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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6:4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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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预防和打击黄石市境内的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活动,维护全市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大力推进我市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依据湖北省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和有关要求,建立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组成及组织机构的设立
  黄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财金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商务局、黄石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市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黄石市中心支局等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反洗钱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承担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加强对洗钱活动手法、规律、特点的研究,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适时筹备联席会议;形成联席会议纪要和重大洗钱案件新闻稿件,统一对外报道口径;负责跨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具体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对重大可疑支付交易行为的分析、调查、甄别以及案件侦破等工作。
  二、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原则
  黄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本着“加强沟通、依法履责、密切配合、严格保密”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黄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承办组织协调辖内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指导、部署辖内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辖内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研究辖内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提供司法解释。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适用法律问题,适时提供司法解释。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辖内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
  市国家安全局: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通过相关合作等渠道,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按管辖范围和职责配合进行调查核实。
  市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合作调查机制。
  市司法局: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研究反洗钱司法协助,并根据有关条约和公约,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特别是协调追讨流至境外的资金。
  市财政局: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研究、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研究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研究建立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机制。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措施。
  市商务局:研究对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黄石海关:研究建立在口岸现场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与研究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地方银行、公安、安全、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反洗钱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市广播电视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协助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研究银行业的反洗钱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及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流程,协助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对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
  市邮政局:协助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研究对邮政储蓄业务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石市中心支局:在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流程;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筛选和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的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
  四、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协调合作的主要内容及运作方式
  (一)各成员单位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制订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督促所辖各基层单位,加强对洗钱犯罪活动的监督和控制,收集洗钱信息和线索。
  (二)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方式做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形成浓厚的全社会反洗钱法律氛围,增强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三)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洗钱线索,应以机密件方式主送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由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集中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统一协调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等相关事项,对认为涉嫌犯罪的,由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程序移交相关司法部门。
  (四)各成员单位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加强联系和协作,积极配合相关成员单位的行政调查和司法调查,并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
  (五)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反洗钱工作信息交流,开展反洗钱理论研讨活动,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研究并提出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建议。
  (六)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授权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为联席会议纪要和重大洗钱案件的唯一新闻发言人,由其统一对外报道口径。相关成员单位须恪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核准,不得自行向媒体提交关于辖内洗钱案件的新闻稿件,违反规定造成反洗钱工作信息泄密的,将承担相关的泄密责任。
  (七)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议题主要为: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我市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总结安排黄石市反洗钱工作;协调部门行动。遇重大涉嫌洗钱案件,则适时召开联席会议。
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承办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督办黄石市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决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并就黄石市反洗钱工作的具体问题进行商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5月15日 生效日期1997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
  注意到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的协定》;
  认识到在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益处,并期望加强和发展这一合作;
  对维护外层空间的和平利用并促进这一领域的广泛国际合作表示关心;
  同时考虑到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以及双方共同参加的关于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其他多边条约和协定;
  希望在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发展互利合作;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在本协定范围内,双方遵照国际法并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促进在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的合作。
  二、本协定的签订不损及每一方依其他协定和承诺所承担的义务。

  第二条
  一、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活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并应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及其工业和商业政策。
  二、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可包括下列领域:
  (一)应用卫星及相关地面系统;
  (二)科学卫星及相关地面系统;
  (三)微重力科学实验;
  (四)外层空间科学研究;
  (五)商业发射服务;
  (六)经双方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本协定第二条范围内的合作可按下述方式实施:
  (一)确定和实施合作项目;
  (二)进行技术转让和出口;
  (三)互派学者和其他专家,进行人员培训,以及参加双方确定的联合研究、设计和制造工作;
  (四)交换实验数据和结果、科学信息和文献;
  (五)联合举办研讨会、学术会议和展览会;
  (六)双方确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分别指定中国国家航天局和法国空间研究中心为本协定执行机构(以下称“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本协定的合作事宜。

  第五条 双方努力发展两国有关组织和企业在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的合作。

  第六条 本协定合作范围内所获知识产权的归属根据协定附件确定,除非第七条所述协议另有规定。协定附件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一、本协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确定的合作活动及实施条件和方式,包括财政条件,由双方执行机构共同确定。
  二、这些活动及实施条件和方式,由双方执行机构达成的专门协议加以确定。这些协议在正式缔结之前应经双方认可,并由双方相互通知认可情况。

  第八条 双方促进在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中可能出现的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方面的国际合作,必要时就此进行磋商。

  第九条
  一、双方执行机构各自负担为执行本协定而派出人员的差旅和生活费用。
  二、双方根据适用于本国领土的法律,对依本协定而互派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办理出入境手续、颁发签证、申请居留、进出口动产、执行公务以及履行各自国家海关和税收规定等方面提供一切可能的方便和协助。
  三、本条第二款的实施方式以及本协定范围内合作所需器材和设备的进出口手续,将在第七条所述专门协议中规定。

  第十条
  一、双方在解释或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双方未能在六个月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解决争议,则应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并经双方同意的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双方在协定的第一个五年期满时开会审议协定的实施情况,如有必要,对协定加以修改。
  二、本协定在每一个有效期满后自动延长五年,除非一方在第一个有效期期满或以后任何时间提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三、经双方同意,可在任何时候对本协定进行修改。
  四、本协定如终止,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其规定对正在执行的计划仍继续适用。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15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刘 纪 原             菲  永
     (签 字)             (签 字)

 附件:

