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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2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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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食品超市、自选商场等成为各地重要的食品经营形式,在方便群众、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食品超市和自选商场在经营散装食品过程中存在许多二次污染的隐患,如销售过程缺乏应有防护措施、售出的散装食品缺乏可溯源性等。为加强散装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我部制定了《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以下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请各地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将《规范》的各项要求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工作中,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企业散装食品的监督管理。

二、各地要大力开展《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社会和各部门对加强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内部管理,促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各地要分阶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本《规范》正式实施前,各地要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对现有食品经营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掌握散装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督促企业合理规划经营场所的卫生设施和布局、健全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管理、改善卫生条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在2004年1月1日后,各地要根据已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一次散装食品卫生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活动,要按区域、按单位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人,重点检查《规范》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加大监管力度,消除食品卫生隐患,防止食品经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各地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报我部法监司。


二○○三年七月二日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 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

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条 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

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五条 经营者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的要求进行储存,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 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

1、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2、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3、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4、经营者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5、经营者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本条第3项要求的完整标签。

第八条 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

第九条 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标签。

第十条 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第十一条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生产日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检查散装食品的卫生情况、标签内容是否完整;

2、逐项落实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并负责督促检查;

3、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对进货后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经营者未向制售者索取查验并留存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的散装食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9月4日 生效日期1986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为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文化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签署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一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代表团赴毛参加中国文化中心落成典礼,并进行友好访问;
  (二)中方于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期间派一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毛;
  (三)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小型艺术团访毛;
  (四)中方于一九八八年在毛里求斯举办中国画和艺术品展览;
  (五)毛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一文化官员代表团访华;
  (六)毛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小型艺术团访华;
  (七)双方鼓励各自的博物馆相互交换图片、刊物和文献资料。

 二、教育
  (一)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一教育代表团访毛;
  (二)在毛方保证来华留学生质量的前提下,中方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每年向毛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
  (三)中方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派一名汉语教师赴毛任教;
  (四)毛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教育文化代表团访华;
  (五)双方相互交换中、小学课本以及其它教育材料;
  (六)双方互认高等院校的文凭、学位和证书。

 三、出版
  (一)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社翻译和出版对方著名的文学艺术作品;
  (二)双方鼓励和促进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和印度洋出版社之间的友好合作和交流,特别是在儿童书籍方面。

 四、新闻、广播、电视、电影
  (一)双方相互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和资料;
  (二)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广播电视代表团访毛;
  (三)中方于一九八八年在毛里求斯举办中国电影周;
  (四)毛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一广播电视代表团访华。

 五、妇女权利和家庭事务
  (一)双方将就中国手工艺技术人员赴毛里求斯举办短期训练班事进行具体磋商;
  (二)毛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妇女代表团访华。

 六、费用
  (一)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内的住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二)中方派遣的汉语教师,由中方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及工资,毛方负担其在毛的住房、交通和医疗费用;毛方派遣的留学生,由毛方负担来华的国际旅费,在华学习期间由中方提供奖学金,学成后,由中方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三)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以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七、其它规定
  (一)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双方另行商定;
  (二)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执行计划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蒙           阿莫古·帕·苏拉曼
       (签字)              (签字)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工 作 规 则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
(一)接受申请
接受的申请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应根据当事人的数量,要求提交申请书的份数,同时要求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接受口头申请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二)审查申请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
(三)补正申请
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申请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处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口头申请的应当面告知。
(五)登记申请
登记接受申请的处理情况,以便统计、存档备查。
二、受理
(一)审核签批
对符合申请条件应由本机关受理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立案受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审核签批。
(二)制发通知
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均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送达通知
7日内分别向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直接送达通知书;被申请人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传真送达通知书。
(四)提交答复
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决定撤销。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的,依法不影响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五)复议告知
在受理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后,市政府法制办应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
三、审理
(一)确定办案人员
市政府法制办指定合适人员组成两人以上办案组,明确主办、协办人员。办案人员应当抓紧时间,严格依法办理。
(二)审理方式
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审理要求
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及时对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等多种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审理
办案人员认为申请人申请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合理的,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批准,发出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发现有复议法规定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依法作出中止或终止审理的决定,决定书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签批。停止执行通知、中止和终止审理决定,均应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决定
(一)决定的期限
按复议法的规定,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的,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签批最多可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延期审理应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决定的程序
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市长签批。对拟作出维持决定的重大复杂和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在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法制办讨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和相关人员参加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对特别重大的复议案件,提请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
(三)审查会议的召开
市政府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在法定期限到期前15日内提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安排。根据案件的需要,审查会议可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送达归档
(一)送达
市政府领导签批复议决定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制作文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印章,并分别送达给有关当事人。
(二)归档
结案后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经办人员应按顺序整理好案卷,按文书处理规定归档。