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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7-03 12:1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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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10日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清利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1. 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文号:淄政发〔1996〕65号
  发布日期:1996年4月24日发布,1997年12月23日淄政发〔1997〕190号修改

  2. 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文号:淄政发〔1996〕148号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13日

  3. 淄博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文号:淄政发〔1997〕88号
  发布日期:1997年6月5日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4. 淄博市幼儿园托儿所管理规定
  文号:市政府令第28号
  发布日期:1997年8月30日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5. 淄博市主要耗能设备增容更新改造与运行节能管理办法
  文号:淄政发〔1998〕78号
  发布日期:1998年5月4日

  6. 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文号:淄政发〔1998〕108号
  发布日期:1998年6月1日

  7. 淄博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文号:淄政发〔1998〕109号
  发布日期:1998年6月6日

  8. 淄博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
  文号:淄政发〔1998〕115号
  发布日期:1998年6月15日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9. 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管理规定
  文号:淄政发〔1998〕160号
  发布日期:1998年8月28日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10. 淄博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文号:淄政发〔1998〕206号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25日

  11. 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3号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7日

  12. 淄博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4号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9日

  13. 淄博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文号:淄政发〔1999〕90号
  发布日期:1999年5月13日

  14.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6号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5日

  15. 淄博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8号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9日

  16. 淄博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19号
  发布日期:2001年5月9日

  17. 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41号
  发布日期:2004年5月16日

  18. 淄博市土地登记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47号
  发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19.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60号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换文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2月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一)美方来文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及其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延长议定书,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北京和华盛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棉、毛、人造纤维、棉之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品向美利坚合众国出口事宜的讨论。作为讨论的结果,我荣幸地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出下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这些纺织品及其制品的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两国政府重申他们在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关系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作为他们之间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基础。

               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四年,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个“协议年度”为一日历年度。经双方同意并在上述日期前就任何必要的修改达成一致后,本协议可延至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的第五个年度。
产品协议范围和按纤维分类

 2.(A)本协议所包括的纺织品及其制品列于附件A。附件A所列等量平方码折算率适用于本协议的履行。
  (B)为本协议的需要,下列类别合并作为单一类别对待,其限额按附件B所列:

   合并类别         协议中表示方式      折 算 率
   300和301      300/301        4.6
   338和339      338/339        7.2
   347和348      347/348       17.8
   445和446      445/446       14.88
   638和639      638/639       15.5
   645和646      645/646       36.8
   317和326      317/326        1.0

