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政治部
关于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3日,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
部属各事业单位,工程、建筑、工业总公司并党委,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
现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铁路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加强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铁路事业单位包括: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的设计院、研究所,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的研究设计院、战备舟桥处,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的研究所(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内冠“铁道部”、“全路”名称的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冠部名事业机构);事业单位内受部委托承担某项全路性工作任务的非独立的事业机构(以下简称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内党委、行政、纪委、工会、共青团和公安保卫等所有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改革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适应和促进铁路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铁道部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全路机构编制工作,铁道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部劳动工资司和部政治部组织部组成,分别负责全路行政和党群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机构编制工作,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重大问题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人事(劳资)、组织部门分别负责行政和党群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
第六条 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行政手段、法制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国家或部审批的内容,包括铁路事业单位的设置(含主要任务)、规格、人员编制总额及领导职数、第一层内设机构(含党政、业务管理机构,以下同)。
第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和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成立、撤销和变更经铁道部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冠部名事业机构及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由铁道部批准。铁路事业单位的规格,要逐步与行政级别脱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铁路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标准,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部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制定或承认的标准为依据,其他标准仅供参考。
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和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部审核,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冠部名事业机构和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的人员编制原则上在其主管事业单位总编制中调剂解决。
铁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编制的分配,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条 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及公司所属设计院的单位领导干部职数(含需由部任免的处级领导职数)由部审批。冠部名事业机构及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的领导职数由部业务部门商其主管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部属事业单位和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的第一层内设机构由国家或部下达控制数或直接审批;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由其总公司管理;冠部名事业机构及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内设机构由其主管单位管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凡须国家或部审批的机构编制审查事宜,均须由申报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同级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以同级(或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专文报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部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或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审批后以专文批复。
新建、扩建事业单位,需增加编制并由部投资、核拨日常经费的,须由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及有关批件,由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部内有关部门,经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家批准后,以部机构编制委员会专文批复。
第十三条 需报部审批的机构编制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设事业单位的报告:需提供有关批件及论证报告,说明新建单位的理由,单位的性质、任务、人员编制、内设机构的意见以及经费来源、基建投资的落实情况等。
(二)调整单位领导职数的报告:需说明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现状、调整的意见及理由等。
(三)调整单位内部机构的报告:需说明内部机构的现状、调整的意见及理由等。
(四)调整人员编制的报告:需说明规模或任务的变化情况,原编制及现员、自然减员情况、调整的意见及理由等。
(五)其他调整机构编制等事宜的报告:分别说明现状、调整意见及理由等。
第四章 编制纪律
第十四条 “编制就是法规”。凡按照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批准的机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单位名称、任意或变相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超编录用人员和超限额配备领导干部。
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改变单位性质、变更隶属关系、提高机构规格、增加机构编制、增设领导干部职数等都是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违反者必须做出检查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违纪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了解铁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干部(人事)部门对未经部批准超限额配备的领导干部和超编制录用的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任用手续;财务部门有权拒拨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面的要求,可向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得自行下发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或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否则,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和抵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6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市级财政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查。
市财政部门应安排前期经费用于审批阶段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项目(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进行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应报上一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编制(同一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同一咨询机构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第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核,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的依据。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项目总概算进行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编制和审查项目总概算的依据是国家或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
建设单位申报调整项目总概算的,应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该原批准项目总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后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和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施工图设计报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若工程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
第十八条 列入我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还应执行《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5〕197号)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规划部门以及市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须经市政府审核通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概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额;
(三)在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出金额;
(五)拟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七)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安排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对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
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能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及增加投资规模。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事后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项目工程档案。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6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投资项目经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十六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可对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等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财政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五)市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98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执行;
(六)市监察、审计、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发生超投资时超支工程款责任的分配;
(二)概算、预算错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按有关法规及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3、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镇区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水利工程按《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府〔200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府〔2002〕8号文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12月3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