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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5:4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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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绿地、空间、道路、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报刊等宣传栏(亭)、实物造型、门面匾额、布幔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工商、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准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确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和广告设施布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各自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标准;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学校、风貌建筑保护地区、古树名木的建筑控制地带;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园绿地,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的;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独立式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建筑或位置。
第八条 本市中环路以内及中环路沿线控制区域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道路交叉口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 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依附路灯等设施跨街设置布幔广告。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拟设置的屋顶、墙面广告、店招店牌等应进行立面设计,经所在区域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作为该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依据;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设置路名牌、 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到所在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其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占用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由所在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的,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七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十八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电源。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经招标、拍卖、挂牌的设置期限从其规定。如需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组织举办文化、 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证每年不少于20%的时间或20%的版面用于公益宣传。经招标、拍卖、挂牌的,公益宣传设置期限从其规定。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上暂不发布商业广告的, 应当按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巡视、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设施有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进行巡查。对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对设置后维护不到位、不及时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实行市场清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所在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者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损失,按设置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因设置户外广告,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维护不当出现破损、残缺、污秽、褪色等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安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清除,并依法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危及公众安全的,责令限期加固或拆除;设置者拒不执行的,组织强制执行,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两年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和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车站货场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铁路车站货场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铁路运输企业走向市场势在必行。铁路货场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营业窗口,完善经营机制,优化运力配置,改善服务环境,提高管理水平,不但是铁路运输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的强烈需要,货主的迫切愿望。为了充分发挥铁路货
场的功能,为货主提供安全、迅速、经济、便利的服务,决定铁路车站货场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性质和任务
铁路车站货场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是铁路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采取的划小内部核算单位的措施。铁路货场历来是铁路企业货物运输的对外营业窗口,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是把货场作为独立核算的单位,按工附业体制进行管理,赋予货场自主经营权,承担加强货场管理,
增加货运服务项目,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的责任,形成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铁路货场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后,仍作为铁路企业的货运营业窗口,代表铁路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履行铁路企业应承担的义务。
二、服务项目
1.办理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包括电话受理、上门服务);
2.集装箱装箱、掏箱;
3.货物仓储;
4.货物运输设备、用具、装卸机具、篷布等租赁;
5.货物装卸、搬运;
6.货物装载服务及加固材料代购;
7.货物铁、水、公联运代理;
8.货物接取送达、门到门运输及全程服务;
9.货物包装、集装;
10.货物承运前、交付后保管;
11.办理货物运输保价、代办货物运输保险;
12.货物押运;
13.代递货物随附文件;
14.易腐货物始发加冰、加盐、加保温衬垫;
15.货物运输技术咨询;
16.货运、装卸机具修理;
17.运杂费代缴、代结算。
三、组织管理
货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后,仍由车站站长领导。在运输组织上,要服从车站的统筹安排、统一计划和统一指挥。在经营管理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各级货运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对货场实行归口管理。
车站货场要加强管理,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用工和分配制度,以增强货场的活力。
四、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1.货场必须在保证完成运输任务和运输收入的前提下从事其他经营业务。
2.货场必须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安全经济责任制。因货场责任造成的行车事故,货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3.货场要努力维护路风、路誉,落实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服务和收费都要规范化。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提出意见,铁道部统一公布。
五、关于运输契约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填写“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作为托运人向铁路提出货物运输服务申请。订单上印有货场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由托运人自愿选择。
托运人填写货物运输订单后,不再填写“货物运输要车计划表”。
货场在确认能够满足货主运输要求后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运单)。运单作为货场代表铁路企业与托运人签订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为适应货场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对现有运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运单上有“服务项目”栏,由托运人把在订单中选择的服务项目的
序号填写在运单上,并在交纳运费的同时交纳服务费。货场按照运单记载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修改后的运单上印有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经济或法律的责任。
货场收取运输服务费以“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杂费收据”作为收费凭证。此种凭证由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各铁路总公司,下同〕统一印制,有偿供应。货场要建帐,按有价票证管理。
“铁路货物运单”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由铁道部规定统一格式(运单统一编号),铁路分局印制,有偿供应货场使用。
六、财务管理
1.资产关系。
货场实行内部企业经营管理后,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货场资产按以下原则处理:
除房屋建筑物、线路、信号、外部给水电力以外的其他经营资产划归货场,由货场负担折旧和修理费用。
房屋建筑物、外部给水电力根据铁路分局确定的比例由货场分担折旧及修理费。
2.收支界定。
货场经营收入为货场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经营支出为货场的全成本支出,包括工资(工资总额由主管部门下达)及附加费,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费用,设备、设施运用维修费用,材料、燃料费用,以及按规定分摊的间管费用等。
货物运费和《价规》规定的杂费,应按运输收入的有关规定如实报缴,不准截留挪用。对原属运输收入中的货运服务收入,自货场开始独立经营之日起准许划为货场经营收入。
3.利税关系。
(1)货场按工附业单位纳税规定进行纳税。
(2)货场的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作为工附业利润,按33%的比例上缴铁路分局,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并按资产关系回报主业。
(3)货场财务决算由车站统一上报铁路分局汇总,为正确反映货场的经营情况,在逐级报送决算时,将货场的收支利情况详细附报。
4.独立经营的货场执行运输企业财会制度(按工附业),要严格财务管理,对盈亏负连续责任。货场的具体财务管理及核算办法,由铁路分局及铁路局按本办法精神制定。
七、工资性支出
货场人员的工资总额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其工资总额(含基本工资、资金、各种津贴、补贴)及工资附加全部由货场承担。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另定。
八、配套措施
1.修改《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明确运输合同的概念,确认“铁路货物运单”(运输服务合同)是承、托双方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同时修改“铁路货物运单”,制定“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杂费收据”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格式。
2.修改“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取消圈管(即承运前保管)站。因为承运之前运输合同并未生效,货物进货场后应由托运人负责保管或委托货场有偿保管。
3.铁道部按照各地经济差异,公布各地的货运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货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规范。
4.货场实行内部企业经营管理,货运计划的审批手续按货运计划改革方案办理。货场根据批准的月度计划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
九、组织试点
1.确定在68个车站进行货场实行内部企业经营管理的试点,各铁路局只能在铁道部公布的试点站进行,不得扩大范围。
2.铁道部组织对试点站的货运主任干部进行培训。各铁路局要组织对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
3.各铁路局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保证尽快试行。