 3.
  (A)所有棉、毛、人造纤维及其混纺纤维制成的纤维条、纱、匹头、成品、
服装以及其它纺织制成品(以纺织成份为其主要特征的产品),只要其中任何一种
纤维或所有这些纤维之和构成该产品纤维的主要价值或按重量计占该产品50%或
以上(或毛重量占17%以上)的产品,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1)为本协议的需要,纺织品及其制品将按占其全部或主要价值的纤维划分
为棉、毛或人造纤维纺织品。
  (2)属于第3条(A)项下的产品,但其主要价值不是棉、毛或人造纤维,
将被划分为:(i)如棉的重量达到或超过该产品重量的50%或棉的成份按重量
计超过毛和/或人造纤维成份之总和,则为棉纺织品;(ii)如不属于棉纺织品
,且按重量计毛的成份等于或超过所有纤维成份的17%,则为毛纺织品;(ii
i)如不符合上述两种,则为人造纤维纺织品。
  (B)以棉、毛、人造纤维、丝混纺及除棉之外的植物纤维或其混纺为主要特
征的所有纤维条、纱、匹头、成品、服装及其它纺织制成品,如果其中(i)主要
价值为丝和/或棉之外植物纤维的产品,或(ii)按重量计50%或以上为丝混
纺或非棉质植物纤维或(iii)按重量计丝混纺、棉之外植物纤维、棉、人造纤
维或毛纤维总和等于或超过50%的产品,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1)为本协议的需要,这些纺织品将划分为丝混纺或其它植物纤维产品。尽
管有上述规定,按重量计丝成份占70%或以上的服装,除非同时含毛成份等于或
超过17%,和丝成份等于或超过85%的非服装产品,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C)在应用第3条(A)和(B)款时,一项产品须首先考虑是否适用于(
A)款,只有在不适用(A)款的条件下才能应用(B)款。
 4.如果美利坚合众国采用了协调商品分类制,则本协议产品范围及其分类将
确定如下:
  (A)所有棉、毛、人造纤维、丝混纺、非棉质植物纤维或其混纺纤维制成的
纤维条、纱、匹头、成品、服装以及其它纺织制成品(以纺织成份为其主要特征的
产品),只要其中任何一种纤维或所有这些纤维之和构成该产品的主要重量,均受
本协议的约束。本条款产品范围受下述(C)款的约束。
  (B)为本协议的需要,(A)款项下纺织品将划分如下:
  (1)如果产品的主要重量为人造纤维,则为人造纤维纺织品,除非:
  (a)针织或钩针服装,如毛的重量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的23%,则为毛纺
织品;
  (b)非针织或钩针服装,如毛的重量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的36%,则为毛
纺织品;
  (c)梭织织物,如毛的重量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的36%,则为毛纺织品。
  (2)如果不属于上述(1)的范围和产品的主要重量为棉,则为棉纺织品。
但是,如为梭织织物,其中毛的重量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的36%,则归为毛纺织
品。
  (3)如果上述两条规定都不适用和产品的主要重量为毛,则为毛纺织品。
  (4)如果上述规定都不适用和产品的主要重量为丝或非棉质植物纤维,则为
丝混纺或棉之外植物纤维纺织品。除非:
  (a)如果棉和毛和/或人造纤维之和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重量的50%,且
棉的成份等于或超过毛和/或人造纤维成份的重量,则为棉纺织品。
  (b)如果不属于上述(4)(a)的范围,且毛的重量超过所有纤维成份的
17%,则为毛纺织品。
  (c)如果不属于(4)(a)或(b)款的范围,且人造纤维和棉和/或毛
之和按重量计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的50%和人造纤维成份超过毛和/或棉成份的
总重量,则为人造纤维纺织品。
  (C)尽管有上述规定,丝成份的重量达到70%或以上的服装(除非毛成份
的重量也超过17%)和丝成份的重量达到85%或以上的非服装产品,不受本协
议的约束。丝混纺和非棉质植物纤维毛衫如上所定,将划分为“丝混纺”毛衫和“
非棉质植物纤维”毛衫。为本条款的需要,如果丝成份的重量超过棉之外植物纤维
的重量(如含有的话),则此类毛衫为“丝混纺”毛衫。如不能按前述划分为“丝
混纺”毛衫,则为“非棉质植物纤维”毛衫。按(B)(4)(b)款的规定,丝
成份重量达到70%或以上和毛成份重量达到17%以上的服装,将划分为毛纺织
品。
  (D)本条款产品范围规定旨在与该协议条款相一致并符合一九八六年七月三
十一日延长议定书。如果本协议项下产品按棉、毛、人造纤维、丝混纺或非棉质植
物纤维的主要重量划分发生问题时,可考虑其纤维的主要价值。

             协议结构和限额

 5.本协议项下纺织品及其制品将受附件B所列分组限额和特定限额约束。本
协议包括如下分组:
  第一组:特定限额及611、604-A和369-S类
  第二组:不受第一组特定限额限制的棉、毛、人造纤维服装
  第三组:不受第一组特定限额限制的棉、毛、人造纤维非服装
  第四组:不受第一组特定限额限制的新MFA纤维服装
 6.从本协议第一协议年度起及随后各协议年度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将
其对美利坚合众国出口的棉、毛、人造纤维、其它植物纤维及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
品限制在附件B所列分组限额及特定限额内,这些限额可按第7、8条规定进行调
整。附件B所列限额包括年增率。出口按第11条规定计入出口年度限额。附件B
所列限额不包括第7、8条允许的任何调整。

