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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13:4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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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防止伪劣眼镜危害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业、轻工、乡镇企业等有关眼镜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眼镜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在预防保健或医疗单位内设立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眼镜卫生质量监督人员,负责本地区的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员,须由五年以上实践经验的眼科医师担任,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员对辖区内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阻挠。
第五条 一切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眼镜卫生质量试行标准》。
国家和我省没有标准的特殊用途眼镜以及眼睛的新品种,生产单位应制定企业标准,经地、市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行,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经销外省的眼镜,应提供企业标准,经当地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六条 生产、加工眼镜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
(二)主要生产技术骨干须经专门培训,并经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
(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健全。
第七条 经销眼镜的商店或专柜,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
(二)营业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经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
第八条 凡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发给《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否则,不得开业。
第九条 国营、集体、个人销售的眼镜,必须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印贴厂方或当地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所发的合格标记。没有合格标记的,一律不准出售。
第十条 禁止使用普通玻璃和残次废料制造眼镜,禁止不符合标准的眼镜出厂,禁止贩卖伪劣眼镜。
第十一条 配制和出售各种矫治眼镜(不包括简单老花镜),应符合医院或专业验光单位的配镜处方。
第十二条 设立验光部门,须经同级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批准,验光人员须经考核合格,领取合格证,方可从事验光工作。
第十三条 眼镜卫生质量实行无偿取样监测。监测后的样品,应退还被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适当收取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被检商品价格的百分之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以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为主,并根据需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处以罚款,没收商品或非法所得、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条件,擅自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
(二)原材料不符合标准、粗制滥造眼镜的;
(三)不按验光处方配制眼镜的;
(四)销售伪劣眼镜的;
(五)无证经营眼镜的;
(六)拒绝监督检查或对监督人员无理取闹、妨碍公务的。
罚没款交地方财政。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从事眼镜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组织实施和解释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

附件:河南省眼镜卫生质量试行标准
一、镜片的一般要求:
透明度和光洁度良好;质地均匀,无霍光、无条纹;距镜片中心15毫米(含15毫米)以内,不得有分散的气泡和不透明颗粒;15毫米以外,直径小于0.1毫米(含0.1毫米)分散的气泡和不透明颗粒不得超过两个。
±6.00D、 →6度弯
镜片的基本弯度A48—56mm:±6.00、 →3度弯
±10.00D、→0度弯
二、屈光度允许误差:
各种原料制成的镜片,用光学镜度计测试,不得超过下列误差:
1、球镜屈光度允许误差
屈 光 度 允 许 误 差 (D)
屈 光 度 光 学 眼 镜 片 普 通 眼 镜 片
0.00(平光) -0.06 -0.08
±0.25~±200 ±0.06 ±0.08
±2.25~±400 ±0.08 ±0.12
±4.25~±800 ±0.12 ±0.15
±8.25~±1200 ±0.15 ±0.18
±12.00以上 ±0.20 ±0.25
附注:进口镜 片及水晶镜片的度数误差同光学眼镜片
2、柱镜屈光度允许误差
屈光度允许误差 成 镜 的
屈 光 度 光学眼镜片 普通眼镜片 轴向误差
±0.25~±2.00 ±0.08 ±0.10 3.0°
±2.25~±4.00 ±0.12 ±0.14 2.0°
±4.25~±6.00 ±0.15 ±0.17 1.5°
3、成镜镜片中心位移配对要求
屈 光 度 中心位移允许误差 配 对 要 求
0.00~±0.50 5mm(或0.25△) 双侧镜片的光学中心应符
合瞳孔距离,误差不超过
±0.75~±3.00 2mm 2mm,中心位移对称,不
±3.25~±6.00 1.5mm 许一高一低;两侧重量基
本一致。双侧镜片的屈光
度误差方向应相同。
±6.00以上 1mm
4、镜片中心厚度和边缘及厚度
近 视 中心厚度 远 视 边缘厚度
(mm) (mm)
0.00~-1.00 1.6~1.8 +0.25~+1.00 1.5~1.7
-1.25~-2.00 1.5~1.7 +1.25~+2.00 1.2~1.4
-2.25~-4.00 1.3~1.5 +2.25~+3.00 1.0~1.2
-4.25~-6.00 1.0~1.3 +3.25~+4.04 0.8~1.0
-6.25以上 0.8~1.0 +4.25以上 0.6~0.8
五、接触镜、特殊用途眼镜、新增品种。镜片毛料,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六、普通玻璃,包括白色、青色、蔚蓝色等,均不准磨制眼镜片、水晶不宜磨制眼镜,必要时应选用密度均匀、无条纹、无水花的原料,屈光度光学中心的允许误差,应按光学镜片的要求,从严掌握。
七、镜架应结构牢固,戴用舒适。大小适合戴用者面型,眼镜在眼前的倾角一般为10°—15°。
八、检验方法:
1、镜片的屈光度、光学中心、柱镜轴向,均用光学镜度计测定。
2、霍光:手持镜片置于眼前250mm—300mm处,作与视线垂直方向移动,观察镜片里的物象是否变形或跳动。
3、镜片光洁度及各种疵病;在60W白炽灯下,以黑色屏幕为背景目测,必要时用4—10倍放大镜检验。
4、厚度:用厚卡尺或百分表测量。
5、平光镜厚度偏差:用斜光仪或厚度卡尺测量镜片两端最大厚度差。
九、主要用语的含义:
1、光学眼镜片:全部按光学玻璃工艺要求熔制成形,有各种稳定的理化性能、用光学眼镜片毛坯为材料,磨制成光学镜片,包括光学白片,光学克司片(浅蓝色),光学克赛片(粉红色)等。
2、普通眼镜片:坩埚炉熔炼,人工吹制成型,有各种较稳定的理化性能,制成镜片专用玻璃毛坯。以此为原料磨制成普通眼镜片,包括白片、克司片、克赛片等。
3、霍光:为镜片加工生产中引起的表面不平或内部光密度、应力不一致,造成镜片屈光不均匀现象。