1995年5月5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的通知


农办农[2006]55号

  河北、山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小麦条锈病是影响小麦产量和品质的头号病害。自古以来,“南螟”、“北蝗”、“西锈”在我国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早在1964年,周恩来总理提出要像对付人类疾病一样来抓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近年来,各地按照我部“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分区防控、综合治理”的要求,在搞好菌源地综合治理的同时,打好应急防控阻击战,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加大小麦条锈病源头治理、综合防控工作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越夏区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据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小麦条锈菌在高海拔冷凉地区越夏,在北纬37~38度以南平坝、丘陵冬麦区越冬,麦区间存在大规模菌源交流,病菌春去秋来,循环往复,构成全国大区传播和流行。一方面,越夏区是我国小麦条锈病的重要菌源地,其发病与防治不仅关系到当地小麦产量和品质,而且关系到冬麦区秋苗发病和越冬的菌源基数,对全国小麦条锈病的发生具有较大影响。抓越夏区综合治理,是小麦条锈病防控的源头和关键。另一方面,越夏区大多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比较落后,交通不够发达,小麦分散种植,防治难度较大,而调整种植结构、压缩小麦面积又必须考虑当地农民的口粮保障。因此,切实抓好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越夏区的粮食安全,也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二、明确越夏区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

  今年7月我部在四川召开了全国小麦条锈病越夏区防治现场会,会上明确了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的思路和任务。一是要合理调整越夏区种植结构,适当压减寄主作物面积,调控发病环境,降低菌源基数,抑制病害流行。二是要重点切断三大循环:即越夏区、冬繁区和流行区之间的大区循环,越夏区不同海拔高度间的立体循环,以及越夏区晚熟冬麦、春麦和自生麦苗间的就地循环。三是要统筹协调好越夏区治理与冬繁区防控的关系、小麦条锈病防治与结构调整的关系、化学防治与综合治理的关系。四是要积极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化、专业化病虫防治服务组织,充分调动政府、社会和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力推进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和专业防治,提高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水平。

  此外,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推广单位,联合开展小麦条锈病越夏区、越冬区精准勘界和传播流行规律,病菌生理小种变异和高致病性生理小种特征特性与监测防治技术,抗病新基因筛选和抗病新品种选育等攻关研究,组织开展防控技术措施的试验、展示和示范推广,建立相关的数学模型和系统的效果评估体系,为不断完善监测与防控技术,系统、高效和持续治理小麦条锈病提供技术支撑。

  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的技术措施

  小麦条锈病属于流行性、暴发性病害,防治工作需要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措施和统一行动,尤其是越夏区地处高海拔山区,人均耕地少,小麦种植分散,产量水平低,条锈病防治好坏对于单个农户影响不大,但对全局影响很大。同时,越夏区源头防控仅靠单一的应急化学防治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采取压缩小麦种植面积、推广抗病品种、实行药剂拌种、及时防治发病中心和铲除自生麦苗等综合治理措施,而这些措施的落实都需要政府组织推动。因此,越夏区小麦条锈病防控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把综合治理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是要合理调整种植结构,适当压缩小麦面积。二是要引进和推广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的抗性品种,对不同遗传背景的抗性品种进行合理布局,避免大面积种植单一品种,要充分利用良种补贴等政策对抗病品种的推广予以扶持。三是要采取不同作物间作套种或不同品种混播,实施生物多样性调控。四是要结合良种补贴政策,实施统一供种和药剂拌种,指导农民适当晚播迟熟冬麦,以推迟发病时间,减少发病面积。五是组织翻耕灭茬和喷施除草剂,消灭自生麦苗,切断病菌寄生的桥梁。六是组织专业防治队,加强病情监测和统防统治,对发病中心和局部流行立即进行药剂防治,防止扩散蔓延。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防控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序推动。一是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防控预案;二是明确属地责任,按措施和环节落实到人,并适时搞好小麦条锈病防治药剂和技术等宣传和培训;三是要协调有关部门,在防控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提供保障;四是组织人员,在防治关键时期,深入重点地区和防治第一线,督促、指导防治工作。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信息传递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供应到位,督促检查到位”,确保小麦条锈病综合治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