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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地段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2 16:4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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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地段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地段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0〕115号

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桂边界永安关、千家洞、茶冲3处争议地段有关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机22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裁定湘桂线勘界遗留问题的请示》(桂政报〔2000〕35号)收悉。2000年7月21日至30日,民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就两省(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及有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和协调处理,提出了关于湖南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同意其处理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湖南省道县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永安关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两省(区)已定的19号界桩起,沿山脊线大体向南,经326.0、359.0高程点至327.0高程点,然后沿山脊线转向东南至340.2高程点,再转向西南至雷口关,接两省(区)已定界线。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7年出版的1∶1万地形图上,图号为甘塘坪G—49—91—(5)(见附图一)。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双方在该地段土地权属不变。道县在灌阳县境内的耕地,继续由原耕种人跨界耕种,但不得扩大耕种范围。

  二、湖南省道县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千家洞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两省(区)已定的葫芦顶起,沿山脊线大体向东南至1997.3高程点东侧150米处,转向南偏西南,沿粗石源江上游水系的主流中心线下行至X=2820760、Y=37531240处(图上量取),折向东南,沿山脊线上行至1786.0高程点,转向西南沿山脊线经过四十八步,接两省(区)已定界线。上述界线已标绘在湖南省测绘局1987年出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6年出版的1∶1万地形图上,图号为:千家洞G—49—91—(30)、大江源G—49—91—(38)、拾道江G—49—91—(37)(见附图二)。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道县、灌阳两县的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均以省界为经营界线。为加强对该地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两省(区)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规,全面禁止开矿、采伐和狩猎。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该地段内的水源按历史的流向和使用,仍归灌阳县使用。

  三、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茶冲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两省(区)已定的381.0高程点起,沿山脊线大体向东南至界牌井,由此界线沿老鼠山脚大体向东南到小路,再大体向东偏东北,沿小路经233.5、294.5高程点,转向南经390.2高程点、茶冲口三岔路到401.0高程点,再向南沿岭脊经513.8高程点到561.0高程点,转向东偏东北,沿山脊线经560.1、606.6、543.8、526.1高程点至X=2729820、Y=37547130处(图上量取),折向北,沿小路行至河流与小路交叉处,再转向东偏东南沿河流中心线上行至1395.1高程点。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6年、1994年出版的1∶1万地形图上,图号为:黄板桥G—49—115—(63)、石浪冲G—49—115—(64)、水岩坝锡矿可达采矿场G—49—127—(8)(见附图三)。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维持湖南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合法采矿权人的开采、管理现状不变;维持双方在界线两侧的插花山林、土地权属现状不变。

  四、两省(区)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裁定意见。要做好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基层干部的工作,对于无视国务院决定,挑起新的争端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对边界地区的群众,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稳定。

  附件:附图一、附图二(1—3)、附图三(1—3)(略)。

国 务 院

二○○○年十二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21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赤几方)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等)来赤道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赤道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拉博医院和巴塔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物资和药品均由赤几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期间,赤几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中国医疗队从中国和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赤几方免收各种税款,并给予提取和运输方便。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往返旅费记入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的贷款项下。
  中国医疗队员在赤几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维修)、交通、车辆(包括其维修、油料)和生活零用费、出差费等,由赤几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员生活零用费的标准:每人每月25000埃奎莱。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赤几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零用费按月照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赤几政府的法律和赤几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如赤几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中方另派医疗队来赤几工作。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在马拉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田  康          埃米里阿诺·布阿莱·波里哥
     (签字)              (签字)
世界上各个国家对危险驾驶确定的范围不尽相同,但对危险驾驶都规定了较严格的处罚。下面介绍一些国家对危险驾驶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

2007年9月19日,日本的《新道路交通法》开始生效。该法规定:任何人不许酒后驾车;严禁为酒后驾驶员或者是疑似酒后的驾驶员提供车辆;任何人不得为即将驾车的司机供酒、劝酒;不得乘坐酒后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违者严惩不贷。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饮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则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

德国将危险驾驶行为设置在刑法中,并具体规定为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和酒后驾驶罪两个罪名。条文规定,在饮用酒或者其他麻醉品、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等不适合驾驶情形下仍然驾驶的,即使没有实际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也应参照造成损害“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的规定进行处罚。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实行判例法,其在刑法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主要是放任驾驶罪、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和在不适宜的状态下控制车辆罪。其中对构成放任驾驶罪的,应判处罚金或者2年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构成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或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者意欲驾驶罪的,应处6个月监禁或1000英镑罚金,或者两者并处。

美国纽约州的车辆与交通法规中规定,酗酒、吸毒后驾车或闯红灯的行为为故意犯罪,并给予比较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规定因超速、闯红灯交通肇事的行为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劳役、罚款、记分、停止或吊销驾照;初次酒后或吸毒后驾车的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第二次从重处罚,造成事故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