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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9 01:5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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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3〕64号


  现发布《绍兴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内容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一)曹娥江流域和全市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江河流域和各县(市、区)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水资源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有关部门编制,依法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开发建设中涉及的河道治理、防洪等也应编制专业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涉及水资源配置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综合规划编制专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严格执行。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禁止在水源、水域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
  (二)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三)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五)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开采地下水。
  第八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第九条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具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条 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十一条 曹娥江一级支流以上(含一级支流)及市区内水域的纳污能力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它水域的纳污能力按管理权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核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十二条 曹娥江一级支流以上(含一级支流)及跨县级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必须按照流域规划并经科学论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
  第十三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取水许可。
  申请人办理取水许可的,应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简要说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同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三)取水许可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兴建取水工程;
  (四)取水工程竣工后,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审验后发给取水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第十四条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用地表水2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需要先经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查或审核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或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查或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三方对取水许可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后10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市区区域内的取水;
  (二)在中型水库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中的取水;
  (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边界河段的取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进行调整、核减或限制:
  (一)绍兴平原河网水位3.4米(黄海)以下;
  (二)水库发电限制水位以下;
  (三)公共事业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四)地下水超采或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五)产品、产量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六)取水、退水影响该水域水质的;
  (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的。
  调整、核减或限制取水,除特殊情况无法提前通知外,应当提前10日通知取水许可持证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同意取水许可申请:
  (一)原水水质不能满足申请人要求或经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或其治理能力不足,治理技术、工艺不可靠,退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
  (三)向城市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排放含污染物的退水的;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将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五)取水或退水将严重影响第三者用水水质的。
  第二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变动;
  (二)取水标的是否变化;
  (三)取水量年内分配是否变化;
  (四)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五)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六)取水和退水地点是否变化;
  (七)退水的水质是否达到部颁的《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或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所规定的要求;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审手续或年审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在3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取水许可持证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或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或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计量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工程设计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第二十三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标准按省价格权限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的取水工程建设情况、排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数据(包括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其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境外企业的活力,调动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区、县(市)属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境外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是本市所属境外企业承包经营(以下简称承包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财政、审计、人事组织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做好承包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境外企业及其投资单位分别为承包企业的承包方和发包方。承包企业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必须明确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遵守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例和我国有关管理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承包企业应按规定确保上缴财政部门的税后利润。

第二章 承包条件和形式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企业,方可实行承包经营:
(一)经正式批准建立的全中资或中外合资中方占大股并由中方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正式开业一年以上,各项基础管理健全,各种报表齐全,经营运作正常;
(三)企业两年内没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营事故,没有因违反政策法令造成重大损失。
第七条 承包企业应实行全员承包(或称公司承包),不得由个人承包
第八条 承包采取“包定基数,递增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办法,具体形式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
第九条 境外企业的承包指标是综合指标,考核时以经营指标为主。承包指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参考企业承包前二至三年的经济指标;
(二)不得低于同行业同类企业的经济指标平均值;
(三)保证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固定资产每年有所增加;
(四)承包期内各项经济效益指标逐年有所递增;
(五)新一轮承包期的承包基数不得低于上一期承包指标的完成实绩;
(六)处理好企业近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
第十条 承包经营必须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下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管理指标包括营业额、成本费用、利润额、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新产品开发、国际市场开拓、企业固定资产增值、增补自有流动资金、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措施、其他指标;
(二)收入的分成,留成的分配;
(三)承包形式和期限;
(四)奖惩措施;
(五)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六)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每轮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三年,在本规定公布后的两年试行期内,每轮承包期为一年。
新一轮承包应在上一轮承包期结束前一个月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承包期三年的,可把指标逐年分解、兑现,并按照规定逐年提取风险基金。

第三章 承包企业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承包前、承包终结审计制度。每年由发包方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审计结果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十四条 经审计,超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指标的,可从超基数的利润部分中提取超额利润奖,奖金总额可根据超额完成合同指标数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数利润部分的40%,同时不得超过承包经营企业的中方人员十二个月的职务工资(港澳地区按新华社规定的工资标准,其他国家和
地区按当地中国使领馆规定的工资标准)总额。
第十五条 超额利润奖金的分配应按多劳多得的原则,合理发放。企业主要经营者的奖金,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可高于本企业中方人员年均奖金的一至二倍,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高至四倍。
第十六条 未完成当年承包基数金额的,按“欠收自补”的原则,可实行先挂帐,从下一年度超基数利润中扣回。若不能补足的,可从风险基金中补足;并从次年起,一年内,主要经营者的月收入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80%,其他员工的月收入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90%,扣减的款项
用于补偿未完成承包基数的金额。确因外部条件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而未完成承包经营指标的,可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承包企业应在上缴财政后的企业留利中提取10%的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补足未完成的承包利润基数,也可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但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承包经营合同期满时,在补足合同规定的承包利润基数后,该风险基金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增加发放奖金总额。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将承包企业对承包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外派常驻人员调换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承包企业完成承包经营任务后,除按本规定提取超额利润奖发放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动用企业留利资金发放奖金。违者,由发包方如数追回承包企业承包期内发放的全部奖金。
第二十条 承包合同的签订、修改、解除,均须经发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外经贸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的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如有违约,违约一方或双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应按规定提交国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交境外的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4月20日
法官札记:一起少年犯抢劫案件带给我的沉思

