否按照选优、择廉的要求,积极采购适合本单位应用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设备、物资;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物资储备是否完好合理。
第十二条 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是否按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否执行预算计划、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是否有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对基建工程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建设管理程序审批立项;是否履行了报建手续,是否按规定进行主工程市场招投标;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与进度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工程预决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对工程量是否进行了严格审核。
第十四条 对国有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三产单位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投资效益如何,是否遵守主办单位的规定及要求;经营是否合法,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 对后勤服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是否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在住房、食堂、医疗、卫生、交通、通讯、办公条件等方面建立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认真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加强群众监督)的办事制度,积极为各部门进行职能活动及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对上级统一组织、本单位领导交办,以及其它属于监察范围事项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包括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它贯彻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可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选题立项,制定计划;查明情况,找出原因;提出建议,改进管理;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第十八条 选题立项。各级监察部门(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等,从实际出发,选出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填写《立项表》(见附件2)。经批准后正式立项,通知被查单位,并报上级监察部门(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查清问题。通过查帐目、记录、有关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清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奖惩。对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改进管理建议。针对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建议,填写《监察决定书》,经本级行政领导审批后下发,被监察的单位在接到《监察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监察部门(机构)。如有不同意见,应的在接到通知10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复议,复议后维持原决定的,有关部门要按决定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写出终结报告。监察部门(机构)发出《监察决定书》后,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奖惩决定和整改措施。确认《监察决定书》落实后,填写《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见附件1),经本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并整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监察部门(机构)负责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行政领导提出效能监察立项、实施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问题;负责总结、交流经验,检查督促立项的落实;评选优秀成果,宣传和推广勤政典型和高效运行的管理经验;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负全责。有关企务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保证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奖励范围包括监察对象、实施部门(机构)、监察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防止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廉政勤政成绩突出,在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动挖掘案件线索,与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组织开展效能监察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七条 发现监察对象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盲目决策,失职渎职的;对分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不落实监察建议的;其它违法乱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都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察对象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监察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人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二十九条 奖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以从奖励基金中解决。行政领导特批,经有关部门同意,也可以从效能监察所增加的经济资产或挽回的经济损失中适当提取。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奖励由相关部门与单位提出,监察部门汇总核实,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提出奖励建议,送交相应财务部门审议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实施。监察部门(机构)也可以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后进行直接表彰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季度,市监察局根据各单位推荐的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和对实施工作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新规定相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6月4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6〕18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制订的《绍兴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绍兴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贸委
(2006年9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市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包括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新增贷款时,政府按其当年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所给予的风险补偿。
  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3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后,由于借款企业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 ),被确认为可疑类或损失类贷款,且遭受本金损失时,政府按其损帐比例,以恰当的标准所给予的损帐补贴。
  对可疑类贷款的确认,绍兴市商业银行和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市政府批复确认为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上级银行批复确认为准。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是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经贸委主要负责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业务指导,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具体支持方式和适用范围;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年度风险补偿金、损帐补贴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贸委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负责资金拨付。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绍兴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实施对象及补偿、补贴标准

  第六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来源: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第七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实施对象为在市区依法设立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实施贷款分类管理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八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以上年度该银行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贷款比上年净增额的0.5%以内给予补偿。同时可对小企业增加贷款较多、风险控制较好和追偿债权有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适当奖励。
  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补贴标准:当承办银行为小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发生损账时,按下列标准给予损帐补贴:
损帐比例 2%以下
(不含本数) 2%-3% 3%以上
(不含本数)
补贴比例 30% 20% 15%

  损帐比例=当年损帐金额÷当年小企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100% 。
  当年小企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当年小企业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之和/12。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单位的确定。
  要求列入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计划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初审后,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时须提供:上年度按风险补偿口径计算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及计算明细、本年度同口径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和保证措施。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经审核后确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单位及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实绩,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同意。
  第十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二年年初,市财政局、市经贸委会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对市区实施风险补偿的银行小企业贷款净增额进行审核,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市级风险补偿金,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每年1月底前,发生损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初审后,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损帐情况汇总表及明细、损帐比例及计算依据、可疑类贷款的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会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对可疑类贷款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联合下达补贴计划,并由市财政局先期拨付损帐补贴金的50%。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追索债权。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法律依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确定最终的损帐金额及损帐补贴金,扣除先期拨付损帐补贴金后,由市财政局拨付损帐补贴余额。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的损帐补贴金应全额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联系人,按月向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报送小企业贷款月报表,并及时反映损帐和债权追索情况。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全额损帐补贴后,仍应积极追索债权,追索实现的债权要在1个月内按原补贴比例及时向市财政局交还补贴。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单独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收回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