              灵活调整调用

 7.
  (A)在任何协议年度内,附件B所列第Ⅱ、Ⅲ、Ⅳ组限额可以超过,但不能
超过各分组等量平方码总数的5%,其增加数须从同一协议年度内第Ⅱ组或第Ⅲ组
限额中或第Ⅰ组特定限额中相应扣除。
  (1)依据第7(A)款扣除后的任何分组限额不能低于同一协议年度有关分
组已出口计额数。
  (B)任何协议年度内,第一组内任何特定限额可以超过,但不能超过5%(
依据第9条设立的限制限额为7%),其增加数将从其它一个或几个特定限额中,
或从第Ⅱ或Ⅲ组限额中按等量平方码相应扣除,但从第Ⅱ组或Ⅲ组限额转出数只能
是5%之中的五分之一。
  (1)第7条(B)规定的调整不适用于315类或845类,但845类可
调用到846类。
  (2)此外,341和641类之间,342和642类之间可特殊调用10
%,在640类色织分限问题解决后,340和640类之间也可特殊调用10%

  (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通知美国按本条规定所做调整时,应说明要增加
和要相应扣除的分组限额和特定限额及具体等量平方码数量。

              留用和借用

 8.
  (A)在任何协议年度内,分组限额或任何特定限额可以超过附件B所列限额
水平,办法是将上一协议年度相应分组限额或特定限额数未使用部分(留用)或将
下一协议年度相应分组限额或特定限额(借用)分配给该协议年度的分组限额或特
定限额,但须以下述条件为准:
  (1)分组限额
  (a)第Ⅱ组或第Ⅲ组留用最多可按接受使用协议年度限额数的3%使用,第
Ⅳ组可按接受使用协议年度限额数的5%使用;
  (b)第Ⅱ组和第Ⅲ组借用最多可按接受使用协议年度分组限额数的2%使用
,第Ⅳ组借用可使用3%,借用数将从下一协议年度相应分组限额中扣除。最后一
个协议年度无借用。第Ⅱ组和第Ⅲ组在第一个协议年度无借用。
  (c)在任何协议年度内,第Ⅱ组和第Ⅲ组可使用的留用和借用总数不能超过
接受使用协议年度可用限额的3%,第Ⅳ组可使用留用和借用总数不得超过接受使
用协议年度可用限额的5%。为了使用1989年分组限额留用数,第Ⅱ组和第Ⅲ
组1988年限额水平分别为116,000,000等量平方码和315,00
0,000等量平方码。
  (2)特定限额
  (a)留用最多可按接受使用协议年度限额数2%使用(条件如第8条(B)
款规定),转出的特定限额和包括转出特定限额的分组必须有足够的剩余数可供使
用。第一协议年度无留用。
  (b)借用最多可按接受使用协议年度特定限额数的3%使用,借用数量将从
下一协议年度相应特定限额中扣除。但1988年将有额外的2%借用可供使用。
最后一个协议年度无借用。
  (c)在任何协议年度内,特定限额的留用和借用总数不得超过接受使用协议
年度限额数量的3%,但1988年特定限额的留用和借用总数不得超过接受使用
协议年度限额数的5%。
  (d)在任何协议年度内,经协商同意后,出口最多可超过附件B所列任何限
额的10%,办法是将上一协议年度相应限额未使用数量或下一年度相应限额部分
数量分配给该协议年度使用,但须以下述条件为准:
  (1)留用最多可按接受使用协议年度提供限额数的10%使用;
  (2)借用最多可按接受使用协议年度可用限额的5%使用,借用数量将从下
一协议年度相应限额中扣除;
  (3)在任何协议年度内,留用和借用总数不能超过接受使用协议年度限额数
量的10%;
  (4)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有关剩余数量达成一致前
不能对任何限额使用留用。
  (B)为本协议的需要,在一个协议年度内,当中国对美利坚合众国出口的纺
织品或制品的出口数量低于附件B所列分组限额或特定限额时(或在任何限额已按
  第7条规定扣除的情况下,出口数低于扣除后限额时),则出现剩余。在出现剩余
的下一个协议年度中,中国对美利坚合众国的这类出口可允许超出可使用的限额,
但须以第8条(A)款条件为准,并按下述方式留用剩余数。
  (1)留用不能超出可用限额的剩余数。
  (2)剩余数只能使用于出现剩余的分组限额或特定限额中。
  (C)本条项下调整为第7条项下规定调整的补充。