  双方或执行机构根据双方的国际承诺和各自国内法,有效地保护在本协定及依协定第七条缔结的专门协议下开展的活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
  双方或执行机构互相通报可能要保护的所有联合发明或工作成果,并在最佳期限内履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手续。

                一

  1、就本协定而言,并考虑到下述第2款的规定,“知识产权”系指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所包含的内容。
  2、获得和使用在工业和商业范围内所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其程序另由协议规定。
  3、本附件不改变双方根据各自法律和执行机构内部章程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且不损及双方的国际承诺。
  4、任何一方或执行机构拥有在此前或独立研究所获得的所有知识产权。
  5、联合进行的实验所取得的科学技术信息和成果应由双方共有,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交换;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此类信息和成果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6、本协定终止不影响之前依本附件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二

  1、在联合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双方或执行机构应共同拟定技术成果转化计划。该计划应考虑双方和其执行机构以及有关组织和企业各自对有关研究所作出的贡献。
  双方或执行机构共同决定联合开发的成果是否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或加以保密。
  2、如上述计划不能在六个月内制定出来,在双方达成合适的分配方式之前,由履行手续较快的一方,作为保全措施以其名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3、关于非联合研究,获得和使用知识产权的程序由专门协议或另外协议规定。
  4、如某项知识产权不能为其中一方的法律所保护,能保护的一方以其名义在其领土上进行保护。双方讨论确定该知识产权向第三国扩展及其权益分配问题。
  5、著作权法适用于出版物。
  6、任何一方或执行机构有权在各国为非商业目的翻译、复制、公开散发有关联合进行的研究项目的科技文章和报告,但需遵守下述第八款有关保密的规定。
  行使上述权利的方式由专门协议或另外协议规定。
  所有出版物均应署名,除非作者放弃。
  7、合作范围内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出资一方或执行机构所有。出资方或执行机构可向另一方或其执行机构出让许可证,出让方式逐项确定。
  如软件系双方或其执行机构共同出资或开发,适用于该软件的规定,包括商业使用费分配问题,另由协定或合同规定。
  8、在本协定范围内,无论以何种形式或介质提供的所有技术诀窍和数据,特别是技术、商业或财政数据,凡符合下列机密条件的,应确定为机密信息:由于商业原因习惯上为保密的;公众未知的或不能从其他来源获得的;该信息的拥有者未曾在未做出保密义务安排的情况下将其提供给第三方的;在未曾做出保密义务安排的情况下,尚未被接受方所拥有的。
  确定机密信息的责任由要求保密的一方或执行机构承担。
  每一方或其执行机构告知其职员、承包商或分承包商的机密信息,只能在遵守专门协议关于保密方式和适用期限规定的情况下加以使用。
  双方或执行机构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遵守上述保密义务。
  9、向第三方提供联合研究和开发的成果,应由双方或执行机构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规定有关信息的发放条件。

关于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我部《关于对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建办保函[2010]820号)的部署,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真组织开展了检查工作,并上报了检查情况。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没有上报检查情况。我部对上海、重庆、福建、四川等省市进行了抽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监管,保障性住房管理逐步规范,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座谈会部署和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建管并重,在加快项目建设的同时,加强了管理工作,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是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各地普遍建立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浙江、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等省市,以及宁波、郑州、广州、深圳、海口、昆明、黄石等城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山西、吉林、河南、湖北、海南等地出台了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广州市颁布实施了《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

  二是管理服务逐步到位。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了住房保障工作机构,部分市县组建了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及实施机构,设立了办事窗口,充实了工作人员,逐步完善了工作机制。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城市在市、区两级分别成立了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在街道设立了住房保障或社会保障科,建立了受理服务窗口。河北省各地级城市成立了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成都市开展了住房保障进社区上门服务,并为保障家庭提供户籍迁移等服务事项。

  三是实施程序逐渐规范。多数地区建立了房管等多部门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审查的协作机制,实行了市、区、街道三级联动的审核公示程序,严把准入审核关。上海市成立了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重庆市建立了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审查多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由“暗补”变“明补”,明确市场租金标准,同时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计发租赁补贴,有利于促进住房保障的合理退出。

  四是动态管理不断强化。各地按要求建立了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完善了保障性住房档案的归集、整理、保管、利用制度。北京、天津、上海、山西、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等省市建立了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网上办公。河北等省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库,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吉林、江苏等省出台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相关规定,加强基础档案管理。

  当前,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适应住房保障工作的新形势,需进一步研究解决。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对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有的地方没有按要求组织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工作。二是审核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收入(财产)核查的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核查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审核难度较大。三是动态监管不到位。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滞后,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管手段,不能及时监测保障性住房使用和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四是机构队伍不健全。部分市县没有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和实施机构,街道、居委会等基层工作力量薄弱,人员多为兼职,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不能满足住房保障工作需要。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大规模建设并投入使用,住房保障管理任务更加繁重。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全面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政策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要学习借鉴深圳、厦门的经验做法,加快住房保障立法进程,为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证,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二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要加强部门协作,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等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审查机制,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审核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住房保障工作局面。

  三是强化动态监管。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对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规使用行为;对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复审和不定期抽查,根据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调整实施住房保障。

  四是健全档案管理。2011年,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健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形成建设项目、房屋使用、保障对象等档案体系,确保住房保障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五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实施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充实管理人员。要通过集中培训、行风建设、学习交流等各种方式,努力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干部队伍,推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部、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