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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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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房屋拆迁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13 条的规定,在调研论证基础上,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并经 2002 年 4 月 29 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行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

2002 年 5 月 21 日


主题词:房屋拆迁 资格 办法 通知

抄送:省人大法委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进行自行拆迁或受拆迁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提供拆迁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域的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第六条 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临时资格证书》,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四)验资报告;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拆迁资格等级分类。拆迁单位资格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临时资格。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 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 、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 15 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各 3 名以上;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 2 名以上;

3 、从事拆迁业务五年以上;

4 、近 3 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到 30 万平方米。

(二)二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 5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 、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 10 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人中员各 2 名;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 1 名以上;

3 、近 3 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到 15 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 3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 、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 6 名,其中具有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人员各 1 史以上;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建筑工程技术、财务人员各 1 名以上;

3 、近 3 年累计房屋拆迁面积达 10 万平方米。

(四)时资格的条件除拆迁业绩外,应达到三级资格条件。

第九条 各级资格的拆迁单位业务范围如下:

一级资格其承担拆迁面积不受限制。可以跨市、县接受拆迁业务。

二级资格其承担一次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 8 万平方米以下。只能在注册地市、县区域范围内接受拆迁业务。

三级和临时资格其承担一次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 3 万平方米以下。只能在注册地市、县区域范围内接受拆迁业务。

第十条 拆迁单位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二级资格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级资格及临时资格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单位的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二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成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其等级根据目前实行状况核定;本规定施行之后成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其等级从临时资格开始。临时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

第十三条 资格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单位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格等级的依据之一。对于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可以由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资格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资格应根据申请的等级在年审前半年将所需材料报相应的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在年审后将初审意见上报有关审批部门。资格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

单位遗失《资格证书》,必须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办。

第十七条 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在批准后 30 日内,向原资格审批部门办理资格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格等级。

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原资格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拆迁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注销《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的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应当接受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九条 拆迁单位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拆迁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拆迁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房屋拆迁单位任职。

第二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拆迁单位任职或参与拆迁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向被拆迁人公开办事程序、有关政策、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本单位的现场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应当使用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拆迁合同文,建立拆迁档案和有关管理制度,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浙建房 [1992]122 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9年9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3年3月3日 生效日期1993年4月8日)
             (一)中方去照

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向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互设领事馆问题,达成谅解如下:

 一、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杜阿拉市设立领事馆,领区范围为滨海省(含杜阿拉)、西南省、西部省和西北省。该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后开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在中国双方同意的一城市设立领事馆或保贸设领的权利。

 三、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提供便利和协助。

 四、两国的领事关系问题,应根据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对等原则以及协商精神予以解决。
  上述谅解如蒙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代表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

             (二)喀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大使馆:
  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根据大使馆和喀麦隆对外关系部就中国在杜阿拉开设领事馆事分别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和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六日发出的编号为NO.93—021/AMB—C和NO.0907/DIPL/D5/SDAAC的照会,谨告知如下:
  喀麦隆对外关系部同意中方的意愿,将其驻杜阿拉领事馆管辖范围扩展到滨海省、西南省、西部省和西北省。
  喀麦隆政府谨借此机会告知中国政府,本着对等原则,喀政府保留在适当时机,在同等条件下,在经双方同意的一中国城市开设一领事馆的权利。
  对外关系部向大使馆保证,中国驻杜阿拉领事馆将像过去一样,得到喀麦隆当局的一切必要的帮助。
  显而易见,两国间的领事关系将建立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原则以及已确定的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之上。
  顺致崇高的敬意。

                      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印)
                       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于雅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