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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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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发[2006]115号
2006-08-08


  为贯彻实施《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规范直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加强对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直销经营许可时,应提交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所在地区的区/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商务部相关规定对服务网点方案进行核查,予以认可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报材料时,须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确认函。

  二、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以下称直销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核准 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三、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直销培训活动。企业在开展培训和直销活动前,应将本企业直销培训员名单报商务部备案,待商务部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企业方可招募人员并对被招募人员进行培训、考试。企业如有违反,暂停直销经营许可;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四、直销企业培训员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从事直销培训。如有违反,商务部撤销该培训员备案,企业收回直销培训员证,该培训员不得从事培训活动;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在申报直销经营许可过程中,如处于民事诉讼(仲裁)之中,司法(仲裁)机关审理(仲裁)结果可能导致股权、资产、保证金发生变化,或缴存的保证金已被司法机关冻结,商务部将终止受理企业的申报。

  六、直销企业擅自动用保证金,或未按规定调整保证金,或缴存的保证金被司法机关冻结,暂停直销经营许可;经告知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七、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严禁直销企业高调炒作,误导消费者。如有违反,暂停直销经营许可;经告知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八、直销企业的投资者、股权、注册资本、直销员计酬制度、市场计划报告书等事项发生变更,须符合《条例》规定,并报商务部批准。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条件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甘肃省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
 (1984年1月13日 甘政发〔1984〕23号)


  农村人畜缺水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个问题。目前,全省尚有一百六十六万人和三百零二万头畜的饮水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遇到干旱年份,就要到几十里,甚至往返百公里外长途拉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有的还要吃苦水,严重影响群众的生活、生产和身体健康。因此,迅速解决人畜缺水问题,是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加快这一工作的进展,现就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解决农村人畜饮水的范围,是指乡村农民生活用水,不包括国营农牧场和城镇企事业单位的饮水问题。由于开矿、建厂,其它基本建设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造成群众吃水困难的,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污染谁解决。


  二、近期解决的标准和重点。1980年国家农委批转水利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近期人畜饮水的标准是出村(寨)单程二至四华里以上的,或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米到一百五十米以上的缺水村庄(寨)”。根据我省目前人畜缺水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1985年前首先解决出村单程四华里以上、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五十米以上、当地无饮用的地面或地下水,靠蓄积雨水的缺水村庄。重点是中部十八个干旱县和十二个困难县;1985年后再解决出村单程二华里以上、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米以上的缺水村庄。不够上述标准的一律不属饮水困难的范围。


  三、供水标准:干旱期间每日每人供水十公斤以上,大畜三十公斤以上,羊五公斤以上,猪二十公斤以上。在吃窖水的地方,要达到水窖蓄水量蓄一年够一至二年用。


  四、修建人畜饮水工程设施,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实行“小型为主,以蓄为主,社队自办为主,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方针,在中部干旱地区,应继续以打窖为主,相应地修建涝池,并在沟壑寻找矿化度较低的地下水,打土井供牲畜饮用,在有条件的地方,要有计划地修建一些骨干工程以补充大旱时窖水的不足。在陇东塬区,应继续打水窖和土井,同时利用现有机井修建引水管道或小高抽解决塬边地区的饮水问题。在河西祁连山北麓沿山地区,可修建引水管道、蓄水池,各河流下游苦水地区可打井提取深层地下水。牧区可截引地下水,修建塘坝、雪窖和建设基本井,铺设引水管道,增设供水点。今后修建水利工程的地方,凡有人畜缺水问题的,都应一并列入计划一次建成。


  五、修建人畜饮水工程一定要做好前期工作。水窖、涝池、土井要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规划布局。其它饮水工程要查清水源、水质,按自然地形合理布局,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的效能。在勘测设计时,要多方案比较,达到投资省,工期短,质量高,效益好,便于管理使用的要求。工程设计不仅要有名称、地点、建设必要性、工程规模、水文地质、工程量、劳力、材料设备、投资效益等情况,还必须要有工程平面布置图,设计详图和计算依据。需电提的工程还要阐明电源情况。工程审批贯彻分级管理的原则。属地县包干经费和自筹经费安排的项目由地县审批。属省经费安排的项目,投资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县作出勘测设计,地、市审批;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由地市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审批。


  六、修建人畜饮水工程,要贯彻自力更生精神,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水窖按蓄水容积大小,一方水补助一元,涝池五百方以上的每个补助三百元用于进水口和出水口设施的材料补助,对于修建其它饮水工程所需资金国家原则上只补助材料设备费。在生活确有困难的地方,需离家起伙的,在劳力上可适当补助,但每个工日补助不得超过五角。


  七、加强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工程审批后,都要确定领导、技术、财务三方面负责人,建立责任制,实行承包。按设计预算、质量要求、完工时间、工程效益、资金、材料设备、签定合同,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竣工后要进行验收,水窖、涝池、土井、改泉由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领导,组织农财员、水保员验收,登记造册,县水利局抽查后,及时发放补助费。其它工程原则上谁审批谁验收或委托下一级业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返工所需资金由施工单位自理。对于质量好、节约投资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奖金可在节约部分中提取,由地县审批。


  八、加强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本着“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原则。所有权长期不变。属群众个人的,由自己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和侵占。属集体修建的由集体管理。跨乡、村、社的工程,由上一级管理或确定一个主要的受益单位管理。凡集体管理的工程,都要确定专人或专管机构,按工程的种类、规模、受益范围,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国家对解决群众吃水修建的饮水设施所需资金和材料设备,原则上只补助一次,此后饮水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或因管理不善而损坏失效,社队要负责修复,资金由社队自筹解决。国家不再补助。


  九、加强对人畜饮水工作的领导,任务大的地县,水利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组织专人抓好这项工作,要作好计划安排,组织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协调和解决好工程修建中的具体问题,一抓到底,直到解决为止。

案例一:李某抢劫案
李某乘坐陈某的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车费160元,李某仅支付100元车费,想赖掉剩下的60元车费,于是李掏出水果刀威胁司机陈某让自己离开。陈某反抗与李某扭打并大声呼救,李某将陈某刺伤后逃走。

案例二:周某抢劫案
蔡某介绍周某做生意并借给周某3万元,周给蔡出具了借条。后周某在生意中亏本,迁怒于蔡某,不想归还蔡某的借款。某日,周某伙同张某将蔡某拘禁,逼迫其交出3万元的借条。同时,又逼迫蔡某以急用钱为名,叫其姐姐将5万元打入蔡某的账户。周某、张某从银行取走钱后将蔡某释放。
这二个案例均涉及到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的问题。
一般而言,财产性利益相对于具体的财物而言,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如债权、股权及其凭证,车票、船票等。我国刑法将抢劫罪的对象规定为“公、私财物”,没有指明其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关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及司法实践,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取他人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理由如下:
1、在民法上,财物是能够给人们带来经济利益的物,权利人可直接对其行使权利而无需第三人的协助。
财产性利益虽然不是具体的财物,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它能产生与具体财物相同的效果。如一个企业的财产不仅包括其资金、厂房、设备等,同时也包括了企业的债权。这些债权不会被排除在企业财产之外,它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具体的财物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2、将抢劫罪规定的“财物”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对象也是规定为“财物”,但是诈骗财产性利益可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已基本上没有争议。既然这些罪中的财物可以包含财产性利益,抢劫罪中的财物当然也可以包含财产性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2000)第9号批复认为,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自己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可见,司法实践中已认可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因此,案例一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案例二抢劫借条的数额应计入抢劫数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