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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2:26: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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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6]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临沂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生活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制度与管理
  第四条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部门要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沂经济开发区的下列场所(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一)医疗、保健单位;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
  (四)会堂、会议室(厅);
  (五)影剧院、体育馆及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
  (六)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及车站、机场的候车(机)室、售票厅(室);
  (七)商业、金融业、邮电业、证券交易所的营业场所;
  前款第(四)、(五)、(七)项及第(六)项中的候车(机)室、售票厅(室)要设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设立检查监督员,负责制止和处理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行为。检查监督员在实施监督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八条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建议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
  (二)向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违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依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收费方式和部分收费项目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


关于调整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收费方式和部分收费项目的公告


国药监械[2002]308号


根据《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从2002年8月起,有关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评的行政收费一律由申报单位直接缴入国库。为此,特将缴费程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凭证
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
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

二、受理时限
鉴于接到银行缴费后的回执须待一定的时间才能返回缴费单位。为避免因缴费回执滞后,审评工作不能进行,为此特调整为: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办公室给企业开具缴费通知的同时,给企业开具受理通知书,注册审批程序从受理之日起开始。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果审评中心未能得到收费确认,注册审批程序停止,审评停止后的时间不计入审评工作时限,直至得到收费确认后继续计算审批工作日。

三、缴费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汇款、倒提)
(一)现金缴费流程
企业持缴费通知单→审评中心(财务部门开缴款书,企业持缴款书前三联)→中信银行缴费(银行当日退回盖章后的第一联给企业)→审评中心(企业缴给财务部门第一联,当日财务部门给企业盖章后的第四联收据)。

(二)支票、汇票缴费流程
企业持缴费通知单→审评中心(财务部门开缴款书并在支票背面上背书,企业持缴款书前三联)→中信银行缴费(银行当日退回盖章后的第一联给企业)→审评中心(企业缴给财务部门第一联,3日内得到银行的收费确认后,财务部门给企业盖章后的第四联收据)。

(三)汇款缴费流程
企业持缴费通知单→回单位申请费用由单位汇到审评中心帐户上→审评中心收到银行回单开发票(发票及受理通知书由银行统一寄给企业)。

(四)倒提缴费流程(只限于市内)
企业持缴费通知单→审评中心(财务部门开缴款书,企业持缴款书在第二联上盖财务章、人名章)→中信银行缴款(银行当日退回盖章后的第一联给企业)→审评中心(企业缴给财务部门第一联,3日内得到银行的收费确认后,财务部门给企业盖章后的第四联收据)。

四、缴费地点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
单位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帐号:7112010189800000493

五、收费项目
依据财政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原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不变;
(二)取消中央媒体广告的审批费;
(三)更换、补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申报医疗器械出口证明的收费标准为3000元
人民币/个;
(四)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临床研究复审费:3500元人民币/个;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费:10000元人民币/个。

六、注意事项
我局财务部门对审评收费不再进行核算,请各申报单位务必保管好缴费收据,以备查询。如果缴费单位需了解缴费到帐情况,请拨打电话(010)66072440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二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办[2003]38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的通知


各有关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烟叶工作重点,按照全国烟叶收购工作现场会部署和要求,确保今年烟叶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国家局决定组织工作组对全国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国家局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1、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全国烟叶收购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的情况;2、检查各地执行国家烟叶收购计划和烟叶收购合同、控制烟叶总量的情况,协调毗邻地区的收购秩序;3、检查各地执行国家烤烟标准、提高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的情况,重点抽查全国50万担以上烟叶产区基层收购站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复烤厂调进原烟等级质量;4、调查了解今年烟叶收购价格执行情况以及对明年烟叶收购价格想法,标准化烟叶收购站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二、工作安排
  国家局将组织三个烟叶收购工作检查组,于8月至11月对全国烟叶收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一组:聂和平、陆中山;
  第二组:胡炳辉、王卫康;
  第三组:张跃、关博谦。
  三、工作要求
  1.有关各省级局(公司)要高度重视,坚持“两手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叶收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烤烟标准,积极有效地做好烟叶收购各项工作。
  2.有关各烟叶产区在收购期间要按照国家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相应组织工作组对所属烟叶收购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2004年1月底前,将收购工作情况总结及检查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结果报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二○○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