闵涛


  掩卷沉思,内心难以平静,作为一名从事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面对刚刚开庭审理的一起六名少年犯抢劫案件,着实感到震惊,而案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书籍,又由衷感到振奋。然而,太多的社会问题:离异家庭疏于管理孩子、辍学生、流浪儿……他们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后备军”啊。这是一起由残缺不全的家庭孩子实施团伙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岳某,男,16岁,初中文化,母亲在岳某一岁时,因家庭矛盾而上吊自杀,父亲去了南方打工,岳某则与年迈的爷爷奶奶一居生活。被告人焦某,男,17岁,小学毕业,父亲系精神病患者,走失不日死于街头,母亲去了南方,一封“就当我死了,不要找我”信,使焦某三岁便成了无父无母的孤儿。被告人王某,男,15岁,小学毕业,系本案中唯一家庭健全的孩子,但王某的父亲信奉棍棒出孝子,一次棍棒交加后肋条竟断了两根,落下看见父亲生气的面容,就哆嗦的毛病。被告人潘某,男,18岁,小学文化,从小父母离婚后,随残疾的母亲生活,后来母亲改嫁,继父看潘不顺眼,常常打骂,潘某13岁便家出走。被告人汪某,男,17岁,初中二年文化,汪某在上小学时成绩很好,总是名列前茅,但上初中时,由于相依为命的母亲下岗,父母又离婚了,生活无着落,内向的汪某感觉生活压力,一度成绩下降,无心上学,初二就失学在家。被告人刘某,男,18岁,初中二年文化。在某修理厂学徒,他是瘫痪在病床的母亲唯一的依靠,也是这六名少年犯中唯一一位自谋生活的孩子。相似的经历和各有各的不幸,使流浪在街头、网吧、录像厅里的他们走到一起,结成了好“兄弟”,这样一个少年犯团伙就在北安市内实施了数起抢劫夏利出租车案件,一时造成了出租车司机谈此色变,有的让家人陪着出车,有的夜里停止了营运,甚至有的转行不干了……2006年2月4日至3月10日短短的二十多天里,六名被告人有分有合,在北安市城区内实施抢劫夏利出租车司机五起,抢得财物合计人民币1111元。其中有2起是在3月10日一天晚上连续作案,每次实施抢劫岳某都坐在副驾驶座位,伺机动手,用战刀逼住司机,如司机反抗坐在后的被告人就用绳子勒司机脖子,其他人翻兜,临跑时岳某还威胁到“不许报警,不然杀你全家”,俨然一副黑社会流氓的样子。开庭时六名少年犯的亲友们来了,他们相拥而泣,悔恨的泪水、迷惘的目光,完全失去了作案时威风、凶残……最后六名被告人依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2000元、1000元不等。他们是令人憎恨的,但他们同样是令人同情的,当许多孩子还在父母怀里撒娇的时候,他们却早已尝尽了生活的艰辛。“我七、八岁时就能同奶奶帮人家倒煤,倒一吨煤挣一元钱,五吨煤挣的钱我和奶奶就能吃上二天饱饭”, 岳某是这六个人中身世最可怜的,他不仅缺乏应有的教育,甚至连基本的温饱也不能保障。他从小同爷爷奶奶一居生活,爷爷得了癌症,变卖了家中唯一的家财产一间房子,爷爷去了,他同奶奶连住的地方都没有,靠好心邻居帮助住在人家偏厦子。“我成绩不好,家里又没钱供我上学了,小学毕业后,我就流浪,爸爸在外打工,哪有心思管我,教我!”王某这样陈述。“在我十二岁时,我爸领我到姑姑家串门,听了姑姑的一句你拖累你爸都不好找对象,我就喝了一瓶安定,足足昏睡了七天……后来,流浪在街头遇到大哥(指邱某),他们能给我吃的喝的……”这就是残缺家庭的孩子的庭审陈述的内容,当家庭的重任落在一人的肩上,生计便放在了首位,平日哪有时间和精力去看管、教育孩子,渐渐的疏于管教的孩子就变坏了。这就是扭曲的心灵,少年犯们为了弥补曾经所受的伤害而形成的报复社会的心态,报复社会的行为。这就是残缺家庭,社会的问题带给孩子们的沉重负担……今天,我坐在庄严的审判庭上谴责犯罪,惩治犯罪,力所能及地教管、感化、挽救孩子们,但,我却没有更大的能力来挽救濒临破碎的家庭,没有能力去让孩子们完成所应受到的学校教育,没有能力去保护此时正流浪街头,夜宿车站、沉迷网络……的孩子们,但我深知挽救失足孩子的重点是家庭教育,和睦的家庭是孩子成长的关键,家庭给孩子带来的应是安全、富足和幸福。当然也有遭受不幸的孩子,严格自律,成了社会有用之人,也有或父(或母)含辛茹苦培养了在单亲家庭都享爱到家庭的温暖的孩子……但有很多的孩子们却走上了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我尽我的所能,依法公正、高效地裁决,我尽我所力,预防青少年犯罪,帮教失足青少年,但我同时强烈呼吁全社会行动起来,关心孩子们,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让孩子们健康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