               协商条款

 9.
  (A)如果美国政府相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列于本协议附件A但不受
特定限额限制的纺织品及其制品,由于市场破坏正在威胁以致阻碍了两国贸易的有
秩序发展时,美国政府为了减缓或避免这种市场破坏,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
求协商。在提出要求时,美国政府将向中国政府提供其要求协商的理由和正当的详
细的事实说明,并提供最近的资料。美国政府认为这些说明和材料将表明:
  (1)市场破坏的实情或威胁;
  (2)中国产品对此破坏所起的作用。
  (B)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收到协商要求三十天内与美国政府进行协商
。除非双方同意延期,双方同意在收到上述要求的九十天内尽一切努力对有关问题
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C)(1)从收到协商要求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提出协商要求
协议年度的剩余时间内,将正在协商的一个或几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品向美国
的出运控制在按美国进口统计公布的在提出协商要求月份前最近十四个月中头十二
个月进口总数的115.5%(毛产品类别为106%)等比例计算出的该协议年
度剩余月份数的水平内。
  (2)当提出协商要求时,如该协议年度只剩余三个月或更少时,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同意自收到协商要求后,在该协议年度剩余月份和随后的一个协议年度内
,将正在协商的一个或几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品的出运,控制在美国进口统计
公布的在提出协商要求月份前十四个月中头十二个月进口总数的115.5%(毛
产品类别为106%)等比例计算出的该协议年度剩余月份数加上下一协议年度数
的总水平内。
  (D)如果不能在90天协商期内达成彼此满意的解决办法,双方将继续协商
,美国政府可以在协议有效期内继续对协商类别纺织品或纺织制品实施限制。
  (E)(1)按前一条款确定任何限额的第一限制期将从提出协商之日起生效
到确定限额协议年度的最后一天为止。如果提出协商要求的协议年度只剩余三个月
或更少时,则限制期到下一协议年度最后一天为止。
  (2)根据此条款确定的任何限额,在剩余的每个协议年度内,棉和人造纤维
产品类别每年递增2.5%,棉之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产品类别每年递增6%,毛
产品类别每年递增1%。随后的限额可按本协议第7和8条对特定限额的规定使用
调用,留用和借用,但只限于限额所在分组内。第一个剩余协议年度没有留用。

               出运安排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考虑到正常季节性因素同时,应尽最大努力在每
一协议年度内均衡地安排每一类别对美国的出口。

           在执行限制条款方面的合作

 11.
  (A)双方政府应尽最大努力确保本协议确定的限额不被超出。统计将基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日期。任何一方政府除按本协议条款外,均不得对本协议项下
的纺织品贸易采取限制行动。
  (B)在任何协议年度或限期内,美国可不予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超出规定限
额的出口产品。任何没放行的货物亦可允许进入美国并计入下一限期或协议年度的
限额,美国按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按类别和数量的计额清单。
  (C)任何协议年度或限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超出规定限额的出口如被允许
在该年度或限期内进入美国,则计入下一协议年度或限期的相应限额。
  (D)按上述(B)和(C)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将不损害双方关于协商的权
利。

               交换资料

 12.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尽速提供每月从中国进口纺
织品及其制品的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尽速提供限制纺
织品每个季度对美国出口的数据。一方政府应另一方政府的要求,同意向对方尽速
提供任何其它相关的、可得到的统计材料。
 13.双方将在每年举行技术性协商,以便讨论本协议执行中的包括核对两国
政府对上一协议年度贸易统计在内的各项管理事宜。

               海关合作

 14.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进行合作,以防止对本协议
的舞弊。

               签戳制

 15.
  (A)1980年7月25日生效并经过修改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美国出
口棉、毛、人造纤维、其它植物纤维及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品的签戳制继续有效。
在一特定协议年度签发的签戳,只对该协议年度出口的纺织品及其制品有效。
  (B)双方承认,按本协议购买的受协议限制的待运纺织品及其制品,意味着
交货将伴随有效的签戳。