1986年6月30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

苏府〔 2004 〕 66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条件、注重实效、从严掌握、尊重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长期坚持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促进我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推荐外国政府与我市建立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我市制订城乡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招商引资,积极拓展国外市场,促进经济贸易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符合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团体推荐,并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 市外事办公室收到申报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同意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报省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八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者应当给予相应的礼遇,但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仍按外国人对待。

第九条 被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行为的,经市政府提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关于印发《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


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纠办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由部际联席会议商定,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药监局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是一项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经过一年多的集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已有的成效离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还有差距,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映依然比较强烈。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继续作为全国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把治理工作继续引向深入,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继续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不合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减下来为总目标,与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紧密结合,以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和规范医药价格为重点,以积极推进药品招标采购为切入点,以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为保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明确政策、规范秩序、完善制度、制约权力、加强监督、确保实效上下功夫,务求实现以下三项目标:

  一是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过程中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开单提成和暗箱操作等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药品流通秩序整顿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制售假劣药品和非法开办药市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和查处,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和生产流通企业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初步治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三是“虚高”的药品价格进一步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得到落实,不合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得到明显减轻。

  二、治理工作的任务

  (一)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规范购销行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医药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要在规范试点的基础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医疗机构中积极推行。这项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抓好落实。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讲求实效,重在集中,提高交易手段的现代化水平,防止重复劳动和流于形式。要制定统一、科学、通用性强的评标体系和工作程序,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防止产生新的不正之风。同时,要确保药品质量,防止片面追求低价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要做好服务工作,规范自身行为。要坚决查处并纠正以招标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行安排药品交易、行政部门干预和垄断以及乱收费等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方便及时。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继续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对无证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要坚决整顿,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要坚决打击,特别要加大对在农村销售假劣和过期药品的打击力度。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规范,对已取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反弹。要加大治本的力度,按照扶正祛邪、疏堵结合的要求,积极探索既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方向相适应,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经营模式,开展药品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按照纠风治本抓源头的原则,加大对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和生产流通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的整治力度。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二是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换发证照,淘汰落后的生产经营企业,控制新增企业;三是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的管理,加快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

  (三)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围绕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贯彻落实好各项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建立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规范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和药品的价格行为,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各方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不得收费,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大部分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继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推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落实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服务价格,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制止自立项目、分解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推行药品和医疗服务明码标价制度,逐步试行药品零售包装印制价格的规定,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2001年在全国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保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医疗机构的行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降低药品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重,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继续总结推广“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病人选择医生”等做法,把引入竞争机制和医德医风建设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价格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医疗服务。

  (五)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顶风开办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制售假劣药品、生产使用假劣一次性注射(输液、输血)器、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正当竞争、医药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开单提成、非法行医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特别要严厉查处国家机关中与违法违纪分子相勾结,直接参与或包庇、纵容违法经营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

  三、治理工作的措施

  (一)切实加强工作协调,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党政统一领导,政府部门主抓,条块紧密结合,纠风办组织协调的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推诿扯皮现象。凡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混乱、假劣药品问题突出被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出现反弹的地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国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搞好综合治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单位的购药、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药品质量和药品市场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医药市场和药品广告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经贸部门负责医药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积极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各级纠风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落实好各自任务的同时,共同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和操作规程提出指导性意见,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拟于第三季度召开全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经验交流会。二是在总结近年来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于第二季度制定下发药品市场监管责任制,并按照标本廉治的原则,提出开展药品经营模式试点工作指导性意见。三是加快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换发证照工作,于第二季度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四是适时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对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落实药品市场监管责任制、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五是拟于第四季度召开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汇报会,检查各项治理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与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紧密结合,促进行业作风建设。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紧紧依靠社会各界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监督。各地区要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作为民主评议行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治理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职能发挥情况和取得成效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以评议为动力,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作为加强行风建设、促进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进行行业作风整顿,加大对本行业的监管力度,解决队伍自身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坚持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各地区、各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要继续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多组织明察暗访,通过检查发现并及时总结推广从改革入手、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大力宣传治理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要注意将纠风工作与查办案件工作紧密结合,从严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重视对顶风违纪反面典型的查处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