            商业用品和私人物品

 16.金额在250美元或以下的有适当标志的商业样品及进口者个人使用的
不作出售的物品,不需要伴随出口签戳,也不受本协议所列限额的约束。

             协调商品分类制

 17.双方认识到美国采用协调商品分类法将导致美国对本协议项下纺织品分
类的一些变动。列入附件B中的受美国采用协调制和新的分类制影响的限额水平,
是基于美国政府初步分析的临时水平,以便于在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于1988年
6月30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之前的贸易的进行。协商只是为了便利贸易进行,办
法是做适当调整,以确保分类转换不影响贸易和不减少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的贸易
。在没有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双方保留各自在该协议下的权利。

               公平条款

 18.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由于本协议规定的限制使中国与第三国
或第三方相比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要求与美国政府协商,以
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例如对本协议作出合理修改。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同意进行这
种协商。

             履行方面问题协商

 19.美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应对方要求就本协议执行中出现的
任何问题进行协商。
 20.为解决执行本协议中出现的包括程序和作法上的分歧在内的一些小的问
题,双方可以做出相互满意的管理上的安排或调整。

               保留权

 21.美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不受本协议限制的纺织品及其制品
保留各自的权利。
 22.美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进行协商,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
产的某些纺织品是否属于该协议项下的传统的民间手工制品。

              终止协议权

 23.任何一方政府可在任何一个协议年度结束前至少90天以书面通知另一
方在该协议年度结束时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政府可在任何时候对本协议条款提出
修改建议。
  如果上述各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理解相一致,本照会和你代表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的确认照会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贸易代表
                            克莱顿·尤特
                             (签字)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

             (二)中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贸易代表克莱顿·尤特大使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的照会。该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美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各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理解
相一致,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郑拓彬
                          (签字)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及其救济方式

臧恩富


  在因暴力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日益增多、因暴力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背景下,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公布实施。该征收条例废止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重大变革,对于房屋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来说,该征收条例的公布施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明确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其救济方式,不仅事关房屋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政府依法行政、减少因房屋征收引发的社会矛盾,都有积极和紧迫的现实意义。
  那么,依据新的征收条例,房屋被征收人究竟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又应当如何保护这些权利,使得这些权利得以救济和实现呢?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针对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及其救济方式这一主题对新征收条例进行了研讨,现将研讨结果总结如下:
综观新征收条例,房屋被征收人至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公平补偿权、拒绝非法强拆权、举报权和复议诉讼权等六大权利。梳理分述如下:

  一、知情权
  衣食住行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在高房价的社会背景下,住的问题成为更为重要和突出的问题,房屋被征收或被搬迁,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可以说是一生中的大事。房屋被谁动迁?为什么项目被动迁,能给予多少补偿?以什么方式补偿?不给补偿或补偿不合理怎么办?一旦房屋可能被拆迁,上述问题自然会成为被征收房屋的群众首先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被征收人心里就不踏实,心里不踏实,就会焦虑不安,焦虑不安不易引发矛盾,多数人都焦虑不安,就易引发社会矛盾。所以解决和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很重要。
  新征收条例从规定实行征收的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角度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依据新征收条例,被征收人对下述七方面拥有知情权,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下述七个方面负有信息披露并主动公布相关信息的义务:
  1、对征收补偿方案拥有知情权;
  依新征收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对于相关公众的意见及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拥有知情权;
  依新征收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3、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拥有知情权;
  依新征收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4、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政府调查结果拥有知情权;
  依新征收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对于政府的补偿决定拥有知情权
  依新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6、对征收补偿档案及分户补偿情况拥有知情权
依新征收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拥有知情权
  依新征收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从房屋征收决定论证阶段的征收补偿方案开始就拥有知情权,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及其修改情况,对于政府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调查登记确认情况、补偿决定、各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等七个方面拥有知情权。这些规定,对于保障贯彻新征收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征收补偿行为的三个基本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保护被征收人的其他基本权利,有着根本性的积极意义。

  二、参与权
  1、对于规划的参与权,提供规划意见
  新征收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参与权,提供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
依新征收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参加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听证会
  依新征收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提供意见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获得公平补偿权
  1、公平补偿权
  即有权主张给予公平补偿,依新征收条例的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住房保障优先权
  个人住宅被征收的,有权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依据新征收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补偿价格的估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